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件
体现法律至上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原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大代表、盘锦市兴隆台区鑫达集团董事长,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00年3月24日被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0年12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案件经过刘涌涉黑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据调查,刘涌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便纠集一批地痞流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了盘锦市兴隆台区的砂石市场、出租车市场、客运市场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刘涌的犯罪团伙还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妨害公务等多项犯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种种辩护意见,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至上,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定罪量刑。
三、法律至上的体现1.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收集、审查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证据面前,刘涌及其同案犯无法抵赖罪行,最终被依法定罪。
2. 依法定罪,公正审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涌及其同案犯进行了公正审判。
刘涌被依法认定为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3. 程序合法,保障人权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4. 法律权威,震慑犯罪刘涌涉黑案的审理,充分展示了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
该案的处理,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大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四、案例分析刘涌涉黑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至上案例。
经典法律案件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刘涌,辽宁铁岭人,曾担任铁岭市西丰县县长、铁岭市人大副主任等职务。
2000年,刘涌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等罪名被起诉。
2003年5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焦点刘涌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以下是案件中的几个焦点问题: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一个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2. 刘涌个人罪行的认定:刘涌在担任公职期间,涉嫌多项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
如何准确认定其个人罪行,是本案的另一焦点。
3. 死刑适用的合理性:在刘涌案中,关于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方面,刘涌涉嫌多项严重犯罪,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另一方面,刘涌在担任公职期间,也曾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
三、案件解析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本案中,法院根据刘涌及其组织的犯罪事实,认定其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具体体现在:刘涌及其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法律经典案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提出上诉。
2001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案件概述刘涌,辽宁省沈阳市人,原沈阳中院副院长。
1999年5月,刘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涉嫌犯罪的事实被一一查证属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涌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三、案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刘涌在1999年5月,因个人恩怨,指使他人杀害一名无辜男子。
此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故意伤害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聚众斗殴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影响法制进程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铁岭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涌被抓获。
此案牵涉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
案件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二、案件过程1. 初审阶段刘涌案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上诉阶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决定改判刘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刘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刘涌在案件中的恶劣影响,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性,决定发回重审。
4. 重审阶段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重审。
重审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再上诉阶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再上诉审理。
再上诉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决定改判刘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 最高人民法院再复核阶段刘涌不服再审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刘涌在案件中的恶劣影响,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性,决定发回重审。
7. 最终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最终审理。
令人印象深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黑帮”涉黑案件。
此案涉及黑帮头目刘涌,他不仅涉足黑帮势力,还涉及贩毒、洗钱、故意伤害等罪行。
案件牵涉到多人,其中既有普通市民,也有政府官员,甚至涉及到军队。
刘涌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
二、案件过程1. 案件曝光2000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涌涉嫌涉黑。
随后,沈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刘涌进行侦查。
经过调查,专案组掌握了刘涌的大量犯罪证据。
2. 逮捕刘涌2000年7月,刘涌被公安机关逮捕。
随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涌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起诉。
3. 法庭审理2000年12月,刘涌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刘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上诉与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5. 判决执行2003年8月,刘涌被执行死刑,结束了其罪恶的一生。
三、案件影响1. 社会震动刘涌案曝光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
此案涉及黑帮势力、政府官员、军队等多方面,暴露了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刘涌案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
2. 法律完善刘涌案促使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改革。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刑罚力度。
3. 社会风气改善刘涌案的发生,使得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治安问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中国典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刘涌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该案于2003年在中国辽宁省铁岭市发生,涉及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在中国乃至国际上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案例。
二、案件概述2003年2月,辽宁省铁岭市某企业老板刘涌因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雇请杀手对其竞争对手进行报复。
杀手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将竞争对手的亲属误认为是目标,将其杀害。
此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刘涌抓获。
三、案件审理该案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涌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请求从轻处罚。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在一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刘涌及其辩护人再次提出刘涌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然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刘涌故意杀人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刘涌的行为进行了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2. 司法公正在刘涌故意杀人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自首和赔偿等情节,但法院依然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的坚定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 社会影响刘涌故意杀人案的发生和审理,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不仅揭示了社会矛盾和法治建设的不足,也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通过此案,我国司法机关向全社会传递了法治精神,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案例点评经典评语(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3年2月24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社区兴隆新城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
同年3月15日,刘涌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评析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仍然故意实施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2.死刑适用的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刘涌判处死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在本案中,法院判处刘涌死刑具有以下合理性:(1)犯罪性质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2)犯罪情节严重。
被告人刘涌杀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死亡,社会影响极坏。
(3)主观恶性极大。
被告人刘涌犯罪后,不仅不悔改,反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悔意,主观恶性极大。
(4)社会危害性严重。
被告人刘涌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刑罚的公正性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刘涌判处死刑,体现了我国刑罚的公正性。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体现:(1)刑罚与犯罪相适应。
法律经典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刘涌涉黑案件。
刘涌,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镇兴隆村人,涉黑犯罪团伙头目。
自1992年以来,刘涌通过暴力手段垄断盘锦市的出租车、砖厂等行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2000年5月,刘涌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审理1. 一审2000年5月,兴隆台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刘涌涉黑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 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涌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刘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涌案进行了复核。
复核认为,刘涌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刘涌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刘涌团伙通过暴力手段垄断盘锦市的出租车、砖厂等行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2. 犯罪手段刘涌团伙采用暴力、威胁、强迫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如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杀人、抢劫、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窝藏、妨害作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毒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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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
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沈阳市的太原街,1989年的时候刘涌生活在这里。
而恰恰是在那个时候,刘涌开始走上了他的犯罪之路。
在刘涌案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院认定刘涌及其犯罪团伙的故意伤害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9年9月11日,刘涌怀疑其当时的女友,与在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上演唱大会主题歌的演员宁勇关系暧昧,便和宋健飞等人对宁勇进行殴打,致其脾脏破裂被摘除。
刘涌之后涉嫌的故意伤害案件还有1991年7月的伤害佟俊森案,1992年7月的伤害孙树鹏案,以及1992年10月用猎枪击伤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园路派出所副所长刘宝贵案。
如果说1995年以前,刘涌及其团伙的犯罪行为还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等问题,但从1995年之后,刘涌被公诉的另一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及的犯罪情节就陆续出现了。
根据公诉机关的调查,1995年9、10月间,刘涌为霸占中街沈阳双兴购物中心开办百佳超市,指使打手对购物中心经理吴某进行毒打,继而到吴家威胁和骚扰,逼迫吴某将花200多万元装修好的470平方米门面房“转租”给他。
之后,刘涌又向别人勒索25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给吴作为补偿。
1997年秋,为垄断香烟市场,刘涌指使打手将业主李某、张某打伤,将铺面砸烂;1998年5月,刘涌授意宋健飞等3人到沈阳春天休闲广场打砸两个铺面;1998年6月11日,刘涌的打手在其授意下,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辽宁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将其中两名致伤;1999年5月,刘涌取得沈阳中街部分商业开发权后,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
并指使打手持藏刀、枪刺等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砸毁药房,砍伤值班经理和多名员工,临走时还把附近两家店铺的玻璃砸坏;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 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 10月15日 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 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 右心房破裂 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据统计,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抓获的4年半时间里,刘涌亲自参与或指使授意他人的犯罪行为共27起。
2002年4月 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 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
在刘涌被改判死缓的两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向刘涌送达了再审决定。
据中央电视台(山西晚报)新华网辽宁锦州12月2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
宣判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中对再审被告人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的刑罚;对刘涌被判处的各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17日,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3年8月11日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刘涌所犯其他各罪,维持一审判决。
原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8日至22日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原一、二审认定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27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实施犯罪4起,共计实施犯罪31起。
其中,直接参与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4起,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090元;非法经营1起,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起,行贿金额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95000元,行贿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75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务1起;非法持有枪支1枝的犯罪事实,确凿无误,根据前述犯罪事实,原一、二审确认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准确,原一审对各罪的量刑适当,二审除对伤害罪的量刑外,其余各罪维持一审的判决正确,对伤害罪的改判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且不具有不必执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也确认刘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的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当判决应予纠正。
遂作出上述判决。
(完)(来源:新华网)刘涌案”与司法公正作者:来源:凤凰网来源日期:2003-9-3本站发布时间:2003-9-27阅读量:151次主持人:董嘉耀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曹景行董嘉耀:各位好,紧贴时事,现在开讲。
今晚请曹景行先生从大陆最近一个受到广泛讨论的案子,刘涌案件,来谈谈中国大陆的司法公正、公开和透明;另外,也将关注大陆的司法体制如何完善和被监督。
曹先生,最近,在中国大陆有一个叫刘涌的人,他的一个案子在网络、媒体间引起广泛的讨论,甚至是争论,而且有很大的不同意见。
曹景行:我们注意了相当一段时间,而且我们的观众来了电子邮件,希望我们评论和注意这个案件。
我们看到这个案件引起关注的程度,它的影响范围,实际上不亚于今年上半年的“孙志刚案件”,应该说这两个案件对中国法制的建设都有重大的意义。
孙志刚失去了生命,激发了大家对人权的关注,对人的关注,废除了一个恶法,也启动了当时的违宪审查机制。
当然这个机制后来因为法的废除没有再继续下去,但是大家都想到这个问题,就是部门制定的法律应该来鉴定是不是符合宪法。
“孙志刚案件”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很转折性的意义。
同样,刘涌的案件,刘涌这条生命应不应该保留,也激发了全社会的关注,甚至是一场全社会的大辩论。
这场辩论的结果对什么是司法公正,如何做到司法公正也是有一种转折性的影响。
这两件事情对中国,中国今年在法制健全上是很重要的一年,我觉得今后回过头来看,有这个意义。
因为法制的问题,我们觉得就这样一步一步很实实在在的去做,中国才能走向一个法制社会,不是一下就跳下去,或者一个人想出一个什么改革方案,都不是,就是这样一件一件,一步一步去做,从上到下,全民的关注,全社会的关注,去把违反宪法、违反法律的事情一步步纠正过来。
我觉得这个就是中国的一个方案,“刘涌案”我觉得到了这样一个可以推动的时刻。
董嘉耀:说到“刘涌案”,刚才提到它的意义,所以我们要简单的跟一些观众介绍一下什么是“刘涌案”。
简单来说,刘涌是中国大陆沈阳市的人,他是沈阳市的人大代表,还开了一个公司。
我们先来看看他的照片,他这个照片是他落网之后被大陆公安逮捕的照片。
刘涌从1995年起,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称霸一方,聚敛财物,严格来说他就属于黑社会的范围的团伙头目。
他和他的手下一直作案到现在,四年半时间作案47起,打死打伤的也有40多人。
到2000年7月他落网。
落网之后,经过当地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2年4月判处死刑,到了2003年8月15号又被辽宁省高级人员法院判处死缓,缓期两年,但是他的一个主要的同伙却被执行了死刑,这是大家引起很争议的一点。
辽宁省高级法院改判一个黑社会犯罪团伙的头目为死缓,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判决依据,这是大家最近关注的一个争论的焦点。
曹景行:真正的结果,我们今天看到中国的《法制日报》上新消息,这个新的消息就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现在关注这个案件,而且在加紧审查。
“刘涌案”已经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讨论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面开始审查、“刘涌案”8月15号宣判以后,中国大陆引起的反应可以叫做舆论大哗,不但是媒体,而且互联网可以说是极大的关注。
以媒体来讲,几个知名的媒体,像《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上海的《外滩画报》等等,这一类的杂志现在都参与讨论、报道。
另外互联网上更是热闹非凡,点击率最高的帖子相当一部分都是和“刘涌案”有关的,一个帖子可能有四、五万个读者上网浏览,而且留言几百条。
我曾经把有关的帖子打出来就有一大叠,一天就可以积累起来很多。
中国大陆很少有这么一个案子引起全社会这样关注。
第二个情况,几乎所有的媒体、网络,可以说是一边倒,就是对这个案子终审的死缓判决表示怀疑和反对。
比如一个网上投票,不同意改判死缓是保障人权这个说法的占了十分之八到十分之九;不赞成改判死缓,应该认为判死刑的十个里面有九个。
所以,几乎成为一边倒的趋向。
再有一个,因为舆论关注,大家反对声这么高,所以一些有关人员也出来做了一些辩解。
这个辩解主要是有一个律师,他是为刘涌辩护的律师田文刚(音)出来做了说明;另外就是参与这个案子最后改判的一个比较关键的因素,就是有一个专家论证会,参与2001年9月19号在北京举行的专家论证会中有北大一位教授叫陈兴良(音),他也出面在网上做了相当详细的说明;另外还有一位也是参与这个论证会的,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光中先生也出面做了说明。
但是,律师、法学专家出来说明以后并没有解释清楚大家的疑惑,反而引来了对他们的批评,甚至有一些是人身攻击的,我觉得已经有一些出于非理性的,比如说对律师,对专家的讨论,他们是参与了辩护,律师当然是为被告辩护的,为被告辩护就要受到人身攻击,这个已经非理性的了。
但是多数的还是对整个案子,因为对案子有怀疑,所以会引起这样一个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