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对礼法融合的促动_史广全
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

摘要:礼法融合是我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过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特征。
汉朝是中国走上礼法融合道路的开端。
本文从礼法融合的背景、表现、特点及其影响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汉朝统治者以礼法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制建设,完善了汉代法律,也为以后历代各朝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引导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礼法融合;儒家思想汉律集汉以前各代立法之精华,又开汉以后各朝立法之先河,同时,它体现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即以礼行法,可以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法明礼,可以增强道德的约束力。
礼法融合也就成为汉朝法律制度中最为突出的特点。
一、礼法融合的背景秦王朝统一天下后,受春秋时期法家思想的影响,以法家理论治理天下,实行严刑酷罚,主张礼治的儒家学者被排斥在国家政治实践之外,这使礼制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完全弱化,也打破了传统的礼刑并存的结构,这样的治国方针导致秦王朝后期人民怨声载道。
贾谊在其名作《过秦论》中指出秦"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亲身经历秦朝兴亡的汉初统治者,看到了一味依靠法家理论,一味奉行法家思想及政策所带来的恶果,这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同时促进了礼法融合。
二、礼法融合的表现汉朝的礼法融合实质是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融合,具体体现在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司法中。
(一)汉律的礼法融合在行政法中的体现在汉代,礼与行政法融合主要体现在官吏管理、教育、养老令、孝子令中。
官吏管理:一是举孝入仕。
《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至此,滥觞于汉文帝时的举孝入仕正式步入正规,逐渐成为法律制度。
二是在职官吏不孝敬父母将被予以免官的处罚。
《汉书·翟方进传》: "及后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
"教育:推行《孝经》教育,上至汉朝统治者下至普通民众都学习《孝经》。
《汉书·宣帝纪》:"年十八,师受《诗》、《论语》、《孝经》,操守节俭,慈仁爱人,可以嗣孝昭皇帝后。
春秋决狱礼法合一

春秋决狱、礼法合一与情理相融这篇文章是因邓玉娇案件而引发的,但不是对邓玉娇案件的评价,主要原因是邓案现在看来越来越复杂,最后的真相很可能出乎前面的报道和预料。
我们在虚拟事实上评论案件不是不可疑,但须隐去姓名,将案件类型化,抽象化,否则把臆想当事实说,有干扰司法或侵犯人权之嫌。
尽管胡说可能也不会有人来追究,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想被别人谣言中伤,对别人的言论也就要谨慎些。
儒学论坛上很少有人谈法律的具体问题,所以本人也不谈,苏东坡曾说“读书万卷不读律”,可见律学在传统士大夫心目中的地位,在今天儒生中的地位恐怕也不高。
呵呵,当然,儒生也不全是光攻经史的,也有汪辉祖及在下这类走过胥吏道路的。
今天就借这个机会讲一讲法律中的情感与理性合一的问题,从历史上看就是春秋决狱与礼法合一的问题。
汉朝时候,儒家礼法初步取得统治地位,必然粗糙,然而人的情感却不是粗糙的,这就往往造成情感与法律的不同一。
比如法律规定殴打亲生父亲的人要判死罪,这本是合乎情理的规定,但事实往往是复杂的,某甲的父亲和别人打架,某甲赶紧舍生忘死上前帮忙——这本是孝子本分,不料一棍子就打到自己父亲头上,这怎么法办?又有某乙,从小送养给别人,并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亲是谁,某天在路上遇见生父了,这老爷子醉熏熏地就摆出老子架势教训儿子,某乙大怒,上前就是一阵痛殴,老头以不孝罪诉至法院,这案件又该怎么办?以人的情感来讲,甲乙的行为都是可以原谅的,动机都是不违人伦的,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都该严办。
汉武帝也因此陷入痛苦的思考,无解,于是派张汤去请教董仲舒,董仲舒则依照春秋大义,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罪。
这种案件多来,编辑起来就成了一本书,叫《春秋决狱》,可惜现在已经看不见了。
春秋决狱的原则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法律与人情冲突情况下如何处理事情的问题,儒家伦理占了上风,也就是情感占了上风,但处理时仍必须曲说周圆,不可直接否定法律。
到了唐朝,按说法律更儒家化了,然而却不见春秋决狱了,为什么呢?因为唐律“一准于礼”,礼法高度融合,感情与理性圆融一体,在什么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已经“缘情定法”,不需要按情感原则来个案处理了。
春秋决狱对礼法融合的促动_史广全

———————————— [收稿日期]2002-04-20 [作者简介]史广全(1966-),男,黑龙江讷河人,哲学硕士,讲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
[文章编号]1004—5856(2002)07—0106—05春秋决狱对礼法融合的促动 史广全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春秋决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通过以礼司法的契入点和以礼统法的审判方法以及对以礼注律的推动,最终达到了以礼入律礼律融合的目的。
春秋决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礼法融合主潮的促动者。
[关键词]春秋决狱;礼法融合;促动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春秋决狱亦称“经义决狱”、“引经决狱”,是始于汉武帝时期终于隋唐时期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
它的特点是法官不具引正式的法律条文断罪,而是凭借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来判案。
被引用的儒家经典包括《诗经》、《尚书》、《礼记》、《易经》、《春秋》等,尤其以孔子所作鲁国编年史《春秋》最为常用,故名“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的首倡者是西汉武帝时期的大学者董仲舒。
近人程树德在其法制史著作《九朝律考》中收录了董仲舒以经义决狱的六个案例,这是春秋决狱的发端。
《汉书・应劭传》说:“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
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
这些判例成为春秋决事比,对后来法官判案有重要影响。
可惜现在仅存其六。
王充《论衡》也说:“董仲舒表‘春秋’主义,稽合于律无乖异者。
”据史载,在董仲舒、公孙弘等儒家学者的提倡下,汉代不仅以春秋断案,而且还以春秋经义论事。
对于春秋决狱的起因,学术界—般的看法是,汉武帝时期为了适应“大一统”的政治要求,为了缓和日益尖锐的阶段矛看,采用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可是在法制领域中一时还不可能建立起来与此方针相适应的体现儒家思想特点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只好引经决狱以弥补法律之不足。
礼法融合论略_史广全

礼法融合论略史广全 所谓礼法融合,系指儒家法律文化和诸家法律文化的融合。
礼法融合贯穿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始终,并使其逐渐儒家化。
一、礼法融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线和根本特征儒家继承了奴隶社会强调宗法血缘的传统,主张“亲亲,尊尊”,代表着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政治要求;法家后起于春秋战国礼崩乐坏之时,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为诸侯争霸服务,故强调“同”缘法而治。
在统治方法上,儒家以教化为法宝,用教化养成个体服从群体之心理,进而求得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法家则以刑赏为工具,注重个体行为的合理与统一,而不关注其心理是否诚服。
在理论基础上,儒家持性善说,因此教化可行,法家讲性恶,所以严刑不可无。
随着奴隶制的解体和封建国家的确立,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文化都成为地主阶级统治者必须重视的政治文化依据。
二者的历史境遇紧密相联,都有值得夸耀的地方,也都有威风扫地的时候。
儒家有“焚书坑儒”的浩劫也有“独尊儒术”的辉煌,法家帮助秦始皇扫平宇内,又使之仅传二世而亡。
彼荣我替,直至于唐。
实际上,二者这段斗争的历史也是它们融合起来的过程。
最后,一部“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的问世宣告了礼法融合的完成。
在立法上继续坚持贯彻魏晋以来的“引礼入律”,礼律结合;在治世方法上,德治与礼治结合,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①。
在理论基础上,消除性善性恶的对立,折衷转化为“性三品”说以及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二层次说,认为人性可以转化,从而证明教化与刑罚都有合理性,可以并用。
总起来看,礼法融合的进程可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秦汉时期,是礼法融合确立方向时期。
董仲舒著名的“春秋决狱”是其标志。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引礼入律,为礼法融合的初步发展阶段。
隋唐时期,为礼法融合的完成时期,宋元明清时期,是礼法融合进一步发展并高度发达时期。
二、宗法家族国家:礼法融合的社会文化历史根源礼法融合首先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传统上是农业立国,自然经济在其两千多年封建史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论“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

论“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一、概括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种审判方法,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
它是一种以儒家经典《春秋》为依据结合当时社会风俗、道德观念和法律实践,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方法。
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在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始终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春秋决狱的起源、发展、特点以及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A. 背景介绍: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历史渊源春秋决狱又称春秋大义、春秋公法,是一种源自中国古代的法律审判方法。
它起源于春秋时期,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春秋决狱的核心理念是以道德伦理为基础,以法律为手段,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
春秋决狱的实践者被称为“春秋博士”,他们负责解释经典文献《春秋》中的道德观念和法律原则,为法官提供裁决依据。
春秋决狱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齐国,当时齐国的国君齐景公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管理,设立了专门负责审理案件的机构——大理寺。
大理寺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大理”,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春秋决狱的方法来审理案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春秋决狱逐渐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审判的主要方法之一,并在汉代、唐代等朝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中国历史上,春秋决狱曾多次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在西汉时期,著名学者董仲舒通过对《春秋》的深入研究,提出了“天人感应”的理论认为君主的行为应该符合天意,否则将受到上天的惩罚。
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汉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使得春秋决狱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春秋决狱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审判的一种重要方法,对中国法律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不仅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审判的公正、公平原则,还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B. 研究目的和意义:探讨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和启示随着中国法律传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春秋决狱作为一种具有独特历史地位的法律方法,对于中国法律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春秋决狱的内涵、形成及其后世意义

春秋决狱的内涵、形成及其后世意义"春秋决狱"作为传统社会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以儒家经义为标准,以道德说教为方式,将情理法三者相互结合的司法活动,在中国法律史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且影响久远,对当今国家治理模式的完善仍具借鉴价值。
一、"春秋决狱"的内涵及其历史沿革"春秋决狱"一词最先是作为书名使用,《后汉书·应劭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后世即把这种引经决事的活动称作"春秋决狱".而作为狭义的或者司法活动的"春秋决议"通常被表述为:"引据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过程中分析案情、认定罪责和适用刑罚的依据".1."春秋决狱"肇始于先秦。
有学者考证:先秦之时,儒宗大圣孔丘,既倡儒学经义,又任司寇断狱,故而有典型的"春秋决狱"之事。
并且从孔子对攘羊的事明确表明:"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可以看出,孔子任官期间以礼决狱是必然的。
《史记》记载:"陈胜起山东,使者公闻,二世召博士诸儒生问曰:'楚戌卒攻蕲入陈,于公如何·'博士诸生三十余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
愿陛下急发兵击之'二世怒,作色。
"可见在秦代"君亲无将,将而诛之"的春秋义理被用来决断陈胜吴广起义之事。
从春秋决狱看荀子礼法关系的继承与发展及对当下的思考

从春秋决狱看荀子礼法关系的继承与发展及对当下的思考作者:秦源泽来源:《黄河黄土黄种人》2020年第07期依法治国已写入党章,意味着中国法治进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同时,作为历史悠久的礼仪之邦,中国以礼治国的传统仍在今天发挥着影响力。
如何处理“礼”“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关系,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援法入礼”,开辟了礼法关系理论研究的道路,而在汉朝推行的“春秋决狱”则在国家机器的实际运作中初步探索了礼法关系。
文章从这两方面入手,在理论指导实践和实践改造理论的过程中,探讨礼法关系的继承与发展。
一、荀子的礼法关系(一)提出背景1.时代背景下对孔孟思想的继承与反思在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大变迁中,孔子、孟子先后提出了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礼。
无论是孔子的“为政以德”,还是孟子的“仁政”,都可以看作是理想政治模式“以礼治国”的具体体现,但二者的学说在当时都未受到各国国君的重视。
作为孔孟之后的儒家学者,荀子继承了儒家“以礼治国”的传统思想,但同时面临战国礼乐崩坏的时代特征,他又不得不寻找新的“饵料”来博得各国统治者的青睐,“法”就这样被纳入了荀子的思想体系之中。
2.战国诸子百家相互吸收学习的氛围“诸子百家,其言虽殊,譬犹水火,相灭亦相生也。
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而皆相成也。
”(班固《汉书·艺文志》)这体现了诸子百家虽然学说各异,但其学说就像水火一般,既相互抨击又相互依存。
可见当时九流十派之间思想学习互通的氛围浓厚。
(二)思想内容1.礼在法先荀子是儒家率先探讨礼法关系的思想家,他将礼与法联系起来,明确了二者之间的联系,比如“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荀子·性恶》)等论述说明了礼是法制的前提,是各种条例的总纲,礼制仁义产生后法制才逐步确立起来。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荀子眼中,礼是法的基础,礼先于法产生,法产生于礼。
2.礼法平行明确了“礼”“法”时间顺序上的先后之后,荀子又探讨在国家治理当中二者地位是否存在不同。
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及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及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孙全胜
【期刊名称】《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32)1
【摘要】中国古代有很多法律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与儒家有很大关系,让中国古代法律一直走着儒家化的道路。
董仲舒作为儒家的重要人物,其司法判决思想在中国古代司法思想中起着发端的作用,他提出了"春秋决狱"思想,主张以心治罪,让儒家思想有指导现实司法实践的效力。
"春秋决狱"让儒家教义高于了法律条文,让儒家思想成了法律的源头,开启了法律儒家化,让中国古代司法实践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用思想管制维护政权稳定。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对于当今中国的司法建设仍有一定的启示,能推动法治建设和道德教育的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
我们需要深度挖掘"春秋决狱"的时代意义,坚持程序正义,秉持司法公正,继承古代优秀的治理思想,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
【总页数】6页(P41-46)
【关键词】董仲舒;春秋决狱;依法治国;道德治理
【作者】孙全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相关文献】
1.“春秋决狱”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分析
2.董仲舒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3.论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的历史逻辑
4.论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的历史逻辑
5.董仲舒的教化思想对当今政德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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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02-04-20 [作者简介]史广全(1966-),男,黑龙江讷河人,哲学硕士,讲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
[文章编号]1004—5856(2002)07—0106—05春秋决狱对礼法融合的促动 史广全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春秋决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通过以礼司法的契入点和以礼统法的审判方法以及对以礼注律的推动,最终达到了以礼入律礼律融合的目的。
春秋决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礼法融合主潮的促动者。
[关键词]春秋决狱;礼法融合;促动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春秋决狱亦称“经义决狱”、“引经决狱”,是始于汉武帝时期终于隋唐时期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
它的特点是法官不具引正式的法律条文断罪,而是凭借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来判案。
被引用的儒家经典包括《诗经》、《尚书》、《礼记》、《易经》、《春秋》等,尤其以孔子所作鲁国编年史《春秋》最为常用,故名“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的首倡者是西汉武帝时期的大学者董仲舒。
近人程树德在其法制史著作《九朝律考》中收录了董仲舒以经义决狱的六个案例,这是春秋决狱的发端。
《汉书・应劭传》说:“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
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
这些判例成为春秋决事比,对后来法官判案有重要影响。
可惜现在仅存其六。
王充《论衡》也说:“董仲舒表‘春秋’主义,稽合于律无乖异者。
”据史载,在董仲舒、公孙弘等儒家学者的提倡下,汉代不仅以春秋断案,而且还以春秋经义论事。
对于春秋决狱的起因,学术界—般的看法是,汉武帝时期为了适应“大一统”的政治要求,为了缓和日益尖锐的阶段矛看,采用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可是在法制领域中一时还不可能建立起来与此方针相适应的体现儒家思想特点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只好引经决狱以弥补法律之不足。
这种观点较为允当。
[1](P195)但对于春秋决狱的历史评价,人们却贬多褒少(几乎所有的论及此题的法史学著作都对春秋决狱的负面影响给予了充分的发挥,而对于它的作用及历史意义却似乎极为吝惜笔墨)近代以来批评春秋决狱的代表性观点是章太炎和刘师培。
章太炎指出“独董仲舒为春秋折狱,引经附法,异夫道家儒人所为,则佞之徒也。
……仲舒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上者得以重秘其术,使民难窥;下者得以因缘为市,然后弃表享之明,而从参游之荡,悲夫经之虮虱,法之秕稗也。
[2](P42)”刘师培在其《儒学法学分歧论》中也说,春秋决狱“缘饰儒术,外宽内深,睚眦必报……掇类似之词,曲相符合,高下在心,便于舞文,吏民益巧,法律以歧,故酷吏由之,易于铸张人罪,以自济其私”。
后来的批评者也大多是指责春秋决狱任意比附,加大了司法的随意性。
成为统治者任意出入人罪的工具。
殊不知春秋决狱的优点恰恰在于他的灵活性。
只有这种灵活性才能改变以往法网严密执法酷苛的局面。
正如沈家本在《汉律摭遗》中所说“使武帝时,治狱者皆能若此(指董仲舒以春秋治狱,引者注),酷吏传亦不必作矣。
”并且,考察春秋决狱这一独特的司法现象,不能仅仅从法官运用它判案的个别案件效果上来加以评判,春秋决狱这一司法制度本身和个别法官运用它来高下其心、出入人罪毕竟是两件事,不可以混为一谈。
而且任何法律条文都“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适用法律的第23卷 第7期 哈尔滨学院学报 Vol .23 No. 72002年7月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Jul.2002第7期史广全:春秋决狱对礼法融合的促动107出入是任何历史阶段都避免不了的。
我们评价春秋决狱,应该把它放到其本身所处的历史位置上去考察,也就是说,把它放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的逻辑进程中去考察。
这样才能站的高看的远,否则就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笔者认为,春秋决狱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进程中做出了巨大贡献,而这种贡献则表现在对于礼法融合这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的潮流的促动上面。
一、以司法为切入点促进礼法融合 在法制运行过程中,司法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为,司法是法律的运用和实施,是法律的价值和功能得以实现的环节。
从而司法状况也必然反映出法律的良莠。
同时司法也反作用于立法和法律本身,并促进其发展。
基于此种认识考察,我们发现秦朝司法上的酷滥是与其法律的繁苛紧密相联的。
秦国靠法家路线并吞六国建立起中央集权的秦王朝后更加迷信法治主义,在立法上继续严密法网,除了采取统一文字度量衡等巩固统一的措施外还追求治道运行皆有法式,将人们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到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在司法上与之相适应则贯彻轻罪重刑、深督轻罪的重刑主义政策,其结果是打击面过宽刑罚量过重,造成老百姓动辄得咎,无所措手足,以至于“褚衣塞路、囹圄成市”。
因此秦朝的严苛的司法与其繁密的立法相结合,充分发挥了国家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然而却激化了社会矛盾,在百姓的心里蕴积了极大 的反抗情绪,潜伏了统治的危机。
正如汉儒董仲舒所分析的那样:“刑罚不中,则生邪气积于下,怨恶畜于上。
上下不和,则阴阳缪戾,而妖孽生矣。
此灾异所由起也”。
[3](P2495)秦末农民揭竿而起以及对刘邦约法三章的空前欢迎态度足以证明百姓对秦的繁法苛刑已到了无法忍受的程度。
战胜项羽取得了天下的汉高祖刘邦很快就感觉到了“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令萧何等人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厩、兴三篇作律九章,再加上韩信作《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通作《傍章》十八篇,另有朝会律、越宫律总共六十篇,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汉律。
总起来看汉律比起秦律来并不简易,正如人们常说的“汉承秦制”,制定汉律的萧何、张苍、叔孙通等人皆是秦朝法吏,且汉律后增的三篇也是据秦法而来。
“汉高祖初入关时的约法三章,除去秦朝苛法……只是一时的策略……实际上,刘邦并未除去秦朝苛法,许多苛法是在刘邦以后陆续除去,除而复行者亦复不少;抑且汉朝法律多沿袭秦朝,秦法是汉法的蓝本”。
[4](P203-212)这样“西汉武帝时代曾出现了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在意识形态领域…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法、汉承秦吏,致使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
[5](P413)汉初至武帝七十年间立法上虽如是,但司法上却比秦代总要轻缓的多。
这是这一时期“黄老之学”贯彻到司法领域的反映。
汉室甫兴,虽然觉得秦法不足,又不能弃而不用;要改弦更张寻求新的有效的统治策略,又一时难以找到令人满意的模式。
在这种情况下,汉初只好一方面用秦制,一方面又采黄老,司法上是比秦代有所减轻了。
但是到汉武帝时期,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汉初的休养生息恢复了国家的元气,而此时即位的汉武帝再也不甘实行黄老之治了,他要施展自己的雄才大略,遂使阶级矛盾日渐加剧。
正如《汉书・刑法志》所言:“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禁网寝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
《魏书・刑法志》也说:“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
”可见到汉武帝时期,立法越加繁密,为的是规范越来越多的不法行为,而为了推行这些法律打击犯罪,许多酷吏便应运而生了,张汤、赵禹是其代表,其他无名酷吏”何足数哉!”[6](P589)司法越来越重。
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被汉武帝大加赞赏并采用了他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方针的董仲舒首倡了“春秋决狱”。
董仲舒在国家大政方针上独尊儒术从而在司法上贯彻儒家理念这是符合逻辑的。
他曾经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
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董仲舒主张以德教化民、缓和矛盾,而不主张以刑罚迫使百姓就范。
他又说:“刑罚不中,则生邪气……此灾异所由起也。
”[3]说明他对司法的影响是有清醒的认识的。
他要求统治者做到刑罚能够“中”,以避免引起百姓的反抗。
因此,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样的大政方针确立以后,他便直接了当地引用春秋大义来判案了,这既是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需要,又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理依据。
我们通过分析现有的春秋决狱的案例发现,春秋决狱的判例有比以往加重和减轻两种情况,而大多数案例是比以往要减轻了。
[7](P389-397)以春秋经义从轻断案、有“亲亲之道”、“同情女子”、“父为子隐”、“诛首恶而恕随从”、“以功覆过”等方面;而以春秋经义从重决狱、主要是“志邪者不待成”、“臣毋将,将而诛”、“不尊上公”、“杀世子诛”等方面。
可见,春秋决狱针对以往的客观主义客观归罪以一刀切的方式所判的案件又加以区别对待,有的从轻,有的从重,并把打击的重点放到危害中央集权和儒家伦理纲常方面上来,而对于符合伦常但客观上却产生了社会危害的行为一般减免其罪。
从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2年108而真正宽恕了一批人,作到了刑罚之“中”。
司法上的春秋决狱,其影响不仅仅在司法,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但是,这多方面影响的核心则是针对立法的,即对后世礼法融合的促动。
首先,春秋决狱不是引用法律条文的正文断罪,实际上有着鲜明的判例性质。
春秋大义一经用作判案依据,也就为它将来写入法典铺平了道路。
从而为儒家伦理原则,礼治原则的法典化提供了基础。
其二,以春秋决狱凭其直观性将儒家之伦理观念渗透到百姓心目中去。
老百姓平日不可能也不会更多地关心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但是发生在其自身或其周围的人身上的具体案件及其判决却会给他们很大的促动和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违背礼即是犯法,如果遵守礼,就会平安无事。
国家也通过一个个生动案例阐扬了国家的德治教化方针。
的确,司法是“看得见的正义”,[8]它的影响是直观的。
其三,春秋决狱,给法官一种儒家之礼法律化的“亲历性”。
可以给法官换换脑子。
使他们逐步树立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律理念。
另外,春秋决狱在西汉也产生了一些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就是司法的轻缓化和司法队伍的儒家化。
这也从侧面促进了礼与法的融合。
如前所述,春秋决狱比较侧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比秦之法家的客观主义断案作风必然要宽恕一些人。
例如,现存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六个案例中有五例是减轻宽恕,唯有一例是加重处罚的。
另外“春秋决狱”的推广,还使汉代司法队伍的构成发生了变化,使大批儒家进入司法机关,从而促进了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9](P131)例如,西汉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自称卫太子。
诏使公卿大臣们辩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
丞相御史中二千石等人都不改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