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一)衣着整洁得体。
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
(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
(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
(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
(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七)请稍等!(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十一)多谢您的合作!(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十四)谢谢您的提醒。
(十五)谢谢。
(十六)再见。
四、服务忌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一)找谁!(二)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文(4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文1.总则为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与顺畅,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提高运输效率,制定本制度,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以及与外部合作单位进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3.术语解释3.1 道路危险货物:指在运输、储存、搬运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3.2 运输单位:指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单位或者与公司签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方运输公司。
3.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指用于运输道路危险货物的车辆,包括货车、罐车等。
4.管理责任4.1 公司应设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4.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应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不同等级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合规操作。
4.4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5.运输准备5.1 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件,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5.2 运输单位应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5.3 运输单位应对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5.4 运输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包括防火器材、泄漏应急处理设备等。
6.运输操作6.1 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道路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储存等操作,确保安全和环保。
6.2 运输单位应制定安全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并告知驾驶员和相关人员。
6.3 运输单位应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7.安全监控7.1 公司应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获取车辆的位置和状态信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本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2. 定义2.1 道路危险货物:指在道路运输中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的物质,可能对交通安全和公众安全产生危害的货物。
2.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指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准入管理3.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包括注册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复核。
3.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包括车辆检测合格证明、装载设施完善等。
同时,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管理4.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持续进行安全教育。
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资质,并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
4.2 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违规载货或超载。
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和包装管理5.1 道路危险货物必须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和包装。
装载过程中必须保证货物牢固,不得泄漏或散落。
5.2 装载道路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装载设施,包括防火、防爆等措施。
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护设施6.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防漏等设备。
6.2 车辆行驶中必须随时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碰撞。
7. 道路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7.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7.2 在发生道路危险货物事故时,必须立即报警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现场扑救和溃散。
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8.1 相关部门有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责。
8.2 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不得索要或接受财物。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3篇)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危险货物车辆的管理,保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有序进行,使车辆运行有章可循,统一调度,合理调配,节约运力,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在调度危险货物车辆时,必须掌握所运危险货物的特性;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安全运输要求;掌握监督、检查及违章处罚的有关规定。
三、调度使用的车辆、设备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____)规定要求。
四、调度使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货物托运人、承运人都应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准备工作。
五、调度员应以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指导车辆运营调度,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车辆运输管理制度》以全局观念调度车辆,公正、公平、合理,不徇私情,大公无私。
六、调度员应熟练掌握调度环节的安全程序,准确掌握货物性质、流量、路线、运输注意事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员的生理、心里和安全操作技能,以及是否配备押运员。
七、调度员应根据任务性质和轻重缓急,科学灵活调度车辆。
合理调配运营车辆的运行时间和运行路线,千方百计提高车辆安全周转率。
八、坚持凭车辆二级技术状况和安全运行例检结论“可运行”安排运输任务。
营运里程超过____km的长途运输,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或有行之有效的轮休制度。
九、驾、押人员应凭从业资格证和车辆安检合格证等安全运行有效证件报调度室,经调度核实确认后待命。
驾、押人员车辆必须严格服从调度员的统一调度。
十、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驾、押、装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安全操作十一、运行途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预定指令的,应及时向调度员汇报。
调度员接情后,应根据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做好运力调整安排。
十二、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从出车至完成运输收车时,必须严格服从公司gps卫星平台在运输途中的全程监控,不得私自关闭gps,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执行。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一、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一)押运服务内容1、对押运目标、押运装备及押运保安员要采取保险措施,押运服务的运载、护卫工具和有关装备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保安押运员通过随行方式守护客户财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运财物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5、对押运的财物要进行清点、核对,防止出现差错。
(二)押运服务操作规程严格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制定押运方案(1)在运输手续完备的基础上,要对押运任务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路途和运载工具等情况制定押运方案。
(2)押运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要事先取得运输许可证件,制定专门的押运方案,使用专门的运载工具,押运人员要熟知有关专业知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3)押运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审定。
跨省、市运输以及重大押运任务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押运任务的实施(1)承接押运任务后需要了解:发货部门名称、物资种类、性质、价值、数量、代号、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的运行路线,出发及到达时间;收货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代号;对押运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2)办理押运手续,领取途中所需物品。
(3)与发货部门人员共同清点物品的数量,检查物品包装密封标记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发现问题,应向客户单位提示并做好记录。
装物时保安押运员要在场点验,以防止发生漏装或出现差错。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通讯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押运途中保安员应注意观察道路两侧的情况,通过桥梁、隧道、交叉道口、转弯地段以及车速减慢时,要注意观察,遇到危险情况,确认险情排除后通过。
(6)押运途中需暂时停留,应根据停靠的位置、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加强防范。
途中遇物品中转、改换交通工具的,必须办妥交接、转换手续,并在现场实施监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保障行驶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是指造成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或环境污染的物质,及其能产生的废物。
第三条遵守下列义务:(一)负责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交通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起点和终点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理组织运输过程;(二)从业人员应当掌握运输安全知识,坚持以安全第一,谨慎作业,保护好危险货物,确保运输安全;(三)组织者应当开展勤务通知,准确、全面传达安全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引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设备、车辆及其运输保护工具,妥善处理事故;(四)运输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货物的检查、装/卸货登记、安全运输。
第二章运输单位第四条运输单位应当有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运输管理人员,具备安全运输管理技能,并参加各类安全咨询会、规范运输日程计划,不断发展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水平和技能。
第五条危险货物的运输登记,应当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登记,以及认可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车辆和危险货物装卸、运输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和检查结果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七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举行安全教育,强化运输安全意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八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保养车辆,提高车辆的工作性能,保障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九条车辆牌照申请,应当提交由有关部门签发的道路运输项目许可证书,经核查后发放。
第四章道路护送第十条道路护送,是指由有关部门指定的护送人员,配备有关车辆和设备,为危险货物运输提供安全护送服务。
第十一条护送人员,须通过考核后获得护送资格证,方可开展护送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护送车辆,应当 adhere to the route, time limit and speed limit set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road transportation.第十三条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不安全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必需的环节之一,不安全货物的道路运输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是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紧要问题。
因此,不安全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显得尤为紧要。
一、不安全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不安全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巨大而细致的工作,必需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领导层:负责订立企业安全生产策略和相关制度,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2. 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并积极提倡员工参加安全生产管理,推行企业安全文化。
3. 安全检查岗位:负责对不安全货物运输车辆及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并适时处理有关问题。
4. 安全培训岗位:负责对不安全货物运输企业员工进行相关岗位安全学问的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本领能够达到企业要求。
5. 不安全品运输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协调不安全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设施的使用,确保不安全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不安全品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1. 车辆的日常巡检:要求不安全货物车辆驾驶员和运输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在每次使用时都进行日常巡检,检查车辆的刹车、轮胎磨损、灯光、轴承等各项指标是否达标,并适时处理有关问题。
2. 车辆定期维护和修理:要求不安全货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适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基本性能和安全性能都能够达到要求。
3. 严格的车辆限载和限速制度:车辆的限载和限速制度必需要严格执行,这样可以降低不安全品运输的风险,确保人民群众和道路交通的安全。
4. 车辆驾驶员的素养要求:对车辆驾驶员要求高,要求其必需持有相关驾驶证件和安全培训证书。
驾驶员的素养对不安全品运输的安全性起到至关紧要的作用。
三、货物装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1. 不安全品货物的装卸肯定要由专业人员进行,装载前必需测量并确认货物的体积和重量,严格依照货物的重量、数量、种类、容器等要求进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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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例会制度;(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有所不同,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审核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实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原有的其他许可事项及新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3.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六)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1.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履行投入车辆承诺,核实其所投入的专用车辆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罐体是否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2.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间6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七)配发《道路运输证》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使用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2.《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车型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四、行政许可结果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告许可决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方便货主了解合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公告内容应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车辆牌照号及核定的经营范围,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
五、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