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18年10月30日发布)

合集下载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深劳社规[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8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七月一日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在国家级一、二类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引进高技能人才应破除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身份限制、不受地域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人才引进与技术技能引进并举的方针,即通过技能竞赛、赴国内外招聘、订单培训等方式直接引进高技能人才,通过特聘兼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技术技能。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深人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的通知(深人发〔2008〕87号)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满足我市对特殊类、紧缺类人才的引进需求,充分发挥人才目录的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深人发〔2007〕59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鉴于《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规〔2008〕6号)对引进普通类人才标准已有详细的规定,此次发布的人才引进目录不再列普通类人才的引进目录。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咨询、建议、意见,请致电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电话:82107156)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深圳市人事局二○○八年十月三十日附件: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2008.10目录《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重点项目“大运会”专项人才目录轨道交通专项人才目录第二部分重点支柱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等)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物流业、文化旅游会展业、社会公共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基础产业优势传统产业(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包装、珠宝)第三部分高端服务业通用人才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高端旅游高端文化艺术《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使用说明1、《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特殊类、紧缺类)》(以下简称《目录》),适用于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拟引进在职人才应符合《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规[2008]6号)等人事人才政策中关于年龄上限、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深法制〔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办汇总了2016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深府〔2016〕5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4期,以下简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公报》2016年第24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60号,《公报》2016年第2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函〔2016〕185号,《公报》2016年第2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2016〕72号,《公报》2016年第30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公报》2016年第3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深府函〔2016〕243号,《公报》2016年第34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函〔2016〕246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7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10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办〔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1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05号,《公报》2016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2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公报》2016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公报》2016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8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33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9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公报》2017年第2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37号,《公报》2017年第3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公报》2017年第3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5件)(一)市发改委(2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公报》2016年第3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二)市经贸信息委(4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信安字〔2016〕161号,《公报》2016年第21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6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三)市科技创新委(4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0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6〕288号,《公报》2016年第38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1期)(四)市财政委(12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5号,《公报》2016年第8期)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13期)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6期)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7期)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37期)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38期)1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0号,《公报》2017年第7期)1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6〕11号,《公报》2017年第7期)(五)市规划国土委(3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深规土〔2016〕50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1期)(六)市人居环境委(2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6〕295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深人环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6期)(七)市交通运输委(2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16〕494号,《公报》2017年第1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公报》2017年第7期)(八)市卫生人口计生委(5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2期)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25期)5.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深卫计宣教〔2016〕38号,《公报》2016年第41期)(九)市市场监管委(3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4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6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1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9期)(十一)市民政局(5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7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6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5.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5号,《公报》2017年第1期)(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8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9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2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5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21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2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26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9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0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3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4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5号,《公报》2017年第5期)2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6号,《公报》2017年第5期)2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7号,《公报》2017年第5期)(十三)市文体旅游局(9件)1.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286号,《公报》2016年第22期)2.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6号,《公报》2016年第32期)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创体育产业项目研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7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8号,《公报》2016年第32期)5.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9号,《公报》2016年第32期)6.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0号,《公报》2016年第32期)7.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1号,《公报》2016年第32期)8.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公报》2016年第36期)9.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507号,《公报》2016年第40期)(十四)市住房和建设局(10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通知(深建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7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7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分段验收的通知(深建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31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微信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十五)市水务局(2件)1.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水务〔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节〔2016〕27号,《公报》2016年第6期)(十六)市地方税务局(6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8期)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金税三期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3期)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公报》2017年第2期)(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7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预包装食品索证索票规范及电子记录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基于追溯体系的预包装食品风险评价及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2号,《公报》2016年第6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组织知识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3号,《公报》2016年第6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4号,《公报》2016年第6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5号,《公报》2016年第7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技术平台应用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6号,《公报》2016年第7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RFID技术应用业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7号,《公报》2016年第7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8号,《公报》2016年第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人员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9号,《公报》2016年第8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绿化养护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8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编码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8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市政电缆隧道消防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9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9期)1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政务服务体系构建(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9期)1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建设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9期)1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9期)1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森林公园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10期)。

2018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18年10月30日发布)

2018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18年10月30日发布)

2018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18年10月30日发布)2018-1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XX〕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XX〕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办法。

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

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情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2.2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
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6〕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人才引进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
知》(深人社规〔2014〕1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

2018年南山区引进人才补贴的政策

2018年南山区引进人才补贴的政策

2018年南山区引进人才补贴的政策推荐文章2017宝山区副食品补贴热度:萧山区最新购房的具体流程热度:2017取暖补贴标准_2017取暖补贴有多少热度: 2017高龄补贴政策热度: 2018国家养牛补贴的政策是怎么样热度:在南山区引进或推荐本单位人才入选国家“__”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类的单位,每成功一个都有一定的补贴奖励,并且这个计划2018年可能还有。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南山区引进人才补贴的政策,希望大家喜欢!南山区人才补贴政策人才引进推行强企放权给予人才税收优惠来自深圳科技企业代表奚丹委员直接指出深圳在全球和全国人才引进的吸引力在下降,不仅在优秀应届毕业生领域里下降,在高端人才、海归知识分子回国首选的城市里面,深圳首选率不到5。

出现这样原因一方面在于其它一线城市用政策在大力吸引优秀人才,另一方面二线城市低廉的房价和低居住成本有很大关系。

另外,他认为深圳很多积极的人才引进政策并不适用于企业对人才认定的标准,其中存在一个错位。

他举例指出2016年腾讯引入外部高端人才大概2千名,但符合深圳市人才优惠政策的人不到1%,并且这1%并不是引进人才里面重要的人。

对此,他呼吁深圳要在人才引进政策和资源上推行强企放权,让深圳的强企发挥他们对人才的吸引识别能动性,将住房、子女教育等宝贵的资源真正分配到企业真正需要的优秀的人才上,帮他们留下安居乐业。

值得一提的是,奚丹提出关注人才税收的优惠政策,他建议个税以教育、住房或者是直接跟人才的贡献挂钩的方式,适当给予返还。

深圳高层次人才分为以下几个标准一、杰出人才认定标准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国家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二、领军人才认定标准三、地方级领军人才认定标准四、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南山区人才补贴受理项目(一)“__”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二)“__”创新长期、外专千人、青年千人项目(三)“__”创业人才项目、国家“_”专家在南山新创办企业项目(四)“领航人才”学术研修津贴项目(五)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项目(六)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南山区人才补贴金额和条件对落户南山的国家“__”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国家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018最新】深圳户口政策-推荐word版 (3页)

【2018最新】深圳户口政策-推荐word版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深圳户口政策201X年深圳入户最新政策深圳市201X年人才引进工作将于201X年1月1日启动,201X年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继续执行《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X]3号)。

市外在职人才引进继续执行《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X]37号),其配套文件《201X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深人社规[201X]12号)将于201X年1月1日起实施。

大专应届毕业生可入深户据介绍,201X年,我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继续执行《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X]3号)。

应届毕业生接收在专业、院校、指标、申办方式等方面均无限制,凡符合“身体健康,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等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委托我市具有相关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接收: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本市院校毕业生;本市生源毕业生。

人才引进评价指标及分值微调201X年,我市引进市外在职人才继续执行《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X]37号),其配套文件《201X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深人社规[201X]12号)将于201X年1月1日起实施,《201X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深人社规[201X]5号)同时废止。

201X年在职人才引进政策在总体上保持了原有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只是对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进行了微调。

调整的原则,一是坚持人才引进数量和质量并重、引进市外人才与转化存量人才并重。

二是坚持人才评价的市场导向,根据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大力引进企业所需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据深圳市人社局消息,12月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全文见下文。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安居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20年3月23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

2020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

第三条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二)具有深圳户籍;(三)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四)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第四条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15000元/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

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18年10月30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XX〕10 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XX〕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办法。

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

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
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情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第九条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

委托
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二条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市外人才提出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

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我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

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人才引进核准分值的申请人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以下人才已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
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六)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
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具体操作指引,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5月15日起施行。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规定》(深府办函〔XX〕40号)和《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
社规〔XX〕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