宋代妇女再嫁问题
宋朝女人改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其社会制度、法律文化都呈现出独特的风貌。
在宋朝,女性地位相较于前代有所提高,但仍然受到男尊女卑观念的束缚。
其中,关于女人改嫁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当时社会对女性婚姻自由的限制和对家庭稳定的维护。
本文将从宋朝女人改嫁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其背后的社会背景、法律特征以及对社会变迁的影响。
二、宋朝女人改嫁的法律规定1. 改嫁的条件宋朝法律规定,女人改嫁需具备以下条件:(1)丧夫: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才有资格改嫁。
(2)守丧期满:妻子需在守丧期满后方可改嫁。
宋朝守丧期限较长,如父母去世需守丧三年。
(3)不得违反家族意愿:妻子改嫁需得到家族的同意。
(4)不得违背道德伦理:妻子改嫁不得违背社会道德伦理,如不得与近亲或丧夫不久的丈夫改嫁。
2. 改嫁的程序宋朝女人改嫁的程序较为繁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求亲:妻子向家族长辈提出改嫁的请求。
(2)择夫:在家族长辈的指导下,选择合适的丈夫。
(3)纳采:女方家族向男方家族赠送彩礼。
(4)纳币:男方家族向女方家族赠送彩礼。
(5)成婚:双方家族共同举行婚礼,妻子正式改嫁。
3. 改嫁的限制宋朝法律规定,女人改嫁受到以下限制:(1)丧夫不久不得改嫁:妻子在丈夫去世不久内不得改嫁,以免被人指责为不忠。
(2)不得再嫁前夫的近亲:妻子不得再嫁前夫的近亲,如伯叔、堂兄弟等。
(3)不得违背家族意愿:妻子改嫁需得到家族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嫁。
(4)不得违背道德伦理:妻子改嫁不得违背社会道德伦理,如不得与近亲或丧夫不久的丈夫改嫁。
三、宋朝女人改嫁的法律规定背后的社会背景1. 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宋朝社会深受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其中“男尊女卑”、“从一而终”等观念对女性婚姻自由造成限制。
在这种背景下,宋朝法律规定女人改嫁需遵守一定的条件,以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
2. 女性地位的变化宋朝女性地位相较于前代有所提高,但仍然受到男尊女卑观念的束缚。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较低,改嫁成为她们寻求幸福生活的途径之一。
调研报告答辩(共4篇)

调研报告答辩(共4篇)电源模块对于一个完整的电子设计来讲,首要问题就是为整个系统提供电源供电模块,电源模块的稳定可靠是系统平稳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Stm32f103单片机应用范围最广,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一个和典型的问题就是相比其他系列的单片机,更容易受到干扰而出现程序跑飞的现象,克服这种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为单片机系统配置一个稳定可靠的电源供电模块。
此最小系统中的电源供电模块的电源使用外部稳定的5V电源供电模块供给。
ASM1117是一款正向电压输出端额三段线性稳压器,具有三个端口,ASM1117分为可调电压版和固定电压版两种。
首先对输出电路进行采样,将采样的数据反馈到调节电路改变调节管的阻抗大小,当检测到的输出电压的电压值偏小时,就改变调节管的阻抗,降低阻抗,使调节管两端的压降增大,从而使输出电压增大,反之,当输出电压偏大时,就改变调节管的阻抗,使调节管的阻抗变大,降低调节管两端的压降,使输出电压减小。
通过一个闭环控制系统实现输出电压的稳定输出。
DC5V-DC3.3V的电压转换s1复位按钮。
c7去耦电容。
防止电压电流的波动更好滤除电路的谐波,使电路输入电源更平稳.电源电路中接入了电源指示LED,图中R2为LED的限流电阻。
S1为电源开关。
C7和C8是输出滤波电容,作用是抑制自激振荡,如果不接这两个电容,通常线性稳压器的输出会是个振荡波形。
C8和C9是输入电容,对于交流电压整流输入,它们的第一个作用是把单向脉动电压转换成直流电压,在本图中输入已经是+5V直流电源了,它们的作用就是防止断电后出现电压倒置,因此通常输入电容的容量应该大于输出电容。
时钟电路时钟电路就是产生像时钟一样准确运动的振荡电路。
任何工作都按时间顺序。
用于产生这个时间的电路就是时钟电路。
时钟电路一般由晶体振荡器、晶震控制芯片和电容组成。
STM2最小系统STM32有5个时钟源:无论是小型单片机还是像STM32这样高级单片机,它们工作的核心都是大规模的时序逻辑电路,而驱动时序逻辑电路的关键则是准确而又稳定的时钟源。
宋朝寡妇改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中国古代,寡妇改嫁一直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社会问题。
宋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完善,关于寡妇改嫁的法律规定逐渐形成。
本文将从宋朝寡妇改嫁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其背景、内容、影响及历史意义。
二、背景1. 社会经济发展: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繁荣时期,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农业生产、手工业和商业都取得了显著成果,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多选择。
2. 封建制度完善:宋朝时期,封建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对寡妇改嫁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3. 社会观念变迁:宋朝时期,随着儒家思想的传播,社会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
人们开始重视家庭、婚姻等伦理道德问题,对寡妇改嫁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
三、宋朝寡妇改嫁的法律规定1. 《宋刑统》中的规定《宋刑统》是宋朝的一部重要法典,其中对寡妇改嫁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寡妇改嫁需满足以下条件:(1)丈夫去世后,寡妇必须守丧三年。
在守丧期间,寡妇不得改嫁。
(2)守丧期满后,寡妇有改嫁的自由。
但需征得家族长辈的同意,并举行相应的仪式。
(3)寡妇改嫁后,前夫的财产和子女归新夫所有。
2. 《宋会要辑稿》中的规定《宋会要辑稿》是一部汇编宋朝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资料的书。
其中对寡妇改嫁问题也有规定:(1)寡妇改嫁前,需征得家族长辈的同意。
如家族长辈不同意,寡妇不得改嫁。
(2)寡妇改嫁后,前夫的财产和子女归新夫所有。
(3)寡妇改嫁后,前夫的家族成员不得干涉其婚姻生活。
3. 《宋史》中的记载《宋史》是一部纪传体史书,其中记载了宋朝时期的一些重要事件。
关于寡妇改嫁问题,也有如下记载:(1)寡妇改嫁需遵守家族长辈的意见。
(2)寡妇改嫁后,前夫的财产和子女归新夫所有。
四、影响1. 社会稳定:宋朝寡妇改嫁的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规范寡妇改嫁行为,减少了因婚姻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
2. 保障妇女权益:法律规定寡妇改嫁需征得家族长辈的同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益。
宋朝的离婚与再嫁那些事儿

宋朝的离婚与再嫁那些事儿作者:林正秋来源:《幸福家庭》2015年第11期两宋的离婚与再嫁、续娶,大多与唐代相仿,多以保护男子为主,但对女子规定的比较宽松,在法律上不仅允许男子续娶,也准许妇女再嫁。
宋代离婚,大致分法定弃妻、官府断离、协议离婚等多种形式。
法定弃妻有“七出”。
唐代户婚律中规定: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公婆),四口舌(多言),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难治之病:如癞、癫等),皆夫手书弃之。
如有以上七条理由中一条,丈夫写休书,男女双亲及邻舍签名,即可休妻。
这就是法定弃妻的最简单的手续。
但也有“三不出者”(三种情况不能离婚):一经持舅姑之丧(曾给公婆守过三年丧),二娶时贱后贵(夫家娶妇时穷后变富),三有所取无所归(妇女遗弃无所投靠)。
如果遇到“三不出者”,男家弃妻者要受到法律惩治,《宋刑统·户婚律》规定:“杖一百,并追还合。
”不仅杖击一百,还要重新“还合”。
还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宋代爱国诗人陆游与唐琬的婚事就是因舅姑不悦而离弃:“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
”故陆游写《钗头凤》以表达心情。
义绝离婚。
《唐律·户婚律》说:“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宋刑统·户婚律》基本抄袭了唐律的规定。
所谓“义绝”,就是夫妻之间因某种事情的发生,已到了“情断义绝”之地步,法律上强迫解除他们的婚姻。
《宋刑统·户婚律》中解释说:“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
”所谓“义绝”,大致有四方面情况:一是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二是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三是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四是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及欲害夫者。
如是以上四方面原因,“虽会赦,皆为义绝”。
从这些法律条文看,责男轻,责女重,反映男尊女卑的婚姻观。
宋代妇女再嫁问题研究探述

史料的 归纳总结 中得 出:宋代妇女的改嫁现 象与唐代相 比更 为普遍 ,这不仅是 由于宋代 的守节观 念较为 淡薄 , 政策法规 允许妇女再嫁 ,更是 由于在 当时的社会 生活中,商 品经济得 以不断发展 ,使得社会 上 贞节观念 淡薄 。
宋代妇女再嫁及其社会地位

宋代妇女再嫁及其社会地位张思(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710119)摘要:在宋代,不管是上层妇女或是普通妇女,再嫁都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在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下,她们同唐代妇女一样,在婚姻中拥有一定的自由权和人身权;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普通妇女在离婚、再嫁问题上都受到法律保护,且在一定情况下允许离婚和再嫁,宗室女子的再嫁权也由“无”转向“有”。
这对于保障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有着积极作用,与封建社会的其他朝代相比,宋代妇女在婚姻中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关键词:宋代;妇女;再嫁;社会地位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743(2018)03-0063-03收稿日期:2018-03-09作者简介:张思,1993年生,女,湖南古丈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文化史。
婚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男性和女性是互补的存在,缺少谁整个社会和家庭都不完整。
在文化史方面,婚姻问题是一个较为普遍的话题,而在婚姻问题中,妇女的问题较为常见。
在宋代文化史的学习中,笔者主要探讨的是妇女再嫁及其社会地位的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笔者对妇女的问题比较有兴趣,并且婚姻问题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在今天,仍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第二,在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对于宋代妇女再嫁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原因、现象等方面,而对于地位的研究,学者多从整体入手,就单单从妇女再嫁来看其社会地位的较少。
一、从妇女再嫁的普遍性看其社会地位婚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研究妇女的社会地位,婚姻问题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因为古代女子的生活空间主要限于家庭。
在研究婚姻问题时,唐代妇女这个话题比较常见,众所周知,唐朝是一个非常强盛的朝代,它拥有强大的军队和开放的文化。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唐朝文化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这样开放的环境下,女子再嫁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一般来说不会受到社会的谴责。
在新旧唐史中记载了很多女子再嫁的例子,上到达官显贵,下至平民百姓都允许女子在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嫁。
【doc】从社会法律层面看唐宋女子再嫁问题

从社会法律层面看唐宋女子再嫁问题2006年第2期(总第115期)青海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Qingha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NO.2,2006GeneralNo.115从社会法律层面看唐宋女子再嫁问题陈大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200234)[摘要]本文通过阐述唐宋法律条文,皇帝诏令,具体案例中对女子离婚再嫁问题的规定,从而得出结论,唐宋法律都未禁止女子再嫁,宋代女子离婚再嫁的自主权更多一些,法律更为完备.[关键词]离婚;再嫁;法律[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102(2006)02—0057—04近年来婚姻史的研究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关于这方面的论着颇多,作为婚姻史的一部分——女子再嫁问题的研究,也有许多论着,论文发表.就目前来看,这些成果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全面介绍中国历史上的女子再嫁情况;一是只单独论述某个时期的女子再嫁情况.且多停留在对再嫁事实的列举上,而更深层次的探讨尚且不多,譬如关于不同历史时期对比的论文寥寥无几,而笔者认为这种比较有益于我们对封建社会全面深入的认识.在我国封建社会,女子再嫁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不同阶段对这一问题又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规定,本文拟从社会法律层面对唐宋时期女子再嫁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分析唐宋法律条文对离婚再嫁的规定.提起再嫁,不得不说说离婚,因为除夫死守寡外,离婚是女子再嫁的又一重要前提.《唐律》所载离婚形式包括两种,即法定离婚和协议离婚.法定离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义绝"而强制离婚;二是符合"七出"之法即可由丈夫提出离婚,但妻子有法定的"三不去"内容除外.其中最值得一提的要数协议离婚了.唐律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 《疏议》解释说:"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醯)一些学者把这种离婚叫"协议离婚",其实过于勉强,与实际不符,我认为叫协议弃婚更为妥当.原因如下:第一,按礼制的训条, 《白虎通?嫁娶》说:"夫有恶行起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第二,从法律上看,《唐律?户婚》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疏议》说:"妇人从夫,无自去之道." 可见法律不承认妇女有离婚请求权,但无论如何,也是经过协议才弃妻的,从而维护了女子的一些权利,为其改嫁提供了前提.北宋婚律基本沿用上述离婚形式,南宋婚律又作了几点新的规定,赋予女子在离婚问题上有限而又可贵的表达意愿的自由.第一,被夫之同居亲属强奸未成,妻子有权提出离婚.依据《唐律》规定,"义绝"是指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和谋杀罪.凡经官府判断认为夫妻有一方犯有"义绝"者,即强制离婚,不问本人意愿如何.南宋则有所改变,"被夫同居亲属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2妻子被与夫家共同生活的亲属强奸未遂,应视为与夫家恩义已绝.南宋婚律并未强制夫妻离异,而是把离婚请求权赋予妻子,官府不予干涉.[收稿日期]2005-09—11[作者简介]陈大为(1979一),男,汉族,北京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一57—第二,夫犯罪而移居他乡,妻子有权提出离婚.在我国封建社会,女子一经出嫁,便脱离父宗而加入夫宗,从父权与族权的压迫转移到夫权与族权的压迫之下,因而在法律上即有"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流传于民间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就是为已婚妇女套上的一幅精神枷锁.宋代以前的律令,绝不允许妻子抛弃丈夫,妻子也无权主动提出离婚,如有违背,则予以刑事处罚.而南宋婚律则规定:"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Jc所谓"移乡",指犯有杀人罪应处死刑,遇赦免死,而移居千里之外他乡."编管",是指官吏犯罪除名后贬往指定州郡,编入该地户籍,并受地方官管束.南宋婚律允许妻子在丈夫因犯罪而被"移乡"或"编管"时,有权提出离婚.上述南宋婚律的两项规定,乃前代所未载,弥补了《唐律》的不足.可见,宋代女子相对于唐代有了进一步的离婚自主权,从而为其再嫁奠定了基础.再看看唐宋法律条文对再嫁条件的规定.《唐律-户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从表面看,这项成文法对于再嫁有颇严的限制,其实是承认祖父母,父母有强嫁丧服已除的寡妇的权力.也就是说,寡妇不愿再嫁,祖父母,父母纵然强迫她再嫁,也不为不可.故《疏议》日:"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可见,唐代的法律只机械地鼓吹寡妇不去再嫁,但不禁止,且规定主婚权在于母方.《宋刑统》沿用唐律,但女子再嫁已转为由夫家做主.《续资治通鉴长编》载."濮王允让为大宗正,奏,宗妇年少丧夫,虽无子女不许嫁,非人情,请除其例."与唐代相比,女子的法定改嫁权更多.第一,夫亡不能自给者许改嫁.宋有"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哲宗元佑五年(1090)条贯:"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者,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这项规定,既打破了原来的"夫亡六年改嫁"的旧规,也进一步放宽了对妇女再嫁的限制.第二."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这项立法见于南宋,但在北宋时已有了类似事情.如宋仁宗天圣年间,枢密直学士李一58一若谷知并州时,曾对"委妻去"的赘婿,亡赖之徒规定了期限,凡过期不还,许妻更嫁,即"民贫先婚姻者,若谷出私钱助其嫁娶.赘婿,亡赖委妻去,为立期,不还,许更嫁".】(聊.咖'在对无赖之徒惩罚的同时,给了女子改嫁的自由权.又如宋神宗元丰时,百姓付泽"外出不知消息",御史黄廉亦准许付泽妻改嫁.『6啊'这项立法确定了外出不归者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限.如若过期不归,即以自动解除夫妻关系处理,允许其妻改嫁.此项律文类似现代民法中的宣告死亡制度. 第三,"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此项规定是南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在新校订的《皇右法》中提出来的,虽然未能付诸实施, 但说明统治者已在法律上正视客户妻女的改嫁问题了.此外,看看唐宋法律对离异女子及寡妻财产继承权的规定.出嫁女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在《唐律》中尚无明确规定.推测当依礼制或当时的风俗习惯行事.敦煌文=持中收录了几件唐末五代放妻书的格式样文.其中涉及到离婚后的女子的财产问题.如P.3730{某乡百姓某专用放妻书一道》称:"……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夫与妻所有物色书之,已归一别,……三年衣粮,便畜(献)柔仪"o[7](P197)S.6537背(6)《放妻书一道(样式)》也提到:"今已不和,……聚会二亲,已俱一别.所有物色书之,……三年依(衣)粮,便献柔仪"o[TJ(P183)这似乎表明,离婚时不仅需要归还妻子的嫁妆,而且还需要给予妻子一定数量的赡养费.关于这一点,在唐代其它文献资料中亦可得到证实.如《旧唐书》卷一三二《李澄传附李元素传》记载:初,元素再娶妻王氏,石泉公方庆之孙,性柔弱,元素为郎官时娶之,甚札重.及贵,溺情仆妾,遂薄之.且又无子,而前妻之子已长,无良,元素寝疾昏惑,听谱遂出之,给予非厚.妻族上诉,乃诏日:李元素病中上表,恳切披陈,云:妻王氏,礼仪殊乖,原与离绝.初谓素有丑行,不能显言,以其大官之家,所以令自处置.仿闻不曾告报妻族,亦无明过可书,盖是中情不和,遂至于此.胁以王命,当日遣归,给送之间,又至单薄.不惟王氏受辱,实亦朝情悉惊.如此理家,合当惩责.宜停官,仍令与王氏钱物,通所奏数满五千贯.【.'P3一59)由此可见,在唐代,由男方专权的离婚,除必须归还妻子的嫁妆外,还须付给女方一定数量的钱财,作为女方的赡养费.这是因为唐代法律已明文规定嫁妆为出嫁女的私人财产,故当夫妻离异或再嫁时,均可将这份陪嫁财产随主人带出.宋代离异女子的财产继承权沿用唐代.只是更为详尽,并逐步走向完善.离异后个人嫁妆仍归自己.直到元明以后,随着统治者对妇女贞节观的日趋严格和对女性离婚改嫁及寡妇再嫁行为的歧视,原属于出嫁女个人财产的嫁妆才变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对寡妻财产继承权的规定,最早见于唐代户令"应分条":"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㈣这一规定的潜在含义是寡妻即使无子,也可以与有子者一样代位继承亡夫的应得财产.北宋沿用后周显德五年敕条: "死商财物如有……妻,不问有子无子,……不问随行与不随行,并可给付."[.]啪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对寡妻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南宋沿用前朝旧律,由寡妻继承亡夫财产的事例较为普遍, 正所谓寡妇"未去一日,则可以一日承夫之分.''以上是对寡妻守志不再嫁的财产继承权的规定,若是改嫁,则另有规定.在唐代,"寡妻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别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n](P155)《宋刑统?户婚律》亦有"夫亡,妻不守志者,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可见,唐和北宋在这一点上基本相同,寡妇的继承权只有在夫死无子守志不嫁的情况下,方可承夫分产.如改嫁,不得将夫家财产带走.南宋时期法律有所改变:"寡妇无子孙并同居无有分亲, 招接脚夫者,前夫田宅经官籍记讫,权给,记直不得过五千贯,其妇人愿归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户绝法."也就是说,如寡妇改嫁到后夫家生活或死亡,财产要没官.虽然,唐宋法律对离异女子及寡妻的财产继承权有某些限制,但与后世相比,毕竟进步许多. 而且,土地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她们名义之下有可支配的土地,这不仅增强失偶女子的经济地位,而且提高生活自主性,当然在婚姻上也就不那么被动.同时分到田宅,有了土地,说明社会地位较为稳定,再嫁就有了主动性.其次,探讨唐宋诏令对女子再嫁是如何规定的.唐代的最高统治者曾公开提倡女子再嫁.贞观元年二月发布诏书:"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贫宴之徒,将迎匮乏,仰于亲近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12](P1527)这是用诏令的形式鼓励再婚,并从财产上保证已达婚令龄的男女和寡居服纪后的妇女能够成婚.这项财产保障措施在现实生活中能否真正实现值得怀疑,但它至少说咀唐代法令不禁止再嫁.此外,还从官吏考核制度上加以保证,诏日:"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口减少附殿."[坨]'''即以婚姻是否及时,鳏寡是否数少,户口是否增多来作为考核官吏的标准.可见,妇女再嫁并不受法律约束,相反,法律还为妇女的相对自由提供了一定的条件.直到宣宗时期才开始限制公主再嫁,即"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13](P3672)但对公主,县主以外的妇女没有禁止再嫁.宋代允许妇女再嫁的诏令有个变化过程.就有关宗室女改嫁的法律而言,在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的诏令中规定:"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自余夫亡而无子者,服除听还其家."[](m∞即宗室近亲女丧夫,虽年少.无子,亦不许更嫁.自嘉右四年(1059)汝南郡王允让提出准许宗室女改嫁的上请后,情况有所变化.英宗治平中诏:"宗室女再嫁后,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即有条件的允许再嫁,打开了不准再嫁的禁门.神宗元丰时又诏:"宗女毋得与尝娶人结婚,再适者不用此法."[](聊进一步降低了宗女再嫁的条件.又令"宗室袒免以上女与夫离而再嫁,其后夫已有官者,转一官."'实际上是鼓励官吏娶再嫁宗女.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再诏: "宗室女夫亡服阙归宫改嫁者,听."¨从以上诏令可以看出,北宋中期之后,宗室女夫亡亦可以改嫁,而且法定的改嫁条件也逐步放宽了. 一59—宗室女尚可再嫁,一般庶民妻女的法定改嫁权就更多了.宋真宗大中样符七年(1014)诏: "不逞之民娶妻,给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 自令许改适."[】(.)最后,考察具体案例中唐宋官员对女子再嫁的看法.唐代官员并不以再嫁案为如何棘手之大案,而是司空见惯,当即立断.《云溪友议》载,"颜鲁公为临川内史……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知之也,山妻厌其澶藿不足,索书求离."D4](ra23)颜真卿于是判决他们离婚,后改嫁别人.九,十世纪的敦煌放妻文书中,记载有夫妻双方认为生活在一起不欢娱,均自愿离异另觅佳偶,且几乎都有对妻子离婚后再得美满因缘的祝福,如S.0343背(9,1O)《放妻手书(样式)》载:"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媚,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S.6537背(6)《放妻书一道(样式)》载:"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解怨)舍结,更莫相谈.……伏愿娘子千秋万[参考文献][1]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73.[2]薛允升.庆元条法事类[M].北京:中国书店,1990.[3]周劭.清明集[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4]苏轼.苏东坡全集[M].北京:中国书店,1986.[5]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r77.[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5.[7]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 岁."['】(附P.3212背(11)《夫妻相别书一道》载:"自别已(以)后,愿妻再嫁富贵,得高夫厶(某)."['】'm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充分体现了唐代对女子再嫁的开明观念.赵宋政权也不反对妇女再嫁,无故阻止寡妇改嫁,还会受到政府的处罚.南宋末年,一个乡下人名叫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寡嫂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案子由名臣胡颖审理.他认为阿区在丈夫死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D0]前夫之弟李孝德不应以此兴诉讼.胡受杖一百,以维护阿区更嫁的自主权.另外,阻止寡妇再嫁,也成为一些士大夫遭受弹劾的罪名.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弟媳李氏"有六子而寡",以后多年未嫁.御史唐洵向皇帝上奏,谴责吴育"弟妇久寡不使更嫁.'''.'以上笔者通过对唐宋法律条文,皇帝诏令,具体案例中关于女子离婚再嫁问题规定的阐析,得出这样的结论:概言之,唐宋法律均未禁止女子再嫁,宋代女子离婚再嫁自主权更多一些,法律更为完备.辑[M].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8]刘煦.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9]窦仪.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1O]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11]仁井田升.唐令拾遗[M].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12]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5.[13]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14]范摅.云溪友议[M].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 AComparativeStudyonWomen'DeuterogamyAccording totheLegalizationintheTangandSongDynastyCHENDa—wei(HumanitiesandCommunicationsCoUeg~.ShanghaiNormalUniversitytShanghai20023 4,China)Abstract:Thispaperfocusesonwomen'deuterogamyaccordingtothelegalizationintheTangandSongDy—nasty.Analyzedhowdidthelawitems,emperor'orderandcasesprescribeonthisissue,theaut hordrawsa conclusionthatneitherintheTangnorintheSongDynastywomen'deuterogamywereprohibi ted.Keywords:divorce;deuterogamy;legalization一6O一。
宋代女人改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
在宋代,女性的社会地位相较于前代有所提高,但仍然受到诸多限制。
其中,关于女性改嫁的法律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本文将从宋代女性改嫁的法律背景、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宋代女性改嫁的法律背景1. 社会观念的转变宋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社会观念逐渐发生转变。
儒家思想中的“三从四德”逐渐被打破,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
尤其是城市经济的发展,使得女性在社会中的角色更加多元化。
2. 政治制度的影响宋代政治制度相对宽松,对民间事务干预较少。
这使得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同时,宋代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对女性改嫁的法律规定也相对明确。
二、宋代女性改嫁的法律规定1. 改嫁的条件宋代法律规定,女性改嫁需满足以下条件:(1)丈夫去世:在丈夫去世后,妻子有权改嫁。
(2)丈夫失踪:如果丈夫失踪超过三年,妻子可以改嫁。
(3)丈夫被俘或被流放:在丈夫被俘或被流放的情况下,妻子可以改嫁。
(4)丈夫有重大过错:如果丈夫有重大过错,如通奸、重婚等,妻子可以要求离婚或改嫁。
2. 改嫁的程序(1)提出改嫁申请:妻子需向官府提出改嫁申请,说明改嫁的原因。
(2)官府审查:官府对妻子的改嫁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情况。
(3)登记备案:官府对符合条件的改嫁申请进行登记备案。
(4)举行婚礼:妻子与新的丈夫举行婚礼,正式成为夫妻。
3. 改嫁的限制(1)改嫁次数:宋代法律规定,女性一生只能改嫁一次。
(2)改嫁对象:改嫁对象需是良民,且年龄、身份相匹配。
(3)改嫁费用:改嫁过程中,妻子需承担一定的费用,如彩礼、嫁妆等。
三、宋代女性改嫁的实际执行情况1. 改嫁现象普遍尽管宋代法律规定女性只能改嫁一次,但在实际生活中,女性改嫁现象较为普遍。
这主要得益于宋代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法律的保障。
2. 改嫁原因多样宋代女性改嫁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丈夫去世、丈夫失踪、丈夫有重大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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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中文)略论宋代妇女再嫁问题(英文)Women Remarry in Song Dynasty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职称完成日期诚信承诺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略论宋代妇女再嫁问题》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若有不实,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年月日目录摘要 (i)ABSTRACT .............................................................................................................................. i i一、前言 (1)二、宋代妇女的再婚现象 (1)(一)皇室宗亲妇女之再婚 (1)(二)士人阶层妇女之再婚 (2)(三)普通百姓妇女之再婚 (3)三、宋代妇女再婚盛行的成因 (4)(一)唐代相对开放婚俗的沿袭 (4)(二)宋代商品经济发达的驱动 (5)(三)宋代贞节观念初成的局限 (6)(四)宋代民间溺杀女婴的恶果 (6)四、宋代妇人的再婚观 (7)(一)官方的看法 (7)(二)官僚士人的看法 (8)(三)普通人的看法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2)略论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摘要】在理学家大力倡导“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宋代,无论是皇室宗亲妇女、士人阶层妇女还是普通百姓妇女,再嫁情况非常普遍。
就其原因,大概缘于唐代相对开放婚俗的沿袭、宋代商品经济发达的驱动、宋代贞节观念初成的局限、宋代民间溺杀女婴的恶果等因素的综合作用。
对于宋代妇女再嫁现象,官方的态度大体听之任之,官僚士人的总体态度是既不赞成也不反对,民间的态度则是习以为常。
总体而言,宋人婚姻观尚比较开放,对妇女再婚也比较宽容。
【关键词】宋代;婚姻;妇女再嫁;成因women remarry in Song dynasty【ABSTRACT】When the parapsy chologist advocated that ”you can starve to death but you can’t lose your chastity”,Women remarrying is a very common phenomenon in Song dynasty. From relative of royal to country women none of them shamed to remarrying. Maybe it is because of the open marriage customs in Tang dynasty,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the limitation of sense of marriage,the result of killing girls and so on.Most people in Song dynasty were used to face to the common phenomenon of women remarrying. In a word,people’s sense of marriage are very open and they are tolerant with women remarrying .【KEYWORDS】Song dynasty ;marriage;women remarrying ;reason一、前言众所周知,宋代是理学形成发展的时期。
在那样一个封建时期,理学家们对于妇女的贞节观是十分重视的。
婚姻问题向来是中国古代文化中涉及略多的,而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史学界在对古代妇女婚姻生活的研究中,最关注的是再嫁与守节的问题。
程颐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这一观点引来的不仅仅是无数人的抨击,更使宋代女子的离婚与再嫁问题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笔者在翻阅了近年来讨论妇女再嫁与守节的论文和专著后,发现其大致有以下几点看法:(1)与前人主张宋代是个确立贞节观的时代之观点相反,多数学者认为理学对于两宋的影响并不深,两宋女子再嫁与守节现象比较普遍。
(2)宋大妇女再嫁原因包括唐代相对开放婚俗的沿袭、宋代商品经济发达的驱动及土地制度的变迁、宋代贞节观初成的局限、民间溺杀女婴的恶果等。
(3)两宋时期妇女再嫁的普遍现象表明了当时妇女地位的逐步提高。
但是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前人对于宋代妇女的再婚观介绍较少,且多将目光集中于上层妇女的离婚再嫁事例,从而忽略了下层妇女的婚姻状况。
本文拟从宋代妇女的再婚现象着手,分南宋、北宋两个时期探究不同阶层妇女的离婚再嫁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解释其成因,同时将宋人的妇女再婚观作一呈现,力求全方位展现两宋时期妇人再嫁的史实。
二、宋代妇女的再婚现象两宋时期,理学家们对于妇女的贞节观是十分重视的。
他们认为一个女子应该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夫死再嫁这种现象在他们看来就是不守妇道的表现。
但是事实上,在他们大力提倡女子守贞的同时,却存在着大量女子再婚的事实。
就这些这些再嫁的妇女而言,我们大致可以把她们分为两个类型:离婚后再嫁以及夫死寡妇再嫁,当然在这两类人中,以寡妇再嫁为大多数。
无论是在达官贵人阶层还是平民百姓中,寡妇再嫁都是司空见惯的。
(一)皇室宗亲妇女之再婚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宗室女子一直都是妇女群体的最高层。
所谓宗室女子,就是那些与皇室有血缘关系的女性,在这些身份尊贵的女性中,再嫁也是常有的事。
以下几个事例便是宗室妇女再嫁之佐证。
宋太祖赵匡胤有一个胞妹,早年曾嫁给米福德,但不幸的是,夫君早亡,这公主虽然长得漂亮,却也逃不过寂寞守寡的命运。
后来宋太祖即位,封她做了燕国的长公主,并把她嫁给了殿前副点检高怀德。
宋仁宗赵祯一生有过三位皇后(其中第三位温成皇后生前一直为贵妃,直至发丧第四天才被追封为皇后),当中最有名的要属慈圣光献皇后曹氏。
这曹皇后是个相当节俭的人,即使是当了一国之母,她还亲力亲为在皇宫的园林里种一些谷物,养蚕织布,总是历史对于这位曹皇后的评价是极高的。
就是这样一位母仪天下的尊贵人物,在嫁给宋仁宗时也已是二婚。
最初,这么曹皇后曾奉父母之命嫁给一个叫李观察的人,却不想这李观察从小就喜欢研究神仙之事,根本无心娶妻,在曹氏进门这天,居然翻墙逃跑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除了返回娘家,曹氏别无选择。
不过要是没有李观察这一出荒唐的逃婚,曹氏也不可能成为一位有名的皇后。
在北宋,公主可以在夫死之后改嫁,连皇帝都可以在二婚女中选皇后,那么其他宗室女想要再嫁自然就不是难事。
甚至为了让这些宗室女子改嫁看起来名正言顺,宋朝还出台了相关法律来保障其再嫁的权利。
比如在宋英宗治平年间,“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
①由此可知,两宋时期宗室女子再婚已非难事。
(二)士人阶层妇女之再婚上文中说到,两宋时期皇室宗亲女子再婚是名正言顺的,那么,再婚是否属于皇室女子的特权呢?当然不是。
两宋时期,不仅仅宗室女子享有再嫁的权利,对于士大夫阶层的女子而言,再嫁亦非难事。
所谓士大夫阶层,就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知识分子,他们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个特殊的精英群体,承担着参与政治、传承文化的责任与义务。
当时许多官僚大臣的母亲都有过再嫁的历史,比如我们大家都比较熟悉的范仲淹,他的母亲谢观音在二十六岁时嫁给他的父亲范墉,但是不幸的是,范墉在范仲淹出生的第二年就去世了,之后范仲淹的母亲就带着他改嫁给长山朱氏。
二十四孝中弃官寻母的孝子朱寿昌,其母在被赶出朱家后改嫁给党氏,但这并不影响母亲在朱寿昌心目中的形象,长大后的朱寿昌即便是放弃官职,都要把自己的生母找回来。
不仅士大夫的母亲在当时有改嫁的权利,士大夫的子女们也可以在夫死或者与丈夫婚姻不和谐提出离婚后改嫁。
我们所熟悉的著名政治家王安石的儿媳妇就是二婚,并且还是以其义女的身份出嫁。
当然,最著名的改嫁事件非宋朝才女李清照莫属。
众所周知,李清照18岁就嫁给大自己三年的丈夫赵明诚,自此过上了神仙眷侣般的生活。
但好景不长,在金兵入据中原后,二人背井离乡,流落南方,在苦难的战争生活中,赵明诚不幸病逝。
孤苦无依的李清照流落他乡,却又百病缠身,这时候,一个叫张汝舟的男人趁虚而入,开始对李清照百①脱脱:《宋史》卷115,《礼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739页.般示好,考虑到自己当时的处境,李清照无奈再嫁张汝舟。
结婚不久,两人就发现对方并没有像想象中那般令自己满意,李清照没有张汝舟想象中的有钱,而张汝舟对李清照的态度也不似从前那样百般关怀。
在认清了自己的丈夫是个伪君子之后,李清照已然选择结束这段仅维持了一百天的婚姻。
另外我们比较熟悉的应该是南宋著名爱国诗人陆游和他的表妹唐婉的爱情故事。
唐婉是陆游舅舅的女儿,两人从小青梅竹马。
二十岁那年,陆游与心爱的表妹结为夫妻,唐婉是个才华横溢的女子,两人婚后相敬如宾。
但是陆游的母亲却并不那么喜欢这个儿媳妇,硬是不顾陆游的意愿逼迫其休妻,之后在母亲的安排下,陆游另娶王氏为妻,而唐婉也迫于父命再嫁赵士程。
自此陆游与唐婉的爱情也只能在《钗头凤》中留给后人无限的惋惜。
由以上事例可知,再嫁之风在士大夫阶层妇女中也已盛行。
(三)普通百姓妇女之再婚在中国古代,向来都是越高的阶级就有越多的礼节要守。
当上层社会地位的妇女都有权利选择改嫁时,普通妇女再嫁就显得更加名正言顺了。
相较于上层妇女,普通妇女的经济生活都比较一般,若是再出现丧夫的情况,就相当于断了经济来源,为了维持生计,再嫁也是人之常情。
虽然史书上对于普通妇女再嫁的记载并不多,但这主要是由于统治阶级对平民百姓的重视不够,并不能掩盖两宋时期普通妇女再嫁的事实。
根据资料显示,河北河间府多存在劝妇女改嫁的现象比较严重,“守节嫠妇过三、五年或一、二年者,父母兄弟恐其贫穷不能终志,多劝之改节”①。
《宋史•列女传》中就记载了一个叫谢泌的男人,她的妻子张氏,刚嫁给他的时候家里很穷,但张氏并不嫌弃,反而更加孝顺严谨地侍奉婆婆。
后来张氏的丈夫和婆婆都去世了,张氏一人带着年幼的儿子生活,她的父母看她的日子过得如此拮据,便逼迫其改嫁……除了从史书上记载的不多的普通妇女改嫁的事例中证实两宋时期普通妇女再嫁的史实,我们还可以从宋代的笔记小说中看出两宋时期普通妇女再嫁的风气之盛行。
《夷坚志》是研究南宋前期社会史的笔记小说集,当中记载的妇女再婚事例高达61起,书中的故事虽属虚构,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风气。
接下来,笔者将选取其中几个妇女再婚事例进行分析,来解读两宋时期普通妇女再嫁的风气。
《夷坚丙志》卷十四《张五姑》中有一个女子叫张五姑,嫁了一个生性懦弱的丈夫,后来她的丈夫去世了,死后把鬼魂附在他人身上来警告她不准再嫁,否则就要杀了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