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与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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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向公众传递信息、思想和意见,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和监督作用。

而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解决进行裁决和判决的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互动,也存在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曝光、批评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尽职和透明,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客观。

而司法审判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质疑和批评,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规、公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通过互动和讨论,有可能揭露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

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人们可以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促使司法机关更新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规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

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揭露案件真相、推动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和回应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1. 引言1.1 探讨文章主题本文将探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形式,对于监督政府行为、揭露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往往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例如舆论对案件的误导或影响司法裁决、司法机关对新闻报道的干预等问题。

本文将从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挑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以及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路径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冲突、如何协调,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并提出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建议。

1.2 提出研究问题如何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达到良好的平衡?新闻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有何影响?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有序发展?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进行深入探讨,以寻求解决方案,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

2. 正文2.1 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社会生活和政治权力运行的一种方式,它具有以下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政府的廉洁与透明。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权力运行将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监督,从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使社会上的不正义行为得到曝光和纠正,帮助受到侵权的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革。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让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得到关注和解决,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社会的改革提供动力和支持。

关于司法公正中媒体监督的影响作用及关系思考

关于司法公正中媒体监督的影响作用及关系思考

关于司法公正中媒体监督的影响作用及关系思考司法公正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确保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对于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媒体监督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它能够及时、广泛地向公众传递有关司法审判的信息。

在公开审判和公开揭示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媒体可以将社会舆论引导和监督引入司法过程,使司法公正不受任何干扰,防止判决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媒体的监督还可以使得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公众能够真实了解和评价司法行为,促使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更加谨慎作出判断,从而减少不公正判决的发生。

其次,媒体监督能够提高司法公正的效果。

媒体监督能够增加司法人员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避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发生。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司法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而媒体监督可以对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并对其进行舆论压力,从而促使他们依法公正执法,增加司法公正的实效。

再次,媒体监督可以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违背职业道德、徇私舞弊的行为。

媒体监督可以通过报道和追踪调查等方式,揭露和打击司法腐败行为,提高司法人员流程的透明度和廉洁程度,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展。

然而,媒体监督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媒体监督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媒体在进行报道和评论时,常常会存在立场倾向和主观评价的偏见,从而影响司法公正,使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

其次,媒体监督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对被告造成舆论压力,干扰案件的审判过程,甚至导致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最后,媒体监督也容易受到商业利益和政治影响的干扰。

媒体作为市场和政治利益的一部分,往往存在着利益关系和约束,导致其报道和监督不尽人意,限制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媒体监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论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

论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

切有 权 力 的人 都 容 易滥 用 权力 , 充分享有对 国家 和社会事务进行 舆论监 进 司法机关依法 司法 ,公平 、公正 司法 任 何 权 力都 需 要 监督 ,缺 少 监督 这 是万古 不易 的一 条经验 。” 司法权 督的权利 和 自由。新 闻媒体 自由要求新


是从 国家主权 中分离 出来的一项权力 ,
闻媒体加强对各 个方面事务 的监 督 ,新 的权 力就如 同一 匹脱 缰的野马 ,横 冲直
撞 。司法权在行驶过程 中会受到金钱 、 它 同立 法权 、行政权一 样都有滥用 的可 闻媒体对 司法权 的行使活动进行 采访 、 能 ,因 此必 须 加强 对 它 们 的制 约 和 监 报道 和 评论 ,并 进 而对 司 法 权进 行 监 女人 、亲情 、友情 、个 人爱好等 因素 的
职 责时 的失 范 和失 效行 为 进行 监 督 。
法 》第 4 5条 规定 : “ 民法 院公 开审 的 自主性 以及新 闻媒体提供多元化 的信 人
新 此 外新 闻媒 体 监督 诉讼 案 件也 不 是对 理行政案件 ,但涉及 国家秘密 、个 人隐 息 ” 。⑧ 闻媒 体对 司法权 的监督 是为 所 有 的案件 都进 行 监督 ,而是 对 哪些 私和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凡是 人民 了 达 到 司 法 公 正 ,同 样 对 新 闻 媒 体 的监 判决 违 背事 实 、违 反法 定 程序 和显 失 法 院不予公 开 审理 的案 件 , 新 闻媒体 督权进行划界也是为了司法公正 。 公平的诉讼案件进行 监督 。 在 案件 作 出判 决 以前 不能 进行 公 开报
督 。一般而言 ,对 司法权的监督 主要来 督 ,实质上是 新闻媒体 自由权 的必然要 影 响 ,从 而使其 出现 违法司法 ,违背公 督 ,如立法机关 的监督 ;另一方 面来 自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社交媒体的崛起,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主要平台。

而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舆论的兴盛,公众对于各种事件和问题都会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评论。

然而,由于网络本身的匿名性和自由性,网络舆论的发展也引起了不少问题。

例如,一些不实信息的传播和恶意攻击、网络暴力等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除此之外,一些人利用网络舆论来攻击特定的对象,而这些对象可能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面对此类问题,舆论监督被提出作为解决方案。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各界通过言论和行动表达对一些重大事件或话题的观点和态度,强调对各方面的公正评价。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对网络中各类言论的监督和评价,来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并且透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加强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和评估,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如何在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取得平衡也是今天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既需要舆论监督来引导社会的正确发展方向,又需要司法公正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种种矛盾冲突,也能为未来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在如今的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展开探究,期望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1. 探讨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通过对当前的舆论监督形式及其对司法的制约分析,探讨这种相互作用关系如何影响司法公正,防范舆论监督的过度渗透司法领域。

2. 探究舆论监督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舆论监督是否是现代社会创造了更公正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本文将从舆论监督的理论基础、手段、案例等方面,对其效力与合理性做出一定的探讨。

3. 对网络管控政策的拓展提供参考。

对于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本文将探讨如何营造合理网络信任体系、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和监管机制等途径,为未来网络管控提供启示。

三、拟解决的问题1. 网络舆论监督是否对司法判决产生影响?如果存在是否有确切的数据、实书案例?2. 舆论监督具体的操作手段和方式有哪些?当前所采用的方式是否合理?3. 在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如何规范网络舆论监督行为,促进其有序、持续地发展?4. 在区分网络舆论监控与网络暴力行为时,应采用何种标准?如何才能做到对恶意攻击有力地打击、对正常言论不加干扰?四、研究方法1. 文献资料法: 首先,通过查阅和收集相关资料和文献,建立关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基础理论和相关概念。

互联网时代从孙小果事件看媒体与监督司法

互联网时代从孙小果事件看媒体与监督司法

互联网时代从孙小果事件看媒体与监督司法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孙小果案件公布了再审决定,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孙小果案件因为涉及多种恶劣罪行和多起被害人,曾经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但由于前期调查不彻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孙小果先前的死刑判决存在不少质疑和争议。

因此,这次再审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维护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在孙小果案件中,媒体在舆论监督和推动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孙小果先前的死刑判决出来后,媒体对于该案件的调查和报道使得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司法行政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媒体的引导和声音让此次再审能够在更加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并促进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更加审慎慎重,避免出现重大失误。

同时,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够引导公众对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关注,提高了民众对于司法制度的信任和认可。

然而,孙小果案件也告诉我们,媒体的舆情监督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媒体在报道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对于案件进行意向性报道和引导,防止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同时,媒体应该对于案件进行充分的报道和解读,突出案件的重点和疑点,为公众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信息。

其次,媒体要遵照法律规定,尊重法官和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司法权威。

媒体不能擅自干涉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要把握好报道的节奏和口径,不要过早下结论和发表评论。

否则,会给司法制度带来不良影响和负面示范作用。

最后,媒体要协调好舆情引导和司法监督的关系,充分发挥构建法制社会的作用。

媒体不是司法机关,不能代替司法监督,也不能对司法不信任。

媒体要保持对于司法机关的尊重和信任,同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推进犯罪制裁和司法改革。

综上所述,媒体在监督司法和推动司法公正方面能够发挥独特作用,但也需要注意一定的原则和方向。

在互联网时代,媒体的影响力和责任性愈发重要。

当媒体能够受到约束和规制的同时,也需要实现更加职业化和负责任的新闻生产和传播,共同推动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评论与监督,以促使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司法案件进行过度曝光,引发社会的热议与舆论压力,从而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有些媒体可能会过于渲染案件的敏感性和公众关注度,导致当事人难以在公正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难以摆脱舆论压力而作出公正判决。

司法机关在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取证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如果过度公开,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泄露国家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需要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对敏感信息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调整,以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向社会公开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信息,尽可能提供给媒体和公众真实、全面的案件材料,以减少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和偏见性,避免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正常公正进行干扰。

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内部的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要采取严格措施进行保护,以确保司法公正的进行。

新闻媒体也应该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曝光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免对案件调查和审判的进行造成影响。

媒体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案件,避免不实报道和夸大事实的情况发生。

媒体也应当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以违反法律的形式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要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在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中,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沟通机制和互动机制。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定期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案件信息的方式,增加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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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与媒体监督宪法与行政法廖思婷 1031601003 【摘要】【关键词】一、问题提出2009年6月16日上午,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①“邓玉娇案”本来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因为媒体的大量报道(从案发到作出一审判决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对此案的新闻报道、评论几乎没有停止过),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

一开始,被害人的“官员”身份和被告人的“女服务员”身份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加上新闻报道中的“三名官员逼服务员提供特殊服务;拿钱炫耀并搧击邓玉娇;多次将邓玉娇按倒,等关键性情节,很容易激发人们对当地官员的愤慨和对邓玉娇的强烈同情。

在媒体的倾向性报道的影响下,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甚至出现了邓玉娇英雄说、邓玉娇烈女说,众普遍认为邓玉娇不该为她的“英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有人撰文称“邓玉娇案”开启了全民皆法官的时代。

最后,法院认定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并给予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很难说法院的判决是否受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但媒体确实在该案的整个处理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邓玉娇案”也再次促使我们思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媒体审判,才能既保障媒体的自由又不让司法独立受到威胁呢?二、经验介绍(一)媒与司法的关系构造传媒与法院的冲突与契合是客观存在的,如何处理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①胡新桥.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J]:法制日报,2009:6:7.系是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难题,尽管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解开这个难题的钥匙有所差异,但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强调公民的言论自由,传媒监督包括对司法的监督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司法独立和公正,防止传媒过度干预司法,又对传媒监督设置了种种必要的限制。

(二)实践美国的司法界在这方面作出了许多开创性的贡献。

自 6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通过若干里程碑式的判例,对于平衡两种价值发展出了一系列极富启发意义的学说和原则;同时,美国又是最标榜新闻自由的国家,美国法院在如何保证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方面也发展了一些较成熟的规则。

1、从程序上排除报道带来的不利影响。

美国的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所处的环境, 并可运用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媒体报道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些方法包括:(1)推迟审理条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2)如果有关的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地区,或从另一地区引进陪审人员以代替转移条件;(3)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持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为陪审员;(4)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5)命令重新审理;(6)发出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作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

2、限制传媒取得有关未决法律事宜的信息:首先,从制度上,美国各区法院都对法庭的环境和法庭成员及联邦法院工作人员向传媒发布信息加以管理;然后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设计周密的法院规则,授权传媒有节制地使用摄像机,对有轰动效应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等。

3、对传媒的事先约束和事后处罚,法院如果认为传媒获得了案件审理的情报,可能损害审理程序,则可以采取事前限制,禁止传媒发表它们已获得的新闻,但要颁布“法限制言论令”有几个极为苛刻的条件:首先,必须存在对公正审判“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传媒的报道如果造成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以至于法庭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将会受到惩罚,按藐视法庭罪论处;其次,必须没有其他可供替代的有效办法;再次,这种事先约束的办法必须是有效的;最后,法院必须认真考虑禁令的措词是否明确严格,不得过于空泛,避免因妨碍新闻自由而违宪。

三、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媒体与司法相互作用英国的丹宁勋爵说:“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光明正大。

但传媒也有挣脱僵绳的一天,法律应该对其错误行为给予处罚。

”①从这里可以看出,司法与传媒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实践,彼此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

从最基本的层面看,司法过程所蕴含并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中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热点,而传媒的广泛影响以及传媒所体现的公众意识是司法机构所无法漠视。

不仅如此,在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体系中,司法传媒之间始终存在着相互评价的制度性结构与普遍实践;司法与传媒相互关系的恰当构造是现代国家社会法治内部协调的重要标志。

美国政治学家谢茨·施耐德的“冲突理论”也许能为我们分析媒体在司法中的作用提供一个恰到好处的阐释工具。

他认为现代政治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结构必然使冲突成为现实生活的基本模式,而各种社会冲突在主体结构上又必然包含直接参与者和被吸引到“现场”的旁观者两部分。

正是由于大量旁观者的存在并随时可能基于某种价值上的判断介入冲突,才使冲突中代表着某种价值原则的力量格局成为变数。

而旁观者介入冲突的程度既与冲突的扩散性直接相关,也与信息传播和行为的自由度相关。

对冲突的直接参与者来说,优势的一方往往总是试图将冲突保持在公共权威的规约之外,这种图谋可以称为“冲突的私域化”,而弱势的一方则竭力诉诸公共权威,使冲突的范围扩大,这种企图则称为“冲突的社会化”。

因此社会冲突在现实性上又被进一步概括为“冲突的私域化”与“冲突的社会化”之间的力量博弈。

②在现代社会结构中,司法结构本身也可以归结为“冲突社会化”过程的一个环节,甚至是正式结构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各种冲突诉诸司法是正式制度中的最高形式。

冲突关系的当事人将冲突提交司法机关解决,而司法机关是行使公权力的公共机关,因此,可以说,司法过程本身就是使冲突走出“私域”,进入公共领域,从而将双方行为置于公共权威之下的“冲突社会化”的过程。

然而,即使作为“冲突社会化”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司法过程中还是可能存在“冲①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刘庸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②(美)谢茨.施耐德著.半主权的人民[M],任军锋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1-17.突私域化”的企图和努力,如果正式制度无法阻止这种图谋的话,冲突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为了能与对方抗衡,就会想方设法使冲突进一步社会化,使司法过程更多地处于公共权威——法律的规制之下。

弱势方需要将冲突的信息传播开来,以争取更多的“旁观者”介入冲突,以增强自己的力量。

而媒体的相关信息的传播可以使大量的远在“冲突现场”千里之外的“旁观者”接近“现场”,并为他们形成相关的事实和价值判断提供相应的材料,从而极大地增加了“旁观者”介入冲突的可能性。

于是,媒体作为信息传播最主要的媒介,就在这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可见,在司法过程中,媒体对于防止“冲突私域化”的图谋和抵制制度外势力的干预,保障当事人获得中立、公正的审判具有积极的意义。

简单地说,媒体对于司法过程或者司法权的行使具有监督作用,这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公正审理案件,从而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此外,媒体对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具有积极的意义,公众可以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公权力行使的情况。

(二)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相互冲突1、新闻媒体滥用新闻自由而造成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媒体监督也不例外,它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如果处理不当也会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正如托克维尔所言:“报刊是把善与恶混在一起的一种奇特的力量,没有它自由就不能存在,而有了它秩序才得以维持……为了能够享受出版自由(在国际上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是一个词,此处也可以理解为新闻自由。

———引者注)提供的莫大好处,必须忍受公众中的公正形象。

2、媒体的预测性报道对司法公正的最大影响是有可能导致媒体预测审判结果,甚至导致媒体审判。

比如上面谈到的邓玉娇案,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得案件舆论偏向一边最终只得邓玉娇无罪释放。

在现代社会,媒体的触角渗透到各个领域,对大家信息的获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牵扯到法律案件,尤其是社会影响极大的刑事案件,媒体为显示报道的重要性,经常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越俎代庖,再以媒体特有的公众号召力有形或无形间给法院以压力,使得法院难以公正判案,形成媒体审判,这种现象是非常严重的。

几年前,某报广泛报道身为警察的张金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在后来进行的刑事审判中,张金柱被判处死刑。

虽然张金柱的身份比较特殊,但罪不致死,这一审理结果的量刑无疑远远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

这一案件也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学界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的深刻反思。

①3.在我国的半行政化的新闻体制下,媒体报道具有片面性。

一般来说,民众通过媒体,获得的不单纯是信息,还有潜意识里的一种被认同的情感。

在这个时候,媒体和民众处于互相选择的地位,为了取悦民众,媒体必然会在对事实报道的时候进行必要的取舍。

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也有可能异化为受经济操纵的工具,谁花钱多就给谁报道,替谁说话。

正如汉密尔顿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②最后,媒体决不甘心只是做简单的客观信息的传达。

为了吸引受众关注,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媒体不能仅仅满足于做绝对客观的报道。

只有更加有深度的、带有评论性质的内容才能为媒体赢取更多的关注。

在体现理性这一价值目标的时候,媒体远远不如追求善和公正的艺术的法律,而媒体往往掌握着社会的信息来源和传播渠道,最终形成话语霸权,媒体监督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司法权的公正行使。

通过对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影响的利弊分析,我们接下来需要做的是理清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使得媒体与司法实现良性互动,让媒体真正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4、司法机关为确保独立公正司法而排斥、防范新闻媒体。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法制基本原则之一。

司法机关独立依据法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但行使新闻新闻自由需要采集传播信息。

当经过人工处理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进入司法人员的视听之时,就无疑要破坏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媒体的监督反而成了二线功能。

再加上就司法的天性本来就不想受到任何的干涉与影响,当媒体信息打乱了司法工作者理性工作的先例存在的时候,司法机关当然会本能的产生抵制与防范的心态。

四、完善我国司法与媒体自由的建议面对我国传媒与法院的紧张关系,为构建合理的两者关系,既要充分发挥传媒的有效辅助司法的功能,又要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需要两者各自从自身出发,完善各自的相关制度保障,构建各自的合理存在空间,以达到①桑永刚.危及司法公正的话语霸权-加强舆论监督热潮中的反思[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②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两者的和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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