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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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习劳动合同7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习劳动合同7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习劳动合同7篇篇1甲方(实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实习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属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接纳乙方作为实习生进行实习活动,乙方愿意在甲方进行实习,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期间的劳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实习期限本次实习期限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实习内容与地点1. 实习内容:乙方将在甲方所属的__________部门进行实习,从事_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具体任务与职责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专业知识进行安排。

2. 实习地点:乙方实习地点位于南京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具体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日按甲方的实际工作安排。

2. 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劳动报酬1. 实习期间,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实习津贴。

具体支付标准为__________元/月或按实际工作量计算。

2. 实习津贴发放时间按照甲方规定进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2023年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2023年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2023年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宁事招公告〔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2023年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宁事招公告〔2023〕1号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精神,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为市、区部分事业单位管理类岗位、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类岗位的公开招聘搭建服务平台,实施统一招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本次招聘的单位、岗位、数量、资格条件和相关信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南京人事考试网()、相关区、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网站同步发布。

有关招聘岗位信息的咨询,请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南京市2023年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报名条件(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3. 具有良好的品行;4. 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25日至2005年3月2日之间出生)。

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应聘,年龄放宽至40周岁。

其他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以《岗位信息表》中注明的为准,年龄计算方法不变;6. 具备《岗位信息表》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不要报名应聘:1. 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3届毕业生;2.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该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3. 根据2020年3月13日新颁布施行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招聘,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3年9月2日前未满3年服务期的在编(在册)人员;4. 2023年9月2日前,未满5年服务期的新录用公务员;5. 其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宁人社党组[2010]7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宁人社党组[2010]7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宁人社党组〔2010〕7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周炎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季文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徐明智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李大林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宁军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孙伟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处长;周克伟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余贤凤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张士凯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试录用处处长;华鸣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试录用处副处长(正处级);顾湘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职位管理处处长;胡苏建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核奖惩处处长;梁星华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核奖惩处副处长;张国权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处长;季顺祥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副处长;高平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副处长;徐朝晖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刘兴国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处处长;冷洪杰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郑力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冯冰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许有明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副处长;任慧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副处长;巴坤亚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陈爱民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处长;张远骅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副处长;李丽琴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郭玲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冯世元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张晓惠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王晓跃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马书婷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处长;马连章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沈洁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副处长;钱国荣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局长;庞晶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处处长;周建平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处副处长;周卫东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储正陆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处副处长;丁正林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处处长;王秀祥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吴瑕同志任南京市外国专家局局长;王立同志任南京市外国专家局副局长。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宁人社[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宁人社[2014]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培养步伐,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精神,从2014年起,对企业当年新开展的,在国家、省和市职业(工种)范围内的企业职工上岗和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根据“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给予培训补贴。

现将补贴发放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标准(一)企业职工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公布的上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社局等部门颁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300元;(二)取得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400元;(三)取得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500元。

二、补贴办法(一)申领对象基本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从申领之日向前计算),并在当年参加上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社局等部门颁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在同一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且每人同一等级同一职业(工种)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服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服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服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宁人社函〔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服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1〕22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部署,今年是推进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关键之年,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围绕全市主导产业体系,聚焦八大产业链人才需求,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现就支持服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评价机构培育力度市、区人社部门要紧扣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需求,全面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将开展过以工代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优先纳入评价载体培育,简化服务流程,加大备案评估力度,筑牢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基础。

要强化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培训鉴定、补贴申领、人才统计、高技能人才表彰、政府奖励津贴等多方面政策综合效应,释放政策红利,切实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落到实处。

企业经备案评估后可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可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可自主确定评价范围(评价认定职业[工种]范围可覆盖现有近千个国家职业标准),可参与新职业开发。

用人单位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证书,可根据相关文件直接申领对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政府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相应紧缺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补贴标准上浮30%享受高技能人才补贴。

二、规范评价机构备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为中央企业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央企单位)、省属企业、市属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行业组织,实行属地服务管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宁人社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21〕5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现将《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运行第四章管理第五章保障第六章附则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南京创新名城建设,有效发挥我市专家智力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规范专家服务基地管理,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基层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以下统称“依托单位”)设立,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专家对接基层需求、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标,采用多样化、特色化服务形式,探索定制式、常态化服务机制,助力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和培养急需人才。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体系和八大产业链主攻方向,结合基层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市人社局每年开展一次市专家服务基地设立认定工作。

第五条市专家服务基地设立条件:(一)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备办公场地、服务人员队伍、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等软硬件条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宁人社函〔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85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各有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

全市开展继续教育以来,不断更新人才发展理念,创新培训模式,注重教育效果,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对人才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使我市工勤人员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更好地契合新形势下公共服务需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81号)和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现就继续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勤人员。

二、培训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由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其中公需科目参考教材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务知识读本》为主,专业科目为本工种应知应会和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

三、组织形式按照省人社厅对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培训模式和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省工考办2017年开发建设了江苏省工勤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并进行相关工作部署。

2018年我市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在传统课堂面授、各级工考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进修班及技术交流等活动形式的基础上,增加网络培训的形式,网络培训可以利用电脑端和手机端实现网上报名、网上培训、网上考试,网上打印证书等。

由工勤人员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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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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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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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部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
填表须知
1、对表中的有关栏目,分别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填写单位和个人对填写内容负责。

2、申请人填写本表经初审部门审核、统一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身份证/护照号”:中国国籍须填写身份证号或台胞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国籍须填写护照号。

“时间”、“日期”等填写格式为“1900-02-02”。

4、申报人个人资历、项目情况等,本表篇幅不足以表现的,请在附件详述。

5、附件证明材料应包括: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信息页、申报人半身电子照片);留学证明(1、学位证书;2、教育部学位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背景材料(人才获得的奖励、表彰、专利、任职经历等。

论文、专著请列表,不需全文罗列);创新项目计划说明(含项目技术先进性、研发团队、资金投入、预期效益等的说明)。

6、本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复印有效。

7、项目领域包括:新型电子信息、绿色智能汽车、高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和科技服务、文旅健康、现代物流、高端商务商贸;未来产业(请注明:人工智能、未来网络、增材制造,以及前沿新材料、生命健康等交叉应用领域等);或其他。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资历(限800字)
三、科技创新项目概述(限1500字)
四、投入与效益
五、用人单位情况
六、审核意见
注:
1.高校院所申报人用人单位指申报人所在高校内的具体单位或部门。

2.初审部门为市级部门或高校院所的,不填写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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