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全文: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

全文: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促进旅客运输的有序进行,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一节许可的类别和条件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分为包车运输许可和定线运输许可。
2. 包车运输许可的条件包括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持有有效证件等。
3. 定线运输许可的条件包括车辆保险、驾驶员持有有效证件、路线设置合理等。
第二节许可的申请和审批1.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2. 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三节许可的有效期和变更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
2. 许可持有人需要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期,否则许可将失效。
3. 许可持有人需要在变更车辆、驾驶员等情况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一节客运站的设置和规划1. 客运站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包括位置选择、场地面积等。
2. 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候车室、售票处、卫生间等。
第二节客运站的安全管理1. 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的安全。
2. 客运站应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消防设备等。
第三节客运站的服务质量1. 客运站应提供便捷的售票服务,确保旅客的出行需求。
2. 客运站应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如舒适的候车室、清洁的卫生间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客运站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相关部门可以吊销许可证或关闭客运站等严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于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以上为《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 3、条件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1)、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2)、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 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 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
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⑨ 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⑩ 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
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 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⑪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 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3、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职责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①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 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②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3、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OC32页)精品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通过营运道路客运车辆以经营为目的,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并按照规定执行;(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保障意识和能力;(三)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四)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五)加强安全生产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是保障旅客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应当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车辆的制造、维修、改装等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二)车辆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具有良好的驾驶习惯和技术能力,确保安全行车;(三)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及时修正车辆故障和维修需要;(四)定期对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六条驾驶员是保障旅客安全的关键人员,应当加强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驾驶员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二)加强对驾驶员的行车记录、考勤管理工作,确保驾驶员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三)对驾驶员的体检工作应当及时安排,确保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测和评估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评估机制。
(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二)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旅客运输)和客运站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公平竞争、节能减排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输效率。
第二章旅客运输管理第四条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驾驶员、经营场所和其他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票价、客票发售、退票、改签等有关规定,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提高旅客满意度。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站场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旅客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站场安全管理,确保站场秩序井然,防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货物装卸、旅客进出、停靠、停车、休息、加油等基本服务的场所。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便利、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开展运输活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障旅客的安全、舒适和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者损害旅客利益。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合理组织运力,确保安全运输。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旅客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旅客进出口,保障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旅客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旅客查询和购票。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2020年全文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2020年全文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第一节:经营许可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需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2. 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载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运输线路、车辆数量等信息。
第二节:车辆管理1.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2. 车辆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运营。
3. 车辆运营期满或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停止运营并报废。
第三节:运输安全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驾驶资格证书,且驾驶员的行为应符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3.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一节:设立和管理1. 客运站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客运站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服务设备,保证旅客的出行需求。
3. 客运站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节:服务质量1. 客运站应提供便利、高效的旅客服务,包括售票、候车、信息发布等。
2. 客运站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1. 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应由相关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节:违规处罚1.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进行处罚。
2. 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措施由监督机构自行决定。
以上为《2020年全文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主要内容,旨在简要介绍相关规定。
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文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1. 企业安全管理总则1.1 企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道路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1.2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及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1.3 企业应制定并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1.4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援措施。
1.5 企业应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2. 安全管理责任2.1 企业应指定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2.2 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参加相关培训。
2.3 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2.4 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5 企业全体员工都应对安全管理负有责任,应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救援演练。
3. 安全管理制度3.1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3.2 企业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驾驶员、售票员等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3.3 企业应建立车辆安全维修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
3.4 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职责和应急措施,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
3.5 企业应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汇报和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和投诉情况。
4. 安全培训和教育4.1 企业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和售票员等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2 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培训,向员工传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知识。
4.3 企业应制定员工安全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
4.4 企业应加强对服务员、乘务员等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 车辆安全管理5.1 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购进和淘汰制度,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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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等支出;
(八)安全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支出;
(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开展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客运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3人(含)以上重伤、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和通报。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6个月。
第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第十七条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客运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客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党委、工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客运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以客运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其他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2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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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第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拥有2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三)管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三条鼓励客运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