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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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协调略谈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协调略谈

司法运行 的过 程实 际上是理性判 断的过程 , 司法 权是一种判 ( ) 闻媒体 的角度 看 , 建立规 范的媒体 监督机 制 一 从新 应 1 尊重 和维护 法律权威 。这 是新 闻媒体监 督法 院审判工 作 . 断权 , 官依照法律 原则和 法律规则就 案件 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 是法 问题 主张和法 律 问题 主张在是 非、 曲直 、 正误 、 真假等方面所 具有 的基本 可能性之 间进行 的辨 别 、 选择 与断定 。 要想 司法公正 就应 审 判 , 保 司法 独立 。 审判 过程 的报道要 慎重 、 谨 , 以客观 确 对 严 可 该营 造 良好 的外 部“ 境” 这里 所谓 良好外部 “ 环 , 环境” 一个 重要 报道 审理的进 程, 对正在 审理 中的案件 不作 评述性 报道 , , 但 不得 的准 则是独 立。 司法应 当独立 , 但司 法独立 也不是绝对 无 限的, 明显倾 向于一方 当事人 , 免干扰 司法机 关依法 办案 , 响司法 避 影 因此 , 司法 权力 也不例 外 , 庸 胃疑 , 我国 的法治化进程 中 , 无 在 媒 公正 。于此 同时, 我们 还应 当关注迅 速发 展起来 的网络 媒体 , 由 体监 督功不 可没 。 一切事 物 总存 在两 面性 , 若缺 乏制约 或运用 不 于网络 资源 的高度开放 性和 共享性 ,加之 便捷 的检索 性和 互动 当, 就蜕变 成 了“ 体审判” 媒 —— 媒体在报 道消息 、 论是非 时, 评 对 性 , 对社会公共 事件 , 是正在审判 案件的报道 和评论 , 以 其 尤其 可 任何审 判前或 审判 中的刑 事案件 , 失去其客观 公正立 场, 明示或 在 ~夜之间掀起 巨大 的“ 舆论 冲击”这对 司法审判 工作形成 了巨 , 不管媒 体监 督对 司法 审判产 生怎样 的冲 击, 其始 终 暗示, 主张 或反对处 被告罪行 , 或处何种 罪行, 其结果或 多或 少影 大 负面影响 。 响 审判 。 客观报 道是 公民参 与公共 事务 的重要信息 来源 , 满足 无法代 替法院 的审判 职能 , 该是 比较公 平合理 的提 供有关案 是 它应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给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传统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公正与透明的需求,需要构建新的平衡机制来保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有效运行。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更加注重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新媒体的崛起让信息传播更加迅速和广泛,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的信息,这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多的来源和证据。

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增加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避免出现不公正的判决和舆论误导。

应建立舆论和司法信息的集中发布平台,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提高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效果。

在新媒体时代,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防止虚假信息和恶意攻击对司法独立产生负面影响。

网络舆论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远远超过传统媒体,不少虚假信息和恶意攻击会对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造成干扰。

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建立信息核实机制,及时辟谣,打击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正常运行。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还需要更加注重对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保护。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工作环境更加复杂和严峻,他们经常受到各种形式的压力和攻击。

政府应当加强对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保护,设立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及时处理监督者和工作者遭受的威胁和暴力行为,使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履行职责,保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顺利进行。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还需要更加注重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

新媒体的发展给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提供了更多展示自我的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滥用舆论监督权力和司法权力的风险。

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做到公正、客观、真实地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为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做出贡献。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媒体监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 难 以 在 二 者 之 间 取 舍 。
纪行为特别 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 、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 的揭
露、 报道 、 评论或抨击 。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 了积 极作 0
用 。然 而 , 果运 用 不 当 便 可 能 破 坏 司 法 公 正 。 如
( ) 一 传媒监督 的特性分析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宪法》 3 、 1条, 第 24 确立 了传媒监 督的宪 法地 位。 传媒 监督作为对司法权滥用 的一种 强有力 的制 约, 被称 为继立法 权、 行政权 、 司法权 之后的“ 第四种权力” 。
传 媒监督具有 以下特 性 : . 1 自由性 。 是公民言论 自由和 出版 自 它
法律 之 外 , 没 有 别 的 上 司~ 。 就
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 。 要防止滥用权力, 必须以权 力约束权力 。 就
, 传媒监
在新闻舆论 的压力下 , 法院极有可 第二, 公开性。审判案件 的活动除 了法律有特别规 定以外 ( 如涉 督对 司法独立具有很 强的排斥 性。 及国家秘密 、 个人 隐私等)都必须一律 公开进行 。 , 公开审判是 民主化 的要 求 , 是司法公正 的基本保证 和前提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 第三 , 程序性 。 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每一个步骤, 必须按照法 律规 定的程序进行 。美 国法 学家 戈尔丁曾指出: 历史上最早的正义 “ 能做 出错误 的判 决。但 是, 将传媒监督与 司法独 立完全的对立 , 为 认 司法对传媒毫无独立 的领域可言 , 司法天然排斥传 媒的看法 是值得 商
L g l y t m n o i y e e S se A d S ce t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而默默在心中作出预期的量刑。然而 , 大众在面对那些微小复 伤 , 为此 , 者将肇事 司机和 自行车主 一起 告上法庭 , 求 偷车 并要
目前我国关于媒体的法律规 范还不 够健 全 , 者认 为我 国 笔 应尽快出台《 新闻法》 我 国应该通过法律 手段来调和司法与传 。 媒的关 系, 过法律 法规 来对舆 论监督权的行使和传媒业的 发 通 展进行 规范 , 规范其与 司法的关系 , 健全关 于传媒业 的法律规 范, 尤其是应 当健全那些关于新闻舆论 监督的规范 。
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判断, 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第三 , 目前舆论监督关注的对象 多为社会影 响重大的刑事
新 闻媒 体虽然常 秉承着公 正客 观的报道原则 , 体的社会责 但媒 出来 , 而这些又极 易激起社会 民众 的情绪 , 当这 些情绪形成 强 大 的社 会意识流时 , 就会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压 力。泉州市一 名 小 偷因偷 窃自行车被车主发现 ,他在逃 逸的过程 中被货车 撞 赔 偿。对于这个案 件 , 一些媒体在报道 时采用 了“ 离奇案件 ” 、 “ 偷车贼 状告车主 ” 等字眼 , 明显的倾向性 , 会给大众 造 带有 这 成这样一种观念 , 似乎破坏社会秩序的偷车者就不应该 向车主 提 出索赔 , 如若他提 出索赔好像就是天 方夜谭 , 德层面 上 从道 说, 媒体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 了偷车者的申辩权利 。
近年来 , 随着媒体 自身活 力的增强 , 对审判 公开的原 则逐 步 得到落实 , 然而 日益严重 的司法腐败现象 却层 出不 穷 , 这 在 种复杂的环 境下 , 被称为“ 第四种权 力” 的媒体对 司法的监督力 度 正在不断地扩大 , 而司法与媒体 的关 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

相应的社会风气。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心理压

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初探——以《马德里准则》为参照

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初探——以《马德里准则》为参照
应该鼓励法官向媒体提供帮助包括提供有关公共利益的案件的较长或者较复杂的判决书的摘要文本又或者通过其他适当的措施帮助媒体不得禁止法官回答媒体提出的有关司法的问题但是司法部门应当针对处理此类问题制定合理的指导以此来管理对具体诉讼程序进行的讨论
新 闻 与 法 J 实 践 与 创 新
的 道路 只有 三 种 : 一 是 由政 府 实施 改 革顶 层 设计 , 并 有相 应 的 力 量推 动 ;二 是利 用现 有可 能 的因素推 动社 会 力量 的发育 , 使 社会 力 量成 为 打破 现状 的动 力 ; 三是 在 矛盾和 危机 推 动下 的被
全 身的 考量 .既 需珍 惜发 展 进程 中取 得 的来 之不 易 的改 革成 绩, 也要 正视 深刻转 型 中积 累 的不容 忽视 的改革 问题 。
坚 持 改革 发展 的道 路 , 以“ 天 变不 足 畏 , 祖 宗 不足 法 , 人言
不足恤 ” 的精 神推 动政治体 制 改革 , 维 护 好社会 的“ 弹 性稳 定” ,
动改 变 。 “ 但这 要取 决于 既得利 益集 团的 自省和 觉悟 ” 。而该课 题 组早在 2 0 1 0年发 表 的“ 社 会 发展 报告 ” 就指出: “ 目前 的社 会 矛盾和 冲 突 . 绝 大多 数是 因为 弱势群 体缺 乏有 效 的利益 表达 而 从 世 界 范 围 来
看。 在 处 理 司 法 和 媒
体 的 关 系 问题 上 ,
1 9 9 4年形 成 的《 关 于
媒 体 与 司 法 关 系 的 马德 里 准则 》 有 着 重
造成 的 ” 。报 告对 目前 中国社 会 的形 势做 了整体 评价 : 第一 , 经 济快速 发展 ; 第二 , 政 治基本 稳定 ; 第三 , 社会 矛盾 突 出。 因此 , 对深 水 区 的大 刀 阔斧 的改 革势 在 必行 . 必须 建 立 “ 信 息获 取机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作者:商逸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的传递速度大大提高,公众对问题的关注程度也日益提高,这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新媒体也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新的支持和保障,加强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新媒体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虚假信息泛滥等,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造成一定的影响。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构建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

舆论监督作为第四权力是一种舆论行为,其通过舆论反映、批评和监督公共权力机构,促使其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

而司法独立则是司法权力的独立运作,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的构建,需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同时避免新媒体带来的问题。

要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加强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舆论监督者应该积极与司法机关对话,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执法标准,增加对司法案件的理解。

司法机关也应该主动与舆论监督者交流,解答他们的疑问,避免信息的误解和曲解。

这种互动和沟通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减少舆论监督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误解和冲突。

要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压力,因此需要针对新媒体的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应该加强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新闻媒体和自媒体的行为。

还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独立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人员培训和选拔,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的完善,才能够有效地平衡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还需要加强社会的参与和监督。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

岫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霪篓翼霪霪瑟瑟罢覆黧夏霪纛渤己o、o年9月(下)i▲{;I占缸会镒汹函汹缢翰毯瑟醴绣罄毡翘幽遴。

山三:!:=:2:!!!!!竺2::苎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卢亮姜钧户旯要钧摘要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媒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种新媒介都会产生新的生活方式.然而在现代社会,媒介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媒介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肩负着社会守望者,传承教育,舆论监督的责任.然而,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妨碍了司法的独立,甚至有时无法达到司法公正。

在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司法界与新闻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0-01一、司法独立概述司法独立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司法独断的主张之一,它的提出具有针对性与革命性,促进了西方实现自由民主的目标。

司法独立具体内涵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非法约束。

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人类司法目标与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法律时普遍使用的宪法原则。

司法独立始于远古社会,有首长或部落族长对内部斗争进行调停。

随着社会生产与管理的需要,渐渐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进行审判活动。

但当时司法活动比较复杂琐碎,所以分派给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并受到各方的阻碍,宗教的干预比较严重。

知道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思想”理论,才逐渐形成近代司法权的概念。

正义性、独立性是司法互动本质要求。

离开独立性,正义性也无从谈起。

孟德斯鸠对司法的独立性提出了恰当的阐释:“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这说明司法独立的意义重大。

只有做到司法独立,法官才能不受外界环境干扰,公正、客观地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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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是现代各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其最终目的在于追求司法公正。

而媒体的监督具有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价值。

在理论上这两者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共同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方面两者存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另一方面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冲突、抵制。

本文从我国媒体监督司法的实际出发,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是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二是正确把握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界限;三是法院应正确对待媒体监督。

标签: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冲突平衡
1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内涵
1.1 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司法权的独立;二是司法机关的独立;三是法官的独立。

1.2 媒体监督的含义
所谓新闻媒体就是指传媒新闻知识与信息的媒介和载体具体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日益发展的计算机网络等。

改革开放以来,新闻媒体的功能和作用在逐渐扩大,在推进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其功能主要包括:沟通情况、传播新闻、发布信息的功能;宣传、反映引导舆论的功能;传播知识、促进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功能;批评、监督功能。

2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
2.1 理论上的冲突
2.1.1 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
司法独立虽然其具体含义在不同的国家各有侧重,但司法应当独立于媒体和舆论是普遍公认的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也有人民法院不受新闻媒体的不当干涉之意。

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是判断者。

“司法判断依赖于判断者的“理性和良知”,在此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

新闻媒体任何不适当的监督,实际上是对司法独立的损害,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后果。

2.1.2 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新闻媒体中信息的采集是一个高度自由开放的过程,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的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

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最好在现场报道,这样才能反映新闻的应有价值。

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诉讼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2.2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2.1 过分强调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不利于司法独立,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具有一定的损害性
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属于司法系统外部的监督,过分地强调和依赖这种外部监督,有可能导致忽视司法体制内的建构,最终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过分强调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的另一个后果是:民众对媒体的盲目迷信,媒体成为正义的化身。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权威是一种损害。

现阶段,司法腐败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被赋予了更大的正当性,民众往往将社会正义的实现寄希望于媒体,民众甚至发出了“找法院不如找电视台”,“记者比法官管用”的感叹。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审判权的专职机关,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受过专业训练的、理性度高于常人的法律职业者,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决者。

在这个意义上,法院和法官才是正义的化身。

2.2.2 媒体的不当监督时有发生,损害了司法独立
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有时不够客观,追求抢先效果,容易造成“媒体审判”。

媒体往往基于道德心站在受害者的一方,只听取一面之词,而不去采访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做到“兼听”;有些报道和评论加入了新闻工作者的个人偏见。

还常常在法院做出判决以前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

2.2.3 司法机关害怕媒体监督,对媒体监督设置种种障碍
面对媒体的监督,有些法院或法官设置种种障碍,如不让记者旁听采访案件等,导致媒体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此外,由于法院方面的负面新闻太多,损害了法院在普通百姓心中的形象,如果媒体对已生效的判决说三道四甚至背道而驰,将进一步“损害司法的尊严,削弱人们的法律信仰”。

3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之平衡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下面就我国的现状提出一些建议:
3.1 进一步加强立法
我国目前的新闻立法仍然很不完善,远远落后于实践的需要。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正式的新闻法,在实践中对新闻工作起着规范作用的是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

这些零散且层次不一的法律文件使新闻机构、社会公众,甚至法院都难以把握。

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看,新闻法的出台都势在必行。

我们认为新闻立法主要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保障新闻职权和新闻自由;二是防止新闻侵权和权利滥用。

3.2 从新闻媒体的角度看,应建立规范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
媒体监督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这种监督并不应该是没有限度的。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规定体现的自由与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

新闻媒体和司法权运作特点和机理的差异性,决定了我们不能过分强调新闻监督,更不能滥用新闻监督,必须对媒体监督司法审判加以一定的限制。

美国斯坦福大学著名大众传播学学者韦尔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序地进行。


3.3 从司法的立场来看应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并提高法官的素质
司法强调独立,但司法独立强调的是司法的不当干涉,而不是排斥、拒绝对司法的报道和监督及公众对司法的评说。

司法独立绝不能成为拒绝新闻对司法报道和监督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排斥公众评判司法的借口,司法如果不受新闻舆论和公众的评论,它必将给公众和社会带来灾难。

司法对媒体监督可以有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是建立在合理、合法、有序的范围内,而不是对媒体监督进行一味排斥和拒绝。

作为主导意识形态传播载体的新闻和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在现代各个社会民主政治国家结构中,都是社会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是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基本要素,两者间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

妥善处理好新闻媒体的监督和维护司法独立两者间的关系,对我国现阶段民主与法治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推动作用。

只有两者携手并行相互促进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更好的建设和完善我國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促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社会的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
[3]李咏.《媒体与司法的紧张与冲突—制度与理念的再分析》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4]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5]徐迅.《以自律换自由》载《国际新闻界》199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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