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摘要:公众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由来已久,本文通过探讨国外不同做法,以期能为实现我国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一、我国现状近些年,随着许霆案、张金柱案、药家鑫案的落幕,舆论监督介入司法审判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这对于司法公正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影响,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公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国外协调模式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宪法及其下位法律规定媒体和法院的权利义务,使二者相互牵制,以实现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依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媒体享有通过评价进而形成自己意见的权利,不仅可以对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案件加以报道,还可以对其进行评价,任何机构都有提供给新闻机构代表相关资讯、满足其履行公共任务所需资讯的义务。
但同时规定法庭享有决定审判是否公开的权利及禁止媒体拍照录音、录像和其后的传播行为的权利。
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因此形成了以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调和方法和策略。
英国在防止媒体影响司法独立方面,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通过制定《藐视法庭法》及其他一些限制性法规,规定媒体不能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理的意见并设立了“报道限制”原则,如涉及儿童、青少年、性犯罪、严重欺诈内容的案件通常是不允许报道的;二是规定藐视法庭罪;三是赋予法院签署限制令或禁言令的权利,以防止诉讼参与人和大众传媒泄露或传播有关信息。
在限制媒体权利的同时赋予媒体辩护权,即媒体报道是属于公正准确地报道公开审判的法律程序、讨论公共事务的情况时,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3、国际公约1994年,22个国家的知名法律专家和新闻媒体的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开会,专门讨论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会议通过了《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亦称《马德里原则》)。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而默默在心中作出预期的量刑。然而 , 大众在面对那些微小复 伤 , 为此 , 者将肇事 司机和 自行车主 一起 告上法庭 , 求 偷车 并要
目前我国关于媒体的法律规 范还不 够健 全 , 者认 为我 国 笔 应尽快出台《 新闻法》 我 国应该通过法律 手段来调和司法与传 。 媒的关 系, 过法律 法规 来对舆 论监督权的行使和传媒业的 发 通 展进行 规范 , 规范其与 司法的关系 , 健全关 于传媒业 的法律规 范, 尤其是应 当健全那些关于新闻舆论 监督的规范 。
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判断, 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第三 , 目前舆论监督关注的对象 多为社会影 响重大的刑事
新 闻媒 体虽然常 秉承着公 正客 观的报道原则 , 体的社会责 但媒 出来 , 而这些又极 易激起社会 民众 的情绪 , 当这 些情绪形成 强 大 的社 会意识流时 , 就会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压 力。泉州市一 名 小 偷因偷 窃自行车被车主发现 ,他在逃 逸的过程 中被货车 撞 赔 偿。对于这个案 件 , 一些媒体在报道 时采用 了“ 离奇案件 ” 、 “ 偷车贼 状告车主 ” 等字眼 , 明显的倾向性 , 会给大众 造 带有 这 成这样一种观念 , 似乎破坏社会秩序的偷车者就不应该 向车主 提 出索赔 , 如若他提 出索赔好像就是天 方夜谭 , 德层面 上 从道 说, 媒体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 了偷车者的申辩权利 。
近年来 , 随着媒体 自身活 力的增强 , 对审判 公开的原 则逐 步 得到落实 , 然而 日益严重 的司法腐败现象 却层 出不 穷 , 这 在 种复杂的环 境下 , 被称为“ 第四种权 力” 的媒体对 司法的监督力 度 正在不断地扩大 , 而司法与媒体 的关 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
一
相应的社会风气。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心理压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摘要】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决策往往受到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公正性受到挑战。
社会舆论也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如造成法官主观判决和影响司法独立。
为了引导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同时维护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舆论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综合评述来看,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双刃剑,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引导和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公正,社会舆论,案例分析,负面影响,措施,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平衡,司法改革,推动作用,综合评述。
1. 引言1.1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舆论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在当今社会日益增强,它不仅可以对司法案件的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决策和行为。
社会舆论可以通过舆论导向、舆论监督、舆论引导等方式,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维护。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和批评,往往会对司法机构产生一定的压力,甚至导致判决结果受到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并非完全负面。
舆论的监督作用可以促使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更加谨慎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发生。
舆论也可以成为司法改革的推动力量,倡导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
在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中,既有负面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
如何有效引导舆论,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将是未来司法改革中需要认真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2. 正文2.1 司法决策受舆论影响的案例分析司法决策受舆论影响的案例分析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其中一个经典案例是2007年的“香港女童谋杀案”。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六岁的女童被绑架、性侵并被杀害。
案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和愤怒,舆论一致要求严惩凶手。
由于舆论的强大影响力,案件被迅速转移到高等法院审理,并最终导致凶手被判处死刑。
规范舆论监督,保障司法独立

规范舆论监督,保障司法独立摘要:随着传媒业的不断发展,媒体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报道也越来越多。
传媒利用其直观、快速的特点对发生的事件作出广泛、迅速、连续的传播。
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和大众追求的是一种感观上的公正,是一种道德和情感评价。
但这两种公正在本质上是相容的。
理论实践都表明,舆论监督和司法作为现代社会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两大公器,在价值层面上都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与价值追求,在本质上两者之间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划分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合理界限,从而兼顾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并且”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提倡舆论监督,就是要让普通民众看见正义、感受正义、批判非正义。
如何划分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合理界限,兼顾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法制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这表明我国宪法确认司法独立为一项基本宪法原则。
总的来说,司法独立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它任何机关不能行使;二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而不受立法行政或上级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其他的上司”。
舆论监督源于我国宪法,即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舆论监督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传媒自身代表公众舆论对社会实行监督;一是公众借助新闻传媒对社会实行监督。
浅议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4 . 制 约 性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 的缺失 ,导致缺乏对媒体 和网络的有效监管 ,从而使舆论监督 常常超 出了其应有
的职能 ,使得 言论过 于 “ 自由” ,进而干扰 了司法人 员手 中正 当的权利 ,影 响了司法独 立权 的行使。如 果不能做到 司法公正 ,就会导致无法有效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嘲
正 ,从而保护利益受损人的合法利益 ,维 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 的和谐发展。
2 . 互 动 性
互联 网的迅速发展 ,使 网络舆论监督在众 多的媒体监督形式 中脱颖而 出。网络舆论监督是在传统媒 介基础之上发展 而来 的 ,虽然两者在形式上和方 向上有所不 同 ,但在 司法监督上 ,两者是相辅相成 、相
( 二) 舆论监督 的特点
随着媒体 行业的快速发展 ,舆论监督作为人 民群众行使 言论 自由权 和知情 权的特别手段 ,也出现 了
一
些新的特点。
1 . 广 泛 性
舆 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行使言论 自由权 的重要手段 ,人 民群众 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对社会生活 中出现 的大量 司法腐败 以及 司法不公 正的现象进行评论和抨击 ,从而引起相关部 门和人们 的普遍重视 , 借助舆论强大而广泛 的压力 ,会 迫使有 害社 会公平 、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不法行为得 以及时并有效 的纠
使 司法机关更独立 、 公 正地行 使司法权 。 但 目前 由于缺乏对新闻舆论的有效监督 和规范管理 , 使得舆 论 “ 绑
架”司法公正 的现象屡见不鲜 。
一
、
舆论监督 的概念和特 点
( 一 )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 是特定 的社会公众群体通过新 闻、网络等媒体对 当下现实 生活中各种违 法违 纪 、渎职腐败 行为等进行揭露 、报道 、评论或者抨击 ,以实现监督司法的 目的。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2分30秒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
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
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
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
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
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
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
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
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
最新-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精品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摘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和互联网时代信息的迅速传播,人们的法律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也逐渐增加。
文章通过司法案件,分析当今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从法学角度分析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并就如何平衡二者关系,促进司法公正独立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公正舆论监督是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它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却是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
当分散的、个别的议论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经过传播而形成社会舆论时,便代表着众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以案例分析我国社会舆论干预司法的现状媒体舆论,一定程度上影响的是大众。
近几年来,许多案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网友们分成各种观点激烈评论,甚至偶尔也出现一边倒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干预司法裁判。
比如,发生在2006年的彭宇案,彭宇借助媒体和网络的力量引导舆论对法院施压,他向媒体表达自己是做好事,没有撞到人,而一些媒体则不加考察直接进行报道,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社会舆论的抨击使一审法院受到了极大的压力,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却搬出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断,最终使一起简单的侵权案件演变为一场道德论战譹訛。
还有同年的唐慧案,正是由于部分网络媒体对唐慧的同情心理,导致案件初期民意和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支持唐慧,对其非法闹访行为却忽视不见。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这种媒体引导判断、民愤干涉司法的情况下,对司法实施舆论压力,产生了很多负面问题。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因此,司法机关听取群众意见,并不代表案件走向或者判决结果就要被民众的情绪所左右。
二、从法学角度看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一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1有利于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善。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

岫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霪篓翼霪霪瑟瑟罢覆黧夏霪纛渤己o、o年9月(下)i▲{;I占缸会镒汹函汹缢翰毯瑟醴绣罄毡翘幽遴。
山三:!:=:2:!!!!!竺2::苎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卢亮姜钧户旯要钧摘要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媒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种新媒介都会产生新的生活方式.然而在现代社会,媒介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媒介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肩负着社会守望者,传承教育,舆论监督的责任.然而,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妨碍了司法的独立,甚至有时无法达到司法公正。
在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司法界与新闻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0-01一、司法独立概述司法独立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司法独断的主张之一,它的提出具有针对性与革命性,促进了西方实现自由民主的目标。
司法独立具体内涵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非法约束。
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人类司法目标与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法律时普遍使用的宪法原则。
司法独立始于远古社会,有首长或部落族长对内部斗争进行调停。
随着社会生产与管理的需要,渐渐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进行审判活动。
但当时司法活动比较复杂琐碎,所以分派给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并受到各方的阻碍,宗教的干预比较严重。
知道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思想”理论,才逐渐形成近代司法权的概念。
正义性、独立性是司法互动本质要求。
离开独立性,正义性也无从谈起。
孟德斯鸠对司法的独立性提出了恰当的阐释:“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这说明司法独立的意义重大。
只有做到司法独立,法官才能不受外界环境干扰,公正、客观地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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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摘要】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两大基本要素,在终极价值追求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由于内外在的原因,二者在现实运作中又常常表现出冲突的一面,但这种冲突是可以平衡化解的,它们最终能够实现协调互动。
【关键词】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协调互动一、引言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持刀捅刺被害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药家鑫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处罚,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死刑判决。
此案审判的全过程引起了公众的广泛热议,包括微博等网络媒介在内的新闻媒体引导社会舆论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监督力量。
在高度凸显国家权力公信力的司法领域,尤其是最有可能触及社会矛盾焦点的刑事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更为明显,“药家鑫案”的死刑判决无疑受到了舆论监督的影响。
二、社会舆论监督概述(一)社会舆论与社会舆论监督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舆论是指多数人的言论或意见,而社会舆论通常指在较大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产生规模效应的舆论。
社会舆论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在本质上是不同群体、阶层的意志、愿望和要求的个别或综合表达。
社会舆论属于表层意识的范畴,“表层意识,是说它处于社会意识活动的表面部位,人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和影响”[1],这就决定了它在整体上是一种感性认识,是非理性的、不确定的。
我国的政治制度没有采用西方的分权制衡原则,而是以彰显社会主义特色的权力监督原则为基石。
当代中国的权力监督体系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类,而社会舆论监督就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明确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这自然就衍生出人民群众对代自己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相当多数的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就形成了舆论监督。
(二)社会舆论监督的特点社会舆论监督在现代传媒的引导下具有自身的一些优势和局限:1.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和公开性舆论监督不仅能够反映舆情民意而且可以矫正执政得失,已经越来越受到官方的认可与支持,其触角已经延伸到国家权力涉足的各个领域。
舆论监督采用各种公开化的方式,逐步拓展其掌控的话语空间,吸引更多的公民参与其中,迫使公权力的灰暗面见诸于阳光。
2.监督效果的轰动性和导向性舆论监督往往集中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公众最为关心的领域,一旦某些突出反映社会矛盾的事件触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就会产生轰动性效果;而媒体则可能对业已形成的社会舆论进行具有价值倾向性的引导,煽动属于表层意识的社会舆论呈现一边倒的趋势。
3.监督性质的非专业性和非强制性公众因为能力所限只能从普通角度甚至是用道德标准评价法律问题,这就导致社会舆论往往与专业人员的意见形成强烈的反差。
舆论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自身的监督,它不具有强制性,其监督效应是通过营造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国家权力妥协来间接实现的。
三、司法独立原则概述(一)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独立理论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分立、彼此制约,以实现国家权力的配置平衡。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独立已经成为政治制度架构的一项基本原则。
理论上讲,司法独立有三层基本内涵:第一,司法权独立。
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是独立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横加干涉;司法权也独立于政党、团体、社会舆论等其他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司法权的运作不受意识形态、党派偏见和媒体舆论的左右。
第二,法院独立。
这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上级法院不能随意干涉下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只能通过上诉审或者再审的方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下级法院也不能任意将案件交予上级法院审理或者请示如何对个案作出裁判。
第三,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是实质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与基础。
“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司法审判讲究的是亲历性,只有经历过庭审的法官才能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在内心形成确信,据此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阻碍。
当然,法官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不受监督和约束。
(二)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法治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司法最终裁判,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调停人,是社会正义良知的最后守护者。
切实贯彻司法独立原则,能够保证司法公正、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权力平衡,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司法独立主要指审判权的独立。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有着明显的优越性,上级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能够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以充分保证司法公正,切实落实司法责任。
我国的司法独立较之于西方有着显著的区别:一方面,政治上不独立,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党的政治领导,司法权仅仅独立于行政权,并未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机关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法官的任免也由权力机关决定;另一方面,法官不独立,法官裁判案件必须经过审核和批准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布才具有法律效力,必要时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可以直接代替法官的裁判。
四、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社会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因此,社会舆论自然会对作为国家权力一大分支的司法权进行监督,尤其在中国现实司法状况堪忧的情形下,舆论的实时监控会更多地集中于司法领域,日益加强的舆论监督确实对司法独立产生了一定影响,二者既有契合点也有分歧点。
(一)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契合点1.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和矫正司法偏差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内时常会发生“金钱案”、“权力案”等腐败案件,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广泛质疑,而社会舆论作为一股强劲的监督力量可以遏制司法腐败。
由于传媒报道的渗透与扩大,审判权的行使过程会越来越多地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公众合理地发表意见会营造出一定程度的舆论压力,法官就会更加审慎地依法裁判案件,尽量避免可能存在的司法偏差,“司法为民”的公正廉洁状态会得到真正实现。
而司法公正恰好是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法官中立地判断是非的良好状态的外在反映,司法公正彰显着司法的独立性。
2.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减少司法专横和武断“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
利用社会舆论来监督司法,一方面,有助于为司法权建立系统有效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
另一方面,司法公开又可以促使司法权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透明的天窗下司法专横、司法武断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公民的合法权利可以得到切实保障。
司法公开、透明的程度是司法独立的重要衡量标准,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开、透明的同时,也推动着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扮演更加独立的角色。
3.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强化司法公信力当前,司法改革的主题之一就是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舆论监督是司法改革的外部助推力,公众对司法现状的批评与诟病会促使司法系统内部产生改革的驱动力,而司法改革的马车必然会沿着司法独立的道路前进,这是法治的大势所趋。
司法独立可以实现“三权”配置的均衡,翦剪除我国长久以来行政兼理司法的弊病,避免出现一个机关集中行使“三权”的独裁和专制局面;从反面来看,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就会被立法权和行政权蚕食、扭曲而变得更加弱势,法律就会因失去守卫者而形同虚设。
司法独立制度的完善会逐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司法权不再恣意妄为,公众会越来越相信裁判的公正性,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自然会得到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会实现统一。
(二)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分歧点1.“舆论审判”时有发生,逼迫司法迎合主流民意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及因其传播形成的社会舆论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定性分析,对涉案人员定罪量刑,先于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现象。
近年来,传媒主导的舆论对司法的关注越来越多,舆论监督已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救济途径,有些时候甚至超越了司法权威。
但是,过度具有倾向性的新闻报道激化了社会舆论,对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产生了消极影响。
在“药家鑫案”中,“微博舆论”先于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判”,将司法裁判置于预先选定的结果下,严重破坏了无罪推定原则,对司法独立的撼动是显而易见的。
2.用道德情感品评法律问题,给审判工作施加了巨大压力大部分公民对精英化的司法审判并不熟悉,本能地倾向于以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道德标准看待法律问题。
而媒体却通过道德性议程设置和选择性客观报道,将“道德审判”的潜在可能性植入了业已形成的舆论压力中,并将压力通过法院间接地施加给法官。
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任何人不得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公众可以对案件发表适度的道德评价和法律意见,但是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媒体应当自我规制,不能将零散的个人看法集中扩大为统一的预决意见,并试图左右法官的最终判决,而是应当尽可能保证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消极、中立地进行裁判。
五、实现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协调互动的建议作为民主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本要素,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在终极价值追求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为了抑制公权力膨胀,防止其侵害和挤压私权利,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从本质上看,司法权的消极性和封闭性对舆论监督有着天然的排斥力;而社会舆论正逐步从主流意识形态中解放出来,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不再单纯地充当“政治喉舌”,这就导致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产生了碰撞和冲突。
“但就整体而言,二者在理论上与事实上都不存在根本的紧张关系”,[2]只要采取有效措施,就可以实现二者的协调互动。
(一)对社会舆论监督的规制公众虽然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但并不起直接作用,公众往往借助新闻媒介这一公共话语资源表达民意,利用传媒的传播及辐射效应监督公权力,因此,规制舆论监督的核心在于对传媒的规制。
首先,完善传媒立法。
虽然新闻自由在我国受到诸多限制,但都停留在政策层面,只有专门性立法才能合理确定新闻自由的边界,使媒体有法可守、有章可循;同时,立法也可以确立媒体监督的法律地位,保障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完善传媒立法已刻不容缓。
其次,督促传媒自律。
新闻工作是一项需要高度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职业,只有具备不为利禄所诱,不为强权所屈的品格才能不辱使命。
传媒的行业自律是传媒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传媒维系自身独立品性的保证。
第三,推动制度构建。
构建完备的舆论监督制度既可以保障监督权的实现,又能够避免其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
建立诸如新闻记者采访、监督信息反馈、监督责任追究、新闻信息更正等一系列机制来强化对传媒行为的合理约束,是提高舆论监督整体水平的迫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