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病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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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沈阳市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沈阳市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沈阳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以下简称PCO公司)。

一、等级划分依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和《沈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PCO公司按照注册资金、库房场所、防制药品、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服务经历、防制服务等要求,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即:A表示一级,B表示二级,C表示三级。

二、评定标准(一)A级1、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库房场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药械库房。

其中,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药械库房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3、防制药品(1)防制药品进货渠道正规,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批准文号。

不得私自混配药剂,不得使用高毒、中毒杀虫灭鼠剂或大田农药。

其中,灭鼠剂不少于4种剂型,杀虫剂不少于5种剂型,药械不少于4类。

(2)药械有专人负责保管,药械名称、出入库日期、贮存量、使用量、用途等内容记录完整。

(3)建立各类不同杀虫和灭鼠剂现场药效评估档案,为科学用药提供依据。

4、设施设备(1)能满足不同环境的施药要求。

其中,不少于8台手动喷雾器、3台超低容量喷雾器、1台背负式超低容量喷雾器、1台手提热烟雾机、l台手推式大功率喷雾机等。

(2)配有稀释量筒、搅拌器具、手电筒、工具箱等施药用具。

(3)配有粘鼠板、粘蟑纸、粘蝇条、诱蚊蝇灯(器)等密度监测用器具。

(4)配有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及口罩(面具)、护眼镜、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5)配备至少2辆服务机动车。

5、从业人员(1)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2人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2人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防制操作人员不少于8人。

(2)全体人员每年接受市(区)爱卫办组织业务学习不少于14学时,考试合格后,获得《沈阳市病媒生物防制培训合格证》,公司每季度业务知识学习不少于6学时,有完整记录。

病媒生物防制专项考评整治方案

病媒生物防制专项考评整治方案

病媒生物防制专项考评整治方案病媒生物防制是指通过对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进行防控措施,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病媒生物包括蚊虫、蝇类、啮齿动物等,它们可以传播多种传染病,如疟疾、登革热、痢疾等。

为了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定了病媒生物防制专项考评整治方案。

以下是该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为了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需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该机构由有关卫生部门、疾控中心、环保部门、城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并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工作任务。

二、宣传教育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前,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制作宣传资料、举办培训会议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病媒生物的危害性,以及相关的防控知识。

宣传旨在引起公众对病媒生物问题的关注,并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到防制工作中。

三、监测评估建立病媒生物的监测评估体系,通过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病媒生物进行定期监测,了解其分布和数量,为后续的防制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同时,还需要对病媒生物防制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措施。

四、整治控制根据监测结果,确定重点防制区域和重点防制对象。

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手段对病媒生物进行控制。

具体措施包括:1. 建立病媒生物防制监测体系,定期对病媒生物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源。

2. 加强卫生环境管理,维护住宅、公共场所的卫生,清除积水、堆放垃圾等滋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3. 定期开展灭鼠、灭蚊蝇等工作,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综合手段进行控制。

4. 推广使用环保优质防蚊产品,降低病媒生物的繁殖数量。

5. 加大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经费投入,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联防联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各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共同推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培训考评通过组织病媒生物防制培训班,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对病媒生物防制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建立考评制度,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到防制工作中。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资质评定”),引导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持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全行业信用氛围,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是指在室内外环境对鼠、蚊、蝇、蟑螂、蚂蚁、跳蚤、虱、臭虫、蜱、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和人类生活与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向被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的单位。

第三条?资质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坚持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采用的为国家《资质评定》标准。

第五条?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协会”)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赋予协会的职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实施;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资质评定工作程序第六条??资质评定工作程序申请、内审员培训、上报资料、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颁发证书。

第三章??内审员设置与培训第七条??内审员设置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配备一名内审员,负责资质评定申报的相关工作;有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也应配备一名内审员。

第八条??内审员培训初次申报或申请复审时,内审员均须参加由全国协会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

内审员培训原则上于每年第二季度举办一次。

第四章??申请与上报资料第九条??申请参加资质评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向全国协会提出申请。

申请书中应有地方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或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签署的推荐意见;没有地方协会的可直接上报。

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上报资料按照全国协会制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的要求逐项整理资料并上报,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武汉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武汉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第四章 资质发布、发证和复审或晋级 第十二条 资质发布。协会利用网站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发 布资质等级评定通过的会员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资质发证。协会向通过评定的会员单位颁发 《资质证》,《资质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协会网站提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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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真伪查询。 第十四条 复审或晋级。《资质证》有效期为三年。取得
武汉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会员单位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会员服务水平及质 量,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武汉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 程》、《武汉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有害生物防制服务 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的评定工作。资质评 定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坚持评定的科学性、公正 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 本办法按《武汉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 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另行印发)进行评定。《评 定标准》分有害生物防制与消毒服务、白蚁防治、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清洗消毒、查灭螺服务四个类别,各类别资质评定分 AAA、AA、A、B、C五个等级(其中查灭螺服务分A、B、C三个等 级),AAA级最高,C级最低。协会会员单位按《评定标准》要 求申报相应资质等级。凡申报资质评定的会员单位,必须先符 合《评定标准》各类别等级的必达标条件。 第四条 协会会员单位初次申报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 质等级时原则上从C级开始,且不得高于B级;取得C级或B级的
第十六条 资质变更。若取得《资质证》的会员单位名 称、办公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情况有变更的,应在主 要信息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协会提交《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 质证变更登记表》(附件2),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加盖单位印章)及其他相关变更资料等。

2024年病媒生物防制专项考评整治方案(2篇)

2024年病媒生物防制专项考评整治方案(2篇)

2024年病媒生物防制专项考评整治方案一、背景说明病媒生物是指能够传播人类疾病的生物媒介,包括蚊虫、跳蚤、蜱虱等。

病媒生物所传播的疾病给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甚至引发大规模的疫情。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必须加强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考评整治方案,提高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全面的病媒生物监测系统,实时掌握疫情动态。

2. 提升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水平和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

3. 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控意识。

4. 建立健全的病媒生物防制法规、制度和标准,完善相关管理机制。

5.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传播的病媒生物。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全面的病媒生物监测系统(1)构建疫情监测平台,实时收集和汇总病媒生物相关数据。

(2)加强病媒生物监测点设置,覆盖重点区域和人群密集区域。

(3)建立监测数据分析研判机制,及时预警和应对疫情。

2. 提升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水平和能力(1)加强病媒生物防制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有效的防控技术和产品。

(2)加强病媒生物防制人员培训,提高防控能力和技术水平。

(3)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病媒生物防制领域的前沿技术研究。

3. 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1)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病媒生物防制的认知和重视。

(2)加强学校、社区等场所的宣传教育,培养公众的防护意识和行为习惯。

(3)利用网络、媒体等渠道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推广。

4. 建立健全的病媒生物防制法规、制度和标准(1)完善相关病媒生物防制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力。

(2)制定病媒生物防制的标准和规范,提高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

(3)健全病媒生物防制管理体系,加强机构协同和信息共享。

5. 加强国际合作(1)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境传播的病媒生物。

(2)参与国际病媒生物防制组织和机制,积极推动国际防制合作。

(3)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技术和经验的交流,促进防制工作的共同提升。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标准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标准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标准一、防制技术水平1. 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有害生物防制技术,包括对不同种类有害生物的认识、习性及防制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 机构应了解并采用行业认可的防制技术,包括使用环保、高效的化学和非化学防制方法。

3. 机构应具备制定并执行个性化防制方案的能力,根据不同场所和有害生物种类制定相应的防制方案。

二、服务质量1. 机构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包括响应时间、服务范围和防制效果等方面。

2. 机构应与用户建立良好的沟通,了解用户需求,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3. 机构应保证服务过程的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每次服务都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三、设备设施1. 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包括灭虫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

2. 机构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3. 机构应不断更新设备设施,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人员素质1. 机构应拥有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防制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和认证。

2. 机构应要求防制人员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对待用户热情、耐心、专业。

3. 机构应定期对防制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能和服务水平。

五、安全性1. 机构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在服务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2. 机构应对使用药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药品误用或遗失。

3. 机构应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佩戴防护用品等。

六、服务态度1. 机构应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积极与用户沟通,了解用户需求和反馈。

2. 机构应对用户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给予及时回应和处理,确保用户满意度。

3. 机构应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方法,提高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七、效率及覆盖范围1. 机构应能在不同场所和环境下提供高效的服务,包括大型场馆、酒店、超市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等。

2. 机构应具备广泛的服务覆盖范围,能够为不同区域的用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3. 机构应不断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响应时间和处理时间,提高用户满意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考核评估办法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考核评估办法

XX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考核评估办法目录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2)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分级管理和职责任务 (2)三、申请病媒生物防制考核评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四、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评估的程序及要求 (4)根据全国爱卫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3号)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蚊虫、蝇类、蜚蠊)》和《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城镇》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规范XX省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考核评估程序、内容及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

XX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科学指导、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坚持群众队伍与专业队伍、经常性防控与突击性防控有机结合,采取文化防制、物理防制、生物防制、化学防制等综合防制措施,大力开展以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政府领导、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切实推进和完善我省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队伍建设和市场化建设,使病媒生物密度水平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分级管理和职责任务XX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的分级管理方式,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中的工作要求,履行各级的职责任务。

(一)省爱卫办负责全省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宏观机制建设,组织对病媒生物防控专家认证,建立病媒生物防控专家库,实行规范化动态管理,组织对各市(含县级市,下同)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进行评估,对达到国家标准的市、县、镇进行发文确认。

(二)市州爱卫办负责辖区的日常组织管理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受省爱卫办委托,承担对所辖区县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评估工作。

沈阳市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等级评定标准【模板】

沈阳市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等级评定标准【模板】

XX市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XX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以下简称PCO公司)。

一、等级划分依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和《XX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PCO公司按照注册资金、库房场所、防制药品、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服务经历、防制服务等要求,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即:A表示一级,B表示二级,C 表示三级。

二、评定标准(一)A级1、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库房场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药械库房。

其中,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药械库房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3、防制药品(1)防制药品进货渠道正规,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批准文号。

不得私自混配药剂,不得使用高毒、中毒杀虫灭鼠剂或大田农药。

其中,灭鼠剂不少于4种剂型,杀虫剂不少于5种剂型,药械不少于4类。

(2)药械有专人负责保管,药械名称、出入库日期、贮存量、使用量、用途等内容记录完整。

(3)建立各类不同杀虫和灭鼠剂现场药效评估档案,为科学用药提供依据。

4、设施设备(1)能满足不同环境的施药要求。

其中,不少于8台手动喷雾器、3台超低容量喷雾器、1台背负式超低容量喷雾器、1台手提热烟雾机、l台手推式大功率喷雾机等。

(2)配有稀释量筒、搅拌器具、手电筒、工具箱等施药用具。

(3)配有粘鼠板、粘蟑纸、粘蝇条、诱蚊蝇灯(器)等密度监测用器具。

(4)配有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及口罩(面具)、护眼镜、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5)配备至少2辆服务机动车。

5、从业人员(1)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2人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2人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防制操作人员不少于8人。

(2)全体人员每年接受市(区)爱卫办组织业务学习不少于14学时,考试合格后,获得《XX 市病媒生物防制培训合格证》,公司每季度业务知识学习不少于6学时,有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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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资质评定”),引导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持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全行业信用氛围,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是指在室内外环境对鼠、蚊、蝇、蟑螂、蚂蚁、跳蚤、虱、臭虫、蜱、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和人类生活与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向被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的单位。

第三条资质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坚持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采用的为国家《资质评定》标准。

第五条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协会”)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赋予协会的职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实施;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资质评定工作程序
第六条资质评定工作程序
申请、内审员培训、上报资料、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颁发证书。

第三章内审员设置与培训
第七条内审员设置
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配备一名内审员,负责资质评定申报的相关工作;有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也应配备一名内审员。

第八条内审员培训
初次申报或申请复审时,内审员均须参加由全国协会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

内审员培训原则上于每年第二季度举办一次。

第四章申请与上报资料
第九条申请
参加资质评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向全国协会提出申请。

申请书中应有地方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或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签署的推荐意见;没有地方协会的可直接上报。

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上报资料
按照全国协会制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的要求逐项整理资料并上报,提
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五章评审
第十一条资料评审
由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员对上报资料进行评审。

自资料上报1个月内将资料评审结果通知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料评审合格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第十二条现场评审
由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员对申请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综合评审
由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综合评审,并将资质评定结果报全国协会最终审定。

第六章发布、发证和换证
第十四条发布
全国协会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发布审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发证
1、全国协会向审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颁发《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资质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2、《资质证》使用“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印章。

3、全国协会提供网上《资质证》真伪查询。

第十六条换证
《资质证》有效期两年。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在《资质证》到期前两个月向全国协会提出换证复审申请,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复审申请报告一份;
2、同上第十条所规定的资料。

全国协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和上报资料后,应在《资质证》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组织评审员完成复审,根据复审结果报全国协会审定,并为其换发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晋级
获得《资质证》两年后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具备晋级条件的可申请晋级,并应向全国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一份;
2、同上第十条所规定的资料。

一般按顺序晋级,即C级晋升B级,B级晋升A级。

第十八条变更
若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法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等情况有变更,应在主要信息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全国协会上报《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其他相关资料(如主管部门批文、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等)。

变更手续完成后,将原《资质证》交回,全国协会为其换发新的《资质证》,并在网站公布变更信息。

如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在主要信息变更后1个月内不办理变更手续,超过时限后需重新申报办理。

第十九条注销
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因故关闭的,应在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全国协会交回《资质证》,并登记注销。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私自转让或违法、违规、过期使用《资质证》的,全国协会有权注销其《资质证》。

注销《资质证》的相关信息将通过全国协会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制度
第二十条获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全国协会上报上年度工作。

主要上报资料为:
1、业绩报表(服务营业收入情况);
2、服务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表;
3、人员变动报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主要操作人员);
4、人员参加内部和外部培训报表(参加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证书等情况);
5、重大责任事故情况;
6、年度工作总结(包括资产和场所、防制人员、组织管理、防制能力、服务质量等)。

第八章资质证书的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由全国协会颁发的《资质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资质证》有效期内,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可在广告、宣传中按有关规定使用,也可在招标等正当商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内审员负责本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证》的内部使用监督。

第二十四条全国协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基于以下情况:
1、有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嫌疑的;
2、出现较大责任事故的;
3、定期报表有作假嫌疑的;
4、评审部门认为其他应该监督、检查、现场核查的事项,如业绩明显下滑、主要人员出现大的变动等。

经监督、检查,对问题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降级或取消其《资质证》。

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经全国协会查实撤销其资质等级资格,注销其《资质证》,并限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九章收费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全国协会保留对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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