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始末
体现法律至上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原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大代表、盘锦市兴隆台区鑫达集团董事长,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00年3月24日被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0年12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案件经过刘涌涉黑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据调查,刘涌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便纠集一批地痞流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了盘锦市兴隆台区的砂石市场、出租车市场、客运市场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刘涌的犯罪团伙还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妨害公务等多项犯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种种辩护意见,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至上,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定罪量刑。
三、法律至上的体现1.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收集、审查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证据面前,刘涌及其同案犯无法抵赖罪行,最终被依法定罪。
2. 依法定罪,公正审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涌及其同案犯进行了公正审判。
刘涌被依法认定为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3. 程序合法,保障人权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4. 法律权威,震慑犯罪刘涌涉黑案的审理,充分展示了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
该案的处理,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大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四、案例分析刘涌涉黑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至上案例。
经典法律案件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刘涌,辽宁铁岭人,曾担任铁岭市西丰县县长、铁岭市人大副主任等职务。
2000年,刘涌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等罪名被起诉。
2003年5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焦点刘涌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以下是案件中的几个焦点问题: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一个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2. 刘涌个人罪行的认定:刘涌在担任公职期间,涉嫌多项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
如何准确认定其个人罪行,是本案的另一焦点。
3. 死刑适用的合理性:在刘涌案中,关于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方面,刘涌涉嫌多项严重犯罪,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另一方面,刘涌在担任公职期间,也曾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
三、案件解析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本案中,法院根据刘涌及其组织的犯罪事实,认定其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具体体现在:刘涌及其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法律经典案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提出上诉。
2001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案件概述刘涌,辽宁省沈阳市人,原沈阳中院副院长。
1999年5月,刘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涉嫌犯罪的事实被一一查证属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涌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三、案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刘涌在1999年5月,因个人恩怨,指使他人杀害一名无辜男子。
此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故意伤害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聚众斗殴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影响法制进程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铁岭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涌被抓获。
此案牵涉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
案件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二、案件过程1. 初审阶段刘涌案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上诉阶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决定改判刘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刘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刘涌在案件中的恶劣影响,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性,决定发回重审。
4. 重审阶段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重审。
重审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再上诉阶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再上诉审理。
再上诉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决定改判刘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 最高人民法院再复核阶段刘涌不服再审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刘涌在案件中的恶劣影响,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性,决定发回重审。
7. 最终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最终审理。
刘涌案始末

2000年7月14日,当刘涌被从黑龙江省黑河市押回沈阳后,杨局 长就接到了当时任沈阳市市长的慕绥新电话:刘涌的案子能立住吗, 我听社会上说你们严刑拷打逼供,给他毒品,还让他做老虎凳。杨 局长立即予以否认,并对慕绥新说:刘涌的案子铁证如山。
对于这些造谣和攻击,杨加林局长都一笑了之。他深知打黑有
风险,但也正是这种风险、这种被否认的工作,也煅炼了他意志, 磨练了沈阳公安队伍。事实再一次证明,沈阳公安经受住了一次考 验。
回顾历时近两年的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杨加林局长不无感
慨地说:刘涌团伙的成功打掉,直至今天的正义审判,都体现了法 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公安机关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的正确性。 在这个事情上,沈阳公安是经得住考验的,从最初的秘密调查,到 选出专案力量,到最后出色地完成任务,都证明了这一点。
为办理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沈阳市公安局专门选拔了200多 名民警,这需要经费。但就当沈阳市公安局向市政府申请50万元专 案办案经费时,却遭到了慕的拒绝。慕的态度由暧昧转变为公开: 对公安局打击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表示不满。
与刘涌关系密切的原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在沈阳警方开始
抓捕刘涌的第二天,就将电话打到杨加林的家中,但当时杨加林不 在家中,刘又将电话打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得知杨的手机 号码后,直接与杨接通了电话,要约杨见面聊聊,其“探风”的意 图已很明确。被杨加林拒绝后,刘就开始利用职权,对公安方面做 手脚,以干扰警方办理刘涌一案。在刘涌团伙被关押的近2年时间 里,杨加林局长成了刘家代理人眼中的靶心,围绕杨加林的各种谣 言从未停止过。
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第一篇: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提纲一、沈阳刘涌黑帮发展过程及主要犯罪事实二、2002年4月17日:“黑道霸主”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三、2003年8月15日:沈阳刘涌案终审刘涌改判死缓四、社会各界对刘涌改判死缓反应强烈五、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从一审被判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到再审被判死刑,刘涌案一直为世人关注。
此案终以刘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而结案,这一判决维护了司法权威,显示了中国加大“严打”力度,打击黑恶势力,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全力维护稳定的决心。
第二篇:广西百色城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审判始末跨世纪的正义审判——广西百色城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审判始末作者陈承保(2008年8月21日)2000年12月22日早晨,冷风袭人,白雾弥漫,因“百色起义”闻名天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百色市(原为县级市,现为百色市右江区)城区安静而紧张,全国各地100多名记者和数千名当地群众云集到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的跨世纪惊天大案——丁旭等33人抢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列案大案。
主要案情1994年5月12日,被告人丁旭、陆忠灵、黄杰等人从湾仔偷渡到澳门,持枪冲进钻石赌场,一边开枪扫射,一边疯狂抢劫,将赌场总值港币3700多万元筹码抢劫一空。
此前丁旭已经两次到澳门抢劫商业银行和赌场。
1995年8月,被告人周寿南伙同简建民在百色饭店开设“桑拿健身中心”,组织、容留妇女卖淫、聚众赌博、敲诈勒索,并与丁旭、陆忠灵、苏蔚宣等人合伙开办“百色饭店娱乐总汇”,公开聚众赌博,从而形成了周寿南、丁旭为首,陆忠灵、黄杰、苏蔚宣、李富强、黄海斌等赌场股东为骨干,有10多名赌场管理人员为成员的犯罪集团。
这个犯罪集团组织严密,从头目到喽罗,分为3个层次,呈“金字塔”型。
周寿南在犯罪集团中以“公司经理”身份把持最高领导权,全权决定集团的内外事务;丁旭是大管家,以主任身份管理集团内部事务。
令人印象深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黑帮”涉黑案件。
此案涉及黑帮头目刘涌,他不仅涉足黑帮势力,还涉及贩毒、洗钱、故意伤害等罪行。
案件牵涉到多人,其中既有普通市民,也有政府官员,甚至涉及到军队。
刘涌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
二、案件过程1. 案件曝光2000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涌涉嫌涉黑。
随后,沈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刘涌进行侦查。
经过调查,专案组掌握了刘涌的大量犯罪证据。
2. 逮捕刘涌2000年7月,刘涌被公安机关逮捕。
随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涌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起诉。
3. 法庭审理2000年12月,刘涌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刘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上诉与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5. 判决执行2003年8月,刘涌被执行死刑,结束了其罪恶的一生。
三、案件影响1. 社会震动刘涌案曝光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
此案涉及黑帮势力、政府官员、军队等多方面,暴露了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刘涌案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
2. 法律完善刘涌案促使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改革。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刑罚力度。
3. 社会风气改善刘涌案的发生,使得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治安问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中国典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刘涌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该案于2003年在中国辽宁省铁岭市发生,涉及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在中国乃至国际上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案例。
二、案件概述2003年2月,辽宁省铁岭市某企业老板刘涌因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雇请杀手对其竞争对手进行报复。
杀手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将竞争对手的亲属误认为是目标,将其杀害。
此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刘涌抓获。
三、案件审理该案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涌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请求从轻处罚。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在一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刘涌及其辩护人再次提出刘涌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然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刘涌故意杀人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刘涌的行为进行了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2. 司法公正在刘涌故意杀人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自首和赔偿等情节,但法院依然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的坚定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 社会影响刘涌故意杀人案的发生和审理,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不仅揭示了社会矛盾和法治建设的不足,也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通过此案,我国司法机关向全社会传递了法治精神,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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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始末刘涌主要犯罪事实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995年末,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购物中心。
2.1997年4月21日,带人为别人出面说和,殴打并扎伤一人。
3.1997年8月7日,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4.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人。
5.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试衣镜。
8.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打砸办公物品。
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12.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棚鸣放一枪。
13.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14.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孙岩。
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18.1997年11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
1997年3月再送20万人民币。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2万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秀1万元。
20.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1.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
1999年5月,又送2万美金。
22.1999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币5万元,2000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3.1999年10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面镜子;1999年11月,送三星800手机一部;2000年春节前,送2万美元;2000年2月,又送人民币3万元。
二、故意伤害罪。
1.1989年9月11日,率宋健飞等暴打宁勇。
2.1991年7月15日,持火枪打伤时装店业主佟俊森。
3.1992年7月,唆使手下枪伤孙树鹏。
4.1992年10月,率手下砍伤张绍波,并枪伤民警刘宝贵。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和小口径运动枪弹八发。
背景2002年4月17日,沈阳市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的22名被告,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一审宣判,刘涌被宣判死刑。
在此案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
领导沈阳公安民警,成功打掉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世人有目共睹,但作为公安局长的杨加林,在这两年间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却极少为外人所知道。
2000年7月14日,当刘涌被从黑龙江省黑河市押回沈阳后,杨局长就接到了当时任沈阳市市长的慕绥新电话:刘涌的案子能立住吗,我听社会上说你们严刑拷打逼供,给他毒品,还让他做老虎凳。
杨局长立即予以否认,并对慕绥新说:刘涌的案子铁证如山。
为办理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沈阳市公安局专门选拔了200多名民警,这需要经费。
但就当沈阳市公安局向市政府申请50万元专案办案经费时,却遭到了慕的拒绝。
慕的态度由暧昧转变为公开:对公安局打击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表示不满。
与刘涌关系密切的原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在沈阳警方开始抓捕刘涌的第二天,就将电话打到杨加林的家中,但当时杨加林不在家中,刘又将电话打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得知杨的手机号码后,直接与杨接通了电话,要约杨见面聊聊,其“探风”的意图已很明确。
被杨加林拒绝后,刘就开始利用职权,对公安方面做手脚,以干扰警方办理刘涌一案。
在刘涌团伙被关押的近2年时间里,杨加林局长成了刘家代理人眼中的靶心,围绕杨加林的各种谣言从未停止过。
首先是刘家人到处喊“冤”,并向公安部、中纪委、各级人大、新闻媒体等处寄控告信,反映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公报私仇”报复刘涌,并指使民警对刘涌进行刑讯逼供。
在喊“冤”的同时,刘家还相信“金钱是万能的”,到处找人说情,并不时地放出口风:刘涌可以保命了。
2001年11月,刘涌的家人到铁岭某看守所给刘涌送衣服,其中就夹着一个字条:放心,事已见成效。
企图为刘涌对抗政府鼓劲,但却被细心的民警搜了出来。
与此同时,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人也多次在不同场合,对沈阳警方办理刘涌一案表示非议。
甚至在专案组从刘涌口中审出其曾向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行贿数十万美金后,杨加林局长到北京向中纪委汇报相关的细节情况,说成是杨加林拿着25个“黑名单”,到北京告黑状。
而每次杨加林出差到北京,沈阳市就会传出“杨加林被双规了”的消息。
还有一些干部竟说杨加林办理刘涌案是“踢开党委闹革命”、是“将矛头指向市委、市政府”等等。
对于这些造谣和攻击,杨加林局长都一笑了之。
他深知打黑有风险,但也正是这种风险、这种被否认的工作,也煅炼了他意志,磨练了沈阳公安队伍。
事实再一次证明,沈阳公安经受住了一次考验。
回顾历时近两年的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杨加林局长不无感慨地说:刘涌团伙的成功打掉,直至今天的正义审判,都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公安机关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的正确性。
在这个事情上,沈阳公安是经得住考验的,从最初的秘密调查,到选出专案力量,到最后出色地完成任务,都证明了这一点。
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刘涌在他“辉煌”的“黄金时代”,有着“灿烂”的政治身份。
在他那“耀目”的名片上,一溜儿排着10个头衔,都用数字标上号,第一个就是“人大代表”。
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上头有“优质”的“保护伞”。
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2个人:原沈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构筑自己的“保护伞”,以免烈日曝晒和暴雨淋头,而可以在伞下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凭现在“黑老大”的基本智商和基本能力,都是能够想得到、办得到的。
但能够把“保护伞”彻底“家庭化”,使这把“伞”真正“游动”起来,如影随形,走到家里撑到家里,跑到外边跟到外边,不像一个亭子死矗在那里,则是刘涌的杰作。
干爹、干妈、姘头,撑就了刘涌“保护伞”的3根“钢质骨架”,色彩斑斓,牢靠得很,十分好用、受用、耐用。
“保护伞”“家庭化”,暗箱操作就更加方便。
他们门一关,就“家天下”,很不幸,选区的选民都成了“门外汉”。
能够当上“人大代表”,本来是要有群众基础,选区的选民才会投你的票。
刘涌深谙“群众路线”难走、“上层路线”好办之道,于是致力于打造“保护伞”。
据调查,刘涌当时是由和平区劳动局党总支“推荐”,成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
这一“推荐”完全是由刘涌的“干妈”、区劳动局党总支书记高明贤为主暗箱操作完成,根本就未曾提交局党组和局党总支部班子讨论。
刘涌这个从牢里出来的人,于是被“妙笔生花”成“将一个商场发展成为一个企业集团,安置就业人员300多人,为振兴和平区经济做出很大贡献”,“思想先进,作风正派,具备人民代表的资格”的“优秀人物”。
“保护伞”的家庭化,其实质是将政治权力私有化的一种典型表现,最终实现“互惠互利”。
刘涌选上了之后,在1997年、1998年春节前,以过节看望为由,“给几位局长各送去10万元作为酬谢”。
可以想见,“儿子”给爹妈、情夫给情妇送个红包什么的,授受双方就完全可以脸不改色心不跳了。
到了后来,刘涌就可以大胆放言了:“晚上一个电话,我就可以让某某领导到家里来,在沈阳没有办不成的儿!”“保护伞”的家庭化,最终还是作用于巩固“黑道霸主”地位,进一步把“霸主伟业”做大,只是干起来“顺手”了许多。
比如在1998年,刘涌与几名警察及打手一起吃饭,与另一有区政协委员身份的黑道老大李俊岩发生争执,展开枪战。
刘涌从身边警察朱赤的包里拿出手枪连开数枪,将李的腿打折,使其成了“铁拐李”,而且不得不远遁外地逃避追杀。
这其中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刘涌的“保护伞”比那“区政协委员”的“保护伞”过硬。
所以,刘涌在更多的时候,头顶大伞,以武林高手般的“高超”的手段,进行打砸砍杀,总共酿成40多起血案,这对他来说,也只是抬脚之功的“随便搞搞”,至于获得不计其数的荣誉,更是举手之劳的“随便拿拿”。
但是,那些爱在“家里”搞事的人要明白,你的“家庭”“家族”无论多大,也只是社会的一个小细胞。
群众的力量是不可小视和低估的,这在刘涌这个“黑道霸主”被端之前群众的举报,以及被端之后各界送来的102面锦旗中,已经可以看到一斑。
沈阳刘涌黑社会集团探秘-黑帮何以长期逍遥法外?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伤、14人轻伤,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
这样一起涉及多名被告人、触犯多种罪名、持续作案多年、先后作案几十起的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无论在辽宁省还是在全国,均属罕见。
刘涌黑社会集团犯下的累累罪行天怒人怨。
“为什么这个黑社会集团能如此长时期地发展并持续作案?”“是谁纵容了刘涌黑社会集团?”“为什么这个黑社会集团的背后能够撑起一把如此强大的保护伞?”也有人认为,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在暴行面前选择了沉默,他们表现出来的软弱和妥协,直接助长了刘涌黑社会集团的嚣张气焰。
1989年9月,被害人宁勇被刘涌、宋健飞等6人打伤,导致脾脏被摘除。
此时的刘涌还仅仅是沈阳市太原街上的一个小混混。
然而被害人害怕报复,就与刘草签了一份调解协议,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刘涌等的刑事责任。
侥幸逃脱了法律惩罚的刘涌从此更加肆无忌惮,随后即相继发生了1991年7月伤害佟俊森案、1992年7月伤害孙树鹏案、1992年10月枪击某派出所所长刘宝贵案等。
相当一部分被害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不能充分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的问题却与加害方私下调解,结果既给自身造成痛苦,又放纵了犯罪。
一起起血案大多无果而终,不仅让刘涌团伙更加肆无忌惮,也为其后期网罗黑社会性质组织奠定了黑恶势力的基础。
一批犯有前科的社会渣滓加入了这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行列。
1999年5月,中街大药房被刘涌一伙打砸,值班经理被打成重伤,当地晚报对事件进行了报道。
刘涌看到后恼羞成怒。
中街大药房老总惧怕刘涌报复,遂找人与其说和,被迫同意按刘涌的意思在该晚报刊登“情况说明”,承认前文报道有误。
这一伤害案最后以私了告终,一度抵制过刘涌强拆强迁的中街大药房什么条件都没提,乖乖让出了这块黄金宝地。
在警方对刘涌黑社会集团的抓捕过程中,一些被害人仍然疑虑重重。
一位曾被刘涌团伙成员残害的个体户向当地报社表示:“我现在只能观望,看看事态的发展如何,刘涌能不能定罪,怎么定,定不了罪又会出现什么情况,我对最后的结果很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