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涌案件看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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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3篇)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5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涌死刑。

刘涌,原系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沈阳新世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其犯罪行为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多个罪名。

刘涌案件因其涉及地方保护主义、黑恶势力、司法腐败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分析1.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刘涌案件暴露出当时我国一些地方存在严重的保护主义倾向。

刘涌在沈阳经营新世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期间,与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等关系密切。

这使得他在经营过程中享有特权,甚至可以为所欲为。

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法律的公正执行,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2. 黑恶势力问题刘涌案件揭示了黑恶势力对社会的危害。

刘涌通过暴力手段,涉足多个领域,垄断市场,欺压百姓。

黑恶势力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司法腐败问题刘涌案件反映出司法腐败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利用关系,试图干扰司法公正。

尽管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但这一案件也暴露出司法体制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

三、法律意义及启示1. 强化法治观念刘涌案件警示我们,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

只有强化法治观念,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要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 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刘涌案件表明,地方保护主义是法治建设的严重障碍。

我们要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腐败问题,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3. 打击黑恶势力黑恶势力是法治社会的毒瘤。

我们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4. 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刘涌案件反映出司法体制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

经典法律案例演讲(3篇)

经典法律案例演讲(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深刻的法律问题——法律与人性的较量。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比“刘涌案”更能引发我们思考的案例了。

接下来,我将从案件背景、法律分析、社会影响等方面,对“刘涌案”进行详细剖析。

一、案件背景“刘涌案”发生在2000年,被告人刘涌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其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而是受他人指使行事。

然而,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刘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并依法判处其死刑。

二、法律分析1.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刘涌案”中,法院认定刘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这一罪名要求被告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二是具有明确的组织纪律;三是具有明确的组织目标;四是具有违法犯罪活动。

刘涌在案件中组织、领导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众多,活动范围广泛,涉及多个领域。

此外,刘涌还制定了严格的组织纪律,对成员进行严密控制。

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刘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故意伤害罪“刘涌案”中,刘涌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在案件中,刘涌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

这一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3. 非法经营罪此外,刘涌还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案件中,刘涌非法经营烟草,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

三、社会影响“刘涌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一案件不仅揭示了法律与人性的较量,还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道德、人性的思考。

1. 法律与人性的较量在“刘涌案”中,刘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和道德。

法律经典案件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刘涌涉黑案件。

刘涌,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镇兴隆村人,涉黑犯罪团伙头目。

自1992年以来,刘涌通过暴力手段垄断盘锦市的出租车、砖厂等行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2000年5月,刘涌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审理1. 一审2000年5月,兴隆台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刘涌涉黑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 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涌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刘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涌案进行了复核。

复核认为,刘涌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刘涌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刘涌团伙通过暴力手段垄断盘锦市的出租车、砖厂等行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2. 犯罪手段刘涌团伙采用暴力、威胁、强迫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如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杀人、抢劫、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窝藏、妨害作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毒品等。

论网络舆论监督

论网络舆论监督

论网络舆论监督内容提要: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包括政治生活方式。

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们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其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2003年,沈阳刘涌涉黑犯罪团伙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一波三折,引起了一场轰动全国的网上大讨论。

虽然此案已告终结,但它造成的舆论效应却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迪。

在刘涌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充分表达了全国人民严惩黑社会犯罪的鲜明意愿,最终导致了最高法院对刘涌案件的再审。

所谓“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

“互联网”成为民意表达的最佳手段。

一、从刘涌案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意义1、民意得到了真实、充分的表达。

刘涌涉黑犯罪集团案堪称建国以来罕见。

众所周知,黑社会犯罪危害之严重非其他犯罪所能比拟,为各国政府之大患。

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虽刚起步不久,但来势凶猛,国家对此已经确定了“露头就打,从重从快处罚”的方针,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深得民心的举措。

刘涌集团危害一方十几年,终于绳之以法,自然为国人瞩目。

当辽宁省高院以含糊其辞、“莫须有”的理由将刘涌死刑的一审判决改为死缓,尤其是部分“知名教授”违背民意、以权威面目书面干预审判活动的曝光,激起了国人的愤怒,引发民众投入一场空前的大讨论。

在这场大讨论中,爱憎分明的人民意志得到充分表达:①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首恶必须严惩,决不允许假借“人道、人权”姑息养奸;尽管个别“权威”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并不是很严重的罪,这样的案件到了美国可能判无罪,不是判死缓的问题云云[注],但人民不信邪,他们知道孰轻孰重,他们更不会用美国的法律来断中国的案子。

法律经典案例讨论(3篇)

法律经典案例讨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刘涌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极具争议的案件,该案于2003年首次开庭审理,经过多次审理和上诉,最终于2004年3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涌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成为法律界探讨法治、人权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案例。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关于刘涌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争议在刘涌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刘涌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刘涌的行为不足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这一争议焦点涉及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标准和适用问题。

2. 关于刘涌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争议刘涌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刘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一争议焦点涉及到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

3. 关于刘涌量刑的争议在刘涌案中,一审法院判处刘涌死刑,而二审法院则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一争议焦点涉及到对刘涌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法律思考1.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标准刘涌案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存在争议,这提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特征,确保司法公正。

2.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刘涌案中,关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争议,提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标准。

法律正义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正义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旨在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经典案例展现了法律正义的力量。

本文将以“刘涌案”为例,分析法律正义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以期对法律正义的认识和追求有所启示。

二、案情简介2000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某公司经理刘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抓获。

经查,刘涌曾因琐事多次殴打他人,其中一次将一名无辜男子打成重伤,致其死亡。

案件发生后,刘涌及其家属通过多种手段干扰司法公正,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2003年,此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刘涌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正义的体现(1)依法惩治犯罪刘涌案中,法院依法审理,对刘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这体现了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即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保障人权在刘涌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刘涌及其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提出上诉和申诉,但均未改变法院的判决。

这表明我国法律体系在维护人权方面具有较高水平。

(3)司法公正刘涌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进行,没有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这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案件反思(1)法治观念的普及刘涌案的发生,反映出我国法治观念在部分地区尚未深入人心。

要实现法律正义,必须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刘涌案中,刘涌及其家属多次干扰司法公正,暴露出我国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

为此,应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执法严明的必要性刘涌案的发生,再次证明执法严明的重要性。

要实现法律正义,必须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结论刘涌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经典案例,它展现了法律正义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

通过分析此案,我们可以认识到法律正义的重要性,以及实现法律正义所面临的挑战。

学习和刘涌事件心得体会

学习和刘涌事件心得体会

学习和刘涌事件心得体会
体会一:法律反映民意刘涌能够被提审,公众的意见起了极大作用。

司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法官对民意的尊重不是直接把多数民众对个案的意见移植到裁判中,司法过程中也不允许对各种可能的裁判事先进行民意测验。

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并接受民众对于法官是否严格执法的监督,才是法官对民意最好的尊重。

刘涌一案的提审充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用自己的行动体现对民意的尊重。

体会二:维护司法权威司法的权威,首先来自司法的公正,司法的权威也来自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而法律的权威又是通过案件的判决一步步积累起来的。

刘涌案曾一度使人们对司法产生某种怀疑,但从刘涌被提审的事实,人们能看到我国的司法是敢于从容面对公众的监督和追问的,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体会三:网络时代对司法的影响刘涌案提审,网络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过去有了事情总是找媒体,而在网络时代,在网上畅所欲言体现了民众对权威机构的一种评判,在网络上对司法机关的评判则从某一方面体现一种社会的声音。

刘涌案件法律适用(2篇)

刘涌案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刘涌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分析以及启示等方面对刘涌案件进行探讨。

二、案件背景刘涌,原系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大代表、铁西区副区长,后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刘涌及其团伙在沈阳地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暴力、恐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三、法律适用分析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涌团伙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刘涌团伙犯罪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包括暴力、威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

在本案中,刘涌团伙的行为涉及暴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依法应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刘涌团伙犯罪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刘涌团伙犯罪行为严重,涉及多个犯罪事实,依法应被从重处罚。

4.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在刘涌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

例如,对于刘涌团伙成员的量刑问题,部分专家认为应当从重处罚,但也有观点认为应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进行综合考量。

此外,对于刘涌团伙所涉及的非法所得,如何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也存在争议。

四、启示1.加强法律适用研究,提高法官素质刘涌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应加强法律适用研究,提高法官素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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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涌案件看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第一刘涌案引发的思考
•正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维护公众知情权——坚信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
第二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内涵和关系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关系
•动态的平衡关系。

•舆论监督不当,则形成冲突;监督得当,有利于实现阳光下的审判,推动司法进步。

•两者最终的价值立足点是一致的——促进司法公正,社会公正。

•注:公开审判原则;建立相应制度
第三舆论监督的优点
•对抗上级法院,其他公权机关
•法官真正具有法律与职业素养所要求的独立性,则不会影响独立
第四近期动态
•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要求加强对司法的监督。

•十七大报告: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

第五案情链接
•孙志刚案件
•湖北女教师黄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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