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nnual online examinationof goods transport vehicles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4 数据交互 (4)5 业务流程 (5)6 接口要求 (6)7 功能要求 (7)8 性能要求 (10)9 安全要求 (10)附录 A(规范性附录)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协议 (11)附录 B(规范性附录)编码和值域的定义 (20)前言本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模块的开发建设,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系统升级改造,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模块数据交互、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优化了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综检联网系统)的功能;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之间有关网上年审信息的共享交换条件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开发建设与应用;适用于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与应用;适用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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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nnual online examinationof goods transport vehicles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4 数据交互 (4)5 业务流程 (5)6 接口要求 (6)7 功能要求 (7)8 性能要求 (10)9 安全要求 (10)附录 A(规范性附录)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协议 (11)附录 B(规范性附录)编码和值域的定义 (20)前言本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模块的开发建设,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系统升级改造,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模块数据交互、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优化了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综检联网系统)的功能;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之间有关网上年审信息的共享交换条件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开发建设与应用;适用于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与应用;适用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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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下⾯是⼩编特地为⼤家整理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欢迎⼤家阅读,希望对⼤家有帮助。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了修订,并于2016年1⽉22⽇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2016年3⽉1⽇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意义 《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13号令相⽐,《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了重点改⾰,进⼀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确定维护周期,⾃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第七编 临沂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编临沂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职责第一条为加强货运市场管理,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货运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货运市场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货运管理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道路货运行业调研,制定道路货运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三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及相关业务和;全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及监督检查。
(三)负责监督指导货运公司、货运站(场)和危险货运企业做好行业安全工作。
(四)负责制定货运公司、货运站(场八危险货运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上级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物资以及抗洪、抢脉;救灾、战备等紧急物资运输的组织实施。
(六)负责处理货运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依法调解饿运纠纷,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七)负责全市货运从业人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搬运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的组织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八)加强对科室人员的学习和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团结友爱,清正廉洁。
(九)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货运方面的年审工作。
第三条科长职责(一)负责货运科全面工作,带领全科干部职工做法行政,文明服务,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上级下达的任务。
(二)负责本科室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修养水平。
(三)负责组织带领全科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悉政策,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四)负责科室会议的召集召开,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主持召开木科室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木科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加强货运市场调查研究,牵头制定货运行业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认真做好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七)制定木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打算,并负责督导落实。
(八)总结阶段工作和年度工作情况,并将总结向上级和领导汇报。
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办理指南

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办理指南(适用于营运客运班车)事项名称:营运车辆年度审验事项编号:F1640-1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申请营运客车年度审验业务办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理地点: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科驻客运站运管站(汽车南站、客运中心站、汽车北站、汽车东站)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417室(江东区通途路836号)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2:30~5:30(夏季)上午9:00~11:30 下午2:00~5:15(冬季)咨询电话:*************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责任处室: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是否收费:不收费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第五章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
获取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的条件:●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无●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应1.申请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车辆已配发《道路运输证》;3.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4.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
获取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的程序及相关工作:●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驻客运站运管站(班线客运车辆提交至始发站点运管站、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提交至最近运管站):1.《浙江省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申请表》;2.《营业性道路客运班车进站调查表》原件(旅游包车不用提交);3.《道路运输证》及《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提供的客运车辆检测报告复印件;5.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凭证复印件;6.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驾驶人员《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7.车辆《行驶证》复印件;8.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供的车辆违规和投诉记录的书面证明;9.《年审客运车辆汇总表》。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
本规范旨在规范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流程,加强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管理,保障道路安全。
一、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对达标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行驶里程及车辆保养情况等进行核查;。
2、对达标车辆的行使状态、车身及其它技术指标进行检查;。
3、对达标车辆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培训;
4、对达标车辆的驾驶人员及旅客安全评估;
5、对达标车辆的合法性、责任范围等进行督察。
二、核查工作的主要程序。
1、对于投入营运的达标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核查;
2、核查时应当提前准备相关手续,如检验单等;
3、核查时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核查完毕后,应当及时将记录及结果交存有关部门;
5、如发现车辆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三、其他要求。
1、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核查工作正确有效;
2、严禁利用职权进行不正当收取费用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严格保密,不泄露手中有关达标车辆的情报;
4、关注工作,谨慎负责,保证核查工作的质量;
5、加强宣传,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助力道路安全运输的实现。
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9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发布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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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部门规章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2005〕47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和查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由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范生效以前制定的有关营运车辆审验和技术审查登记的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条本规范自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章审验范围和时间第七条凡经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的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均属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范围。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和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的审验规范另行制订。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同步进行,每年一次,时间为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以前。
第三章审验内容第九条车辆审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2.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原件;3检测日期在15日内的检测合格的《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4.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主页、副页及检验合格记录页);5.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6.本次审验前每季度的《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7.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有需复印或打印的,一律采用A4型号纸张。
凡是2规定了提供复印件的,负责审验的运管机构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自查内容1.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2.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教练车辆必需配置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情况;4.爆炸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超长客运、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定位系统,以及其他必要通讯工具的安装、运转情况;5.车辆日常经营行为,包括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客运线路经营、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是否符合所经营线路或类别的要求、班线客运车辆进站发班情况;6.车辆的车容车貌、营运标志和附加装置的配置情况;7.车辆的道路运输违章情况;8.车辆的规费缴纳情况;9.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10.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以上自查情况作出如实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填写在《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上。
--3--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内容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参加审验前应按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旅游客运、高速公路客运、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驾驶培训车辆、途径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车辆二级维护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每三个月一次),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其他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当到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
运输车辆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或车辆大修)后,运输经营者应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及时到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存《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属单位保管联(同时留存《重庆市机动车维修竣工检测(验)单》),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卡上签署登记备案日期、加盖“重庆市车辆二级维护备案专用章”后交经营者。
3.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客运车辆审验时,未进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4不在有效期内的客运车辆,一律视为普通级。
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符合所经营线路或类别的要求。
其中,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客车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政许可时,对客车类型等级作出了特殊要求的,车辆的类型等级应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等级要求。
4.车辆装置、服务与营运设施设备、车容车貌情况(1)货运车辆①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若有变动,应出具运管机构和公安车管部门同意变动的相关文书,以及变动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等);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包括:a.车辆配有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灯、牌;b.车辆装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安装在驾驶室内;c.车辆车厢底板平整完好,周围栏板牢固;d.车辆配有有效的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e.根据货物性质,车辆配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f.根据货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需要,车辆配有相应的捆扎、防水和防散失等用具;g.装运各类瓶装气体的车辆,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并保证车厢内空气流通;h.装运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配有木质底板等衬垫防护措--5--施,配有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排气管装有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i.装运爆炸品的车辆符合国家《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j.厢式货车厢壁牢固,车厢门能锁牢;k.装运需控温危险货物的车辆,配有有效的温控装置;l.装运放射性物品的车辆符合GB11806的规定;m.装运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使用集装箱专用车辆,并符合GB16563的规定。
③、爆炸品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安装情况;④、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⑵、客运车辆①、车内设施齐全、有效,空调、音响等工作可靠;座椅及内装饰清洁、完好,座椅均匀排布。
②、车身油漆完整,漆色光亮、均匀、一致,无剥落、裂纹、起泡现象;车身形状正确、蒙皮平整,车身外部和内部无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车身标识正确、完整。
③、车辆设施齐全、有效,门窗启闭轻便、关闭严密、锁止可靠,玻璃齐全、完好;各种灯具齐全、完好、有效。
⑶、驾驶培训车辆①、车辆装有副制动踏板,副制动踏板可靠有效;②、灭火器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5.班线(定线)客运车辆的班线经营年限在有效期内;66.班线(定线)客运车辆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并按规定的线路行驶;7.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8.规费缴纳情况;9.无待处理的道路运输违章记录;10.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运输车辆经审查符合以上所有要求(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的,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罚并提供当季度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后,方为合格。
第四章审验程序第十二条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按照本规范的有关审验内容和审验要求进行车辆审验。
其中,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对车辆相关设施和车容车貌进行现场审查。
经审验合格的,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在“重庆市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车辆审验记录和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除驾驶培训车辆外的其他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专用章”,正确填写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
驾驶培训车辆凭原有效的《教练--7--车标志卡》和运管处(所)签署审核意见的《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到市运管局换发《教练车标志卡》。
经审验合格的班线(定线)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打印、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道路客运包车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道路客运包车经营许可证明》的有效期与审验有效期一致,车辆审验有效期到期后,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道路客运包车经营许可证明》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对车辆及相关设施进行现场审查,并对车辆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车籍地运管处(所)在《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的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监章,在“重庆市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车辆审验记录和技术等级评定记录,扫描车辆《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和其他审验资料,通过“重庆市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送审至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经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验合格的,由车籍地运管处(所)在车辆《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专用章”,填写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检测日期推算至下一年的前一日。
第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同时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电子档案。
对相关内容8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档案中包含的技术资料,应保存至审验有效期后。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如实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审验不合格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停运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重新核定车辆的经营类别或更换符合要求的车辆。
牵引车、重型货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