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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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在 二者 的关 系 上 , 没 有 谁 对 谁 错 这 样 的质 的问 题 , 并 不 应该 将 二 者 对 立起 来 。
上 来 说是 其 他权力 借 助媒 体对 司法独 立 的侵犯 。
2部 分 引 起 舆 论 强 烈 关 注 的 涉 及 道 德 、 治 问 题 . 政 的诉 讼 案 件 ,如 果 过 分 的 强调 社 会 舆 论 对 司法 机 关 活 动 的监 督 , 法律 问题 政 治 化 、 德化 的危 险 。2 0 有 道 0 6年 4月 2 1日许 霆 利用 银 行 取 款 机 故 障取 款 1 - 元 。 73万 一
权 利在 《 法 》 3 和 第 4 条 中有 明确 的 规定 。 媒 宪 第 条 l 传
基 于社 会 分 工 获得 的 报道 、 价 以及 建 议 等 权 利 , 是 评 正 宪法 规 定 的公 民 言论 自 由权 和批 评 建 议 权 的 延 伸 。 司法 独 立 作 为 确 保 司法 公 平 公 正 的 前 提 性 原 则 .

般 认 为 , 媒 与 司 法 是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传 事
实上 , 媒 能促 进公 平 公 正 的实 现 , 司法 具 有 相 同 的 传 与 价值 追 求 。 时 , 媒 又 监督 司 法 , 响 司 法 独立 。 本 同 传 影 从
传媒 有健 全 民主政 治 、 维护 与促 进 个人 价值 等作 用 。
的监 督成 功 主要 不 在 于媒 体 的报 道 . 而是 因为 媒体 报 道
后 得 到有 关领 导 的重 视 、 示 。这种 所谓 的监 督 , 批 与其 说 是 媒 体 监 督 的结 果 , 如 说 是 领 导 干 预 的结 果 , 实 质 不 从
独立 权 , 是 《 法》 一 国家 根 本 大 法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都 宪 这

法学中的法律与媒体关系

法学中的法律与媒体关系

法学中的法律与媒体关系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与媒体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与媒体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社会的法治建设和信息传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探讨法律与媒体关系的特点及其影响。

一、法律对媒体的影响法律对媒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范媒体行为。

法律通过立法、法规等形式规范了媒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媒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限制了媒体的行为。

法律的存在使得媒体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次,法律保护媒体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媒体工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通过宪法、法律法规等明确保障了媒体的言论自由,保障了媒体对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播的自由。

法律的保护使得媒体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待信息,向社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再次,法律维护媒体的著作权。

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其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法律对于媒体的新闻报道、文章等作品提供了法律保护。

媒体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同时也促进了媒体产业的繁荣发展。

综上所述,法律对媒体的影响主要包括规范媒体行为、保护媒体的言论自由和维护媒体的著作权等方面。

二、媒体对法律的影响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对于法律的制定、执行和效果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媒体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通过各类新闻报道、专题片等方式,媒体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媒体对法律的宣传和解读,使得法律更加深入人心,推动着法治社会的建设。

其次,媒体的曝光报道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媒体通过报道一些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社会不公等问题,揭示事实真相,监督相关方依法行事。

在一定程度上,媒体通过舆论监督促使政府机关和司法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了法律的公正实施。

再次,媒体的报道可以引发公众关注,推动法律变革。

当一起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时,媒体通过大量报道和讨论,可以促使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媒体监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 难 以 在 二 者 之 间 取 舍 。
纪行为特别 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 、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 的揭
露、 报道 、 评论或抨击 。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 了积 极作 0
用 。然 而 , 果运 用 不 当 便 可 能 破 坏 司 法 公 正 。 如
( ) 一 传媒监督 的特性分析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宪法》 3 、 1条, 第 24 确立 了传媒监 督的宪 法地 位。 传媒 监督作为对司法权滥用 的一种 强有力 的制 约, 被称 为继立法 权、 行政权 、 司法权 之后的“ 第四种权力” 。
传 媒监督具有 以下特 性 : . 1 自由性 。 是公民言论 自由和 出版 自 它
法律 之 外 , 没 有 别 的 上 司~ 。 就
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 。 要防止滥用权力, 必须以权 力约束权力 。 就
, 传媒监
在新闻舆论 的压力下 , 法院极有可 第二, 公开性。审判案件 的活动除 了法律有特别规 定以外 ( 如涉 督对 司法独立具有很 强的排斥 性。 及国家秘密 、 个人 隐私等)都必须一律 公开进行 。 , 公开审判是 民主化 的要 求 , 是司法公正 的基本保证 和前提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 第三 , 程序性 。 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每一个步骤, 必须按照法 律规 定的程序进行 。美 国法 学家 戈尔丁曾指出: 历史上最早的正义 “ 能做 出错误 的判 决。但 是, 将传媒监督与 司法独 立完全的对立 , 为 认 司法对传媒毫无独立 的领域可言 , 司法天然排斥传 媒的看法 是值得 商
L g l y t m n o i y e e S se A d S ce t

浅议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议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性 。无法 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 。
4 . 制 约 性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 的缺失 ,导致缺乏对媒体 和网络的有效监管 ,从而使舆论监督 常常超 出了其应有
的职能 ,使得 言论过 于 “ 自由” ,进而干扰 了司法人 员手 中正 当的权利 ,影 响了司法独 立权 的行使。如 果不能做到 司法公正 ,就会导致无法有效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嘲
正 ,从而保护利益受损人的合法利益 ,维 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 的和谐发展。
2 . 互 动 性
互联 网的迅速发展 ,使 网络舆论监督在众 多的媒体监督形式 中脱颖而 出。网络舆论监督是在传统媒 介基础之上发展 而来 的 ,虽然两者在形式上和方 向上有所不 同 ,但在 司法监督上 ,两者是相辅相成 、相
( 二) 舆论监督 的特点
随着媒体 行业的快速发展 ,舆论监督作为人 民群众行使 言论 自由权 和知情 权的特别手段 ,也出现 了

些新的特点。
1 . 广 泛 性
舆 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行使言论 自由权 的重要手段 ,人 民群众 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对社会生活 中出现 的大量 司法腐败 以及 司法不公 正的现象进行评论和抨击 ,从而引起相关部 门和人们 的普遍重视 , 借助舆论强大而广泛 的压力 ,会 迫使有 害社 会公平 、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不法行为得 以及时并有效 的纠
使 司法机关更独立 、 公 正地行 使司法权 。 但 目前 由于缺乏对新闻舆论的有效监督 和规范管理 , 使得舆 论 “ 绑
架”司法公正 的现象屡见不鲜 。


舆论监督 的概念和特 点
( 一 )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 是特定 的社会公众群体通过新 闻、网络等媒体对 当下现实 生活中各种违 法违 纪 、渎职腐败 行为等进行揭露 、报道 、评论或者抨击 ,以实现监督司法的 目的。

最新-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 精品

最新-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 精品

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2001年上半年有两宗被国内众多媒体炒热的案件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律界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一宗是3月20日至23日在湖南长沙审理的蒋艳萍涉嫌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宗是4月14日分别在重庆和常德开审的以张君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抢劫、杀人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仅在蒋艳萍案庭审期间,就有来自中央及省市的新闻记者100多名、新闻媒体51家,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更是自始至终对庭审情况进行了现场直播。

而对新中国刑事第一大案的张君案的媒体聚焦热度丝毫不亚于此。

针对有些媒体在报道中越权、出轨的现象,新闻界、法律界人士纷纷撰文其中有质疑——《司法如何面对媒体审判》吴湘韩文载于《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26日法治社会版,有感叹——《媒体审判何时休》魏永征文载于《中国记者》20015第25页,也有呼吁——《禁止媒体审判》魏超文载于《中华新闻报》2001年5月21日头版直言录。

时至今日,媒体对两案的报道已经降温,笔者认为,这也正是媒体从业人员头脑降温,进行一番冷静思考的时候了。

有道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才能避免以后重蹈覆辙,才能少走弯路。

在两案办理期间,一些媒体对法律界禁止媒体审判的呼吁是不以为然的,比如在蒋艳萍案开庭前,媒体就对此进行了狂轰乱炸,其中有不少是与事实不相符的细节,使得蒋的辩护律师无可奈何地要在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但几乎没有媒体愿意刊载。

它们甚至据理力争,理由是没有媒体监督,民情民意何以体现?司法的透明度何以表现?司法权力又何以制约?……从中可见,有些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从媒体监督滑向了媒体审判,却自身浑然不觉。

虽然仅仅是监督和审判两字之别,但却有天壤之别,因为正确和错误、真理和谬误的界限就是这么微妙只要向前一步,真理就成了谬误。

从政治家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力也不例外。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及快速发展,我们已进入了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传播的范围更广,媒体监督司法的能力也进一步增强,但是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仍不断出现,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如何使媒体与司法这两股重要的社会力量和谐相处,使社会公正得到更好地实现是我们当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媒体;新媒体;司法公正;媒体监督一、新媒体、旧媒体概述媒体,或称传媒,是一种介质,是舆论的一种物质载体。

在现代社会中,传统媒体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传播方式。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新媒体在本质上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或传播媒介,对技术有完全的依赖,而且实现了应有的简单、方便和快捷,例如互联网、手机,微博等,它打破了传统新闻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使传播过程中的双方变得更加自由和机会,这有利于充分反映来自社会各方的愿望、意见、要求和呼声。

这种传播方式的重要突破在于:用户的愿望和要求能得到真正的了解和满足,并将得以最终实现在信息的海洋里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内容,同时还参与到内容的制作和发布中来。

旧媒体解放的是人的眼睛和耳朵,通过传统的媒介,人们看到了自己眼睛所看不到的那些很多、很远的事情,使自己的耳朵听到了更多地方、更多人发出的声音,而互联网的出现又进一步颠覆了原有的格局,尤其是户外媒体的出现成为人们在户外立体舒展、身心投入的媒介。

毫无疑问,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正在不断地改变人类传播信息和生活的方式,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传统的大众传媒中,“受众”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在新媒体时代,受众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息接收者,他可以自己检索感兴趣或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参与到信息传播中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空间也得到了很大的扩展,由此,民众的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机会也得到了较大提高,积极促进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由于传播特点的不同,新媒体在传播时间上往往十分迅速,但在客观性和准确度上却不及旧媒体。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英国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启示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英国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启示

上所 进行 的程序做 出公 平 和 准确 的报 道 时 , 司法 公 开 原则 要求 不得 采取 任何 行动 来 阻碍这 种报 道 。英 国的 司法 公开 原 则不仅 包 括 允许 公 众 参 加 庭 审 , 见 证 司 法
[ 收稿 日期 ] 2 0 1 3—0 2—1 0 [ 作者简介 ] 申 楠( 1 9 8 6一 ) , 女, 陕西 西安 人 , 西安交通 大学人 文社会科学学 院博 士研究生 ; 杨 琳( 1 9 6 4一 ) , 女, 陕西
法 理性 的理论 方法 与 现实 途径 。
司法 实践 为我们 提供 了实现 司法公 正 的途径 与方 向。


英 国司法公开原则与媒体监督 的关 系
英 国在 现代 司法 制度 的建 立 过 程 中 , 司 法公 开原
则 是通 过一 次 次与王 权 限制 的冲 突与斗 争逐 步深 入人 心 的。随着 英 国司法 制度 的不 断完 善 与新 的法律 原则 的确立 , 司法 公 开 原 则 也 通 过 法 条 的形 式 确 定 下 来 。

大众传媒时代 , 媒 体报道 与司法 审判之 间具有复 杂 的相互 影 响关 系 。一 方 面 , 司法 公 开离 不 开 媒 体 报 道, 媒 体监 督 是保 证 司 法 公 正 的 重要 途 径 ; 另一方面 , 不 加 约束 的媒 体报 道 所形 成 的媒介 审判 现 象在 一定 程 度 上会 影 响 司法 独立 , 从 而 戕 害 司 法 公 正 。在 如 何 解 决 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 的关系 , 保持 司法公正与媒体 监 督 的适 度平 衡 方 面 , 英 国 的某 些 实 践 经 验 与 实 际 做 法 可 以供 我们 研 究 、 借 鉴 。本 文 试 图通 过 对 英 国处 理 司法公 正 与媒 介监 督 二者关 系 已有 案例 的 分析及 对 相 关 规 约 的梳理 , 探 寻符 合 中 国 国情 同时 也 符 合 普 遍 司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司法活动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公正和公平。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和监督的角色,应该遵守一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以确保其报道公正、客观、真实。

以下是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客观公正:新闻媒体应该确保报道司法活动时客观公正,不偏颇地传递事实。

不论是报纸、电视、网络还是广播媒体,报道的目的都是为了向公众传递真实和完整的信息,而不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或立场。

媒体记者在报道时应遵循中立原则,不给予某一方过分的优势或负面的评价。

2.严守职业道德:新闻媒体的记者和编辑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

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媒体不应该披露被告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以免给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伤害。

此外,媒体也应该遵守法院的规定,不对未决案件做过多猜测和揣测,不公开发布法院机密或未经审判认定的事实。

3.尊重法庭程序:司法活动有其专业性,媒体需要尊重和理解法庭程序,并按照法庭的规定进行报道。

这意味着媒体不能过度干预或插手审判过程,不能对证人、被告人或法官施加压力或进行调查。

同时,媒体也应该充分尊重法院的权威和独立性,不应影响或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4.报导先例:司法活动中的案例对于指导和影响未来的司法判决具有重要的作用。

新闻媒体应该细致观察司法创新和先例,及时进行报道并提供专业的解释。

在报道中,媒体应该注意引用准确的案例事实和法律认定,避免误导公众和给他们以错误的意见。

5.平衡报道:司法活动往往涉及复杂的问题,而媒体的报导往往偏向于一方或将其简化为黑白对立。

然而,为了保持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媒体应该尽可能地关注各方的观点、权益和正义,充分呈现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总结起来,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是客观公正、严守职业道德、尊重法庭程序、报导先例和平衡报道。

只有遵守这些原则和要求,才能确保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是客观、准确和公正的,使公众能够获得真实的信息,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司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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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摘要:媒体在实现其监督功能与司法在实现其公正之间时有冲突发生,本文通过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的一面,来试图找到解决二者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冲突性;平衡
在现代,媒体与司法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已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毫无疑问,媒体监督有开放与广泛性,对于遏制司法腐败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媒体监督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监督不当或对媒体缺乏制约,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如何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其不利的一面;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从概念上来看,媒体监督是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从而实现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种方式。

而司法则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来实现实质和程序上的正义。

西方有句名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从维护公正的角度考虑,公开是司法活动的要求之一,而媒体报道则有利于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监督和司法的规定
司法独立是我国的一条宪法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规定是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利剑。

同时,我们又发现了关于媒体监督的宪法性规定,表明我国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的直
接的法律根据。

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1]。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事实认定标准上的不同。

媒体的价值判断注重事实上的正义,它们关心的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善于利用民众制照轰动效应,是一种发至人们内心的感性的公平和正义,但人们仅仅是根据媒体的报道做出的主观上的判断往往有很强的主观臆断性。

而司法所追求的公正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司法活动的价值判断则侧重于理性上的正义,这是一种理性意义上的公正,它是通过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在事实基础上经过多方的调查取证得出的公正。

媒体和公众偏重事实的”客观真实”,而司法则更注重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媒体通过民众可
以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司法活动。

2.职业的司法活动与民间性的媒体之间的冲突。

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所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

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审判工作。

”可以想象,当媒体从伦理道德和社会情感的层面对案件进行报道和分析时,就有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当司法机关审判的最后结果和媒体与大众期望的结果不一致时、就会让普通大众的心理不满,导致对法律和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3.在程序保障上的冲突
众所周知,司法审判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而且案件事实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法来确认。

而媒体由于是建立在言论自由和被采访者自愿的基础上,深人、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要比司法机关小,媒体对信息的采集也是一个自由的过程,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时如果没有充分准备,没有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只是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媒体则没有这种限制[2]。

因此当面对媒体和大众关注很高的案件时,司法工作人员受到压力难免会在办案过程中受到媒体和大众的影响。

而且由于我国在现阶段司法工作人员的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的抗干扰能力较弱,当发生媒体和大众的情况时,司法的公正性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四)平衡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
由于媒体的独特性和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规避其消极影响,对于维护司法公
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均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应该划定媒体介入司法的界限。

媒体在监督司法活动时,其目的和动机应该是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

而且媒体的监督也是要区分重点的,应该主要放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对腐败行为,媒体应该发挥其监督作用;二是在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方面,媒体也应发挥其监督作用;三是要加强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的监督力度,以便创造一个和谐良好的外部环境。

最后在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和漏洞的情况下要勇于实施监督,以便对现行的法律予以完善和规范。

为确保司法廉洁,对于司法机关及其成员存在的违法行为、错误现象,媒体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报道评论;但对于尚处于侦查和审理过程中的案件,传媒可以报道评论,却必须注意报道的时间和方式[3]。

其次,审判公开来保证媒体的监督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在我国,审判公开是行使媒体监督的一种主要途径。

这条宪法性原则保障了媒体监督的行使,使其有法可依,不受侵犯。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便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
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的顺利实现要求审判公开进行,而审判的公开又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4]。

二者相互促进。

最后,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以便减少外界对案件的不良干扰。

众所周知,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干扰,有记者滥用监督权的因素,但同时,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由于我国处于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外界给予很大的关注和压力,就可能受到外界的干扰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正因为如此,要到依法审判,就必须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树立以法律至上的观念。

总之,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立和矛盾关系,二者也有统一的一方面。

因此,我们必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提供媒体监督介入司法活动的合理位置和方式,以求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

参考文献:
【1】蒋安.新闻监督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2】陈堂发.授权与限权:新闻事业与法治【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3】李咏.媒体与法院的紧张与冲突--制度与理念的再分析【j】.中外法学,2001(2):168-172
【4】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19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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