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_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试析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_对我国近年_媒体审判_之说的思考_孙卢震

NEWS WORLD2011年第9期新闻与法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可以用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来描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如果说司法是为了解决纷争,伸张正义,那么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则是让公众看见正义的实现。
众所周知,新闻记者和普通大众享有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又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媒体的报道和司法审判是两类不同的社会评价,媒体报道体现了新闻自由,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司法独立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制度设计。
媒体可以对司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所以有时二者的冲突就在所难免。
英美国家对于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立法实现,譬如,在英国,有“藐视法庭罪”的规定,美国确立了“报道特许权”制度。
这样做既可以给媒体自由以足够的空间,也能对司法独立提供一定的保障。
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也体现了这种精神,都是致力于寻求新闻监督和司法独立的一种良性互动。
一、“媒体审判”的由来和在中国的演变最早的“媒介审判”一词出现在美国,是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的。
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它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①这种定义基本上为我们所接受。
简单的说就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或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都可称为“媒体审判。
”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原因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的宣传含有偏见,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②之后,这种干预和影响司法判决、凌驾于司法之上的新闻报道,人们就把它称为“媒体审判”。
陈力丹教授认为:“媒体审判是指媒体在司法系统做出裁决之前,就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有罪、无罪推定,尤其在没有平衡报道的情况下,对司法判决形成舆论压力。
对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思考

新闻与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思考□石莹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并能对公共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
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被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
近几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以及我国司法界公开审判原则的逐步落实,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与监督也日益加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媒体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争论。
以刘涌案为例,这一事件被公认为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一次漂亮战役。
一个长期通过打砸砍杀等暴力手段聚敛钱财的黑社会老大,不但是一个企业集团的董事长竟然还是人大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其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祸社会,情节恶劣。
由于这一案件具备了反常性、重要性、显著性等新闻价值要素,导致了媒体的大力关注。
而当刘涌在辽宁省高院的二审中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其团伙另一成员却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时,立即受到了媒体的普遍关注与强烈质疑。
《外滩画报》、《南方周末》等媒体纷纷发表文章,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加上网络媒体的转发,由此引发了极为热烈的舆论。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已经终审的刘涌案进行了提审,并判处刘涌死刑。
事后,人们普遍认为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发挥了重大作用。
尽管如此,还是“有人对媒体间接提出了批评,认为刘涌案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控方指控的刘涌团伙的‘犯罪事实’,不一定是事实,媒体在法院判决之前报道控方的指控,已经将刘涌描绘成一个罪恶累累、死有余辜的罪犯,严重误导了舆论,以致二审法院改判刘涌死缓时难以被公众接受,并激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
”根据这样的逻辑,刘涌最终被最高法院改判死刑无疑是媒体误导的结果。
该观点是否正确暂且不提,但它显示了媒体报道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的不可回避的冲突。
媒体监督与司法冲突的原因媒体监督司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早已无需赘言,从我国目前法制建设的层面来说,媒体的报道与监督,对于推动司法改革,推进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新闻是一种专业性新闻,在20年的发展过程中,其宣传了契约观念、诉讼观念、依法办事和法理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但是,法制新闻发展到今天,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从问题以及解决对策为主题进行阐述。
近年来,新闻媒体对于社会中的一些法制热点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新闻报道往往以专题以及跟踪报道的方式进行持续关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媒体报道自身出现一些问题并对正常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一、我国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一)法治新闻引导的偏差。
近年来,虽然法制新闻不断发挥积极地指导、监督作用,但是同时出现了新闻媒体报道内容发生偏差的情况产生,比如不根据实际情况客观报道而是掺杂主观倾向,或者过分渲染血腥暴力,将不真实的情况随意传播。
(二)对司法工作的干扰。
法制新闻过多的将注意力放在社会敏感度较高的案件,一些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较为淡薄,法律素质不高,思想片面导致在报道过程中感情用事、信口开河,凭主观感觉妄断是非,产生信息污染并影响舆论,给司法机关独立办案造成很大压力。
另外,在案件报道内容上,有些会无节制无分寸地报道新闻,如尚未侦破时透露应保密的内容,或者在审理阶段随意报道当事人诉讼外的隐私,造成法庭审理复杂化。
(三)法制新闻报道的专业性不强。
错用法律相关概念,比如将侦查错用为侦察,或者弄混淆相关的强制措施以及刑罚。
法律用语不规范,例如媒体报道时分不清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区别,将犯罪嫌疑人提前定位罪犯,侵害了其合法利益。
而且罪与非罪的问题认识不明确。
刑法中没有规定的犯罪,如果违法也只是违反行政法规,收到行政处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
(四)关于报道的技巧和方法上,法制新闻报道并不完善。
很多报道并没有站在观众的角度来思考观众的需求,而且单一的报道方式,单一的节目形式使得法制新闻的报道的影响力并不够广泛。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110-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李 晶(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进程的加快和司法功能体系的日趋完善,司法的独立性也在不断得到强化。
在当代司法独立性改革的过程中,媒体监督的力量已经越来越不容小觑,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已经成为依法治国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与现实问题。
诚然,媒体监督在遏制司法腐败、推进司法公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独立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只有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健全司法体制,创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进一步推动法治民主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司法公正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一个法治与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二者一个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一个则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其终极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都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宪法性的权利或权力。
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媒体已经广泛的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形式主要包括纸质传媒和电子传媒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新兴的媒体类型。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传统规则有三种模式: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模式、司法自我约束模式、信息控制模式。
当前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出现了新特征,主要表现为:①司法系统受到媒体更大的影响;②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③因发帖人使用假名而加大了对媒体的查处难度;④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
二、当前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存在的冲突1.媒体监督侵犯司法独立通常情况下,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实现,但是,如果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不恰当的运用其所享有的舆论监督权利,媒体监督就变成了“媒体审判”,而“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抢先做出判断,这无疑是对法庭独立审判权的干预和僭越。
关于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有关问题

称 司 法 的 独 占性 , 即 司 法 权 只 能 由 国家 司 法 机 关 ( 各 级
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 )独立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
群众和新 闻工作者对 国家机关 的监 督。正如西方 古老格 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利 。 其次 , 行使职权 的独立性, 言所说 ,正义不仅应 当得 以实现 ,而且应 当以人 们看得 即司法机 关 ( 各级人 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法律规 见的方式得 以实现 审判应当公开, 犯罪的证据应 当公开, 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 的舆论 能够约束 强力和
的事情 。第 二,及 时性 。对 于新 闻工作者来说,速度是 关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依据。 关键 ,各种事件应 当在确 保其真实、有 效的前提下第一
时 间 向 公众 报 道 。第 三 , 自由性 。 由于 宪法 赋 予 了公 民
司法独立原则 是国际公认 的法 治原则,也是我 国法
律 的 重 要 原 则 , 它 确 认 司 法 权 的专 属 性 和 独 立 性 ,是 现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检 察 权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团体 和 民法 院依 照 法律 规 定 ,独立 行 使 审判 权 , 不 受行 政 机 关 、
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 。
公众 的媒体监督通常是借助各类新 闻媒体进行 的,
道 的事件应 当是客观真实的,不能报道实际并未发生 的
这种监 督方式具有 以下特点 。第一 ,真实性。媒体所报 个人 的干涉 。” 《 人 民法 院组织 法》第 4 条规 定: “ 人
事情 ;或者 虽然发 生但 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做部分改动 社会 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这是从立法 角度 ,为司法机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作者:商逸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保障国家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之间既存在对立也存在统一。
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调动社会公众的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加快速和公正的行使法律职责;而在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一、对立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能会对司法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限制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例如,一些审判案件会受到媒体的滥用,通过不实报道、偏见和情感引导等方式,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正常理解和对司法的信任。
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给法官造成舆论压力,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偏向等问题,从而损害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第二,司法独立可能会对新闻舆论监督带来挑战和冲击。
例如,一些新闻机构可能会过度报道一些敏感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工作的不公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平衡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自身的权利,合理地控制新闻报道的内容,以保证司法独立的行使。
二、统一尽管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一些对立关系,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可以建立的共同点,这有助于两者之间的协同作用。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积极、公正地行使职责。
例如,当新闻媒体披露某一类或事件的情况时,公众会感受到一定程度的震动,从而调动决策者更积极推动司法工作,及时查处刑事、行政或民事案件,并严惩违法者。
第二,司法独立可以帮助新闻媒体更好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
司法机关可以提供相关案件的信息、证据和法律条文等,并通过相关法律监督机构的支持,协助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并对不同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地报道。
三、案例● 对立案例:2018年,香港一名年轻人李泽钜因透露香港警方的机密信息,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以“泄露保密文件”和“串谋公职人员泄露保密文件”等罪名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某些媒体过度报道该案,将李泽钜描绘成英雄人物,从而引爆不少网民的情感动哀,一定程度上对该案审理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的浅析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的浅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工作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媒体监督制度在司法公开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媒体监督制度的基本意义、现状及影响、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等方面对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进行浅析。
一、媒体监督制度的基本意义媒体监督制度是指社会各界对司法公开工作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机制。
媒体监督制度的出现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司法公开工作中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批评和建议,同时也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工作更加规范和专业化的进行。
在我国,媒体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媒体监督制度也有利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促使司法机关更加透明、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媒体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影响当前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的媒体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报道也越来越多。
媒体监督制度的发挥对司法公开工作有着积极的影响。
媒体监督制度可以有效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进步。
通过媒体的持续关注和报道,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司法活动的情况,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从而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
媒体监督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开工作的透明度。
通过媒体的监督和报道,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可以更加清晰地呈现在公众面前,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信任。
媒体监督制度也可以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促使司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在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虽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对媒体监督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媒体监督力度不够大,导致一些司法活动中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曝光和解决。
一些司法机关对媒体的监督报道存在排斥和抵触情绪,不愿接受媒体的监督,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得到公众关注和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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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1期(总第83期)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inor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No.1Feb.2004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罗坤瑾(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摘 要: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存在“双刃剑”的作用,即它既可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
本文透过大众传媒在报道法制新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时与司法活动冲突的现象,从理论、实践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了两者之间冲突的原因,并从制度约束层面探索使二者达到平衡的途径。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传媒审判;司法审判;法治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4)01-0025-04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象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复兴及蓬勃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
我们知道,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报道,不仅提高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对我国法治化进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巨大作用。
然而,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也有失偏颇之处,有时甚至阻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运作,导致了法制新闻报道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困境。
那么,要分析目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困境,首先就应对“法制新闻”一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李矗在《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中对“法制新闻”下的定义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
“法制新闻报道”则是指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
法制新闻报道具有多种功能: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舆论监督功能、法制语警引导功能、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法制文化传承功能和法制视听娱乐功能。
这里,本文所谈及的仅仅是法制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
它包括的内容可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看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
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这三句话为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
媒体监督司法表现在:(一)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必要性法治,标志着社会文明与进步,意味着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把政府及公民的全部行为纳入了法治运行的轨道。
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从制度设计上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有力武器。
为了防止权力腐败,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但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于股掌之间。
为此,我们还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现实中,舆论监督的重任就落在新闻媒体身上,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所以,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阵地和工具。
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
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收稿日期:2003-05-06作者简介:罗坤瑾(1980-),女,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传播学硕士研究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 25 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是指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监督执法部门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这里媒体舆论同样存在“双刃剑”的作用,即它既可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
一般情况下,传媒对大多数案件的监督是有利于司法权公正行使的。
公民可以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社会威慑力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
如郑州市的张金钟汽车肇事案,美国总统克林顿因其绯闻招国会弹劾案。
在司法活动中,由媒体“煽起”的社会舆论既会影响执法者对法律事实的看法,也会影响他们对法律制裁是否适度的评价以及产生相应的社会后果的判断。
因而这种舆论监督客观上起到抑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媒体介入司法过程往往存在较大的弊端。
通常人们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评价或看法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作为审判活动主体的法官与陪审员也概莫能外。
例如一些案件在未审结前因媒体的广泛报道被炒得沸沸扬扬,致使公众先入为主,形成刻板印象,法官在审判时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受舆论环境的影响,难以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
正是这种舆论的负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严重侵犯了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出现了“传媒审判”的非法制趋向。
这方面的案例不少,下面笔者略举两例,透过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个案冲突现象,分析其主要原因,并探索使二者达到平衡的途径。
如,《中国青年报》1999年9月22日“冰点”以《一审死刑,终审判15年,赵湘杰案改判追踪》为题,报道了被传媒称之为湖南“张金柱”的株州赵湘杰案。
赵酒后交通肇事撞死撞伤人后又接受异性按摩并拒绝交警传讯,被“焦点访谈”曝光,当地领导批示后,定性升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死刑。
湖南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相符,应定交通肇事罪,因案情情节恶劣,以此罪最高法定刑15年量刑。
被告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畸重受到了舆论影响,这种影响是通过“行政干预”实现的。
一审判决在感情上满足了舆论,但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审法官认为,新闻舆论、社会影响、民愤等因素判决时是应该加以考虑的,当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又如,2000年1月17日,浙江省金华市发生了一起儿子残杀生母的“家庭暴力案”。
这起凶残的有悖人伦的案件,引起了全国新闻媒体的关注,几十家中央和地方的报纸纷纷对案件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并对案件进行了措辞激烈的评论和分析。
在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被某些媒体以一种毫无疑问的口吻报道为“故意杀害生母”的“罪犯”。
媒体报道的“先行判决”的做法,不但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受众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也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法官的思想和情绪,当然也给他们正常的审判造成了影响。
再如像近段时间被国内众多媒体热炒的湖南蒋艳萍涉嫌特大经济犯罪一案,有报道说,仅3月20日至24日四天开庭审理期间,采访的中央及省市新闻媒体多达51家、100多名记者,长沙电视台自始至终对庭审情况进行了现场直播。
媒体声势强大的报道,让还没有被审结的这桩案子已在百姓心中有了结论。
蒋的律师认为,蒋艳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待法庭的判决,没有判决结论,一些媒体报道便称蒋为“犯罪人员”、“三湘头号巨贪”、有的“指控”蒋用肉弹轰炸40多个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有的甚至以“枪毙还少了”为标题,这有违我国刑法、刑诉法的“无罪推定”原则。
显然,媒体在报道此起案件时,违背了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客观的原则,只是从满足受众情感需求的角度作煽情报道,这种做法无疑会干扰司法人员的公正审判,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违背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类似的个案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赘述了。
近年来,传媒集体兴奋地把几起电视庭审直播视为中国新闻界进一步开放的标志,赞誉有加。
但这种最为大众化的形象报道是否就能挖掉司法的“暗箱”操作呢?社会各界人士对此评说不一。
司法界人士对此颇具开创性的举措持更理智的态度。
他们认为:司法程序具有特殊性,一起案件的审理是主审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以及当事人、证人等细致而严格的合作工作过程。
法庭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相互冲突的场所,律师们需要一丝不苟地展开自己的论证,法官需要全神贯注地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作出及时而权威的回应。
媒体监督固然可以,但如果使用的方式具有干扰色彩,则势必会对26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 法庭秩序以及相关程序带来负面影响。
镁光灯刺眼的光芒,摄影师不停地走动,还有当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会同时被成千上万公众注视所带来的心理压力或诱发的“做秀欲”,都会妨害庭审过程的庄重与严谨,进而妨害案件的公正审理。
以上是对法制新闻报道对司法活动造成干扰,进而影响司法审判,破坏司法独立的事实陈述,下面具体分析两者之间冲突的原因。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原因(一)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二者在运行机理上存在对立性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
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
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根本。
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无须掌声、不惧骂名的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
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可能给法官、给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成见,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
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有天然的侵犯性。
媒体有自己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并依据其利益基点发表自己的社会见解,包括对司法活动的见解。
这就在受众之间形成了“传媒审判”的事实,而这种传媒审判与法庭审判具有明显的差异性:1、事实认定不同。
传媒审判中所谓的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件,它缺乏技术性的证实或证伪,并不是司法所言的那种依法律规定,能够以确凿证据来证实的事实。
2、事实表述不同。
与新闻报道的一般题材相比,司法题材极为特殊,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程序性的特点,而某些新闻从业者中确实存在“不懂法”、“偏听偏信”和“滥加评论”等现象,为了吸引读者,扩大传播范围,在叙述事实的过程中强调引人入胜、扣人心弦,其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容易对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导。
3、评判标准不同。
如前所述,传媒主要是唤起公众内心的道德准则进行评判,而不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来审判,因此无法恰当的筛选公众所宣泄的与法制要求并不完全一致的社会情绪,理性的得出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判决。
因而,当传媒审判作出的判决与法庭审判的判决不相符时,就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现实冲突,进而造成司法机关不可信的错觉,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也正是由于司法要求的独立性、封闭性与传媒固有的开放性、透明性之间具有尖锐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