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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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2005年11月1日)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一、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第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原《规定》增加第六条后,原《规定》“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船舶交通组织相关事宜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船舶交通组织相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上海海事局通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船舶交通组织相关事宜的通告上海海事局通告2020年第2号2020年6月23日政策解读:https:///zcjd/76215.jhtml长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一期工程已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实现了南槽灯船至南北槽分流口圆圆沙灯船之间长86.2千米、水深6.0米(当地理论最低潮面)航道的贯通。
其中,人工建设段为NAN CAO 1至NAN CAO 21之间水域,底宽600米,维护水深为当地理论最低潮面以下6.0米,其南北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北边界线:NAN CAO 1至NAN CAO 9、NAN CAO 13至NAN CAO 21奇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NAN CAO 2至NAN CAO 20偶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为充分发挥南槽航道治理一期工程效能,升级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整体通航产能和通航效率,提高通航管理质量,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人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吃水小于8米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
吃水大于6米的船舶可以使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下行。
二、长兴高潮前7.5小时至长兴高潮前4小时内,上行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航速不得低于8节。
三、只要安全可行,LNG船舶和船宽大于47米的其他船舶,应当尽可能从南槽航道下行。
四、拟进入南槽航道的吃水7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提前向吴淞VTS中心报告。
五、只要安全可行,小型船舶不应妨碍因受吃水限制只能在南槽航道人工建设段内航行船舶的安全通行。
六、拟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或者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遵守《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航行通告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刘国荣
【期刊名称】《航海技术》
【年(卷),期】2008()2
【摘要】1长江船舶定线制的实施长期以来,行驶在长江的船都遵循“上行走缓流,下行走急流”的规矩,即船往上游开时沿着长江的缓流行驶.往下游开时沿着长江的急流行驶。
【总页数】2页(P32-33)
【关键词】船舶定线制;长江;江苏段;上海;行驶;缓流;急流
【作者】刘国荣
【作者单位】中海国际上海分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6.1;TV87
【相关文献】
1.施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对安徽段的影响和对策浅析 [J], 程小胜;吴乃平
2.《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J],
3.交通部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J],
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水域延伸的理论与实践 [J], 邓玉明
5.再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J], 厉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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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 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第六条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第七条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9 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 中心)报告动态:(一)船舶上行经过3 号、4 号灯浮时;(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
第九条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 节,且不得滞航。
长兴高潮前4 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 小时内,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并与前船保持1 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航速低于10 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 小时到低潮后1 小时进入深水航道。
第十条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 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精心整理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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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由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可使用外高桥沿岸航道。
拟靠宝山支航道沿岸码头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可使用宝山支航道上行。
第十四条船舶进出警戒区及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尽可能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
警戒区内大型船舶间禁止追越。
第十五条船舶沿航道航行时,应当尽可能与码头前沿水域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航速限制:(一)长江口深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5节,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1小时上行航速和下行平均航速一般应不低于10节;(二)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航道和警戒区航速不得超过12节;(三)高速船可不受上述最高航速的限制。
本条前款规定不免除船舶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第十七条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
第十八条高速船、车客渡船应当选择安全的航路航行,横越航道前主动通报本船动态,谨慎驾驶。
第十九条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二十条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船舶航行或锚泊期间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频道守听。
第二十一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影响航行安全的设备发生故障时,船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通报船舶动态,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登离轮作业的引航员和交接引航员的船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制定安全可行的航行计划和应急预案,提前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二)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三)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测试,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四)按规定显示信号;(五)必要时采取特别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满足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并特别谨慎地驾驶。
第二十五条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第二十六条除紧急情况或特定工程船外,船舶应当避免驶入避航区(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下列船舶应当避免在长江上海段夜间航行:(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二)载运闪点小于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三)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四)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可利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两侧边坡100米水域实施超宽交会。
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九条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内(见附件4)锚泊,且不得从事非法过驳作业。
第三十条船舶应当在拟进入锚地前向吴淞VTS中心报告锚泊需求。
拟从锚地、锚泊点起锚进入航道的船舶应当在起锚前向吴淞VTS 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水下管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水域为禁锚区(见附件5),禁止任何船舶在禁锚区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船舶锚泊应当尽可能远离隧道轴线水域。
第三十二条船舶应急锚泊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安全水域并远离禁锚区。
第三十三条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核定靠泊能力进行靠泊。
除从事补给、污染物接收作业外,在码头上并靠船舶总宽度不得超过45米。
第五章避让第三十四条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避免妨碍下列正常航行的船舶:(一)吃水大于米的船舶;(二)最大宽度大于米的集装箱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三)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第三十五条沿着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船舶交通总流向行驶的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其他船舶不应妨碍其安全通行。
第三十六条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依次遵守以下航行规则:(一)避让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二)进出黄浦江的船舶,逆水船应当避让顺水船;(三)进出黄浦江的船舶,小型船舶应当避让大型船舶。
第三十七条靠离码头、进出港池和锚地的船舶不应妨碍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八条穿越、驶进或驶出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九条从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外高桥沿岸航道下行的船舶。
从宝山支航道上行拟靠宝山支航道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宝山支航道下行的船舶。
第四十条高速船在高速航行状态下,应当主动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
第四十一条有关船舶避让事宜,凡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长江上海段”是指122°29′″E经度线和浏黑屋(长江浏河口下游附近)、施信杆(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附近)连线之间的长江干线水域。
(二)“超宽交会”是指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交会的两船宽度总和大于80米且不超过90米时的情形。
(三)“边坡100米水域”是指深水航道两侧边界线向外各100米水域,其外侧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该水域可用于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超宽交会和应急操作,也可供拖轮、疏浚作业船、引航作业船和测绘作业船使用。
(四)“码头前沿水域”是指码头前沿供船舶进行靠离泊作业的水域,其宽度通常不大于80米。
(五)“避航区”是指由于航行特别危险,船舶应当避离的区域。
(六)“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七)“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正文中所有不能用助航标志表示的位置,均用地理坐标点或地理名称表示。
(见附件6)第四十四条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受本规定中航路、航速和能见度不良相关条款的限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三)在核定水域和时间内正在施工作业的船舶。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附件与规定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内容如需变动,主管机关可以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航路(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4、43001)一、主航道(一)长江口深水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的航道。
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灯浮航道底宽400米,D12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350米。
长江口深水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米。
航道南北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至D46号偶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二)外高桥航道。
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三)宝山航道。
北边界线:67、69、71、73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四)宝山北航道。
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五)宝山南航道。
北边界线:74、A77、A79、A81、A83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E,沿距宝钢主原料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经地理坐标R,至罗泾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连接A80、A82和A84灯浮。
(六)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
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5”号、SHEN SHUI BEI JIE 6”号至“SHEN SHUI BEI JIE 8”号和SHEN SH UI BEI JIE 9”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3”号虚拟AIS 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SHEN SHUI NAN JIE 1”号至“SHEN SHUI NAN JIE 5”号、SHEN SHUI NAN JIE 6”号至“SHEN SHUI NAN JIE 8”号和SHEN SHUI NAN JIE 9”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3”号虚拟AIS 航标的依次连线。
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供实际吃水7米及以上的大型船舶使用。
二、辅助航道南槽航道南槽航道下段:北边界线:以地理坐标K、S0至S7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海里的北侧平行线,及以S7至S9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并经S25灯浮延伸至S35灯浮的连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