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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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典型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刘某于7月25日到某冶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月7月25日起至7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刘某入职时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后兼职市场助理工作。

双方约定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元。

某冶金公司以刘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为由,于1月22日作出了因刘某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

刘某认为,其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

故此,刘某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该冶金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以及刘某所诉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否符合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无法采信,即公司以刘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成立,鉴于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于7月25日到该冶金公司工作,双方于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刘某于以前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2020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引言:劳动人事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形成、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而在中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机制之一。

在2020年,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发生了许多劳动人事争议。

本文将在深度和广度上评估并讨论2020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十大典型案例,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劳动争议解决情况的机会,并增进对劳动法律的理解与应用。

一、劳动合同违约案例在2020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违约案例是最为常见的。

一些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资、提供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等义务,从而引发了劳动纠纷。

某公司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导致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最终仲裁机构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欠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工时超标案例工时超标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限。

在2020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工时超标的案例屡见不鲜。

某快递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工作超过十小时,且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因此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部门,最终仲裁机构判定用人单位违法,并责令支付加班费。

三、违法解雇案例违法解雇是指用人单位未依法程序和合理程序解雇劳动者。

在2020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违法解雇的案例成为关注焦点。

某公司以员工工作不力为由解雇员工,但未提供真实的解雇事由和合法理由。

员工不服,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部门,最终仲裁机构判定用人单位违法,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四、非法调岗案例非法调岗是指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劳动者岗位,违背合同约定和劳动法的规定。

在2020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非法调岗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某公司将员工从原岗位调到与原岗位职责不符的岗位,且未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员工不满,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部门,最终仲裁机构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要求支付差额工资。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了许多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以下是其中的十个案例及其相关参考内容:案例1:王某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情况描述: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一年后公司解除了合同。

王某认为解除合同违法,要求补偿。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判决公司需要支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雇主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合理的程序,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2:李某工资拖欠纠纷情况描述:李某向公司辞职后,公司未按时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应该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相关参考内容:按照中国劳动法,雇主应按时支付员工工资,违反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3:张某加班费支付纠纷情况描述:张某在某公司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引发纠纷。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认为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张某加班费,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给张某。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工作时间的报酬。

案例4:赵某工伤待遇纠纷情况描述: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但公司拒绝支付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支付赵某工伤待遇,并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了赵某的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5:杨某违法开除纠纷情况描述:杨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长期请假,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违法开除了杨某,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擅自开除员工。

案例6:马某工作性骚扰纠纷情况描述:马某在工作中遭受同事的工作性骚扰,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的案例分析与教训

劳动仲裁的案例分析与教训

劳动仲裁的案例分析与教训在现代社会,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仲裁可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然而,劳动仲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教训,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劳动仲裁的实践经验。

案例一:工资未支付的纠纷在某企业,员工小明因为辛勤工作却没有按时收到工资。

小明尝试与雇主沟通解决问题,但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结果。

最终,小明决定向劳动仲裁机构寻求帮助。

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企业被责令支付小明拖欠的工资,并同时处以相应的罚款。

这起案件给人们带来的教训是,作为雇员,我们应该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问题。

同时,雇主也应该遵守劳动法规,及时支付员工的薪水。

案例二:工伤赔偿的争议小红在一家工厂工作时遭受了工伤,需接受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工伤后,小红与雇主发生了赔偿金额的争议。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请求劳动仲裁机构介入调解。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和鉴定,确定小红确实是因工伤导致了损害。

雇主被要求支付合理的工伤赔偿,并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安全。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面对工伤问题时,我们应该及时与雇主进行交流,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仲裁过程中提供证明。

案例三:违法解雇的争议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但由于公司经营困难,突然遭到解雇,且未获得任何合理的解雇赔偿。

他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因此将案件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经过审核发现,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解雇的行为。

公司被要求支付相应的解雇赔偿,并与张先生达成和解协议。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解雇问题上,雇主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因为违法解雇而引发纠纷。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对于劳动纠纷,雇员应该及时行使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力,并寻求劳动仲裁的帮助;其次,雇主应该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最后,劳动仲裁机构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公正、公平的仲裁,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典型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典型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实行了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

2019年,公司因劳动合同履行问题与员工张三(化名)发生纠纷,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张三于2016年1月入职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三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18年7月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三工资,且未与其进行任何沟通。

张三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欠薪,但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三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张三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和张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 工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三工资,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偿金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赔偿金:逾期支付工资的,按照逾期支付的金额,每超过一日支付工资的千分之一计算。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赔偿金。

劳动法律案件以及分析(3篇)

劳动法律案件以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在张某入职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张某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遂向公司提出要求补缴,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张某要求科技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承认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但辩称是由于公司财务困难,无法一次性补缴。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四、仲裁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判决科技公司补缴张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判决科技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根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补缴社会保险:科技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补缴张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2)支付滞纳金:由于科技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3)赔偿损失:如果张某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损失,科技公司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2)劳动者应关注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分析(3篇)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5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张某未履行该义务。

随后,公司以张某未提前通知为由,拒绝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仲裁请求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

三、仲裁理由1. 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 张某未提前通知公司辞职,但公司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公司在收到张某的辞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张某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四、公司答辩意见1. 张某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公司认为,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公司认为,其在收到张某的辞职报告后,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未对张某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其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五、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张某虽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公司在收到辞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张某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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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任乙公司销售业务员,按销售业绩提成,并每月发给工资300元,后乙公司未向甲支付工资。

甲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乙公司按当地最底生活保障线每月150元的标准发给甲工资。

甲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但因甲不懂法,于数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根据《劳动法》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定生效后,甲按照《解释》第21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个月300元支付工资。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一事不再理。

该争议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过,因超过起诉期限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再行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仲裁裁决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争议又恢复到了原来状态,原告应当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是超过起诉期限,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对当事人的纠纷作了处理,即当事人的纷争已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对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各方均具有拘束力。

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实际是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度否定了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争议又回到了
原来的状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

根据《解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甲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评析」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据此,确定了我国解决劳动争议需经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

而从《解释》第6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看,仲裁机构的仲裁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仲裁,即程序意义上的仲裁。

只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该劳动争议案件,不受该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内容及裁决结果的影响。

劳动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商事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除了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除非符合法定事由方可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而劳动争议仲裁则不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重新作出裁判。

对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书的
效力如何,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

但从《解释》第21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来看,应为否定了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因为该规定缘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该规定中的“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是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

商事仲裁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即为法定的必经程序,比劳动争议仲裁更为严格。

而劳动仲裁,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处给予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即当事人既可以重新达成书面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不达成仲裁协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据此,《解释》第21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非常清楚,并未规定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应当重新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第一种观点以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再行起诉属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其是不能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

因为,法律事实发生了重大变更。

第一次起诉,是属于超过起诉期限而不予保护,因为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争议有了定论。

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仲裁裁决失去法律效力,其争议没有得到解决,当事人当然有权提起诉讼。

若裁定当事人不能起诉,是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第二种观点要求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是机械的理解法律,因为当事人的争议已经过仲裁机构裁决,只是其适用法律错误而失去法律效力,若再由其仲裁则无任何意义,应允许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且《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可对于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此案法院可直接受理,并依当事人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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