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平衡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1. 引言1.1 新媒体时代背景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规模前所未有地迅速和庞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数字化平台获取和传播信息,形成了丰富多样的信息生态系统。
新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抖音等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资讯、表达观点、互动交流的主要渠道。
这种情况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新媒体的崛起,传统的舆论监督模式和司法独立机制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和调整。
新媒体的便利传播特点使得舆论监督更加广泛和深入,但也容易带来信息碎片化和传播失实等问题,对司法独立构成挑战。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建立健康有序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平衡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1.2 舆论监督重要性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更加便捷和高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舆论监督的力量。
通过网络平台,信息可以迅速传播,舆论可以迅速形成并引导。
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的作用和影响更加广泛和深远。
舆论监督在新媒体时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社会进步和政府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对舆论监督的认识和支持,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社会。
1.3 司法独立意义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司法独立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程序,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地审判案件,并且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压力,确保司法裁决不受外部势力干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司法独立还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避免了滥用和腐败的发生。
建设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至关重要,是确保法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新媒体时代,如何保障司法独立,防止外部势力对司法权的干扰和影响,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机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协调略谈

司法运行 的过 程实 际上是理性判 断的过程 , 司法 权是一种判 ( ) 闻媒体 的角度 看 , 建立规 范的媒体 监督机 制 一 从新 应 1 尊重 和维护 法律权威 。这 是新 闻媒体监 督法 院审判工 作 . 断权 , 官依照法律 原则和 法律规则就 案件 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 是法 问题 主张和法 律 问题 主张在是 非、 曲直 、 正误 、 真假等方面所 具有 的基本 可能性之 间进行 的辨 别 、 选择 与断定 。 要想 司法公正 就应 审 判 , 保 司法 独立 。 审判 过程 的报道要 慎重 、 谨 , 以客观 确 对 严 可 该营 造 良好 的外 部“ 境” 这里 所谓 良好外部 “ 环 , 环境” 一个 重要 报道 审理的进 程, 对正在 审理 中的案件 不作 评述性 报道 , , 但 不得 的准 则是独 立。 司法应 当独立 , 但司 法独立 也不是绝对 无 限的, 明显倾 向于一方 当事人 , 免干扰 司法机 关依法 办案 , 响司法 避 影 因此 , 司法 权力 也不例 外 , 庸 胃疑 , 我国 的法治化进程 中 , 无 在 媒 公正 。于此 同时, 我们 还应 当关注迅 速发 展起来 的网络 媒体 , 由 体监 督功不 可没 。 一切事 物 总存 在两 面性 , 若缺 乏制约 或运用 不 于网络 资源 的高度开放 性和 共享性 ,加之 便捷 的检索 性和 互动 当, 就蜕变 成 了“ 体审判” 媒 —— 媒体在报 道消息 、 论是非 时, 评 对 性 , 对社会公共 事件 , 是正在审判 案件的报道 和评论 , 以 其 尤其 可 任何审 判前或 审判 中的刑 事案件 , 失去其客观 公正立 场, 明示或 在 ~夜之间掀起 巨大 的“ 舆论 冲击”这对 司法审判 工作形成 了巨 , 不管媒 体监 督对 司法 审判产 生怎样 的冲 击, 其始 终 暗示, 主张 或反对处 被告罪行 , 或处何种 罪行, 其结果或 多或 少影 大 负面影响 。 响 审判 。 客观报 道是 公民参 与公共 事务 的重要信息 来源 , 满足 无法代 替法院 的审判 职能 , 该是 比较公 平合理 的提 供有关案 是 它应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给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传统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公正与透明的需求,需要构建新的平衡机制来保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有效运行。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更加注重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新媒体的崛起让信息传播更加迅速和广泛,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的信息,这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多的来源和证据。
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增加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避免出现不公正的判决和舆论误导。
应建立舆论和司法信息的集中发布平台,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提高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效果。
在新媒体时代,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防止虚假信息和恶意攻击对司法独立产生负面影响。
网络舆论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远远超过传统媒体,不少虚假信息和恶意攻击会对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造成干扰。
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建立信息核实机制,及时辟谣,打击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正常运行。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还需要更加注重对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保护。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工作环境更加复杂和严峻,他们经常受到各种形式的压力和攻击。
政府应当加强对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保护,设立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及时处理监督者和工作者遭受的威胁和暴力行为,使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履行职责,保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顺利进行。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还需要更加注重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
新媒体的发展给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提供了更多展示自我的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滥用舆论监督权力和司法权力的风险。
舆论监督者和司法工作者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做到公正、客观、真实地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为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做出贡献。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媒体监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 难 以 在 二 者 之 间 取 舍 。
纪行为特别 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 、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 的揭
露、 报道 、 评论或抨击 。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 了积 极作 0
用 。然 而 , 果运 用 不 当 便 可 能 破 坏 司 法 公 正 。 如
( ) 一 传媒监督 的特性分析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宪法》 3 、 1条, 第 24 确立 了传媒监 督的宪 法地 位。 传媒 监督作为对司法权滥用 的一种 强有力 的制 约, 被称 为继立法 权、 行政权 、 司法权 之后的“ 第四种权力” 。
传 媒监督具有 以下特 性 : . 1 自由性 。 是公民言论 自由和 出版 自 它
法律 之 外 , 没 有 别 的 上 司~ 。 就
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 。 要防止滥用权力, 必须以权 力约束权力 。 就
, 传媒监
在新闻舆论 的压力下 , 法院极有可 第二, 公开性。审判案件 的活动除 了法律有特别规 定以外 ( 如涉 督对 司法独立具有很 强的排斥 性。 及国家秘密 、 个人 隐私等)都必须一律 公开进行 。 , 公开审判是 民主化 的要 求 , 是司法公正 的基本保证 和前提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 第三 , 程序性 。 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每一个步骤, 必须按照法 律规 定的程序进行 。美 国法 学家 戈尔丁曾指出: 历史上最早的正义 “ 能做 出错误 的判 决。但 是, 将传媒监督与 司法独 立完全的对立 , 为 认 司法对传媒毫无独立 的领域可言 , 司法天然排斥传 媒的看法 是值得 商
L g l y t m n o i y e e S se A d S ce t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构建

声 屏 世 界 2 1/ 02 9
l 闻法 新 与
实践与创新 l
动, 求同存异 , 才能充分 履行宪 法赋 予 的职责 。完善司 法规 则, 发挥媒体作 用 , 笔者认 为应该体 现在 以下三个 方面 。 维护社会 公正性 。媒体监 督与 司法 独立都在 以 自己的
体 采 访 人 员 自 由查 阅和 正 确 报 道 。
名 以上 的青 少年 可能 就某 一个 犯罪 报 道 的视频 进行 研究 , 产生 犯 罪念 头 . 进 而分 工实行 。
栏 目责 编 : 陈道生
注释 : ( D张旭著 :犯 罪学要 论》 北 京 , 《 ,
法 律 出版 社 20 03年 版 . 3 0页 。 第 0
媒 介 融合 带 来 的冲 击 与 挑 战
的 目标 。在 建设社 会 主义 法治 国家 中 , 正确 的传 媒报 道 有
助于 实现 司法公 正 . 明 的司法 审判 制度 有助 于媒体 报道 透
客 观公 正 。发挥 媒体 监督作 用和 司法独特 性 , 二者 良性 互
48 此 外 . .%。 对罪犯 不恰 当的描述 会扭 其影 响 力越来 越大 ,更 加 广泛而 又 深 了其 内容难 以被搜 索。视频 不是文 字 , 曲青 少年 的 “ 英雄 观” 。在通 过一道 多 远 ,这种 冲击 主要 来 自于 网络 与手机 而是 声 画结 合的文 本 .现在 的 网络技 选题 调 查青 少 年对 罪犯 的 态 度 时 , 虽 等 新媒体 。
新法实创 闻1践新 与 与
媒 体 监 督 与 司法 独 立 的关 系构 建
口 曹 薇 呼 芳
当前 .我国媒体 与 司法 自身 的发育都 远未成 熟 ,都 处 于探 索 与改革 之 中 . 媒体 监督 与 司法 出现 许 多不协 调 的地 方 。主要表 现在 : 是媒体 报道越位 , 一 放大 了“ 无冕之 王” 作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反思与协调

引起社 会 公众的 同情甚至 是 揭 露事 实真相 的基础 上 , 通过舆 论 的导 的辩 论后 由法院 认定 的 “ 法律 事实 ” 两 舆论效 应 , 。 向性 在社 会 中弘 扬 公平正 义 价值 ; 而 者 间价 值 的 冲 突 主 要 表 现 在 表 达 自由 与 领 导 的 重 视 而 最 终 使 受 害 者 的利 益 得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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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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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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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 清 楚 之 前 , 要 止 “ 媒腐败 ” 不能 像某 些缺 乏责任 心 不
发 表 过 早 的 评 的记者 那样 收受 的 “ 口费 ” 者作 “ 封 或 有 论 及 对 法 官 的 偿 新 闻” 只追 求 经济效 益和新 闻 卖点 , , 揣 测 。第 三 , 而 忽视 司法尊 严 以及报 道 的社会效 果 。 加
法 院独立 行使 审判权 , 民检察 院独 立 的 反 思 人
行 使 检 察 权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 会 团体 社
和 公 民个人的干 涉 。
运作规 则的对立及价值 的冲突使二 出 公 正 的 审 判 。 者之 间存在 一定 的冲突 。 闻事 实是媒 新 传媒 的 “ 论审判 ” 舆 。在 司法机 关
独 立 是 一 项 非 常 重 要 的 宪 法 原 则 , 民 人
与 社会 保 持适 度 距 离 的相 对 封 闭的 环
境 ,以 保 证 各 种 公 权 力 、公 众 舆 论 及 大
I传媒监 督与 司 法独立 之 间
众情 绪 等 因素 不 对法 官构成 干 扰 和影
响 , 法 官 能 够 客 观 公 正 的 适 用 法 律 作 使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初探——以《马德里准则》为参照

新 闻 与 法 J 实 践 与 创 新
的 道路 只有 三 种 : 一 是 由政 府 实施 改 革顶 层 设计 , 并 有相 应 的 力 量推 动 ;二 是利 用现 有可 能 的因素推 动社 会 力量 的发育 , 使 社会 力 量成 为 打破 现状 的动 力 ; 三是 在 矛盾和 危机 推 动下 的被
全 身的 考量 .既 需珍 惜发 展 进程 中取 得 的来 之不 易 的改 革成 绩, 也要 正视 深刻转 型 中积 累 的不容 忽视 的改革 问题 。
坚 持 改革 发展 的道 路 , 以“ 天 变不 足 畏 , 祖 宗 不足 法 , 人言
不足恤 ” 的精 神推 动政治体 制 改革 , 维 护 好社会 的“ 弹 性稳 定” ,
动改 变 。 “ 但这 要取 决于 既得利 益集 团的 自省和 觉悟 ” 。而该课 题 组早在 2 0 1 0年发 表 的“ 社 会 发展 报告 ” 就指出: “ 目前 的社 会 矛盾和 冲 突 . 绝 大多 数是 因为 弱势群 体缺 乏有 效 的利益 表达 而 从 世 界 范 围 来
看。 在 处 理 司 法 和 媒
体 的 关 系 问题 上 ,
1 9 9 4年形 成 的《 关 于
媒 体 与 司 法 关 系 的 马德 里 准则 》 有 着 重
造成 的 ” 。报 告对 目前 中国社 会 的形 势做 了整体 评价 : 第一 , 经 济快速 发展 ; 第二 , 政 治基本 稳定 ; 第三 , 社会 矛盾 突 出。 因此 , 对深 水 区 的大 刀 阔斧 的改 革势 在 必行 . 必须 建 立 “ 信 息获 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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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平衡【摘要】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是现代各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
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司法刚正。
媒体监督具有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司法刚正的价值,但同时媒体与司法之间也存在着冲突。
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是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冲突;平衡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一)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是判断者。
司法判断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判断关乎人之生死、权利之得失和义务之承担,因此必须是严密的、谨慎的和刚正的;司法判断依赖于判断者的“理性和良知”,在此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
新闻媒体任何不适当的监督都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后果。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新闻媒体中信息的采集是一个高度自由开放的过程,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
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
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新闻媒体中一些已报道的事实在庭审中得不到证实而最终被否定的情况屡见不鲜。
但这种经媒体公开后在大众心中已“铁证如山”的事实一旦被否定,难免使人产生法官“枉法裁判”的错觉。
此外,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诉讼刚正产生消极影响。
如审判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的轻率表态,都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可能对法官独立判断依法办案施加影响。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媒体的不当监督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司法独立。
现实生活中,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有时不够客观,追求抢先效果,容易造成“媒体审判”,干扰了司法独立。
媒体常常只听取一面之词,而不去采访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做到“兼听”;有些报道和评论加入了新闻工作者的个人偏见,并且言辞激烈,追求轰动效应,还常常在法院做出判决以前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
2.司法机关害怕媒体监督,对媒体监督设置种种障碍。
面对媒体的监督,有些法院或法官设置种种障碍,如不让记者旁听采访案件等,导致媒体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二、冲突及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一)媒体监督司法的冲突来自于媒体与司法两者追求的价值冲突从理论上讲,媒体监督与司法均以寻求“刚正”为价值目标,这是二者重合的一面,表现了二者的统一。
但二者的追求还有不同的一面,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刚正,要求以法律为准绳,理性化、程序化、技术化地对案件做出判断。
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刚正。
法律上的公正与道德意义上的刚正不能完全等同。
(二)二者的职业特征、运作过程不同造成媒体与司法冲突媒体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事物,超常的事情,它体现了媒体对社会生活的积极主动的参与过程。
而司法对于社会是被动性的,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处理纠纷、消灭分歧。
媒体要求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则有时效和程序的要求,以使案件能经得起考验。
新闻媒体的话语立场是道德化的,往往带有情感、直觉的因素,而且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强调“卖点”,从而体现媒体的效益与价值。
而司法活动作为“理性”的活动,讲求以法律的眼光严肃地看待事物,用词严谨规范,而不能情绪化,强调法律的权威与一致性。
新闻往往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未必与客观事实相符,而司法认定的必须是以法律为准绳,有足够证明力的事实,这个事实须经一系列证据规则检验,不符合证据证明力的事实是不会被纳入到法官裁判视野的,也不为法律所确认。
司法权的作用在于救济,而媒体的作用在于发现。
媒体要求新闻效应,引起民众注意,而司法正是将民众的热情转化为符合人类理性的过程,让人变得理智。
正是二者职业特征、运作过程的不同,因而媒体与司法之间存在矛盾也是正常的。
(三)新闻媒体自律不够,干扰司法独立我国目前司法常常排斥或不配合媒体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因,或许应从媒体自身寻找。
例如:先行定性“人犯”、“流氓”等引人误解的言辞,对案件搞“媒体审判”,进行情绪化、非理性的倾向性评论和“猎奇”、“揭秘”、“炒作”等。
此外,还存在“媒体腐败”的问题。
由于一些新闻工作者自我约束力不强,人们对记者的社会形象褒贬不一,说媒体仗义执言、为民伸冤者有之;说记者索拿卡要、败坏媒体声誉者也有之。
在媒体监督司法的过程中,“红包记者”、“有偿新闻”现象也不乏存在。
一些新闻工作者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充当一方当事人的“出气口”,故意为其造势,煽动舆论,对案件发表倾向性的评论,给法院审案施加压力。
司法界在对媒体监督的能力和品格没有建立起基本信任的条件下,自然不愿意接受媒体对自己的监督,甚至采取抵制的态度。
(四)司法独立机制尚不完善,司法存在不刚正现象虽然我国宪法及其有关法律均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一切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实践中,司法机关独而不立,受制于行政,难以严格行使其独立司法的职能。
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调配权均严格掌握控制在地方政府的手中,缺乏依法独立的保障体制。
因此,当案件涉及到当地利益或者管人、管财的部门时,党政领导一个电话或一张条子,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有所顾虑,往往迫于党政命令或长官意志,为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所利用,难保司法刚正,甚至于做出有违事实、法律的司法行为,形成错案,情节严重的,则转化为司法职务犯罪。
此外,司法腐败比较严重,个别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目前,公民对法律没有信心,有了纠纷不去寻求司法救济而去找媒体,这不能不说是司法的悲哀。
三、我国现阶段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之平衡新闻与司法的关系涉及到两种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对司法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在价值的是司法刚正;从新闻来看,最能体现其内在含义的是新闻自由。
如何平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从新闻媒体的角度看,应建立规范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1.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时,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用事实说话的基本原则,避免倾向性报道。
真实,要求所报道的事实都有可靠的消息来源,并经过了核实,不能是道听途说的事实。
客观,就是要求准确描述事件客观存在的状态,不作主观的推测,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任意夸大事实。
2.媒体在监督司法时,要尊重司法的特性,作为采访报道的记者应当有明确的定位。
判断双方所陈述事实差异的根据,不是记者,而是事实的真相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需要记住的是,记者不是法官、裁决者,不要急于下结论,做判断,不能做“媒体审判”,更不能“包打天下”,做“包青天”。
当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是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
因此,记者所做的仅仅是将事实或事件原原本本,客观准确地告诉给民众,用一颗平静的心,理智地开展监督,准确、恰当定位好自己“旁观者”角色的位置,才能客观地进行采访报道,报道出的文章,才能刚正而有威信。
3.新闻媒体应加强自律,依法监督。
媒体监督是一种不该带有也不能带有强制性的软监督,它只是法律性、权力性硬监督和刚性监督的一种辅助品。
因此,它的影响力再大,也不能代替法律的力量,不能走入代法、代政的误区。
它应该是比较公平地、客观地提供全面的情况,公平地为争议各方提供相应的发表意见的园地。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既不能越位,也不可缺位。
(二)从司法的立场来看,应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加强与媒体的交流,并提高法官的素质1.对于媒体的监督,司法部门应持有宽容的理解和理性的接受态度,不应怕监督。
对媒体监督,不要有找茬、挑刺的情绪。
在新闻对司法的有关报道和监督中,不能苛求记者必须按法官的意图一字不漏地记录下来,进行报道。
在媒体监督中出现某些法律上或措词上的不准确时,只要不影响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影响定罪量刑,应属平常,司法对此应持有宽容和理解。
不能动辄以“言词不准”、“报道不准”、“法律有误”等,作为新闻影响司法刚正的理由,而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监督。
新闻本身就是“有所言,而有所不言”,新闻报道的事实必然与法律事实有所不同,因为新闻媒体不是司法机关简单的传声筒,它有自己的立场和看法,否则,新闻媒体就不能保证新闻的公信力。
同时现实中,司法的腐败和专横,司法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不高,司法机制不完善,缺乏约束等等,司法机关这些自身影响司法刚正的一些因素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
司法应正视这种情况和现实,不能回避或拒绝。
司法拒绝、排斥新闻,既不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司法机关自身的建设和改革,有害无利。
只要是正确的报道,刚正的意见和端正的态度,就不会损害司法的刚正ÎÒÈ¥。
而司法机关则必须是以其本身的行为,向民众和社会证明司法是刚正的。
这里,我们不妨借鉴参考一下域外的司法经验,比如说英美等国家的司法在处理媒体监督上最大限度地宽容和理解,以及对诉讼新闻媒体时所采用的严格认定标准:仅仅只有当新闻确实组成实际上的恶意,并令人有“明白无误地信服”的证据,或对司法刚正的行使确实“有明显的和即刻的危险时”,方可使用对媒体监督的限制。
2.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构建新闻与司法相互交流,对话的常规渠道。
与其堵不如疏,公开、透明,才能使民众有理由相信司法的刚正,真正树立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司法应主动公开信息,接受媒体的报道和监督。
3.必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法官素质较低,业务水平有限,司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所以,要确保司法刚正,必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司法部门应逐步确立能够生成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现代法官制度和人事制度,严把进人关,对法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才能录用。
此外,法官不要接触媒体对自己所审案件的报道,法官应该明白:“太关注媒体也容易受到媒体的控制,把法院投进社会的同时也把社会拉进了法院。
所谓独立审判,恐怕已无从谈起。
”即使有时不得不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法官也必须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顶住压力,做出合法的判决。
四、结语媒体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当媒体监督权被正当行使时,无疑对司法刚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当媒体监督权被不当行使时,便会损害司法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