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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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1. 引言1.1 新媒体时代背景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规模前所未有地迅速和庞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数字化平台获取和传播信息,形成了丰富多样的信息生态系统。

新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抖音等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资讯、表达观点、互动交流的主要渠道。

这种情况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新媒体的崛起,传统的舆论监督模式和司法独立机制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和调整。

新媒体的便利传播特点使得舆论监督更加广泛和深入,但也容易带来信息碎片化和传播失实等问题,对司法独立构成挑战。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建立健康有序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平衡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1.2 舆论监督重要性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更加便捷和高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舆论监督的力量。

通过网络平台,信息可以迅速传播,舆论可以迅速形成并引导。

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的作用和影响更加广泛和深远。

舆论监督在新媒体时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社会进步和政府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对舆论监督的认识和支持,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社会。

1.3 司法独立意义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司法独立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程序,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地审判案件,并且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压力,确保司法裁决不受外部势力干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司法独立还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避免了滥用和腐败的发生。

建设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至关重要,是确保法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新媒体时代,如何保障司法独立,防止外部势力对司法权的干扰和影响,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机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如何妥善处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舆论监督的关系问题

如何妥善处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舆论监督的关系问题

如何妥善处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舆论监督的关系问题在当下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与社会舆论在各自领域发挥独特功能的同时,也产生了具体权利行使中的现实冲突。

如何缓解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我们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切入点,应当从司法公正这个司法活动的终极价值追求出发,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不仅从法治理念的高度去把握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还要从具体的司法工作着手,在保障司法程序更加公开公正的同时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工作原则进一步系统化、完善化。

同时还要辩证地来考量,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作用。

在司法机关与社会舆论二者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的平衡机制,划分好各自的范围边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

一、概念与内涵:舆论与司法的原理之展开1、舆论监督:一种保障自由的制度安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语境之下,舆论监督一般是指社会舆论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外部监督)的一种。

其实质是社会公众和各类媒体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尤其是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的行为和不恰当的言行进行披露、批评和建议,倒逼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对自身行为予以规范,从而实现对公权力的牵制和防范滥用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它作为公民宪法权利(监督权)的一种体现主要表现为:我国宪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分别赋予的我国公民拥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监督权和知情权等。

于此同时,舆论监督也是我党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具体体现。

2、司法权力:实现良法善治的独立职权在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一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确立的基本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摘要:公众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由来已久,本文通过探讨国外不同做法,以期能为实现我国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一、我国现状近些年,随着许霆案、张金柱案、药家鑫案的落幕,舆论监督介入司法审判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这对于司法公正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影响,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公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国外协调模式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宪法及其下位法律规定媒体和法院的权利义务,使二者相互牵制,以实现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依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媒体享有通过评价进而形成自己意见的权利,不仅可以对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案件加以报道,还可以对其进行评价,任何机构都有提供给新闻机构代表相关资讯、满足其履行公共任务所需资讯的义务。

但同时规定法庭享有决定审判是否公开的权利及禁止媒体拍照录音、录像和其后的传播行为的权利。

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因此形成了以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调和方法和策略。

英国在防止媒体影响司法独立方面,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通过制定《藐视法庭法》及其他一些限制性法规,规定媒体不能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理的意见并设立了“报道限制”原则,如涉及儿童、青少年、性犯罪、严重欺诈内容的案件通常是不允许报道的;二是规定藐视法庭罪;三是赋予法院签署限制令或禁言令的权利,以防止诉讼参与人和大众传媒泄露或传播有关信息。

在限制媒体权利的同时赋予媒体辩护权,即媒体报道是属于公正准确地报道公开审判的法律程序、讨论公共事务的情况时,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3、国际公约1994年,22个国家的知名法律专家和新闻媒体的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开会,专门讨论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会议通过了《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亦称《马德里原则》)。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而默默在心中作出预期的量刑。然而 , 大众在面对那些微小复 伤 , 为此 , 者将肇事 司机和 自行车主 一起 告上法庭 , 求 偷车 并要
目前我国关于媒体的法律规 范还不 够健 全 , 者认 为我 国 笔 应尽快出台《 新闻法》 我 国应该通过法律 手段来调和司法与传 。 媒的关 系, 过法律 法规 来对舆 论监督权的行使和传媒业的 发 通 展进行 规范 , 规范其与 司法的关系 , 健全关 于传媒业 的法律规 范, 尤其是应 当健全那些关于新闻舆论 监督的规范 。
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判断, 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第三 , 目前舆论监督关注的对象 多为社会影 响重大的刑事
新 闻媒 体虽然常 秉承着公 正客 观的报道原则 , 体的社会责 但媒 出来 , 而这些又极 易激起社会 民众 的情绪 , 当这 些情绪形成 强 大 的社 会意识流时 , 就会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压 力。泉州市一 名 小 偷因偷 窃自行车被车主发现 ,他在逃 逸的过程 中被货车 撞 赔 偿。对于这个案 件 , 一些媒体在报道 时采用 了“ 离奇案件 ” 、 “ 偷车贼 状告车主 ” 等字眼 , 明显的倾向性 , 会给大众 造 带有 这 成这样一种观念 , 似乎破坏社会秩序的偷车者就不应该 向车主 提 出索赔 , 如若他提 出索赔好像就是天 方夜谭 , 德层面 上 从道 说, 媒体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 了偷车者的申辩权利 。
近年来 , 随着媒体 自身活 力的增强 , 对审判 公开的原 则逐 步 得到落实 , 然而 日益严重 的司法腐败现象 却层 出不 穷 , 这 在 种复杂的环 境下 , 被称为“ 第四种权 力” 的媒体对 司法的监督力 度 正在不断地扩大 , 而司法与媒体 的关 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

相应的社会风气。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心理压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司法过程公开对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义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则是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

但是,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并与传统媒体、民间媒体合流之后,一些社会影响力很大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对法官形成道德绑架,影响司法独立,使得最终结果变得不那么“公正”。

这样的舆论向导所引起的结果往往被法律人批判为“舆论审判”,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下面,我将从法理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入手,阐述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问题。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由此看来,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压力,做出了重判或轻判的违背法律规范的判决,那么我们应认为做出不实报道或带有煽动性、倾向性报道的媒体利用其影响力对司法独立进行了干涉。

但是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

舆论的监督是对众多监督形式中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甚至能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起到推动作用。

实事求是、全面的报道不仅能起到正确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舆论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则是判断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了。

如果司法过程中有不合法的行为,舆论将其披露出去,敦促其改正,则是起到了正面的影响作用,不仅防止了权力的腐败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应界定为舆论监督;但是如果媒体的报道肆意添加主观色彩,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无视“无罪推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民众做出倾向性和煽动性的不良导向的,则应界定为舆论审判。

法官独立与舆论监督

法官独立与舆论监督

法官独立与舆论监督摘要:舆论监督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方面对司法独立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近几年来的不少案件,都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这个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我国司法正经历着巨大挑战。

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已成为我们当下丞须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法官独立;审判独立;舆论监督;民意一. 法官独立与舆论监督伴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传媒技术也得到了飞速的进步。

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里,更多的信息通过发达的传播媒介愈发的透明,舆论监督发挥出它前所未有的作用。

从理论上说,媒体类监督往往与法官的外部独立有关。

从表面上看,似乎他们之间存在天然的对立性,因为外部独立要求法官不受来自非法院系统的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等的干涉,显而易见,不论监督的形式如何,新闻媒体将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进行报道宣传,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着法官的独立审判,使法官迫于传媒的压力,而有可能导致做出司法不公的判决。

其实它们之间也具有一致性,比如最终价值追求的一致性,无论是新闻媒体的舆论还是法官的判决,从其本质的出发点来看,都是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是方式手段的不同而已,新闻舆论通过将案件公开跟踪报道等方式,使案件更加透明,更加阳光,从而让司法腐败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土壤。

法院的法官通过心中的良知与正义判决个案,重新修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受害一方得到救济,以追求全社会的公平。

新闻媒体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多表现为一种又“爱”又“恨”的微妙互动。

其中,“爱”是由于法院和法官更倾向于新闻媒体对其做一些良性的报道,这样有利于树立正派的司法形象,也为其评优提供支点。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新闻媒体的性质都是官方或半官方的,这样就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媒体多是政府的宣传工具,地方党委政府更愿意新闻媒体为司法开设专栏进行报道,这样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让法院的权威得到升华。

其次,“恨”是因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由于审查等相关制度的不够完善,有些报道的事实缺乏依据,真实性值得考量,这些都给法官很大的压力,因为在用法律来定夺案件时,要严格地遵从法律程序;有些事实虽然客观存在,但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成为定案的依据。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的传递速度大大提高,公众对问题的关注程度也日益提高,这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新媒体也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新的支持和保障,加强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新媒体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虚假信息泛滥等,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造成一定的影响。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构建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

舆论监督作为第四权力是一种舆论行为,其通过舆论反映、批评和监督公共权力机构,促使其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

而司法独立则是司法权力的独立运作,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的构建,需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同时避免新媒体带来的问题。

要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加强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舆论监督者应该积极与司法机关对话,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执法标准,增加对司法案件的理解。

司法机关也应该主动与舆论监督者交流,解答他们的疑问,避免信息的误解和曲解。

这种互动和沟通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减少舆论监督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误解和冲突。

要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压力,因此需要针对新媒体的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应该加强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新闻媒体和自媒体的行为。

还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独立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人员培训和选拔,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的完善,才能够有效地平衡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还需要加强社会的参与和监督。

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摘要:近年来,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愈演愈烈,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的审判或多或少都受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合理监督。

但是,如果对网络舆论不加以引导,则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舆论导向;独立审判;监督机制;和谐社会一、司法裁判与舆论的关系司法与舆论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关系,法院的司法裁判是一个专业的有示范意义的逻辑推演过程,必须有内在的规律,必须能维持自圆其说的逻辑。

它是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舆论监督则是以公民主要通过各种形式实现的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

独立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言论自由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一项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表达自由在现实活动中的体现。

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关系,而是不和偏废的并存关系。

独立审判对于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舆论监督既体现了尊重、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能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舆论的发展对于司法的挑战当今中国是个开放的国度,市场经济浪潮下,人民接受更为广阔的知识且也有更加广阔的平台发表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意见关注。

“媒体”、“微博”的力量日趋强大,每个人都渴望自己的想法意见被大家提倡和关注。

人们更多地是站在道德层面而没有深入的分析案情,因为他们并非是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法律工作者。

法官对于网络、媒体关注的热点当然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并且谨慎处理,以免导入负面舆论的漩涡。

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而不是民意代表机关。

法院的首要职责是适用法律,严格地说,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导向,也不是直接顺从民意。

但现在的网络舆论由于网络的随意性,某些潜在的负面因素都可能干扰独立审判,影响法官的理性判断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官不是法学家,不应对热点法治问题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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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付若澜(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 本文对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研究,以二者的理论基础入手,再通过对比司法实践中的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来分析司法独立的价值。

同时通过对我国司法现状的分析可得知舆论监督的作用力和存在的问题。

最后通过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的辩证分析,发现二者的冲突与矛盾,并给出几点建议,希望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问题有所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冲突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新闻的舆论已成为现代人们司法监督的手段,“媒体审判”也因此而产生。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也可以因为舆论过度干涉司法活动而导致司法不独立、司法不权威。

如何合理地减少舆论对司法活动不必要的干扰和如何更好地保障司法独立,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独立的缘由与意义(一)理论上司法权应当独立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依法所享有的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首先由“三权分立”理论①的原理就要求司法权应当独立,并且以独立的司法权去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

司法权的中立性是起终局权威性的内在保证;而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其终局权威性的外在保证。

可知司法权要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是具有独立性的,老百姓信任的必须是不畏强权、能为他们声张正义的司法权,而不是带有浓厚官僚、腐败气息的司法权和司法机关。

其次,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权的职责在于为市民社会的社会纠纷提供法律上的判断,此种判断本身就蕴含着声张社会正义和制约权力的性质,因此就社会层面上分析,司法权也应当独立,不应受到社会中各种外部势力的干涉,尤其是舆论的干涉。

目前,社会中对司法权干涉最大的却是舆论,因为舆论总是被认为是代表了很大一部分社会群众的意愿,是具有极强的公信力的,所以才对司法判决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但是,社会群众却仅仅是从道德情感判断,可能并不理性,所以也不绝对是正义的判断。

因此对于司法判决,还是应当有司法机关独立判决,而社会舆论的监督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不可以干扰法官做出理性的判决,以免形成“多数人的暴政”。

司法机关的法官具有高度专业的①此理论由孟德斯鸠提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应当三权分立,相互制约而平衡的理论,这也为宪政的实施提供了最有力的权力理论基础。

职业素养,更加懂得平衡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因此司法机关在综合考量下独立做出的判决应当是最正当的判决。

信任司法机关就应当让司法权独立,从理论上也已经得到证明,正义的判决需以司法独立为必要前提。

而要司法独立,必须避免社会舆论过多的干扰司法独立,因此理论认为控制社会舆论适当的干涉司法活动,才能更好的实行司法独立,才能够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实践中司法独立的表现形式理论上司法独立是必要的,而在实践中司法独立却没有理论上那么完美。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官僚主义的大国,司法权的地位远不如行政权,司法机关依附于政府的程度太深,因此司法机关并不完全独立。

在法官作出判决时,有时是受到上级的指示,而不是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等作出的,一旦群众认为判决有失公平则难免会引来舆论的谴责,而这样的“黑锅”只有法官来背。

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有句俗话:“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中国打官司比的是谁的关系够硬,在司法活动中,有些法官会由于各种关系的牵制,可能去偏向一方当事人做出有利判决,此时法官的判决所受到舆论的监督具有两面性。

对于法官徇私情而作出不公正判决的行为具有监督作用,但如果舆论监督程度过大,则反而会限制法官独立依法作出判决的自由,违背司法独立和司法威严。

1.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立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宏观体现,只有司法机关独立了,法官才能够独立地做出判决。

在中国,司法机关要独立是很困难的。

首先,司法机关的财政并不独立,须得依靠政府财政的支持,所以司法机关不能脱离行政化体制。

其次,舆论关注着司法机关的活动,如果人民觉得司法机关的判决不公平正义,则可能引起舆论的大肆谴责,很多时候司法机关也不得不妥协而做出尽量合乎民意的判决,而这样的判决却并不合理合法,因此司法机关很难独立。

理论上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做出判决,而现实中由于舆论监督过于猛烈而让司法机关很难独立判决,往往顶着舆论的压力做出的符合法律的判决,却无法使群众满意而容易陷入舆论的责骂之中,因此司法机关的独立在现实中的情况不容乐观。

从几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如今的司法机关尚不能独立判决,很大程度上也受到来至舆论的诸般干扰,例如,从许霆案可以看出,该案一审的判决是以盗窃罪的罪名判许霆无期徒刑,但这样的判决必然很难满足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正义,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在学界众说纷纭,而且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和讨论。

正是因为学界、媒体舆论的力量,许霆案成功发回广东中院重审,重审判决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同样以盗窃罪的罪名。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舆论的力量是很大的,足以改变一个判决,有了舆论监督,司法机关就不能肆意做出不符合公意的判决,但从中可出司法机关并不是独立审判得出的结果,而是权衡了舆论的因素而作出的判决,舆论监督有如此大的威力,在此案中可以纠正一个错误的判决,但却很容易在另一个案件中因舆论监督而使法院不得不作出不合法不合理的判决,以此不是成了“多数人的暴政”了吗?2.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独立性司法独立,从微观上来看,在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该独立。

司法机关要独立,最具体体现在每个审判过程中,每个法官都能独立地做出判决,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舆论的过多影响,而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既要受到行政机关的牵制,又要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牵制太多则难以独立做出判决。

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实行法官错案责任终生追究制度,这一制度更加使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显得捉襟见肘,中国法官很多时候判案并不是自己审判处理的结果,而是基于上级领导指示而做出的判决,上级领导也要考虑舆论的压力和其他原因,综合考虑而要求法官做出不太合法合理的判决,因此这样的判决归根结底也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可能是不合法的错误判决,但法官自己做出了判决,所以法官必须终生承担可能错误判决的后果,舆论压力直接落到了宣判法官的身上,法官也背起了错判的“黑锅”,显然对于法官个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因此法官要独立做出判决,在目前中国的现状看来,似乎是困难重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本来应该应当是一个消极被动且居中裁判的角色,但是现实的状况是由于社会舆论和领导命令的双重压力而使法官不得不做出不合法合理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有损法律的威信,有违法律的正义,虽然是群众想要的判决,但长此以往可能会使法律渐渐失信于群众,法律威信将荡然无存。

(三)司法独立在实践中的价值1.法官、当事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民法领域中很重要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这个概念中,包含着民事诉讼法领域中民事程序的自治性,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己的主张而放弃自己的程序利益,法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决定是否如何调解,如何审判。

司法独立,也要求法律赋予法官能够自主地进行司法活动,这也是法官独立审判的体现和价值。

民事领域不同于刑事和行政等领域,更加崇尚意思自治,可以更加灵活的适用程序,并不是拘泥不变的适用程序,如当事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而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适用,又比如当事人提出合并审理,而法官则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有必要合并审理。

这些都不得受到舆论和外界集体或个人的干扰,须有法官独立做出决定。

只有法官能够独立自主的做出判决了,才能够真正意义上保证法官的意思自治,而不是受到舆论压力的摆布而做出的判决。

因此划清司法领域和社会舆论的合理界限,有利于司法独立的形成。

2.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诉讼程序是国家通过制定诉讼法规则,在人们产生纠纷而诉诸法院时应当适用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代表着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同时也是合理的合法的程序。

诉讼程序法理上讲是公平正义的,在实践中的适用也是强制性的,不得随意更改。

司法独立的价值体现在法官应当根据法律程序判决案件,而如今社会舆论的过于强势,已经侵犯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和自由,这种社会舆论的压力难免使法官无法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这并不能实现国家制定诉讼法的初衷,即实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而如今诉讼程序中掺杂了社会舆论的戏份,因此如今的诉讼程序并不能实现当初的正当性,不正当的诉讼程序做出的判决,难免有失公信力。

因此,唯有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去实施司法行为,法官独立断案,司法程序的正当性才能得以实现。

3.通过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即法律程序上的正义,要实现实质正义的必经之路,则是必须保证程序正义。

只有依照公平正义的法律程序得到的法律判决结果,才可能是正义的法律判决。

法律程序上是要求法官独立做出判决,不受其他人和集体的干涉,但如今却加入了社会舆论的评定和判决,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多多少少都要顾虑舆论的意见,这无异于两个法官相互商量在断案,这样的形式是从法理上讲是与形式正义背道而驰的。

社会舆论被称为除了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之外的“第四权”,而如今舆论监督这一权力已经扩大延伸到了司法领域,相当于一个“准司法权”在发挥其作用了。

由此过度的舆论监督,扭曲了原来合理的司法程序,根本上破坏了司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

不仅形式正义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独立来实现,实质正义的实现,更加需要司法独立来保障。

法律是立法者根据民意加以道德正义而制定出的最大合理化的规则,而社会舆论仅仅是部分人对于个别案件的道德层面的看法,而且不同的群体由于涉及自身利益考虑或者环境的不同,对于不同的案件又具有不同的观点,因此这样的社会舆论是具有片面性的,这样的社会舆论也可能并不是公平合理的。

而且舆论还往往具有放大一个事件影响力的功能,诸如造星选秀这样的事情,都是通过媒体来放大其影响力,一旦一个人的名气和影响力有了,就容易成为明星。

但社会舆论有时候带有感情色彩,人们可能会因此对很多案件的看法容易形成很过激的、不理性的看法,再通过媒体这个放大镜放大之后,根据“蝴蝶效应”②的原理,其影响力可想而知是很巨大的。

因此极少数人的不理性,以讹传讹,通过媒体的放大,可能造成较大多数人的不理性,而如果这样不理性的舆论干涉到了司法判决,则法官威慑于舆论的压力,也难免做出不理性的判决,由此也致使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反而由于多数人的不理性而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这无疑是对实质正义的巨大损害或摧毁。

因此要保护好实质正义的价值,须得控制社会舆论的范围,使其不要侵犯到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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