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开的扩张与限制(一)
电大毕业论文,开放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 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刑法方面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 死刑问题研究26. 交通肇事罪研究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 侵占罪研究29. 贪污罪研究30. 受贿罪研究31. 合同诈骗罪研究32. 金融罪研究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 论职务侵占罪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 计算机犯罪研究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 职务犯罪研究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 略论犯罪未遂46. 紧急避险研究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9. 吸收犯问题研究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 罚金刑问题研究52. 转化犯问题研究53. 包容犯问题研究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 持有型犯罪研究57. 目的犯问题研究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 赦免制度研究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63. 洗钱犯罪研究64. 保险诈骗罪研究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 强迫交易罪研究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 非法拘禁罪研究69. 安乐死问题初探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 聚众斗殴罪研究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 徇私枉法罪研究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 自认制度研究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 证据概念的重构24. 论公开审判制度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 论司法认知29. 论推定30. 论诉讼保障制度31. 论正当当事人32. 论民事撤诉制度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35. 诱惑侦查研究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 举证时限探讨45. 论判决的既判力46. 辩诉交易问题47. 证人作证研究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 证明标准探讨51. 司法公正探讨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 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 论土地发展权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 经济法主体探讨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6. 反垄断法研究67. 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15. 论所有权保留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 浅议一人公司23. 论独立董事制度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 论配偶权制度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 扶养制度研究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77.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力现7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79. 论共同危险行为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21. 权利穷尽研究11. 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22. 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12. WTO 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23.其一) 13.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24. 植物新品种权研究14. 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25.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15. 论行政调查题目) 16. 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26.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17. 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27. 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8. WTO 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依据完善28.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19.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9. 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20. 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止规定21. 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30. 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22. 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31. 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2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32. 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自由33.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24. 略论公民罢免权34.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25. 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35.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26.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权27. 论公民社会保障权36.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8.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37.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思考法的基本原则29. 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8. 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30. 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律特征研究31. 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9.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2.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40. 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33. 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突与平衡34. 论中国宪法的修改41. 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35. 论法官保障制度考36. 论公民的知情权42.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37. 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与完善护43.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38. 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44. 雇主责任研究39. 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5. 离婚标准问题探讨40. 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6.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4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7. 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42. 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形式研究43. 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8. 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44. 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9.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45.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护46.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0. 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47. 论国家赔偿的范围51. 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48.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52. 论贞操权50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3. 交通事故责任研究5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4.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53.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5. 物权行为研究54. 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56. 无因管理研究和限制57. 论作品5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8. 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56. 论行政合同59.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57. 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60. 论植物新品种权58. 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61.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59.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2. 商标淡化侵权研究60. 公民劳动权初论63.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61. 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4. 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63. 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5. 保险法原则研究64. 违宪审查制度66. 论保险合同65.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67. 保险利益研究68.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38. 宪政与司法审查39. 公民权与人权40.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1. 资格罚研究42. 听证制度研究43. 论村民自治44. 选举制度的完善。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法学(研)[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工作目前已全部结束。
自今年1月17日《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法学(研)[2011]1号)下发后,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论文的征集工作进展顺利。
截至9月1日,组委会办公室共收到法院系统的参赛论文1620篇,法院系统外的参赛论文17篇。
为了确保评审水平和质量,组委会组建了由资深法官、法学教授等专家组成的“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实行匿名评审、一稿三评、独立评审、同行评审、同题(类)择优推荐制度,分15个小组对参赛论文进行了评审。
同时,为了保证学术论文的评选质量,组委会办公室对每一篇推荐获奖的论文均利用专门的检测软件进行了原创性检测,从论文复制的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进行了甄别,对复制情节较轻的论文作了降等处理,对确定为抄袭的论文取消获奖资格。
最后,共评选出一等奖论文12篇,二等奖论文127篇,三等奖论文182篇,优秀奖论文229 篇。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获奖情况通报本辖区的获奖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一等奖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后龙李勇王松电子商务时代的挑战:网络交易平台及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探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民事审判思维方法实证研究——“三段论”逻辑的中国式续造与验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郝廷婷寻找从现实生活出发的民商事审判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凯可预见性与确定性: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兼谈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在司法适用中的尴尬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吴行政透视撤诉率: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失效——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江厚良司法涅槃的重要场域:民事宣判程序的现状检讨及构建思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海龙合同无效认定路径之反思与重构——以强制性规定区分为视角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明耀公司担保规则的司法续造——基于14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胡旭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效力及其瑕疵救济——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杨兵“反差”背后的思索——负面司法舆论下的法院形象重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玉沙十年回首:对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视与修正——基于对东部地区基层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调查分析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王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刘卉二等奖好意施惠侵权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限度——以“重大过失”的多维判断为核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王华伟“房地一体”在农房权属纠纷中的司法适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赵玉东理性的回归:能动司法边界体系之构建——以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实践为基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彭珍珍隔代亲情的法律保护——论隔代探望权的确立和制度设臵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付晓斌在限制与扩张之间——审判权与诉权衡平下的立案审查制度探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尹海萍“个案改变中国?”——影响性诉讼中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及其阐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安凤德赵华军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之查阅对象的实证分析与法律重构——以《公司法》第34条的扩张解释为中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晓艳王艳华交强险需“正本清源”——以公平为视角谈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合理性设臵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王姗妮保全权益平衡与诉讼风险规制——“跨越式财产保全”司法悖论的辨证延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启亮杨晓玲从“单线执行”到“双线参与”:执行公信力程序化的构建——基于程序理念、功能的考量与应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卫一平高旭沟通协调之谜: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改判的实证研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关于侵权补充责任形态的若干思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景良黄砚丽物之毁损的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多种侵权责任方式下的解释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论递补型诉讼请求及其规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国华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之路径抉择——基于法社会学分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曹更海谭振荣博弈与平衡:民事执行的心理学分析及其制度构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刘振清顾孟奎关于建设“社会型”法院文化的思考——以某法院婚姻审判实践为视角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赵洲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冯慧波民间法化解草场权矛盾纠纷的路径选择——以包头市达茂旗草场为研究样本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沈艳萍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中国法官角色定位之我见——-兼论角色异化与能动过度的反思与规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国美李钢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关问题探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朴永刚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司法权的能动选择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丛峰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立法研究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张洪涛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价值定位、机构编排及功能解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钱锡青凌淑蓉李兴魁沈烨申请再审完全“上提一级”审查的检视、反思与重构——兼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修改思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树森社会风险评估纳入司法决策机制的路径选择——基于社会风险预期对司法裁判反向作用的考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彭浩被误读的“避风港”:检视信息存储空间“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兼论版权司法保护功利主义的式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飞“突袭裁判”抑或“值得信赖”——探寻法官心证公开的“六因素”、“四要素”与“五层级”模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佳运民商事审判的风险管理研究——“破窗理论”视角下风险评估预防机制的建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吴金水郑重从现实向理想的迈进:——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实施路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震并不仅仅是“鸣哨暂停”——关于休庭的实践审视、价值解析与机制构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王庆廷融合与再造: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体制中民刑思维的贯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潮从消沉到激活的蝶变——走出督促程序中国式困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唐墨华转型中国公司章程自治实践中的司法力量——以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的约定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为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朱颖琦打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回溯追究的司法路径——合同法“质量异议期”规定与产品质量法责任规定之抵牾与衔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不动产冒名处分法律适用研究——以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为重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方文光“要件事实”框架内法官释明路径之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邹碧华王建平陈婷婷审判效能的优化与审理时间管理——基于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结构的分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文论政策的司法回应——以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改革政策为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思萱知识产权审判中合法来源抗辩之审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洁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邱晓虎李砚论“民事法益”的司法救济及其限度——基于法益、权利的二元关系维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许建兵薛忠勋违约或侵权——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法律之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皮轶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鸣论房屋二重买卖中先买受人的物权实现——以后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为视角的分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蒋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规律探寻——报告解读与实例剖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彬黄伟峰管辖权异议:实证考察与制度检讨——以L市两级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为样本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袁辉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汪世芳司法控制与当事人自治的制约与平衡——探寻破产管理人选任规则的完善路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晓燕论医疗特殊干预权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以《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陈歆从依法审判到案结事了——对当下中国实用主义司法哲学观的审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月秋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完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徐力英以“债”补“物”——论农村宅基地继承中债权理论的引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奚巧群二审基于法律适用改判的实证分析——以民事错案评判标准合理化为视角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申斌“迁就”向“固守”的转变——基层法院解决乡村社会民事纠纷司法策略新思考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项延永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怀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再思考——以回应司法实践现状和需求为切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发兴论行政规章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基于裁判文书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袁俊韬“老传统”与“新问题”: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以司法审判实践法律适用为视角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雅冰冲突与协调:行政机关事故认定书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厦门海事法院陈亚机动车恶意肇事的保险赔偿责任——以裁判为中心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光卓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甄别与责任承担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余秋萍农村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化——城乡法律思维差异下的人民法庭文化建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钟定德胡波警惕法官职业认同危机——以某法院法官职业认同调查情况为分析样本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翰朋李锋“随物赋形”与“不离其宗”——基于区域因素强化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路径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黄淑彬包忠荣法院文化:一个概念的澄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钟小凯离婚时人力资本的分割——一件博士调解离婚案例的启发与思考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贾莉刘思婷顾此,不可失彼——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与隐名共有人所有权保护的平衡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刘晓金罗超群司法确认程序之关系重构——以双方共同申请形式要件为视角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黄正光认真对待责任——对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反思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欲民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丁吉生各就各位:司法公信的价值回归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昃晶雯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孟祥刚程卫华代孕的夹缝求生——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进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刘强民王磊闫晓辉寻求正义的眼睛:论法官的思辨自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徐艳丽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司法过程中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炉安宏观中观微观:能动司法的平衡推进——以民事审判为视角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尹红国李平贵王东辉某省S市审委会制度运行实证探究——一个审委会秘书的观察与思考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继红政策导向型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历史与实证——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与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之比较(1980—2011)武汉海事法院吴良志比较与借鉴: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李莎莎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以Y市法院文化建设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车志平交强险与商业险竞合诉讼问题研究——以利益衡量为视角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朱晓勤论不动产登记纠纷中权利救济路径之选择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唐玲莉论民事诉讼中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适法性探讨与类型化划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熊洋沉默是“金”?——论标准中的专利默示许可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黄姝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肖芳送达的选择与选择的送达——基于五件民事案件送达的法社会学思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志伟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盎然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吴亦武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兼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加强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兰伍斐辩识与慎查:高息民间借贷的司法认定及规制——以839宗基层民间借贷纠纷为研究蓝本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凌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何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曹彦博弈与重构:走出业主自治内部纠纷之困——一种社群主义下的法经济学认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青商标共存问题研究——原理、比较与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蔡叶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困境和出路——以投入和产出为分析视角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钟尉函从撤诉到契约:论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的模式转型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谭炜杰职业法官发现法律之路——从疑案裁判个案到指导性案例的升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文当司法遭遇“围观”——论微博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回应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彩华“子弹式”解锁:民事审判效率改革之路径依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基层法院在转型社会中的角色回归——兼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邬耀广周强乱象与统一: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之实证分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练长仁矫正正义: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为研究视角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小迪劳动合同法:在自治和干预中走向和谐的路径选择——以最高院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为切入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淦华张华陈丹政策正义的司法保障——以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为视角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德敏从报复走向恢复——论刑事简易程序中和解制度的构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黎晓婷公正·效率·效果的博弈与共赢——以西部某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的选择和优化为着眼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刘蔚反思与构建:法院调解之中国式困境——以司法ADR导入民事审前程序为出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覃斯类型化调解机制初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麦青修正的法定“代理”行为——涉他效力模式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杨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苏灵艳论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实践困境与发展出路——以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视角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宁静论离婚知识产权分割机制的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钟锋盘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审理的思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勇曾令宏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的法官造法——司法能动的可能及限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李雨峰审视与重塑:待审批合同生效之障碍及克服——以《合同法》第44条的适用展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晋松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难题与破解——以合同法理论创新和“两权协同”为进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风险社会视野下民法的逻辑与经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难题的求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海昕水乳交融:法院文化建设问题研究——传统理念与为民司法在司法礼仪文化中的融合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蔡瑜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白冰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小锋文化互融与法院队伍之治——兼论中、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熊晓平夏宇郑强寿险保单权益强制执行实证研究——以完善利用寿险机制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为缘起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李欣证据僵局中的举证责任考量——以口头借贷之争的举证责任分配为视角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周力娜善意取得之善意时点问题——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回答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杨元忠浅析刑事庭审量刑辩论阶段——法官指示的构建与限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磊能动司法视野下与民意良性互动的选择与进路——以西部某市法院开展审判工作“五进”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活动为样本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京选司法之岛”与法制统一——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中级人民法院职能探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杜豫苏赵旭忠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反思——从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中得到的启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尔昕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限度——寻求藏区“赔命(血)价”习惯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衡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余慧玲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探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邢雪梅试论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刘利贤王建荣新疆兵团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王同明胡春红因侵权而犯罪: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新解——兼议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协调厦门大学姚毅奇蒋凌申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过滤判定国家法官学院罗胜华三等奖著作权共有与必要共同诉讼之契合——以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曹丽萍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魏玮善意取得:从物权法到公司法——论善意取得在公司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刘泽宇法院“案多人少”之应对的实用主义考量——兼论现实情境下司法供求关系的平衡路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王罗颐苏微缺席审判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以事实认定为重点的实证展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孙铭溪谈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不足、适用及改善——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赵长新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博弈与双赢——以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的缺位为视角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王柏东张守国程立胜任素质理论视阙下基层法院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评析与完善——以宋鱼水、陈燕萍先进事迹为视角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李洛云基层法院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构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关键词检索”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雷艳珍过错责任的回归——《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十二条之体系解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钱天彤纵横捭阖:医患纠纷规定的冲突与统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韩津和张宝霞认同与回应:强制执行法的实践品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高生林王晶父业子承的障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古晓爱悖动现象的无常拷问与司法规律的适时扬弃。
自由的权力与制衡

自由的权力与制衡自由是人类追求的一种非常特殊而宝贵的价值。
作为一个高中生,我对自由的权力与制衡这一主题特别感兴趣。
自由并非无拘无束的状态,它需要权力与制衡之间的动态平衡来实现。
本文将从自由权力的内涵、制衡的作用以及权力滥用的防范措施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自由权力的内涵包含了个人自由与公共自由。
个人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所为和所不为的权力,能够在法律的限制下追求自己的目标和幸福。
公共自由则是指人们在集体活动中享有的自由权力,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自由权力的核心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它是人类尊严的体现。
其次,在实现自由权力的过程中,制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衡是通过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来限制权力的滥用,确保个人和社会的自由得以实现。
在政治领域,三权分立是一种重要的制衡机制。
行政、立法和司法这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衡、相互制约,确保不会有一个权力机关过于强大而滥用权力。
除了三权分立外,宪法的设立以及独立的反腐败机构等也是实现制衡的重要手段。
然而,权力的滥用往往是制衡机制的挑战。
权力滥用可能导致个人权利的侵害,甚至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和不公。
为了防范权力滥用,我们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制约机制。
首先,透明度是防范权力滥用的关键。
政府应公开其行政、财政的信息,让民众有权利监督和参与,从而有效制约权力的过度扩张。
其次,司法独立是重要的制衡机制之一。
独立的司法可以独立、公正地审理权力滥用案件,保护公民权益,确保公共权力不被滥用。
总之,自由的权力与制衡是保障社会正义和个人尊严的重要基石。
在实现自由的权力时,我们应重视个人自由和公共自由的平衡,通过制衡机制来防范权力滥用。
唯有在权力与制衡之间的动态平衡中,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自由和公正。
希望未来能够在权力与制衡的基础上,建设一个更加自由、公正的社会。
(字数: 1003字)。
获奖论文名单: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

作者
贲丹丹 林腾龙
单位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失衡到平衡: 行政再审启动模式的反思与重构——以行政 诉权保障为切入点 刑事案例指导中的区别技术研究 ——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角度出发 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与司法公信力 法律不确定背后的理性选择——民意干预司法现象的经济 学解读 专门法庭的法律构造与机构建制
张洪涛
东南大学法学院
张晓雷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赵婵娟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赵艳霞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元松 钟普林 汪勇钢 陈伟君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 审判权对侦查权之规制探析——以对侦查权在调查取证中 的不规范行使之规制为研究对象 三中级人 民法院课 题组 司法正在过大关——基于一次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的判断 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求解——正当程序视野下社区矫正 的文本解读与现实反思 周 赟 厦门大学法学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郭
晶
北京大学法学院
黄辉明 桂万先 姜 涛
江苏省委党校;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姜福东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李亚凝
厦门大学法学院
1
模式与路径:新媒体时代下司法公正传播问题研究 ——几个传播学理论的实践运用 自媒体时代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的关系研究——通过 对“意见领袖”微博的实证分析 疑难案件的司法过程——“以理找法”逆向裁判思维初探
兰世民 黎 军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杨文滔 李 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主体制度设置研究 ——以十一家试点法院试行情况为分析样本
刑法重点、难点辨析(六)缩小解释、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1)以⽂理解释得出的条⽂含义为基准,如果得出较⼩(较窄)含义的,是缩⼩解释,也称限缩解释;得出较⼤(较⼴)含义的,是扩⼤解释,也称扩张解释。
例: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员⾮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这⼀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A.补正解释B.当然解释C.反对解释D.缩⼩解释 ——答案:D。
因为“情报”含义宽泛,有公开不公开的、重要和不重要的等等,给该条之“情报”加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未公开”等限制,缩⼩了其范围,所以是缩⼩解释。
类似如:“对累犯以及因杀⼈、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性犯罪中的⼀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不得假释”。
该解释将因“暴⼒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释,限定为“⼀罪”被判10年以上,也属于缩⼩解释。
(2)扩⼤解释是相对于条⽂的字⾯含义⽽⾔,其真实的含义应该⼤⼀点。
例:破坏交通⼯具罪的对象是“⽕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解释其中的“汽车”包括⼤型的拖拉机,就有所扩⼤,但仍是汽车可以包含的范围。
(3)类推解释,是指把刑法条⽂字⾯含义扩⼤解释到包含“相类似”的事物。
⽆论对字⾯含义作扩⼤或缩⼩的解释,仍然能与字⾯含义保持同⼀性质,没有脱离字⾯含义。
⽽类推解释则过分超出了字⾯含义,仅具有“类似性”⽽不具有“同⼀性”。
例:强制猥亵、侮辱妇⼥罪的对象是“妇⼥”,如果根据男⼈与妇⼥都属于“⼈类”的类似性,解释为包括“男⼈”就属于类推解释,将该条适⽤于对男⼈的性侵犯就是类推适⽤,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将故意杀⼈罪中的“⼈”解释为“精神正常的⼈”,属于缩⼩解释,且属于不适当的缩⼩解释。
司法裁量权与争议解决

03
目前对法官行使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容易导致裁量权
的滥用和误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裁量标准
制定详细的裁量基准
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 为法官提供具体的裁量指引,减少裁 量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明确裁量的范围和限度
合理界定法官行使裁量权的边界,防 止裁量权的过度扩张和滥用。
弥补法律漏洞
当法律存在漏洞或模糊不 清时,法官可以运用司法 裁量权,对案件进行合理 裁决,维护社会公正。
统一法律适用
通过司法裁量权,法官可 以对类似案件进行统一裁 量,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性和稳定性。
司法裁量权的范围与限制
范围
司法裁量权适用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涉及案件的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和程序处理等方面。
争议解决的程序
争议解决的程序一般包括受理、调查、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环节,具体程序因不 同类型的争议而有所不同。
争议解决机制的优缺点
优点
争议解决机制能够提供多种解决方式,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 求;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能够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 理性;能够降低社会成本和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缺点
争议解决机制可能存在程序繁琐、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 处理结果可能受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 定的不确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当事人的 期望和要求。
仲裁程序协助
在仲裁程序中,法官可以协助仲裁 庭进行调查取证、保全措施等程序 性工作,为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提 供支持和保障。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04
司法裁量权与争议解决的互动关系
司法裁量权对争议解决的影响
第十三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拟获奖论文名单

福州大学法学院
乡村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
杨西多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法》第167条对股权买卖之准用
杨旭
清华大学法学院
法官惩戒语境下案件评查机制的检视、反思与优化
于晓君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可接受性论证:行政裁量的治理新机制
余煜刚
广州大学法学院
新时代党规国法有机统一的内涵及其实现
曾明生
曹明德
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行政权管理权与省级统管的实证研究
陈建华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冲突功能论视角下新时代公共事件应对策略研究
陈墨
武汉大学法学院
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治理逻辑与刑法转向——基于人工智能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类型差异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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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个人信息保护权利模式的中国进路
程关松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与责任清单的功能实现
刘启川
东南大学法学院
法定纳用私人的法理界限
马丽
国家行政学学院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法学之三大要领
马荣春
扬州大学法学院
法院知识治理的裂缝与弥合——基于预备法官培训的实证研究
彭世理
卢安林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裁判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彭中礼
中南大学法学院
成都两级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改革之实证考察
施志源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从“北雁云依案”看“姓名决定权”与社会公序的价值冲突
宋天一
陈光斌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调判分离还是调判结合:法院调解的中国图景
王聪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科技在秩序行政中的适用空间——论“网约车”利益博弈与司法救济之路径破解
论司法公正

浅谈司法公正王莹内容提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是否公正一直是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司法公正的本质。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更是人类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却又是一个复杂、艰苦探索的过程。
另外,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然而在现实当中,我们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对其获得深刻地理解。
因此,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的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引言:我国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而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不管是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
然而,纵观人类历史,为了解开这谜一样的难题,有无数杰出的思想家绞尽脑汁、耗尽心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这种难题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不足,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地揭示、理性的对待司法公正的本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目前,司法公正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因此,只有明确了司法公正的意义,才能从更深层次的了解、剖析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如果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
所以,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与司法权司法是国家法律生活最基本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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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开的扩张与限制(一)内容提要:在现代社会,司法公开是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的,并有其积极的社会功能。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不够全面,现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较为粗陋,在某些方面公开不够,在某些方面则限制不够。
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过程中,为实现司法公开的价值目标,发挥其社会功能,并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一方面要求司法公开的实质内容进一步扩张,另一方面亦要求司法公开在某些方面作进一步限制。
主题词:司法公开内容扩张限制司法公开即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确认了此项原则,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各界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仍是不够全面的,现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较为粗陋,而且,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即使是现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也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与落实,故而损害了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开的社会功能的发挥。
因此,完善和落实司法公开原则是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今后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确定为“落实审判公开原则”。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公开的范围有多广,司法公开应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等问题,必须从理论上进一步予以澄清。
本文着重从民事司法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司法公开的扩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简单,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司法公开的内容仅被理解为两项:一是对群众公开,除了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告判决;二是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将案情公诸于众1].实践中司法公开亦存在许多问题,如公开审判只强调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报道等,从而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2]司法公开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公开的范围应有多广,理论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
有学者指出,审判公开的具体内容,概括起来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半公开,即指仅仅将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予以公开,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则不对外公开,不仅会议应是秘密进行的,而且会议中的分歧意见也不对外泄露:另一种是彻底公开,即指不仅审理案件的过程及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对实行会议制的案件,评议过程中的少数意见也应在判决书中写明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公开。
3]笔者认为,司法公开只强调对群众及社会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样尚不能有效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不能有效地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
因此,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进一步扩张。
具体来讲,司法公开应当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和形式意义上的公开。
前者表现为庭审过程中的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庭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后者表现为案件的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
(一)案件之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公开。
法庭审理的过程主要就是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法庭审理的过程公开就是要求举证、质证、认证公开。
具体包括:第一,举证公开。
所有证据材料,无论是经过庭前交换的证据材料,还是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抑或是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都要在公开的法庭上出示,以便让当事人双方质证,这就是举证公开。
第二,质证公开。
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通过听取、核对、辨认等方式,对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情况进行发问、质问的活动。
原则上,所有的证据材料都要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公开质证,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但是基于证人证言之特殊性,如果当特定的旁听人在场而证人不能充分陈述时,在该证人作证时,法院得命令该旁听人退出法庭。
当然,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席审判规定,缺席审判的案件,法庭可以询问到庭的当事人一方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证。
即使在一方缺席而无法进行质证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将未到庭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法院自己收集的证据材料向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公开出示,并征求其意见。
第三,认证公开。
认证是指在证据材料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以后,审判人员通过分析判断,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而确认其为本案证据的诉讼活动。
认证公开既要公开认证的结果,又要公开认证的理由,即为什么有的证据材料被认定为证据,而有的证据材料则不能被认定为证据,都要分别说明理由。
(二)庭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
从广泛意义上讲,心证是指法官就系争事件所得到或所形成的印象、认识、判断或评价。
4]心证公开就是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自其阅读起诉状之时起)所形成的心征,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披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
5]心证公开实际上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方式。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联恭先生在1980年12月7日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三次研讨会上所作的题为“突袭性裁判”的主题报告中提出了心证公开的观点,他指出,以心证公开为内容的信赖程序是防止突袭性裁判之必要程序。
近年来,台湾“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员会”已将适时公开心征以发生突袭性裁判,列为改革司法裁判之方案。
事实上,早在1967年德国司图加特地方法院Bender审判长就创造了心证公开的审理方式,即在判决前公开合议庭之心证,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6]邱联恭先生认为,心证公开具有如下功能:其一,使当事人(律师)适时预测形成心证之过程及结果,以表明对法院判断之信服度,并提出充分之攻击防御方法或陈述意见,促使法院及时治愈或补全隐存于判断过程中的廖误或不完全。
其二,使法院能检点其一度达成之判断活动,籍以彻底防止发生“发现真实的突袭”及“促进诉讼的突袭”,并确认当事人对法律家(法官及律师)活动之信赖度,以排除阻碍树立裁判威信的原因。
其三,使当事人可不必仍处于暗中摸索法官之判断过程,而从事主张及举证活动之境遇,籍以缓和或排除辩论主义之僵化现象。
其四,使当事人(律师)在某种限度内可介入于包括形成心证活动在内之法院判断过程,以促成自由心证主义运用之健全化。
其五,赋予当事人衡量其实体上利益与程序上利益之机会,不但无损于法官之中立性,如从公开心证是属“博得信赖之活动”来看,毋宁说其为中立性之贯彻。
7]笔者认为,心证公开的做法是颇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我国现行的庭审过程中,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以后,合议庭进行秘密评议,评议完以后,合议庭回到法庭,宣布评议结果,而评议结果一旦宣布,即使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无论是当事人发现的,还是法院自己发现的),法院也只能按照宣布了的评议结果下判决书,当事人不服的,只能通过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的错误;如果当事人本上诉,那么法院只能等到判决书生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与“心证公开”的做法相比,这种做法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审判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司法效率价值的实现。
因此,在法官最终的判决结果作出之前,将法官在评议过程中所形成的初步意见包括对事实认定的看法和法律适用的看法即经过合议庭初步会议所形成之初步心证的内容,先向当事人双方予以适当公开,即将现行审判实务中的合议庭当庭宣布的“评议结果”视为法官初步形成的心证,允许当事人双方对法院会议的初步结果发表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再对案件进行最终的评议,则可以修正其以前所形成的心证。
这将使法院的判决更加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同时,能使当事人充分地参与案件的审判活动,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当然,这种心证公开的积极作用的发挥,需要有相关制度的配套,如要有失权制度,否则容易造成诉讼拖沓。
(三)判决公开。
判决公开从形式上来说,就是指判决公开宣告,即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都应当公开宣告。
就内容实质来说,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以及判决结果公开。
其一,判决理由公开。
判决的理由主要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
当今,各国法律对判决是否要说明理由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1948年的意大利《宪法》第111条、1921年修订的比利时《宪法》第97条明确要求一切司法判决都必须写明理由;《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55条规定,判决应当说明理由;《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13条规定,判决书应记载裁判理由,在裁判理由项下,应简略地、扼要地记载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论据。
但在德国,判决理由的公开也不是绝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13条之一规定,如果当事人至迟于言词辩论终结后的第二天就表示不必要记载事实和裁判理由,并且肯定对判决不会提起上诉时,判决可以不记载事实和裁判理由。
英国、加拿大的司法判决并不要求必须写明理由;美国法院的判决通常也不要求写明理由,但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书则要附具理由。
《欧洲人权公约》并不要求司法判决必须写明理由,然而,欧洲委员会反复重申,判决没有载明理由可能表明侵犯了公平、公正审理之保障,尤其是上诉审作出的判决更是如此。
8]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
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判决书的内容一直仅为事实陈述、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很少记载判决理由。
为保证司法公开,这一现状必须改变,对于通过审判程序所作出的判决,应当附具判决理由。
当代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达维德指出,“对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这个原则(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一原则,笔者注)是反对专断的保证,也许还是作出深思熟虑判决的保证。
”9]笔者认为,公开判决理由有三大功能,一是让当事人明白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赢者赢得有理,输者输得服气,不仅如此,公开判决理由也是尊重当事人之听审权的表现,对说理充分、恰当的判决,当事人容易接受;二是让社会公众认可这样的判决;三是让上诉法院在审理时节省时间和精力。
其二,适用法律公开。
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要公开,这既是现代司法依法判决原则的内在要求,又是司法公开的内在要求。
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通常来说就是要公开判决所适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笼统地说某某实体法。
只有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当事人才可能在对适用的法律不服时提起上诉。
其三,判决结果公开。
判决结果是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以及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作的具体判定,判决结果公开是判决公开的固有内容。
在会议制情况下,判决结果是按照多数法官的评议结果确定的,在对判决结果的评议时难免会存在不同于多数法官意见的少数法官的意见,那么,这种少数法官的意见是否应当公开,即在判决书中写明呢?各国的做法不一样,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对少数法官的意见进行保密,将他们的意见记入笔录,不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