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
在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舆论监督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公众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舆论监督能够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公正起到正面影响。
首先,它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过去,司法秘密性非常强,普通民众难以得知司法过程和结果。
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借助社交媒体等渠道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
这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公正和疏漏。
其次,舆论监督可以激励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互联网时代,消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公众对于事件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一起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不够透明,公众的疑虑和质疑会很快传播开来,形成负面的舆论影响,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权威。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监督时,需要及时反馈审判进程、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主动公开办案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形象。
最后,舆论监督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进步。
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下,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司法制度、司法流程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推动不合理现象的消除和司法规范的完善。
通过对常规执行的持续关注和对重大案件的依法监督,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互联网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快,而舆情的产生往往是在事实明朗之前。
如果公众基于不完全的信息进行舆情的炒作,会造成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困难和压力,甚至扭曲了案件的本质,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热点往往不是一件案件的真正价值。
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是基于法律事实和司法公正,而是基于另一些动机,如形象包装、情感宣泄、煽情吸顶等等。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媒体监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 难 以 在 二 者 之 间 取 舍 。
纪行为特别 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 、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 的揭
露、 报道 、 评论或抨击 。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 了积 极作 0
用 。然 而 , 果运 用 不 当 便 可 能 破 坏 司 法 公 正 。 如
( ) 一 传媒监督 的特性分析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宪法》 3 、 1条, 第 24 确立 了传媒监 督的宪 法地 位。 传媒 监督作为对司法权滥用 的一种 强有力 的制 约, 被称 为继立法 权、 行政权 、 司法权 之后的“ 第四种权力” 。
传 媒监督具有 以下特 性 : . 1 自由性 。 是公民言论 自由和 出版 自 它
法律 之 外 , 没 有 别 的 上 司~ 。 就
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 。 要防止滥用权力, 必须以权 力约束权力 。 就
, 传媒监
在新闻舆论 的压力下 , 法院极有可 第二, 公开性。审判案件 的活动除 了法律有特别规 定以外 ( 如涉 督对 司法独立具有很 强的排斥 性。 及国家秘密 、 个人 隐私等)都必须一律 公开进行 。 , 公开审判是 民主化 的要 求 , 是司法公正 的基本保证 和前提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 第三 , 程序性 。 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每一个步骤, 必须按照法 律规 定的程序进行 。美 国法 学家 戈尔丁曾指出: 历史上最早的正义 “ 能做 出错误 的判 决。但 是, 将传媒监督与 司法独 立完全的对立 , 为 认 司法对传媒毫无独立 的领域可言 , 司法天然排斥传 媒的看法 是值得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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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对司法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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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独立第一次会议通过 的《 界 司法独 立宣言 》 确立 了司 世 都
决 的力 度很 大。 - ”l
妥善 处理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 的关 系 , 笔者认 为应 注意
以下几个 方面的 问题 。
法独立原则 。司法 独立 也是 现代各 国的重要 法律 规则 。据
影 响司法独立为界。 =、 司法应该接受舆论监督 舆论是民众 思想意识 的显现 , 具有广泛 的群众性 , 舆论 “
标是一致的。 【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 ”6
的良药和促进剂。要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
权和舆论监督权 。 ¨ ” 三、 舆论监督司法以不影响司法独立 为界
会 主义法治 国家 的进程 中 , 人民法院与新 闻媒体 的任务 和 目
外部因素, 特别是政治系统中的其他部分的干扰。 作为外 ” 部因索的 舆论, 不肓而喻也是对司法的干扰。这就造成了矛
盾; 如何处理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笔者认 为 , 司法应该 接受舆 论监督 , 论监 督司 法 以不 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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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卷第3 1 期
2O 年 9 O6 月
徐州教育学院学报
J 0 u h u E u ain C lee . fX z o d c t olg o
V 12 , o 3 o. 1 N .
S .2 0 印 ,0 6
浅 论 对 司法 的舆 论 监 督
对世界 12 4 部成文宪法的统计,0 1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 和法官独立。 我国宪法也对此作 了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
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 , 不受 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个人 的
干涉 。
( ) 一 立法 的完善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作者:商逸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浅议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4 . 制 约 性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 的缺失 ,导致缺乏对媒体 和网络的有效监管 ,从而使舆论监督 常常超 出了其应有
的职能 ,使得 言论过 于 “ 自由” ,进而干扰 了司法人 员手 中正 当的权利 ,影 响了司法独 立权 的行使。如 果不能做到 司法公正 ,就会导致无法有效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嘲
正 ,从而保护利益受损人的合法利益 ,维 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 的和谐发展。
2 . 互 动 性
互联 网的迅速发展 ,使 网络舆论监督在众 多的媒体监督形式 中脱颖而 出。网络舆论监督是在传统媒 介基础之上发展 而来 的 ,虽然两者在形式上和方 向上有所不 同 ,但在 司法监督上 ,两者是相辅相成 、相
( 二) 舆论监督 的特点
随着媒体 行业的快速发展 ,舆论监督作为人 民群众行使 言论 自由权 和知情 权的特别手段 ,也出现 了
一
些新的特点。
1 . 广 泛 性
舆 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行使言论 自由权 的重要手段 ,人 民群众 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对社会生活 中出现 的大量 司法腐败 以及 司法不公 正的现象进行评论和抨击 ,从而引起相关部 门和人们 的普遍重视 , 借助舆论强大而广泛 的压力 ,会 迫使有 害社 会公平 、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不法行为得 以及时并有效 的纠
使 司法机关更独立 、 公 正地行 使司法权 。 但 目前 由于缺乏对新闻舆论的有效监督 和规范管理 , 使得舆 论 “ 绑
架”司法公正 的现象屡见不鲜 。
一
、
舆论监督 的概念和特 点
( 一 )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 是特定 的社会公众群体通过新 闻、网络等媒体对 当下现实 生活中各种违 法违 纪 、渎职腐败 行为等进行揭露 、报道 、评论或者抨击 ,以实现监督司法的 目的。
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价值取向

( ) 一 建立媒 体 与 司法 的法律 界线 , 各 归其位 使之
1加 强媒 体监 督 司法 的职 业化建 设 。 定专 门 的< 闻法》 . 制 新 , 自身 行 为进行 合 理化 约 束 。新 闻媒体 还应 提 高法 制新 闻 的写 作 的法 律用 语准 确 。 2完 善舆 论监 督 司法 的监 督环境 。 . 凡公 开 审理 的案件 , 许 允 的过 程与 结果 置 于阳 光之 下 , 受公众 的评说和 检验 。此 外 , 接 最 院逐 步做 到将 所 有裁 判文 书 向社会 公布 。 一制 度 的建立 , 足 这 满
量 都要 以 司法公 正为 最终 的选择 依 据 . 关键 词 舆 论监督 司法公 正 价 值取 向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6 .1 1 0 .5 22 0 ) 7 19O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一
、
舆 论 自身 的缺陷导 致 了其对 司法 监 督 的负 面效 果
关及 其领 导进 而 影响 到法 院的审 判 。 同时 , 院 内部 的行 政化 管 法 院 内部 , 两审 终审 制也 使得上 级法 院有权通 过审 判途径 来监 督下 但从 目前 状况 来看 , 这些 体制 内监 督发 挥 的 理模 式也 使法 官不易 具备独 立性 , 受到媒 体 影 响的法 院领 导往 往 级 法 院的 司法行 为 。 而 左右 法 官对 案件 的裁判 , 于此 , 基 为减 少舆 论 监督 对 司法 公 正的 效 果还 有很 大欠缺 , 司法 体系外 的新 闻舆论监 督却 被人们 寄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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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舆论与司法权

2012年5月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 SOCIAL SCIENCES收稿日期:2012-05-15作者简介:尹晓君,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夏庄法庭副厅长。
论社会舆论与司法权尹晓君(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109)[摘要]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和司法独立,已是现代法治的潮流。
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不容忽视的冲突,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的平衡与契合,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介绍和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来阐述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司法独立;社会舆论;冲突;公正[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2]专辑-0204-03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平公正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
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强烈,一旦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疑虑或担心个人权益无法实现时,就转向媒体寻求对个人诉求的支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这既是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表现,也给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带来了新问题。
媒体监督是我国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
加强媒体监督在提高审判透明度,促进审判公开、防止司法权滥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媒体监督和传播使司法行为的法律效应转化为公众的社会价值取向,可以更好地实现司法活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然而,当媒体权力触角过度张扬而不顾司法活动独立、权威和程序的特点时,很容易因舆论强势和诱导而影响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个司法个案经过网络传播扩散,一旦形成舆论关注焦点,公众出现相对一致的支持或反对声音时,司法机关很难不受其引导和影响。
同时,当司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限制媒体监督的自由和权利,又会造成权力无法得到必要监督的危险。
如何实现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良性互动,既保障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正常监督,又保障司法权不因迫于舆论压力而扭曲,已经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
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协调机制

媒 体 在 进 行 报 道 时 追 求 客 观 公 正 , 媒 体 的 社 会 责 任 、 文 关 怀 但 人 等 的报 道倾 向。 往 会 不 经 意 的 流 露 . 往 当这 些 带 有 强 烈 的 感 情 色 力 , 除立 法 权 , 政 权 , 是 行 司法 权 的 “ 四权 力 ”第 二 个 观 点 认 为 彩 和 明 显 倾 向性 的 导 向形 成 强 大 的社 会 公 意 合 流 时 .对 公 众 会 第 :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 权 利 . 闻 媒 体 的 权 利 . 种 观 点 已成 为学 术 界 起 到 潜 在 的误 导 , 可 能 对 法 院 形 成 巨大 的 压 力 . 使 法 院 不 得 新 这 很 迫 的 主流 ; 三 个 观 点 是 . 体 监 督 是媒 体 的功 能 。 认 为 可 以 采 纳 不 作 出媒 体 倾 向 的一 方 。 与 法 院 居 中裁 判 . 等 对 待 辨 诉 双 方 第 媒 我 这 平 第 三 种 意 见 , 媒 体 监 督 是 一 种 权 利 , 由 媒 体 的采 访 权 、 道 的要 求之 间又 产 生 了激 烈 的 冲 突 及 是 报 权 、 论权 等舆 论 自 由的 实 现 而表 现 出来 的媒 体 的社 会 功 能 l 评 引 三 、 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 冲 突 解 决 机 制 司 ( ) 二 司法 公 正 与媒 体 监 督 的相 联 系 的 因 南 ( ) 一 建立 媒 体 监 督 的法 律 约 束机 制 美 国社 会 学 家 约翰 . 尔 斯 曾指 出 : 正 是 人 们 所 追 求 的 崇 罗 公 媒体介 入 司法应 以促 进 司法独 立和 审判 的一 般公 正为 目 高 理 想 、 值 和 目标 , “ 会 制 度 的首 要 价 值 ” 。 一 般 而 言 , 价 是 社 所 的 。 我们 首先 应 该 规 范 媒 体 监督 的范 围 。第 一 . 们 需 要 对 司法 我 谓公 正 是 指 公 平 , 正 , 公 诚信 和合 理 , 别 在 于要 明 确 是 非 黑 白 , 机 关 肋 骨 人 员 的 非 职 务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尤 其 是 对 非 法 行 为 提 出 特 奖惩 不偏 不倚 ,处 于 中 立地 位 。 而 司 法 公 正 的要 求 不 仅 事 实 正 批 评 。第 二 , 们 要 对 司 法 人 员 的 在 职务 行 为 过 程 中出 现 的 私 自 我 确 。 确 适 用 法 律 , 且 还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 重 和 维 护 当 事 接 见 当事 人 , 受 贿 赂 枉 法 裁 判 等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披 露 . 三 。 准 而 尊 接 第 我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司法 公 正 需 要 在 法 治 运 行 中 . 持底 线 . 达 到 们 要 捍 卫 司 法 独 立 原 则 ,要 对 敢 于 司法 机 关 作 出 独 立 判 决 的外 保 已 理想 的状 态 。“ 义 不 仅 可 以实 现 。 正 而且 应 该 认 识 到 . 们 可 以 看 部 力 量进 行 监 督 人 到 的 方式 。 ” ] 过上 述 表 述 , 通 我们 不 难 理 解 社 会 对 于 司 法 的 公 其 次 , 们 要 规 范媒 体 监 督 的 方 式 。第 一 。 不 侵 犯 当 事人 我 在 开性 和透 明度 的 内在 要 求 尽 管 我 国 的法 院具 有 旁 听 制度 , 其 隐 私 的 情 况 下 . 体 必 须 经 过 充 分 的的 调 查 . 案 件 进 行 如 实 客 但 媒 对 实 公 众 不 易 接 触 且 没 有 时 间 更 多 的 了 解 到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的 经 观 的 报 道 。第 二 , 们需 要 对 媒 体 的评 论 加 以 已一 定 的 限 制 . 我 媒 过 , 能 通 过 新 闻 , 纸 , 志 , 论 等 方 式 了解 到 案 件 的处 理 情 体 可 以 对 程 序 违 法 ,贪 污 受 贿 等 影 响 司 法 中 立 的 行 为 进 行 评 价 只 报 杂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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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付若澜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本文对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研究,以二者的理论基础入手,再通过对比司法实践中的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来分析司法独立的价值。同时通过对我国司法现状的分析可得知舆论监督的作用力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的辩证分析,发现二者的冲突与矛盾,并给出几点建议,希望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问题有所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冲突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新闻的舆论已成为现代人们司法监督的手段,“媒体审判”也因此而产生。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也可以因为舆论过度干涉司法活动而导致司法不独立、司法不权威。如何合理地减少舆论对司法活动不必要的干扰和如何更好地保障司法独立,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独立的缘由与意义 (一)理论上司法权应当独立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依法所享有的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首先由“三权分立”理论①的原理就要求司法权应当独立,并且以独立的司法权去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权的中立性是起终局权威性的内在保证;而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其终局权威性的外在保证。可知司法权要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是具有独立性的,老百姓信任的必须是不畏强权、能为他们声张正义的司法权,而不是带有浓厚官僚、腐败气息的司法权和司法机关。 其次,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的职责在于为市民社会的社会纠纷提供法律上的判断,此种判断本身就蕴含着声张社会正义和制约权力的性质,因此就社会层面上分析,司法权也应当独立,不应受到社会中各种外部势力的干涉,尤其是舆论的干涉。目前,社会中对司法权干涉最大的却是舆论,因为舆论总是被认为是代表了很大一部分社会群众的意愿,是具有极强的公信力的,所以才对司法判决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是,社会群众却仅仅是从道德情感判断,可能并不理性,所以也不绝对是正义的判断。因此对于司法判决,还是应当有司法机关独立判决,而社会舆论的监督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不可以干扰法官做出理性的判决,以免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司法机关的法官具有高度专业的职业素养,更加懂得平衡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因此司法机关在综合考量下独立做出的判决应当是最正当的判决。
① 此理论由孟德斯鸠提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应当三权分立,相互制约而平衡的理论,这也为宪政的实施提供了最有力的权力理论基础。 信任司法机关就应当让司法权独立,从理论上也已经得到证明,正义的判决需以司法独立为必要前提。而要司法独立,必须避免社会舆论过多的干扰司法独立,因此理论认为控制社会舆论适当的干涉司法活动,才能更好的实行司法独立,才能够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实践中司法独立的表现形式 理论上司法独立是必要的,而在实践中司法独立却没有理论上那么完美。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官僚主义的大国,司法权的地位远不如行政权,司法机关依附于政府的程度太深,因此司法机关并不完全独立。在法官作出判决时,有时是受到上级的指示,而不是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等作出的,一旦群众认为判决有失公平则难免会引来舆论的谴责,而这样的“黑锅”只有法官来背。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有句俗话:“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中国打官司比的是谁的关系够硬,在司法活动中,有些法官会由于各种关系的牵制,可能去偏向一方当事人做出有利判决,此时法官的判决所受到舆论的监督具有两面性。对于法官徇私情而作出不公正判决的行为具有监督作用,但如果舆论监督程度过大,则反而会限制法官独立依法作出判决的自由,违背司法独立和司法威严。 1.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立性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宏观体现,只有司法机关独立了,法官才能够独立地做出判决。在中国,司法机关要独立是很困难的。首先,司法机关的财政并不独立,须得依靠政府财政的支持,所以司法机关不能脱离行政化体制。其次,舆论关注着司法机关的活动,如果人民觉得司法机关的判决不公平正义,则可能引起舆论的大肆谴责,很多时候司法机关也不得不妥协而做出尽量合乎民意的判决,而这样的判决却并不合理合法,因此司法机关很难独立。理论上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做出判决,而现实中由于舆论监督过于猛烈而让司法机关很难独立判决,往往顶着舆论的压力做出的符合法律的判决,却无法使群众满意而容易陷入舆论的责骂之中,因此司法机关的独立在现实中的情况不容乐观。从几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如今的司法机关尚不能独立判决,很大程度上也受到来至舆论的诸般干扰,例如,从许霆案可以看出,该案一审的判决是以盗窃罪的罪名判许霆无期徒刑,但这样的判决必然很难满足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正义,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在学界众说纷纭,而且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和讨论。正是因为学界、媒体舆论的力量,许霆案成功发回广东中院重审,重审判决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同样以盗窃罪的罪名。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舆论的力量是很大的,足以改变一个判决,有了舆论监督,司法机关就不能肆意做出不符合公意的判决,但从中可出司法机关并不是独立审判得出的结果,而是权衡了舆论的因素而作出的判决,舆论监督有如此大的威力,在此案中可以纠正一个错误的判决,但却很容易在另一个案件中因舆论监督而使法院不得不作出不合法不合理的判决,以此不是成了“多数人的暴政”了吗? 2.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从微观上来看,在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该独立。司法机关要独立,最具体体现在每个审判过程中,每个法官都能独立地做出判决,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舆论的过多影响,而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既要受到行政机关的牵制,又要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牵制太多则难以独立做出判决。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实行法官错案责任终生追究制度,这一制度更加使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显得捉襟见肘,中国法官很多时候判案并不是自己审判处理的结果,而是基于上级领导指示而做出的判决,上级领导也要考虑舆论的压力和其他原因,综合考虑而要求法官做出不太合法合理的判决,因此这样的判决归根结底也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可能是不合法的错误判决,但法官自己做出了判决,所以法官必须终生承担可能错误判决的后果,舆论压力直接落到了宣判法官的身上,法官也背起了错判的“黑锅”,显然对于法官个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法官要独立做出判决,在目前中国的现状看来,似乎是困难重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本来应该应当是一个消极被动且居中裁判的角色,但是现实的状况是由于社会舆论和领导命令的双重压力而使法官不得不做出不合法合理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有损法律的威信,有违法律的正义,虽然是群众想要的判决,但长此以往可能会使法律渐渐失信于群众,法律威信将荡然无存。 (三)司法独立在实践中的价值 1.法官、当事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民法领域中很重要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这个概念中,包含着民事诉讼法领域中民事程序的自治性,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己的主张而放弃自己的程序利益,法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决定是否如何调解,如何审判。司法独立,也要求法律赋予法官能够自主地进行司法活动,这也是法官独立审判的体现和价值。民事领域不同于刑事和行政等领域,更加崇尚意思自治,可以更加灵活的适用程序,并不是拘泥不变的适用程序,如当事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而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适用,又比如当事人提出合并审理,而法官则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有必要合并审理。这些都不得受到舆论和外界集体或个人的干扰,须有法官独立做出决定。只有法官能够独立自主的做出判决了,才能够真正意义上保证法官的意思自治,而不是受到舆论压力的摆布而做出的判决。因此划清司法领域和社会舆论的合理界限,有利于司法独立的形成。 2.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诉讼程序是国家通过制定诉讼法规则,在人们产生纠纷而诉诸法院时应当适用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代表着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同时也是合理的合法的程序。诉讼程序法理上讲是公平正义的,在实践中的适用也是强制性的,不得随意更改。司法独立的价值体现在法官应当根据法律程序判决案件,而如今社会舆论的过于强势,已经侵犯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和自由,这种社会舆论的压力难免使法官无法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这并不能实现国家制定诉讼法的初衷,即实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而如今诉讼程序中掺杂了社会舆论的戏份,因此如今的诉讼程序并不能实现当初的正当性,不正当的诉讼程序做出的判决,难免有失公信力。因此,唯有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去实施司法行为,法官独立断案,司法程序的正当性才能得以实现。 3.通过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即法律程序上的正义,要实现实质正义的必经之路,则是必须保证程序正义。只有依照公平正义的法律程序得到的法律判决结果,才可能是正义的法律判决。法律程序上是要求法官独立做出判决,不受其他人和集体的干涉,但如今却加入了社会舆论的评定和判决,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多多少少都要顾虑舆论的意见,这无异于两个法官相互商量在断案,这样的形式是从法理上讲是与形式正义背道而驰的。社会舆论被称为除了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之外的“第四权”,而如今舆论监督这一权力已经扩大延伸到了司法领域,相当于一个“准司法权”在发挥其作用了。由此过度的舆论监督,扭曲了原来合理的司法程序,根本上破坏了司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 不仅形式正义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独立来实现,实质正义的实现,更加需要司法独立来保障。法律是立法者根据民意加以道德正义而制定出的最大合理化的规则,而社会舆论仅仅是部分人对于个别案件的道德层面的看法,而且不同的群体由于涉及自身利益考虑或者环境的不同,对于不同的案件又具有不同的观点,因此这样的社会舆论是具有片面性的,这样的社会舆论也可能并不是公平合理的。而且舆论还往往具有放大一个事件影响力的功能,诸如造星选秀这样的事情,都是通过媒体来放大其影响力,一旦一个人的名气和影响力有了,就容易成为明星。但社会舆论有时候带有感情色彩,人们可能会因此对很多案件的看法容易形成很过激的、不理性的看法,再通过媒体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