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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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法律至上的经典案例(3篇)

体现法律至上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原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大代表、盘锦市兴隆台区鑫达集团董事长,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00年3月24日被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0年12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案件经过刘涌涉黑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据调查,刘涌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便纠集一批地痞流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了盘锦市兴隆台区的砂石市场、出租车市场、客运市场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刘涌的犯罪团伙还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妨害公务等多项犯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种种辩护意见,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至上,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定罪量刑。

三、法律至上的体现1.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收集、审查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证据面前,刘涌及其同案犯无法抵赖罪行,最终被依法定罪。

2. 依法定罪,公正审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涌及其同案犯进行了公正审判。

刘涌被依法认定为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3. 程序合法,保障人权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4. 法律权威,震慑犯罪刘涌涉黑案的审理,充分展示了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

该案的处理,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大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四、案例分析刘涌涉黑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至上案例。

刘涌案件

刘涌案件

刘涌案”与司法公正
作者:
来源:凤凰网
来源日期:2003-9-3
本站发布时间:2003-9-27
阅读量:151次
主持人:董嘉耀
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曹景行
董嘉耀:各位好,紧贴时事,现在开讲。今晚请曹景行先生从大陆最近一个受到广泛讨论的案子,刘涌案件,来谈谈中国大陆的司法公正、公开和透明;另外,也将关注大陆的司法体制如何完善和被监督。
“刘涌案”8月15号宣判以后,中国大陆引起的反应可以叫做舆论大哗,不但是媒体,而且互联网可以说是极大的关注。以媒体来讲,几个知名的媒体,像《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上海的《外滩画报》等等,这一类的杂志现在都参与讨论、报道。另外互联网上更是热闹非凡,点击率最高的帖子相当一部分都是和“刘涌案”有关的,一个帖子可能有四、五万个读者上网浏览,而且留言几百条。我曾经把有关的帖子打出来就有一大叠,一天就可以积累起来很多。中国大陆很少有这么一个案子引起全社会这样关注。
第二个,现在判决书中也写了,律师也讲了,说不排除在刘涌审讯的案子当中有逼供的可能,如果确实有逼供的话,逼供取得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问题是现在不排除有逼供的可能,这个话写在判决书里,到底有没有?如果没有,这个证据应该是站的住脚的;如果有的话,那么谁来逼供?公安局方面说我们没有逼供,但是到底有没有逼供?这个问题到现在也没有讲清楚,如果有逼供,那谁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又没有下文了,这又是一个问题。
曹先生,最近,在中国大陆有一个叫刘涌的人,他的一个案子在网络、媒体间引起广泛的讨论,甚至是争论,而且有很大的不同意见。
曹景行:我们注意了相当一段时间,而且我们的观众来了电子邮件,希望我们评论和注意这个案件。
我们看到这个案件引起关注的程度,它的影响范围,实际上不亚于今年上半年的“孙志刚案件”,应该说这两个案件对中国法制的建设都有重大的意义。孙志刚失去了生命,激发了大家对人权的关注,对人的关注,废除了一个恶法,也启动了当时的违宪审查机制。当然这个机制后来因为法的废除没有再继续下去,但是大家都想到这个问题,就是部门制定的法律应该来鉴定是不是符合宪法。“孙志刚案件”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很转折性的意义。

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第一篇: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解析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提纲一、沈阳刘涌黑帮发展过程及主要犯罪事实二、2002年4月17日:“黑道霸主”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三、2003年8月15日:沈阳刘涌案终审刘涌改判死缓四、社会各界对刘涌改判死缓反应强烈五、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从一审被判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到再审被判死刑,刘涌案一直为世人关注。

此案终以刘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而结案,这一判决维护了司法权威,显示了中国加大“严打”力度,打击黑恶势力,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全力维护稳定的决心。

第二篇:广西百色城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审判始末跨世纪的正义审判——广西百色城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审判始末作者陈承保(2008年8月21日)2000年12月22日早晨,冷风袭人,白雾弥漫,因“百色起义”闻名天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百色市(原为县级市,现为百色市右江区)城区安静而紧张,全国各地100多名记者和数千名当地群众云集到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的跨世纪惊天大案——丁旭等33人抢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列案大案。

主要案情1994年5月12日,被告人丁旭、陆忠灵、黄杰等人从湾仔偷渡到澳门,持枪冲进钻石赌场,一边开枪扫射,一边疯狂抢劫,将赌场总值港币3700多万元筹码抢劫一空。

此前丁旭已经两次到澳门抢劫商业银行和赌场。

1995年8月,被告人周寿南伙同简建民在百色饭店开设“桑拿健身中心”,组织、容留妇女卖淫、聚众赌博、敲诈勒索,并与丁旭、陆忠灵、苏蔚宣等人合伙开办“百色饭店娱乐总汇”,公开聚众赌博,从而形成了周寿南、丁旭为首,陆忠灵、黄杰、苏蔚宣、李富强、黄海斌等赌场股东为骨干,有10多名赌场管理人员为成员的犯罪集团。

这个犯罪集团组织严密,从头目到喽罗,分为3个层次,呈“金字塔”型。

周寿南在犯罪集团中以“公司经理”身份把持最高领导权,全权决定集团的内外事务;丁旭是大管家,以主任身份管理集团内部事务。

令人印象深的法律案件(3篇)

令人印象深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黑帮”涉黑案件。

此案涉及黑帮头目刘涌,他不仅涉足黑帮势力,还涉及贩毒、洗钱、故意伤害等罪行。

案件牵涉到多人,其中既有普通市民,也有政府官员,甚至涉及到军队。

刘涌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

二、案件过程1. 案件曝光2000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涌涉嫌涉黑。

随后,沈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刘涌进行侦查。

经过调查,专案组掌握了刘涌的大量犯罪证据。

2. 逮捕刘涌2000年7月,刘涌被公安机关逮捕。

随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涌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起诉。

3. 法庭审理2000年12月,刘涌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刘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上诉与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5. 判决执行2003年8月,刘涌被执行死刑,结束了其罪恶的一生。

三、案件影响1. 社会震动刘涌案曝光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

此案涉及黑帮势力、政府官员、军队等多方面,暴露了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刘涌案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

2. 法律完善刘涌案促使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改革。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刑罚力度。

3. 社会风气改善刘涌案的发生,使得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治安问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刘涌为何再审被判死刑

刘涌为何再审被判死刑
按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而最高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均为终审判决。据此,最高法院这次提审刘涌案,对刘涌宣判后,即依法执行死刑。
2000年5月3日下午,再审被告人刘涌到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崔岩家看相算命,崔岩说刘涌身体不好。刘涌对此不满,指使宋健飞进行报复。两天后,宋健飞纠集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携带尖刀、砍刀到崔岩家,砍刺崔头、腹、臀等处十余刀,致其重伤;
1989年9月11日晚,刘涌因怀疑其女友孙曼江与宁勇关系暧昧,纠集宋健飞等人在沈阳市和平区水上乐园歌舞厅附近,用木棍、拳脚猛击宁勇面、胸、腹部,致宁勇脾破裂,脾摘除,造成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辽宁省高级法院原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和同案被告人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刘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文章原载于《人民法院报》,记者刘岚)
两记者亲历庭审记录刘涌为何再审被判死刑
2003年12月24日10时48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刘涌为何再审被判死刑
12月22日上午,审判长用一个半小时宣读刘涌一案再审判决书。到此,由最高法院五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给历时三年一波三折的“沈阳黑帮老大”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画上了句号。

涉嫌贪污受贿 芜湖市体育局原局长刘涌受审

涉嫌贪污受贿 芜湖市体育局原局长刘涌受审

涉嫌贪污受贿芜湖市体育局原局长刘涌受

导读:本文是关于涉嫌贪污受贿芜湖市体育局原局长刘涌受审,希望能帮助到您!
近日,芜湖市体育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刘涌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该市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刘涌在担任芜湖市体育局局长期间共贪污人民币11.7575万元,受贿5.6万元。

今年9月5日刘涌因涉嫌贪污、受贿被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18日被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刘涌在担任芜湖市体育局局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体育器材供货商退货款计人民币74745元,刘涌还以虚报冒领方式从芜湖市体育局财务上侵吞公款共计42830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刘涌利用负责体育器材采购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贿赂,共计人民币近4万元。

此外,刘涌还收受过多人好处费。

在庭审中,刘涌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深刻反省。

刘涌一案在芜湖引起强烈关注,在许多芜湖人眼中,刘涌其人贪得无厌,为了牟利不择手段。

像他这样身为一局之长的官员,却经常以虚报冒领的方式捞钱,实在令人所不齿。

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刘涌案报道回顾

刘涌案报道回顾

今传媒55幕后故事刘涌案报道回顾韦洪乾2003年8月,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被辽宁省高级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终审改判死缓(一审死刑)。

8月21日,《外滩画报》首先对辽宁高院的判决进行质疑,刊发了评论《黑帮头目改判死缓质疑》。

一石击起千层浪,国内几乎所有的新闻媒体都对刘涌案进行了报道。

由于舆论的巨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提审刘涌案,并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一篇新闻评论能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在新闻史上也是十分罕见的。

当时我是《外滩画报》责任编辑,参与和策划了刘涌案的整个报道过程。

《外滩画报》为什么要报道刘涌案2003年8月16日,《外滩画报》一同事乔迁新居,约一帮好友到他家吃饭。

有人买了一份当天的《东方早报》,在国内新闻版上,我看到了新华社关于辽宁高院改判刘涌死缓的新闻通稿。

第一印象,这是一个不讲道理的“霸王判决”。

当时舆论对“判决书要讲道理”很感兴趣,肖扬(高法院长)在讲话中多次提及,而辽宁高院的判决书模棱两可,与高法的要求背道而驰。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刘涌改判死缓,只有新华社作了报道。

这一点也很奇怪。

刘涌案一审死刑后很多媒体报道,终审死缓后都鸦雀无声了,而当时宣传部门并没有报道禁令。

从一个责任编辑的角度,我作了这样的判断:《外滩画报》可以做一篇改判刘涌死缓的调查性报道。

因为判决是辽宁高院作出的,板子自然要打在辽宁高院身上。

关于高级法院存在的问题,早在2002年夏天,高法一位朋友告诉我,全国高级法院当中,已经有三位院长被双规(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广东省高院院长麦荣楷落、辽宁省高院院长田凤岐),肖扬非常恼火,痛下决心整肃,但对外却严密封锁消息。

以辽宁高院院长田凤岐为例,2003年5月15日丹东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他是第一位被判刑的大法官,但国内却很少有媒体报道,新华社也没有消息。

刘涌案改判,背后是否有“大鱼”?而通过具体的案件报道让“大鱼”浮出水面,对报社来说比较安全,也容易操作。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与此同时,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人也多次在不同场合,对沈阳 警方办理刘涌一案表示非议。甚至在专案组从刘涌口中审出其曾向 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行贿数十万美金后,杨加林局长到北京向中 纪委汇报相关的细节情况,说成是杨加林拿着25个“黑名单”,到 北京告黑状。而每次杨加林出差到北京,沈阳市就会传出“杨加林 被双规了”的消息。还有一些干部竟说杨加林办理刘涌案是“踢开 党委闹革命”、是“将矛头指向市委、市政府”等等。 对于这些造谣和攻击,杨加林局长都一笑了之。他深知打黑有 风险,但也正是这种风险、这种被否认的工作,也煅炼了他意志, 磨练了沈阳公安队伍。事实再一次证明,沈阳公安经受住了一次考 验。 回顾历时近两年的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杨加林局长不无感 慨地说:刘涌团伙的成功打掉,直至今天的正义审判,都体现了法 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公安机关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的正确性。 在这个事情上,沈阳公安是经得住考验的,从最初的秘密调查,到 选出专案力量,到最后出色地完成任务,都证明了这一点。
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
刘涌在他“辉煌”的“黄金时代”,有着“灿烂”的政治身份。 在他那“耀目”的名片上,一溜儿排着10个头衔,都用数字标上号, 第一个就是“人大代表”。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 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上头有“优质”的 “ 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2个人:原沈阳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 “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 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构筑自己的“保护伞”,以免烈日曝晒和暴雨淋头,而可以在 伞下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凭现在“黑老大”的基本智商和基本能力, 都是能够想得到、办得到的。但能够把“保护伞”彻底“家庭化”, 使这把“伞”真正“游动”起来,如影随形,走到家里撑到家里, 跑到外边跟到外边,不像一个亭子死矗在那里,则是刘涌的杰作。 干爹、干妈、姘头,撑就了刘涌“保护伞”的3根“钢质骨架”, 色彩斑斓,牢靠得很,十分好用、受用、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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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沈阳公安民警,成功打掉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世人有目 共睹,但作为公安局长的杨加林,在这两年间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 却极少为外人所知道。
2000年7月14日,当刘涌被从黑龙江省黑河市押回沈阳后,杨局 长就接到了当时任沈阳市市长的慕绥新电话:刘涌的案子能立住吗, 我听社会上说你们严刑拷打逼供,给他毒品,还让他做老虎凳。杨 局长立即予以否认,并对慕绥新说:刘涌的案子铁证如山。
对于这些造谣和攻击,杨加林局长都一笑了之。他深知打黑有
风险,但也正是这种风险、这种被否认的工作,也煅炼了他意志, 磨练了沈阳公安队伍。事实再一次证明,沈阳公安经受住了一次考 验。
回顾历时近两年的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杨加林局长不无感
慨地说:刘涌团伙的成功打掉,直至今天的正义审判,都体现了法 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公安机关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的正确性。 在这个事情上,沈阳公安是经得住考验的,从最初的秘密调查,到 选出专案力量,到最后出色地完成任务,都证明了这一点。
为办理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沈阳市公安局专门选拔了200多 名民警,这需要经费。但就当沈阳市公安局向市政府申请50万元专 案办案经费时,却遭到了慕的拒绝。慕的态度由暧昧转变为公开: 对公安局打击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表示不满。
与刘涌关系密切的原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在沈阳警方开始
抓捕刘涌的第二天,就将电话打到杨加林的家中,但当时杨加林不 在家中,刘又将电话打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得知杨的手机 号码后,直接与杨接通了电话,要约杨见面聊聊,其“探风”的意 图已很明确。被杨加林拒绝后,刘就开始利用职权,对公安方面做 手脚,以干扰警方办理刘涌一案。在刘涌团伙被关押的近2年时间 里,杨加林局长成了刘家代理人眼中的靶心,围绕杨加林的各种谣 言从未停止过。
12.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 棚鸣放一枪。
13.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14.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孙岩。 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18.1997年11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1997 年3月再送20万人民币。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 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2万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 秀1万元。 20.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1.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1999年5月,又送2万美金。 22.1999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 币5万元,2000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3.1999年10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 面镜子;1999年11月,送三星800手机一部;2000年春节前,送2万 美元;2000年2月,又送人民币”,并向公安部、中纪委、各级人大、
新闻媒体等处寄控告信,反映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公报私仇” 报复刘涌,并指使民警对刘涌进行刑讯逼供。在喊“冤”的同时, 刘家还相信“金钱是万能的”,到处找人说情,并不时地放出口风: 刘涌可以保命了。2001年11月,刘涌的家人到铁岭某看守所给刘涌 送衣服,其中就夹着一个字条:放心,事已见成效。企图为刘涌对 抗政府鼓劲,但却被细心的民警搜了出来。
构筑自己的“保护伞”,以免烈日曝晒和暴雨淋头,而可以在 伞下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凭现在“黑老大”的基本智商和基本能力, 都是能够想得到、办得到的。但能够把“保护伞”彻底“家庭化”, 使这把“伞”真正“游动”起来,如影随形,走到家里撑到家里, 跑到外边跟到外边,不像一个亭子死矗在那里,则是刘涌的杰作。 干爹、干妈、姘头,撑就了刘涌“保护伞”的3根“钢质骨架”, 色彩斑斓,牢靠得很,十分好用、受用、耐用。
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
刘涌在他“辉煌”的“黄金时代”,有着“灿烂”的政治身份。 在他那“耀目”的名片上,一溜儿排着10个头衔,都用数字标上号, 第一个就是“人大代表”。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 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上头有“优质”的 “ 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2个人:原沈阳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 “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 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与此同时,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人也多次在不同场合,对沈阳
警方办理刘涌一案表示非议。甚至在专案组从刘涌口中审出其曾向 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行贿数十万美金后,杨加林局长到北京向中 纪委汇报相关的细节情况,说成是杨加林拿着25个“黑名单”,到 北京告黑状。而每次杨加林出差到北京,沈阳市就会传出“杨加林 被双规了”的消息。还有一些干部竟说杨加林办理刘涌案是“踢开 党委闹革命”、是“将矛头指向市委、市政府”等等。
1.1989年9月11日,率宋健飞等暴打宁勇。 2.1991年7月15日,持火枪打伤时装店业主佟俊森。 3.1992年7月,唆使手下枪伤孙树鹏。 4.1992年10月,率手下砍伤张绍波,并枪伤民警刘宝贵。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和小口径运动枪弹八发。
背景
2002年4月17日,沈阳市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的22名被告,在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一审宣判,刘涌被宣判死刑。在此案中起决 定作用的是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995年末,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 购物中心。 2.1997年4月21日,带人为别人出面说和,殴打并扎伤一人。 3.1997年8月7日,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4.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 人。 5.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 试衣镜。 8.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打砸办公物品。 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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