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教育,罪犯,对策]分析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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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教育改造特点及对策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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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押犯特点及改造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标准、价值取向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社会治安形势日趋恶化,犯罪逐年呈持续性增长态势,特别是重特大案件、涉黑涉恶、涉爆、涉毒案件增长迅猛,监狱在押犯中“80后”“90后”逐年增多,罪犯构成也较以往更加趋于复杂化,使得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难度不断加大,改造质量明显下滑。

如何根据当前监狱押犯的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做好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工作,稳定监管秩序,提高改造质量,已成为我们从事一线管教工作的干警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多元化个别教育犯罪亚文化长效机制一当前押犯的新特点就现状来讲,当前在押罪犯中出现了以下几个新的变化:(一)罪犯构成多元化。

以往,监狱在押犯以强奸、盗窃、流氓等类型居多。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社会犯罪的不断升级,各种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经济类犯罪等不同类型罪犯被不断投入监狱服刑改造,使监狱成了一个与外界直接相似的特殊社会群。

过去社会上存在的,监狱不一定有,现在社会上有的,监狱几乎都出现了,各种类型的罪犯五花八门,使监狱成了一个相对隔离的小社会群体。

(二)罪犯的价值观念由单一型转向多元化。

与以往相比,当前在押犯自我意识普遍增强。

过去的罪犯要求比较简单,能吃上饭,早回家,能见家人就行,现在在押犯的要求多了,价值观念也变了。

他们在生活上不再仅仅满足于吃饱,而是一味的追求享受,追求高消费;在改造上,不再满足于获得减刑,而是专注于如何多减刑,如何用最少的改造来换取最大限度的减刑;在思想上,不再以积极靠拢政府为荣,而是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明哲保身思想,甚至对一些积极靠拢政府的罪犯进行热潮冷讽、打击报复。

(三)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普遍具有改造的投机性和维权的恶意性。

当前,在押罪犯对于改造普遍存在着投机取巧的思想,他们不是严格要求自己很好的踏踏实实的改造,而是千方百计的“拉关系、找门子”希望得到关照。

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全文共计5276字
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判处死缓罪犯的有关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的规定,使限制减刑类罪犯将面临长达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涯,有的还将在监狱终老,这同时也给监狱增加了一类新的高危罪犯。

这部分罪犯因刑期漫长且减刑受到限制,又缺乏有效激励,改造积极性难以调动,大多成为了顽危犯或重点犯,导致基层监狱监管改造压力显著增大。

为此,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成为监狱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结合监狱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征及现状
正确认识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共性特征,准确把握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现状,把准症结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限制减刑类罪犯的主要特点为:
(一)刑期长。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二十年以上的徒刑。

漫长的刑期对罪犯来说是严峻的考验,对监狱来说更是极大的挑战。

1。

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经验。

然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反映,自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专项检查活动以来,发现违法减刑161人,纠正4331人。

为杜绝违法减刑,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悔过自新,减少监管工作难度。

笔者认为,查找减刑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是一剂好的药方。

一、减刑中存在的问题(一)部分案件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案件材料不全由于案件数量过多,为减少减刑工作中不必要的重复劳作,几个相关的业务庭均制作了合议笔录、结案报告、审批表等制式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办案进度。

但是,有些案件的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如没有记录呈请减刑的罪犯是否在一线劳作、法院改变监狱意见的理由、上一次减刑的时间等与减刑有关的重要内容;有的合议笔录简单到只记载承办人的减刑意见,对于承办人提出减刑的理由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同意或不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根据只字不提,甚至连合议庭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也未能体现。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案卷本身无法反映出案件审理工作的全貌。

有的减刑案件合议笔录的字迹很难辨认,对于审判员发表的是什么意见,不能一目了然看出来,要靠推敲和猜想;也有个别案件,因工作疏忽,案件材料不全,存在没有呈批表,该由庭长审批的庭长没有签字,案件做撤卷处理而合议笔录却未反映等现象。

(二)个别案件的减刑超过地方法规的减刑幅度通过调研发现,存在减刑案件呈报减刑的意见明显超过了地方法规有关减刑幅度的规定,而承办法院均按照监狱意见予以减刑,与地方法规存在冲突。

并且地方法规本身存在自相矛盾性,既不利于实际操作,也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

有些案件,未能准确适用地方法规中关于剩余刑的规定。

(三)根据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于余刑在两年以下的罪犯,具有突出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一次减去余刑,但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监管改造工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监管改造工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监管改造工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面对监管改造工作的新形势以及押犯结构及其改造价值观的新变化,监狱警察队伍要适应监管改造工作的新标准、新要求,必须对工作中存在并面临的许多不可忽视的深层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把握与应对。

一、民警执法理念、执法素质与新形势下监管改造工作高标准新要求存在的差踞不容忽视。

主要表现为:(一)民警执法理念与押犯结构变化不适应。

当前监狱押犯中犯罪群体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财产型、智力型、累惯犯、涉黑涉毒犯增多,这些罪犯具有狡诈性、顽固性、帮派性和教唆性,其为人处事适应性强,善于察颜观色,投其所好,见机行事。

由于少数民警法制观念不强,执法意识淡漠,面对复杂的环境,很容易执法失范。

有的只注重罪犯表面印象缺乏对其深层次心理把握,有的与罪犯界限不清凭感情执法,有的在考核上给罪犯打印象分、感情分、老乡分,等等,这些都是执法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

(二)民警执法施教理念与“首要标准”要求不适应。

突出表现为有的民警“首要标准”意识淡薄,对“首要标准”内涵不清,执法施教理念因循守旧。

“首要标准”要求的提出,作为监管改造工作新的历史起点,对监管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目前在有些民警执法施教观念中,还没有深刻理解和高度认同,所以在个别民警执法理念中,仍然被以往重管轻教观念所束缚,至使中心被移位,标准被异化的倾向依然存在。

认为只有“监管安全”和“经济指标”才是实实在在的硬指标,“只要平安改造,不给找麻烦,肯劳动,能完成任务,就是改造表现好”。

至于改造质量,认为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活”,是很遥远的事情,现在能过得去就行。

(三)民警管教业务能力与罪犯个体认知变化不适应。

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实际工作中,有的民警依然习惯于凭直觉,凭经验,凭感情用事,甚至强硬“执法执规”,缺乏针对性与有效性。

面对押犯个体素质的千差万别,有的民警不是对罪犯“高看”就是对罪犯“低估”,不能对所管罪犯客观认识与评价。

缺少紧迫感,既不善于学习掌握应用理论,又不具备较全面的政策法律素养,在管理教育罪犯时形成的新矛盾,缺乏解决问题的本领,致使管理教育罪犯缺乏有效手段,腰杆不硬,方法简单,造成罪犯改造与民警管理的尖锐对立。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日出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

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所谓假释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当前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对服刑人员依法减刑、假释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也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和焦点,更是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或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某种不公平。

减刑、假释比例的不确定性、裁定幅度的不平衡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罪犯参与权过少的弊端所导致的不公等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规定程序规定,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对自己和其他罪犯考核情况的知悉权。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对减刑、假释程序运行中的一大难题。

因为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制度与罪犯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对罪犯本人获得减刑、假释应视为每个罪犯的权利。

而在目前减刑、假释程序不公开、书面审理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2、假释裁定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引起再审。

而对部分减刑、假释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罪犯本人却没有规定不服减刑、假释裁定应该怎么样,能够具有哪些权利。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难免会造成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时,得不到必要的救济。

(二)在具体实践中减刑、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1、减刑、假释案件比例的不确定性在监管改造工作实践中,每个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总数都有一定的限制。

浅析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

浅析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

浅析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改造问题给现有管教模式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

文章通过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和危险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改造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关键词]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建议对策《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三)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这一新的规定,被限制减刑的罪犯(以下简称限减犯)将在监狱内度过长达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涯。

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极有可能因为失去了“减刑”这一有效杠杆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对限减犯的改造,将是今后监狱工作普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将对限减犯的监管改造工作进行探析。

一、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一)刑期长这部分罪犯都要在监狱里度过二十多年的时间,漫长的刑期,不仅对罪犯自身是严峻的考验,对监狱的改造工作也是极大的挑战。

(二)罪行重限制减刑类罪犯从犯罪性质看,犯罪都十分严重,而且手段残忍,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是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恶习深限制减刑类罪犯均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累犯较多,主观恶意较深。

这类罪犯大多价值观扭曲,人格缺陷明显,自控能力差,犯罪动机明确,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和反社会心理,改造难度较大。

(四)风险高这类罪犯心理失衡,人格缺陷明显,行为控制能力差且暴力倾向明显,加之漫长的牢狱生涯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变故等,让其成为监狱犯群中的高危人群,给监管安全与稳定带来较高的风险。

二、限制减刑罪犯的危险性分析(一)易发脱逃行为限减犯要面对的是二十多年的漫长监狱生涯,必将大大强化其通过脱逃来逃避刑罚的侥幸心理,因此,限减犯的脱逃危险要远远大于其他罪犯。

限制减刑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问题——以福建省限制减刑服刑人员为例

限制减刑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问题——以福建省限制减刑服刑人员为例
J ou r n a l of Hu b e i Un i v e  ̄i t y of Po l i c e
De c . 20 1 3
第1 2期 总 第 1 4 7 期
NO . 1 2 S e r . No. 1 47
限制减 刑服刑人 员的教 育改造 问题
以福 建省 限制 减刑服刑人 员为例
陈晓斌
( 福建 省司法警 察训练总队, 福建 福 州 3 5 0 0 1 4 )
【 摘
要】 《 刑 法修 正案( 八) 》 的 实施使 得监 狱 里收押 的限制 减刑 服刑 人 员逐 渐增 多 , 给 监狱 的监 管安 全和教 育改
造 工作提 出重 大挑 战 。科 学地 研 究 限减人 员的特 征 , 尽 快探 索建 立起 适合 限减人 员的教 育改 造机 制 意 义重 大。 【 关 键 词】 限制 减刑 ; 服 刑人 员 ; 教 育 改造
阳监狱高度戒备监区, 根据数据采集和 问卷调查结果 , 现将
福建省限减人 员的基本特征 归纳分析如下 :
( 一) 年龄特征 : 中青年居 多, 各年龄 阶段分布相对均衡
现有 限减 人 员 除 了 5 0岁 以上 年 龄 段 的 人数 较 少 之 外 ,
助 限减人员提 高文化程度 , 可提升其文化素养 , 陶冶文化情 操, 培养更多的高尚的情趣和爱好 , 丰 富服刑生活。 可调查 结果显示 , 5 5 . 1 %的人 员没有完成义务教育 , 8 . 2 %的人员是 文盲 , 因此 亟需在服刑过程中进行 文化普及和提升。
将犯罪原因归结于交友不善 。从家庭 关系来看 , 有一 半左 右人员的家庭关系一般 , 有 8 . 4 %的人员家庭关系差。 这种 社会家庭关系势必也会影响到他们融入监狱 改造生活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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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
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改造对原有的监狱管理制度及教育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何更好地管理限制减刑罪犯,防止其重新犯罪,并使其重新获得回归社会的能力也就成为监狱管教部门需要迫切解决的任务。

一、限制减刑罪犯监管中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对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从严控制。

同时,死缓罪犯在缓刑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这一系列的变动使得减刑适用对象更为严苛,减刑起始时间延长、减刑幅度变小。

对于监狱来说,罪犯在押刑期变长,监管安全、行刑成本、监管改造质量等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监管安全风险增强
罪犯服刑时间的增加,导致其心理扭曲程度加大,再严密的管理也会防不胜防,给监狱警察人身与监狱安全埋下隐患。

部分恶习深、改造意识差的罪犯会采取脱逃、暴狱、杀人、行凶报复行为,使重大案件的发生几率大大增加。

(二)监管教育质量降低
长时间的监禁会造成罪犯人格的扭曲与内心的压抑:长期与社会脱离,罪犯的社会生存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社会人际关系等均无法与社会同步。

监狱的教育改造技能再高超,也很难改变这一现状。

(三)监狱中、老年罪犯增多,行刑成本大幅增加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部分被限制减刑的累犯、有组织的暴力型罪犯和死缓犯在监狱服刑至少要13年或15年以上,多的将达20年以上。

监狱的中、老年罪犯将逐步增加,监狱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医疗和死亡处置的费用将大大提高,大幅增加监狱的行刑成本。

(四)增加二次犯罪的可能性
长期的监禁刑,使一些罪犯反社会人格不断加重:罪犯的生存技能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长期关押,罪犯与社会的人际关系疏远,处理现代社会关系的能力低下。

再犯罪的发生,有很大一部分即缘于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脱节,无法与现今高速运行的社会相适应。

(五)监狱警察的综合管理能力面临新挑战
目前我国监狱教育管理工作人员主要为70后、80后,缺乏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社会经验,而他们面对的罪犯多数拥有复杂的社会经验,传统意义上的管理对他们缺乏有效的说服力。

进一步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能力,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实战技能也成为当前监狱管理
中的重要问题。

二、限制减刑罪犯管理问题
(一)激励机制不足
对于限制减刑罪犯,处理违规违纪或表扬鼓励,现有的扣分、加分等手段无法产生效果。

实践中,减刑几乎成了唯一的激励手段,而对于限制减刑罪犯来说,失去了这个最为有效的目标和动力,警察也失去了这个曾经无比灵验的良方,所以需要有新的激励机制来取代减刑这一有效杠杆。

(二)管控措施落后
目前我国监狱管理中大量存在着限制减刑罪犯不能集中管理,部分罪犯只能分散收押在普通刑事犯监区改造,给监管带来了一定安全隐患。

(三)管理经验欠缺
当前监狱警察对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手段不足,思想上还用老办法处理新问题,尤其是遇到限制减刑罪犯无亲属、无会见,或罪犯遇到家庭变故等社会问题,说服力不强,加上监管形势日趋严峻,处理限制减刑罪犯牵涉了管理人员大量精力,而且效果不佳。

三、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策略
(一)加强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和心理干预
宣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利用法律知识讲座、监狱小报、黑板报、广播等载体,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促使限制减刑罪犯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对属于限制减刑类的罪犯,要多加强罪责意识和悔罪意识教育,让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及自己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形成服法赎罪的心理。

(二)积极创新对罪犯改造的激励机制
一是提高限制减刑罪犯的劳动报酬标准,对于一些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罪犯,可以准许其提前支取一定比例的刑释谋生基金,让其改造生活有了减刑以外的目标和动力。

二是将限制减刑罪犯全部列为家访工作对象,搭建罪犯与家人联系沟通的桥梁。

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安排特许性会见,特许其家人来监狱探视共餐。

三是对表现好的限制减刑罪犯在狱内的购物、加菜、亲情电话或短信等处遇奖励给予适当放宽,稳定其改造情绪。

四是对改造表现一贯突出并获得荣誉称号的限制减刑罪犯,可考虑在切实做好安全防范的前提下,安排其走出高墙,激发其对新生的渴望和对生活的信心,促其积极改造。

(三)加强罪犯的职业技能教育
刑罚的本质就是教育,尤其是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己被看成是
刑罚执行的重要目标。

使罪犯能够学到既适应自身的条件、符合本人的兴趣爱好,又能在出狱后容易找到工作和加以使用的职业技能。

(四)加强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对于限制减刑罪犯,很大程度上在心理存在着对犯罪认识不够、对限制减刑存在偏见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宣传,增进广大监狱工作者对心理矫治工作的认识和了解,把这一行之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技能应用与监狱管理之中。

(五)加强监狱警察的教育培训
针对教育改造限制减刑罪犯的新的历史任务,监狱警察面临着较大管理工作上的难度,需要对现有的警察队伍进行强化业务培训。

只有不断学习,监狱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高了,才能应对重重困难,从而推动我国监狱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监狱事业的发展。

(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监狱成立防暴大队,二十四小时全天候值勤、备勤,日常重点开展以罪犯脱逃、暴狱、哄监闹监、劫持、自杀等为假定情景的处置演练,加强与武警、公安、社区、医院等沟通协调,提高联防、联控、联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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