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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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1. 引言1.1 新媒体时代背景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规模前所未有地迅速和庞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数字化平台获取和传播信息,形成了丰富多样的信息生态系统。

新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抖音等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资讯、表达观点、互动交流的主要渠道。

这种情况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新媒体的崛起,传统的舆论监督模式和司法独立机制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和调整。

新媒体的便利传播特点使得舆论监督更加广泛和深入,但也容易带来信息碎片化和传播失实等问题,对司法独立构成挑战。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建立健康有序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平衡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1.2 舆论监督重要性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更加便捷和高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舆论监督的力量。

通过网络平台,信息可以迅速传播,舆论可以迅速形成并引导。

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的作用和影响更加广泛和深远。

舆论监督在新媒体时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社会进步和政府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对舆论监督的认识和支持,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社会。

1.3 司法独立意义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司法独立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程序,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地审判案件,并且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压力,确保司法裁决不受外部势力干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司法独立还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避免了滥用和腐败的发生。

建设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至关重要,是确保法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新媒体时代,如何保障司法独立,防止外部势力对司法权的干扰和影响,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机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协调略谈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协调略谈

司法运行 的过 程实 际上是理性判 断的过程 , 司法 权是一种判 ( ) 闻媒体 的角度 看 , 建立规 范的媒体 监督机 制 一 从新 应 1 尊重 和维护 法律权威 。这 是新 闻媒体监 督法 院审判工 作 . 断权 , 官依照法律 原则和 法律规则就 案件 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 是法 问题 主张和法 律 问题 主张在是 非、 曲直 、 正误 、 真假等方面所 具有 的基本 可能性之 间进行 的辨 别 、 选择 与断定 。 要想 司法公正 就应 审 判 , 保 司法 独立 。 审判 过程 的报道要 慎重 、 谨 , 以客观 确 对 严 可 该营 造 良好 的外 部“ 境” 这里 所谓 良好外部 “ 环 , 环境” 一个 重要 报道 审理的进 程, 对正在 审理 中的案件 不作 评述性 报道 , , 但 不得 的准 则是独 立。 司法应 当独立 , 但司 法独立 也不是绝对 无 限的, 明显倾 向于一方 当事人 , 免干扰 司法机 关依法 办案 , 响司法 避 影 因此 , 司法 权力 也不例 外 , 庸 胃疑 , 我国 的法治化进程 中 , 无 在 媒 公正 。于此 同时, 我们 还应 当关注迅 速发 展起来 的网络 媒体 , 由 体监 督功不 可没 。 一切事 物 总存 在两 面性 , 若缺 乏制约 或运用 不 于网络 资源 的高度开放 性和 共享性 ,加之 便捷 的检索 性和 互动 当, 就蜕变 成 了“ 体审判” 媒 —— 媒体在报 道消息 、 论是非 时, 评 对 性 , 对社会公共 事件 , 是正在审判 案件的报道 和评论 , 以 其 尤其 可 任何审 判前或 审判 中的刑 事案件 , 失去其客观 公正立 场, 明示或 在 ~夜之间掀起 巨大 的“ 舆论 冲击”这对 司法审判 工作形成 了巨 , 不管媒 体监 督对 司法 审判产 生怎样 的冲 击, 其始 终 暗示, 主张 或反对处 被告罪行 , 或处何种 罪行, 其结果或 多或 少影 大 负面影响 。 响 审判 。 客观报 道是 公民参 与公共 事务 的重要信息 来源 , 满足 无法代 替法院 的审判 职能 , 该是 比较公 平合理 的提 供有关案 是 它应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给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传统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公正与透明的需求,需要构建新的平衡机制来保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有效运行。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更加注重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新媒体的崛起让信息传播更加迅速和广泛,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的信息,这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多的来源和证据。

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增加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避免出现不公正的判决和舆论误导。

应建立舆论和司法信息的集中发布平台,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提高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效果。

在新媒体时代,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防止虚假信息和恶意攻击对司法独立产生负面影响。

网络舆论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远远超过传统媒体,不少虚假信息和恶意攻击会对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造成干扰。

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建立信息核实机制,及时辟谣,打击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正常运行。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还需要更加注重对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保护。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工作环境更加复杂和严峻,他们经常受到各种形式的压力和攻击。

政府应当加强对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保护,设立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及时处理监督者和工作者遭受的威胁和暴力行为,使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履行职责,保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顺利进行。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还需要更加注重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

新媒体的发展给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提供了更多展示自我的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滥用舆论监督权力和司法权力的风险。

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做到公正、客观、真实地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为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做出贡献。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而默默在心中作出预期的量刑。然而 , 大众在面对那些微小复 伤 , 为此 , 者将肇事 司机和 自行车主 一起 告上法庭 , 求 偷车 并要
目前我国关于媒体的法律规 范还不 够健 全 , 者认 为我 国 笔 应尽快出台《 新闻法》 我 国应该通过法律 手段来调和司法与传 。 媒的关 系, 过法律 法规 来对舆 论监督权的行使和传媒业的 发 通 展进行 规范 , 规范其与 司法的关系 , 健全关 于传媒业 的法律规 范, 尤其是应 当健全那些关于新闻舆论 监督的规范 。
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判断, 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第三 , 目前舆论监督关注的对象 多为社会影 响重大的刑事
新 闻媒 体虽然常 秉承着公 正客 观的报道原则 , 体的社会责 但媒 出来 , 而这些又极 易激起社会 民众 的情绪 , 当这 些情绪形成 强 大 的社 会意识流时 , 就会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压 力。泉州市一 名 小 偷因偷 窃自行车被车主发现 ,他在逃 逸的过程 中被货车 撞 赔 偿。对于这个案 件 , 一些媒体在报道 时采用 了“ 离奇案件 ” 、 “ 偷车贼 状告车主 ” 等字眼 , 明显的倾向性 , 会给大众 造 带有 这 成这样一种观念 , 似乎破坏社会秩序的偷车者就不应该 向车主 提 出索赔 , 如若他提 出索赔好像就是天 方夜谭 , 德层面 上 从道 说, 媒体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 了偷车者的申辩权利 。
近年来 , 随着媒体 自身活 力的增强 , 对审判 公开的原 则逐 步 得到落实 , 然而 日益严重 的司法腐败现象 却层 出不 穷 , 这 在 种复杂的环 境下 , 被称为“ 第四种权 力” 的媒体对 司法的监督力 度 正在不断地扩大 , 而司法与媒体 的关 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

相应的社会风气。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心理压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构建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构建

声 屏 世 界 2 1/ 02 9
l 闻法 新 与
实践与创新 l
动, 求同存异 , 才能充分 履行宪 法赋 予 的职责 。完善司 法规 则, 发挥媒体作 用 , 笔者认 为应该体 现在 以下三个 方面 。 维护社会 公正性 。媒体监 督与 司法 独立都在 以 自己的
体 采 访 人 员 自 由查 阅和 正 确 报 道 。
名 以上 的青 少年 可能 就某 一个 犯罪 报 道 的视频 进行 研究 , 产生 犯 罪念 头 . 进 而分 工实行 。
栏 目责 编 : 陈道生
注释 : ( D张旭著 :犯 罪学要 论》 北 京 , 《 ,
法 律 出版 社 20 03年 版 . 3 0页 。 第 0
媒 介 融合 带 来 的冲 击 与 挑 战
的 目标 。在 建设社 会 主义 法治 国家 中 , 正确 的传 媒报 道 有
助于 实现 司法公 正 . 明 的司法 审判 制度 有助 于媒体 报道 透
客 观公 正 。发挥 媒体 监督作 用和 司法独特 性 , 二者 良性 互
48 此 外 . .%。 对罪犯 不恰 当的描述 会扭 其影 响 力越来 越大 ,更 加 广泛而 又 深 了其 内容难 以被搜 索。视频 不是文 字 , 曲青 少年 的 “ 英雄 观” 。在通 过一道 多 远 ,这种 冲击 主要 来 自于 网络 与手机 而是 声 画结 合的文 本 .现在 的 网络技 选题 调 查青 少 年对 罪犯 的 态 度 时 , 虽 等 新媒体 。
新法实创 闻1践新 与 与
媒 体 监 督 与 司法 独 立 的关 系构 建
口 曹 薇 呼 芳
当前 .我国媒体 与 司法 自身 的发育都 远未成 熟 ,都 处 于探 索 与改革 之 中 . 媒体 监督 与 司法 出现 许 多不协 调 的地 方 。主要表 现在 : 是媒体 报道越位 , 一 放大 了“ 无冕之 王” 作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反思与协调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反思与协调

引起社 会 公众的 同情甚至 是 揭 露事 实真相 的基础 上 , 通过舆 论 的导 的辩 论后 由法院 认定 的 “ 法律 事实 ” 两 舆论效 应 , 。 向性 在社 会 中弘 扬 公平正 义 价值 ; 而 者 间价 值 的 冲 突 主 要 表 现 在 表 达 自由 与 领 导 的 重 视 而 最 终 使 受 害 者 的利 益 得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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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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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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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 清 楚 之 前 , 要 止 “ 媒腐败 ” 不能 像某 些缺 乏责任 心 不
发 表 过 早 的 评 的记者 那样 收受 的 “ 口费 ” 者作 “ 封 或 有 论 及 对 法 官 的 偿 新 闻” 只追 求 经济效 益和新 闻 卖点 , , 揣 测 。第 三 , 而 忽视 司法尊 严 以及报 道 的社会效 果 。 加
法 院独立 行使 审判权 , 民检察 院独 立 的 反 思 人
行 使 检 察 权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 会 团体 社
和 公 民个人的干 涉 。
运作规 则的对立及价值 的冲突使二 出 公 正 的 审 判 。 者之 间存在 一定 的冲突 。 闻事 实是媒 新 传媒 的 “ 论审判 ” 舆 。在 司法机 关
独 立 是 一 项 非 常 重 要 的 宪 法 原 则 , 民 人
与 社会 保 持适 度 距 离 的相 对 封 闭的 环
境 ,以 保 证 各 种 公 权 力 、公 众 舆 论 及 大
I传媒监 督与 司 法独立 之 间
众情 绪 等 因素 不 对法 官构成 干 扰 和影
响 , 法 官 能 够 客 观 公 正 的 适 用 法 律 作 使

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初探——以《马德里准则》为参照

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初探——以《马德里准则》为参照
应该鼓励法官向媒体提供帮助包括提供有关公共利益的案件的较长或者较复杂的判决书的摘要文本又或者通过其他适当的措施帮助媒体不得禁止法官回答媒体提出的有关司法的问题但是司法部门应当针对处理此类问题制定合理的指导以此来管理对具体诉讼程序进行的讨论
新 闻 与 法 J 实 践 与 创 新
的 道路 只有 三 种 : 一 是 由政 府 实施 改 革顶 层 设计 , 并 有相 应 的 力 量推 动 ;二 是利 用现 有可 能 的因素推 动社 会 力量 的发育 , 使 社会 力 量成 为 打破 现状 的动 力 ; 三是 在 矛盾和 危机 推 动下 的被
全 身的 考量 .既 需珍 惜发 展 进程 中取 得 的来 之不 易 的改 革成 绩, 也要 正视 深刻转 型 中积 累 的不容 忽视 的改革 问题 。
坚 持 改革 发展 的道 路 , 以“ 天 变不 足 畏 , 祖 宗 不足 法 , 人言
不足恤 ” 的精 神推 动政治体 制 改革 , 维 护 好社会 的“ 弹 性稳 定” ,
动改 变 。 “ 但这 要取 决于 既得利 益集 团的 自省和 觉悟 ” 。而该课 题 组早在 2 0 1 0年发 表 的“ 社 会 发展 报告 ” 就指出: “ 目前 的社 会 矛盾和 冲 突 . 绝 大多 数是 因为 弱势群 体缺 乏有 效 的利益 表达 而 从 世 界 范 围 来
看。 在 处 理 司 法 和 媒
体 的 关 系 问题 上 ,
1 9 9 4年形 成 的《 关 于
媒 体 与 司 法 关 系 的 马德 里 准则 》 有 着 重
造成 的 ” 。报 告对 目前 中国社 会 的形 势做 了整体 评价 : 第一 , 经 济快速 发展 ; 第二 , 政 治基本 稳定 ; 第三 , 社会 矛盾 突 出。 因此 , 对深 水 区 的大 刀 阔斧 的改 革势 在 必行 . 必须 建 立 “ 信 息获 取机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作者:商逸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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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一、司法的特点与司法独立的保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设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与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体制有着重大的区别。

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内阁)、法院行使,因此其司法就是指审判活动,司法机关便是法院。

在我国,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司法权则理当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相应地我国的司法就既包括审判活动,也包括检察活动。

这从我国的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定中亦可得到证明。

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在这里,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显然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应当是指双方法院或双方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助;我国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并非司法机关,它与外国警察机关之间的协助,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

①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机关亦应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代写论文
根据上述我国司法机关范围的确定,我国的司法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活动以及对刑事裁判、民事裁判、行政裁判的抗诉活动。

至于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案件的侦查活动,严格地讲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一样属于行政活动性质,况且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并无实体处理权,由此不应属于司法活动的范围。

笔者认为,无论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是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抗诉活动,都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终局性。

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给予刑罚处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原告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对原被告双方的纠纷或争议加以解决。

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终地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或争议,无疑具有终局性的特点。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和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因此亦具有明显的终局性特点。

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和对各种生效裁判的抗诉活动,虽然其实体终局性不很明显,但它是人民
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诉讼案件所作出的一种程序性处理决定,对于审判程序的发动进而保证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仍然具有一定的终局性特点。

第二,公正性。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既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根基,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

由司法的终局性特点决定了,以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和解决各种纠纷或争议为内容的司法活动必须做到诉讼程序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否则诉讼案件便不能得到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和争议便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进而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无从谈起,社会公正将失去保障和希望,国家设立司法机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宁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和纠纷或争议发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简言之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公正与合法密切联系,其中合法是前提,是公正的必要保障,而公正是目的,是依法办事的必然结果。

对于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出现不合法、不公正的情况,国家预先设立纠错机制,使其达到合法公正的状态。

例如,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对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审判。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亦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

上述纠错机制的设立和运转,无疑是国家对司法公正的深切要求和充分保障,从而也表明公正性是司法最根本的特点。

第三,独立性。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或争议,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负责地开展司法活动,而不能受到任何外来的干涉和影响,否则就难以保持独立的地位和客观的态度,实现公正司法。

因此,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

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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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主要有:第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自成体系,单独设置。

其中,人民法院的设置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且各级人民法
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相互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均无任何隶属关系。

第二,对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六)项和《检察官法》第10条第(六)项均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方可担任法官、检察官。

第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有关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实行错案、冤案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的规定,行使审判、检察职权的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而造成错案、冤案的,应负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并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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