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仲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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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法律分析(3篇)

劳动仲裁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具体包括工资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

劳动者张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0000元,按月支付。

但在实际工作中,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张某工资,且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1.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2.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3.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依法调取了科技公司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张某的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

2. 当事人陈述科技公司承认拖欠张某工资及加班费,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加班费按实际工作情况另行计算”,因此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遂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对科技公司提出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张某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违规操作,但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

因此,仲裁庭认为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仲裁裁决1. 关于工资支付仲裁庭认为,科技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仲裁庭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利息。

2. 关于加班费仲裁庭认为,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按实际工作情况另行计算”,但未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因此,仲裁庭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3.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庭认为,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一名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情简介员工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三级伤残。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同意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证据:1.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 员工入职登记表;3. 员工受伤证明;4. 医疗费用发票;5.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6. 员工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7. 员工与公司领导之间的通话录音。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同时,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员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综合以上情况,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 公司支付员工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0万元;2. 公司支付员工医疗费人民币5万元;3. 公司支付员工误工费人民币5万元;4. 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人民币2万元。

劳动合同仲裁案例5篇

劳动合同仲裁案例5篇

劳动合同仲裁案例5篇篇1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因业务扩展,急需招聘大量员工。

在招聘过程中,公司承诺提供优厚的薪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并承诺为员工提供完善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培训机会被挪用等。

为此,部分员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内容1. 仲裁申请:部分员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培训机会。

仲裁申请书详细列出了公司的违规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2. 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员工的仲裁申请,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公司未能按时提供,且未能就员工的指控提供合理的解释。

3. 仲裁裁决:经过调查,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做出了裁决。

裁决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培训机会。

同时,仲裁委员会还要求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1. 公司的违规行为: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培训机会被挪用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员工的维权行动:部分员工通过仲裁申请的方式,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仲裁过程中,员工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和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终,仲裁委员会做出了有利于员工的裁决。

3. 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为员工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和培训机会。

如果公司违反这些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和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本案例提醒公司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招聘过程中,公司应当明确告知员工相关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并确保按时支付工资和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解析在当今社会,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劳动争议仲裁成为了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纠纷_____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五年,一直表现良好。

然而,由于公司业务调整,需要裁减人员,_____不幸被列入了裁员名单。

公司在未提前与_____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

但_____认为公司的裁员程序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仲裁委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审查了公司的裁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而在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向_____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将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同时,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加班工资争议_____在一家工厂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过足额的加班工资。

_____向公司提出要求补发加班工资,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

仲裁委在处理此案时,首先要求_____提供加班的证据,如加班申请单、考勤记录等。

同时,仲裁委也对公司的工资支付记录进行了审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本案中,_____提供了部分加班的证据,而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明细。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劳动关系仲裁法律案例(3篇)

劳动关系仲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业务。

李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

2018年6月,科技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对李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将其从软件工程师调整为测试工程师,并降低了其月工资至6000元。

李某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科技公司的调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与科技公司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2. 李某的工资调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李某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三、仲裁过程李某在争议发生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科技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了答辩,认为其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且已与李某进行了沟通,李某对此表示同意。

科技公司还提供了与李某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四、仲裁裁决在审理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1.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的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科技公司若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必须与李某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决定。

2. 关于李某的工资调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科技公司将李某的月工资从8000元调整为6000元,降低了其工资待遇,且未与李某协商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分析(3篇)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5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张某未履行该义务。

随后,公司以张某未提前通知为由,拒绝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仲裁请求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

三、仲裁理由1. 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 张某未提前通知公司辞职,但公司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公司在收到张某的辞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张某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四、公司答辩意见1. 张某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公司认为,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公司认为,其在收到张某的辞职报告后,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未对张某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其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五、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张某虽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公司在收到辞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张某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分析(3篇)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日益凸显。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的详细分析,探讨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公司销售人员,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公司要求完成了销售任务。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王某连续三个月未获得工资。

王某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公司始终未能支付工资。

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王某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及赔偿金。

四、法律分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有权进行调解、裁决。

(二)仲裁程序分析1.申请仲裁王某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2.受理与答辩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向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3.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4.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合同解除条件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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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板强迫员工自动离职十余员工奋起维权早晨,吴某早早醒了过来,在过去的7年里,她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6点多起床,8点半到公司开始工作。

但醒来之后,她又一次意识到,自己不用起得这么早了,因为她已经无工可做了。

10天前,吴某和十多名同事拉起“还我血汗钱”的横幅,站在公司的四楼上,后被警方劝阻。

如今,她已经打消了“以死相胁”的念头,转而以法维权。

明天,她将和同事们去宣武区劳动仲裁委,就劳动争议问题和公司展开较量。

吴某和公司之间的是是非非,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非常典型的第一案。

《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和媒体对新法铺天盖地的宣传,让吴某产生了很多期待。

她希望在2008年能拿到一份劳动合同,希望新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让她的生活以后更有保障。

但是,新法实施的前三天,她的希望破灭了。

“2007年12月28日,公司老板的媳妇把我们一个一个叫去谈话,她和我说‘公司放假了,年后有活再找你’,这意思不就是要辞退我们吗?”吴某说,她所在的公司叫北京中艺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公司以前承包了某媒体的中缝广告,最近该媒体改版,取消了中缝广告,因此包括她这个部门经理在内的十多名员工都要被辞退。

吴某当时就提出,不是她不愿意在公司工作了,而是公司要辞退她,但不能说辞就辞,总得有个说法。

吴某说,交涉后,公司在第二天就通知说不让他们走了,并让他们和盛驰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去做另一个媒体的广告业务。

吴某想,如此一来,她在中艺在线工作的这么多年就算完了?她心中暗自猜测,公司这一行为,可能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很大的关系。

解决方法: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说,如果这几个员工所反映的事情属实,那么,此案对于《劳动合同法》具有典型的以案释法的教育意义,因为《劳动合同法》要处罚的,这个案子几乎全占了。

第一,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二,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补偿,企业也将面临一年滞纳金三倍的处罚。

第三,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并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

第四,以担保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将劳动者工龄归零,并且采取锁门、拔电话线的方式迫使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北京晚报二、双休日加班不加薪法院判决双倍支付案情简介2002年7月,李先生应聘到某建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双方约定了月工资及相关补贴。

随后,李先生被派往外省负责工程项目,工程一直持续到2003年1月。

期间,由于工程项目的性质,李先生工作中间不能停顿,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所以他双休日都在加班工作,一直没有休息。

但是公司每月发给他的工资里,却没有双休日加班工资这一项。

李先生在疑惑之余,曾经致电公司,询问关于自己加班待遇问题,公司财务告诉他,等工程结束后再一起结算。

好不容易结束了在外地的辛苦工作,李先生满心希望能在2003年春节前拿到自己的加班工资,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

反复交涉后,公司给了李先生一个答复。

公司认为,李先生在双休日加班首先应该征得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对李先生在外地是否加班的事实有怀疑,所以不愿意支付给他加班工资。

2003年5月,李先生失望之余离开了建材公司,后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讨回公道。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建材公司认可了李先生加班事实,法院遂判决建材公司补发李先生加班工资1761.3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李先生在建材公司加班后,依法享有取得加班工资的权利,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三、职工违约应依法支付培训费用案情简介外商投资企业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员工李某,于2003年6月23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2004年4月8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李某去美国培训,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

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李某在美国的培训期限。

但不久李某在美国“去向不明”。

为此,服装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在美国的培训费。

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李某应按约定赔偿服装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遂依法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李某支付服装公司培训费4万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范围:(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李某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支付用人单位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培训风险?在这个问题上,专家建议应注意几点:一是不要在试用期内培训员工;二是一次性培训费用不要太大;三是用人单位派员工出国培训,应尽可能让员工到投资的外商总部受训;四是培训结束后,培训费用应再让本人签名确认,交财务部门保存,以备不时之需;五是双方约定服务期的同时,不要忘了约定缩短服务期的赔偿方式。

消息来源:《江苏法制报》四、辞员工缺证据公司赔偿七万元案情简介申诉人张某于2001年1月23日与某玻璃器皿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去年8月19日,该公司突然对张某作出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称张某“业务能力不足,销售业绩欠佳”。

张某不服,于去年9月16日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004年2月9日,仲裁裁决撤销该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全部仲裁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市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拿出有效证据。

例如该员工的业绩记录,或是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书面证明等。

而该公司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4年6月,张某再次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赔偿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

经过调查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张某2003年8月份工资1000元,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的工资共计45650元,销售提成21255.83元,2003年度的休假工资2951.11元,合计7万余元。

另外,张某中断的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由该公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本案中的玻璃器皿公司要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要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决定,由此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的玻璃器皿公司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实自己的主张,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

消息来源:《南京日报》五、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林女士1998年2月到南京某公司工作后,曾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未能如愿。

没有合同,林女士在公司里始终觉得低人一等,无法真正融入到团队之中。

2002年3月,林女士被迫离开公司后,公司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按照她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未果后,林女士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林女士的要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应支付林女士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加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林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5400元的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对此判决,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聘用林女士为其工作,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因公司未与林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对林女士的工作内容、性质及期限未作约定,且林女士作为劳动者只能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工作。

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的林女士有权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要终止该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还应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六、未签劳动合同不能成为拒付补偿金的理由案情简介2002年8月,卞某应聘到连云港市一酒店工作,2003年9月2日,卞某在上班期间从酒店二楼摔下,被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由酒店支付,10月26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卞某为工伤,2004年4月29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5月份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但因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争议,卞某便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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