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21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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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版)

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版)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6)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3)第六章法律责任 (26)第七章附则 (37)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37)(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21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21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21条释义你知道安全生产法的第21条是什么吗?下面就让店铺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一)危险性较大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自主决定。

但是,安全生产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政府需要进行管理和干预。

安全生产的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具体负责。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在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因此,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的义务,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本条第1款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这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选C《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扩展资料:安全生产管理对于政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监管工程是十二五重点发展的,也是政府实施安全标准化监管最有效方法。

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企业安全标准化任务繁重,政府监督更是复杂;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监管工程国家方面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

企业那么多。

达标企业标准化如何管理,审核、发证统计传统模式怎么行?安全生产管理对于企业(1)一线管理人员那么多的证书我怎么记得住哪个过期了?那么多的设备我怎么记得住哪个该检测、哪个该保养了?这么多施工作业,我怎么知道工程部门在进行高风险的施工?劳防用品如何才能做到精确发放?隐患排查做是做了,排查的标准不统一怎么办?哪个隐患快到期了还没整改?这个月哪些人需要参加取证培训?每天做那么多具体工作,还得做台帐、整报表我的工作价值如何体现?…………(2)高层企业管理者我是企业第一责任人,工人们在干什么我都不知道,怎么负责任?老张退休了,当前安全管理明显混乱,怎样才能避免管理水平波动?安全目标制定了,执行情况如何?今天我有空,我想知道今天有哪些特种作业,想去现场了解下情况安全管理工作有哪些不到位的情况?我想来督促下最新的法规对我们的企业有哪些影响?成天不在办公室,如何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信息?企业效益与安全投入总是矛盾安标软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软件是以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十三个A级要素为业务指导。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贯彻中央文件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本次修改的内容之一。

实践证明,侧重强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是片面的、被动的,不利于调动一线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培养和增强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单单是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企业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安全生产,迫切需要把全体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形成全面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良好生产经营环境。

新安法21条内容

新安法21条内容

新安法21条内容【原创版】目录1.新安法的概述2.新安法的主要内容3.新安法的重要性4.新安法的影响正文新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简称,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新安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计 21 条内容。

新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调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同时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新安法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也有利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更有利于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

新安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它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降低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2021版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以规范和保障各类生产活动的安全,保护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

本文将对2021版安全生产法的条文进行释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明确了2021版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重点强调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

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工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业活动时,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释义:本条规定了在从事工业活动时,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有责任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危害,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六条国家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工业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释义:本条规定了针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工业活动,国家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这意味着从事此类活动的单位需要获得国家的许可,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矿山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层设防,保障人员安全、资产安全、环境安全。

释义:本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层设防,以保障人员的安全,保护资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释义:本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第四章建筑第二十二条承担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的安全。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担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员进⾏安全⽣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员,不得上岗作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经营单位对从业⼈员进⾏安全⽣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安全⽣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产管理⼯作的⼀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产的⼀项重要的基础性⼯作。

⽣产安全事故的发⽣,不外乎⼈的不安全⾏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原因,⽽在我国由于⼈的不安全⾏为所导致的⽣产安全事故数量在事故总数中占有很⼤⽐重。

对从业⼈员进⾏安全⽣产教育和培训,控制⼈的不安全⾏为,对减少⽣产安全事故是极为重要的。

通过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劳动者正确按规章办事,严格执⾏安全⽣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产中的危险因素和⽣产安全事故的发⽣规律,并正确运⽤科学技术知识加以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产。

安全⽣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个⽅⾯: (1)安全⽣产的⽅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我国⽬前⼀般实⾏⼊⼚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的三级教育和培训,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从业⼈员掌握与所从事⼯作相关的安全⽣产技术和安全操作技能;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包括⼀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单位⽣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防护⽤品和⽤具的正确使⽤、发⽣⽣产安全事故时的急救措施和事故的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防爆、防毒等知识; (4)对特种作业⼈员的安全⽣产教育和培训。

通过安全⽣产教育和培训,⽣产经营单位要保证从业⼈员具备从事本职⼯作所应当具备的安全⽣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于没有经过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培训不合格的从业⼈员,⽣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1年9月1日实施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1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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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21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一)危险性较大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自主决定。

但是,安全生产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政府需要进行管理和干预。

安全生产的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
人具体管、具体负责。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
要生产经营单位在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
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开
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中发
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
经营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问
题更加突出。

因此,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的义务,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分必要。

本条第1款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机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

这些单位的危险因素大,无论其规模大小,都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是比较严格的要求,目的是加强这些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修改把金属冶炼和道路运输单位纳入本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因为这两类单位危险性也较大,同样需要加强内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实践中,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条未做具体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模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实际情况,自主做出决定。

一般来讲,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从根本上说,无论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从业人员规模决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相对较小,一律要求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无必要也不可行。

按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要求,本条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也相对灵活,给了生产经营单位更多自主权。

即根据这些单位的不同规模,分别做出要求: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考虑到其规模较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较大,因此也要求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则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配备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承担
其他工作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
原来规定的划分标准是300人,这次修改时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
上就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
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此外,本条第2款原来规定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生产经营单位既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为体现从
严掌握的要求,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负责,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该有自己的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宜完全依靠委托他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不论性质和规模,都可以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
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本法第13条对此已做了明确规定。

因此,这
次修改时在本条第2款中删去了相关内容,并相应将本条原第3款
移至第13条作为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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