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
黑恶势力的现状、特征、原因和对策分析范文

WORD格式可编辑黑恶势力的现状、特征、原因及对策分析一个犯罪组织被冠之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义,说明其所犯罪行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刑事和经济犯罪。
因为从黑社会本身来看,它是一个游离和否定在合法社会之外的高效组织犯罪结构,组织能力和经济实力是黑社会的主要特性。
只有高度的组织能力和严密的纪律,黑社会才能和现有法律结构抗衡,"法外生存 ";同样,只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相当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才能长时间生存,它是一个集暴力和经济犯罪于一身的组织。
也就是说,它以暴力为手段和后盾,通过犯罪方式参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比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就是通过走私、贩毒、操纵建筑业、收取保护费等手段积累起庞大的财富的。
由此可见,黑社会的滋生,主要与合法社会的运转不正常有关。
目前在我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一种相对比较草根的组织犯罪形式,但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以及社会转型的加剧,政府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退出了大部分市场,加之和市场经济配套的法规并没有完全建立,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和法规漏洞让其可以谋取利润,给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留下可乘之机,他们一方面大量敛取财产,为其发展壮大奠定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严重扰乱正常的政治社会、经济次序。
国外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表明,他们一旦有机会和势力,就要染指政治和司法,将大笔资金用于政治投资,行贿官员、收买人心或直接参与政治活动。
因为,黑社会组织只有和权力联姻,才能逢凶化吉,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宽松环境。
目前我国的黑恶势力也开始出现向政治和司法领域渗透,贿赂党政干部,寻求"保护伞 ",培植黑帮势力的情况。
警方破获的几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后,都能找到黑白合流的影子。
比如,浙江温岭的黑老大张畏,前温岭市公安局局长杨卫中和温岭市前市长周建国,都是他的保护伞,其居住的别墅甚至还是"温岭市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
一目了然图解《反有组织犯罪法》

一目了然图解《反有组织犯罪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3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立法目的01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02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03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04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定义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并非其他(如:恐怖组织等)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软暴力”: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手段。
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法律适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意义“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y571309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初步研究,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粗浅看法。
现将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本文前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是,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加上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它正在向政治、经济和国际领域扩张。
第二部分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它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行为方式和非法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它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介绍,探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建议。
AbstractThethesishasshownitsviewsaboutthisSUbjectbytheelementarystudyo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andabroad.Her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thesis.Theprefacetellsaboutthepurpose,significanceandstudymethodofchoosingtheSUbject.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history,presentsituationandtendency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Thesecondpartdefinestheconcept,legalfuturesandcategoriesoftheunderground—naturedcrime.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isawell—organizedonetobreakthelawandcommitallsortsofcrimesinsomedefiniteareas,seriouslysabotagestheeconomyandsociallivingorders.Ithasfourfeatureswhichincludeorganizedsystem,economyforces,mutualactivationandillegalprotection.Thethesismakesastatementaboutthelegalfutures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fromtheSUbject,theobjectandtheobjectiveinaspectsofthecrime.Itindicatesthattheprimaryconditionconstitution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Sthatthereexists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whichhassabotagedthesocialpublic’orderandiswell—organizedtobreakthelawsandcommitcrimes.Thethirdparttellsthedeterminationbetwee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andtheothercriminalorganizations.Thefourth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oftheunderworldcrimeabroad,thelegalshortagesofthecriminallawabout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Intheend,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reventandperfectthepresentunderworld—naturedcrimeinourcountry.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月lJ:i=口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凶残性、反社会性、反人民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一颗毒瘤。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其中、既应包括掩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应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也应包括没有利用上述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
所谓纵容,是指行为人放弃、背离其职责范围内阻止、抑制、查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放纵、容忍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一定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们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一职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漠视无睹,置若罔闻,放纵容忍,便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纵容与单纯的知情不举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为前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12.09•【文号】法〔2009〕382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9〕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依法应当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
依法侦查、起诉、审判好此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7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会议总结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所取得的经验,分析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研究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正确使用法律,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了具体意见。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xxx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经xxx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
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要求。
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湖区河道等行业区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建筑霸”“折迁霸”“运输霸”“湖霸”“砂霸”“煤霸”“组织医闹”等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册内容

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下称“反黑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自愿加入《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并全面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决心,也是对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
作为一个法律文件,“反黑法”重点规范和打击了犯罪团伙的活动及其组织方式。
该法案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组织,以及针对黑帮团伙发布的关键措施。
同时“反黑法”在保护公民权益、加强开展宣传和预防信息反馈等方面做了很好的承诺。
首先,“反黑法”着重规范和打击了犯罪组织。
在该法中,对犯罪组织的定义也有了严格的规范。
根据《反黑法》的规定,“犯罪组织是指有一个或多个成员经过长期的组织、策划、进行犯罪活动,以获取、扩大经济或其他利益的组织形式。
”在该标准下,该法案着重打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对黑帮集团如恶势力、黑恶势力等组织类型的规范和打击,这些组织深刻地影响了当今的中国社会。
其次,“反黑法”根据中国法律制度为黑帮团伙提供关键措施。
该法案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和创新打击黑恶势力的方式方法,加强打击的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该法案还强烈批评打击黑恶势力的过程中出现的人权滥用行为,特别强调了打击黑恶势力必须遵循法律的原则。
同时,反黑法明确规定了打击犯罪的职责权利,对制裁罪犯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此外,“反黑法”也对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规定了具体的内容。
根据该法的规定,任何黑帮团伙和犯罪成员不能对公民和个人权利进行非法侵犯,包括人身、财产、隐私、尊严等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补偿制度,如果受害人受到侵犯,可以向国家提出申请,获取相应的赔偿。
最后,“反黑法”还规定了完善的宣传和预防信息反馈措施。
该法案设置了举报制度,很好地鼓励和保护了那些向国家举报黑恶力量的公民和社会团体。
该法案还强制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对广大民众进行深入浅出的普及宣传教育,提高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册内容

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册内容1. 引言在当今社会,有组织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打击有组织犯罪,保卫国家安全,我国颁布了《反有组织犯罪法》。
本宣传册将介绍该法律的基本内容、目的和实施效果,以提高公众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并增强社会对打击犯罪的支持。
2. 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有组织犯罪是指由一定数量的人组成的犯罪团伙,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预设目标、分工合作和系统化犯罪手段,进行系列犯罪活动的行为。
3.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背景和目的3.1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有组织犯罪现象愈发猖獗。
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止有组织犯罪行为的蔓延,我国制定了《反有组织犯罪法》。
3.2 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目的是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该法旨在建立起一套有关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完善法律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犯罪的良好氛围。
4.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4.1 罪名和处罚《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例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
这些罪名覆盖了有组织犯罪的各个方面,为打击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2 增强打击力度该法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和手段,如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击力度,依法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等。
这些举措有效地削弱了犯罪团伙的经济实力,阻断了犯罪资金来源,加大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4.3 加强组织与指挥打击为了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该法规定了有关组织与指挥打击犯罪活动的规定。
例如,设立公安机关有组织犯罪侦破部门,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追逃追捕工作等。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打击嫌疑人的效率和准确性。
4.4 强化预防和教育除了打击犯罪活动,该法还重视预防和教育工作。
通过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预防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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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
[摘要]
黑社会组织犯罪自古有之,自17世纪发端于游民阶层。而19世纪后意大利
西西里岛的黑手党由民族反抗运动组织蜕变成暴力组织后,黑社会组织犯罪便成
为了一颗毒瘤,为国际社会各界困扰的一个难题。在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改
革开放以后也愈加猖狂,而近年以来诸如辽宁刘涌案、广东阳江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案、湖南郴州宜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让人们再次关注
这个特殊的犯罪主体,亟待寻求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防治 法律特征
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
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进而我们可以推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的概念即指黑社会组织以及黑社会
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这一概念的核心是实施犯罪活动的主体,即黑社会组织和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如果不是由这类组织实施的犯罪,则无论性质如何恶劣,
后果如何严重,都不能称为黑社会性质犯罪。[1]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因素
任何一种犯罪形式都有其内在的形成因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例外,
由于其独特的存在形式,其形成因素更具有其特殊性,各学者间也有不同的点。
康树华教授则将有组织犯罪的原因概括为:(1)经济原因。大量财富外露导
致犯罪诱因增多;分配方式多元导致社会心理失衡;社会层次的变化导致大量
流动人口的出现(2)社会原因。包括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大大下降;基层
组织控制力降低;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不足,装备落后,严重影响了破案工作;
社会腐败久治不愈,为各种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力度不够等(3)文化原因。相同的文化需要结构是有组织犯罪形成
的凝聚力;封建行会帮派思想是有组织犯罪的精神纽带。[2]
三、组织的法律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
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
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
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
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
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
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
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比较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的,
也和我国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在这四个特征
中,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是最主要的特征。因为,经济是一切组织存在的基
础。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最大的目的,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
为核心。因此,它们为了经济利益往往铤而走险,拉帮结伙,采用暴力、威胁、
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
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到长期而稳定的非法经济收入。以上,
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复杂,成因也各不相同,犯罪形式也多样化,
所以要对其进行防治难度极大,笔者在此仅仅浅显的提出一些预防性意见。
(一)加强基层治安的维护
任何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熟都经历过其萌芽状态,而这种萌芽状态多
半是源于少数个体之间的非法结合,其结合的初始目的或许是为了形成一种安
全感,或许是为了私自解决一些纠纷矛盾,也有是为了实施一些违法犯罪活动,
这就需要我们的基层自治组织多加观察,及早发现,加强教育和调解,同时街
道办事处以及派出所等基层权力机构应该主动了解情况,与基层自治组织通力
合作,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对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将有组织性质犯罪消
灭在雏形阶段。
(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对隐形群体的法治教育
虽然随着物质文明建设的高度建设,但是人们精神文明相对处于一种较落
后的状态,于是追求物质利益享受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矛盾,这便是黑社会性
质组织产生的一大内在驱动力和持续源动力——拜金主义的形成。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并不是空话,而是需要各级国家机关,尤其是基层机关采取切实可
行的手段,诸如以丰富多彩的、形式新颖的、内容健康的文艺作品和娱乐形式正
确引导人们的精神生活,自上而下不断深化。形成一套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国范围
内的体系。其次便是加强法治教育,笔者在此主张的并不是毫无针对性的普法宣
传,而是对于那些易于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吸纳的成员,在此主要是指城市无业
人员,农村入城打工人员以及广大的青少年,这些人都具有易于冲动、易于被眼
前金钱利益所吸引的特点,因此是法治宣传的重点人群,需要告诫他们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危害性以及触犯刑律的严重后果,并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他们走入歧
途。
(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重大的形成因素便是官黑勾结,因此要预防和打击
黑社会性质犯罪,就必须切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政治权力之间的腐败交易。如何
进行反腐倡廉,除了严格选拔行政官员等措施之外,有学者认为还需要注意以下
几点:1、首先要加强政法部门廉政建设。凡是与黑社会组织犯罪有牵连、助纣
为虐的政法人员,一经发现,要坚决清除出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2、加强党政领导部门的廉政工作,防止身居领导职位的党政官员与黑社会犯罪
分子勾结,利用行政手段干扰司法机关反黑工作,为黑社会组织的各种非法政治
经济活动大开绿灯。3、加强各级各类经济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4、加强各类基
层组织的廉政建设,铲除黑社会组织在基层孳生的土壤。[3]
(四)
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实行专项治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第一,根据《刑
法》第2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集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罪名
的人,要及时加以惩处,依法判处刑罚,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第二,
开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专项斗争,采取各部门合作的方式,打击具有黑社会
性质犯罪的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
安定。同时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活动中还要特别注意打击有可能会演变成黑社会
性质组织的流氓恶势力,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 第三,摧毁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的非法经济来源,从源头上断绝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第四、打击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与反腐败同时进行,扫除黑势力的保护伞、打破其关系网,
破坏其存在的社会基础。要依照《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严厉惩罚
涉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五,加强国际合作,防止犯罪组织与境外犯罪集团
相勾结,进一步强化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掐断其洗黑钱的国际通道,
断绝经济来源。
参考文献:
[1] 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 李文燕 柯良栋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 2006年6月第一版 第113页
[2] 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 康树华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年第一
版 第191-207页
[3] 中国大陆黑社会组织犯罪及其对策 贾宏宇著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6
年6月第一版 第1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