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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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鹏程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鹏程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鹏程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1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炯赵婧张安品【审理法官】徐炯赵婧张安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薛鹏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陕西金玖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薛鹏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陕西金玖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薛鹏程【当事人-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陕西金玖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鹏虎陕西淙远律师事务所;刘翠荣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鹏虎陕西淙远律师事务所刘翠荣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鹏虎刘翠荣【代理律所】陕西淙远律师事务所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薛鹏程【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陕西金玖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调查论述。

本案上诉人薛鹏程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5.88亩土地,停止土地侵权行为。

后经一审法院释明,上诉人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土地行为违法。

经查,上诉人本案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上诉人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其承包的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占用的行为违法。

因此,本案应当围绕被上诉人在实施涉案土地征收工作中,对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土地是否给予了全面、合理的补偿,以及其实际占地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

而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应为被上诉人西安市自规局在土地征收后实施的土地出让行为,对该出让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与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的真实请求、目的并不一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意见-市政发[2013]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意见-市政发[2013]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意见(市政发〔2013〕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41号)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意见》(陕国土资发〔20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分配、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手段,也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市土地利用计划的管制作用逐步发挥,有效地保证了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当前,我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步伐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呈高位增长态势。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统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突出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必须在严格保护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突出对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加强土地调控,推进计划差别化管理,改进计划编制下达办法,严格计划执行监管考核,增强计划管理的针对性和导向性。

二、健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体系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及耕地3项计划指标编制年度计划分配方案,重点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鼓励开发利用未利用地。

遵循“突出重点、统专结合、奖惩有度”的原则,对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度计划,扣减带帽下达区域计划指标、单列机构(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下同)计划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按一定比例留出市级预留计划指标、奖励计划指标、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后,剩余用地计划指标全部用于市、区县重点建设项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8]98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9.28【实施日期】2018.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新修订的《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市政办发〔2006〕82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8日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8〕44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政府对《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目标任务负总责,各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各开发区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由相关县级政府明确,管委会主任与行政区主要负责人负同责。

依据《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西咸新区在西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由西安市政府明确,西咸新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级国土部门会同市级农业、统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考核检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本市土地价格体系,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的优化利用,保障固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现将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重新公布,并说明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同一土地级别内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区域性平均价格,是政府公布的土地市场指导性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企业改制的宗地地价评估按国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等技术方法,同时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三、在基准地价应用中,尤其是在新政建设用地的出让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国家当前土地宏观调控有关政策,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标准等。

合理确定供地价格。

四、本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8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五、本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7)。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全文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全文

近日,备受关注的《西安市2004—2020城市总体规划》已基本完成。

为了适应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在建设中出现的新的规模、特色、交通、形态等问题,西安此次总体规划从宏观层面和战略发展角度出发,深入研究了如何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强西安对区域的幅射和带动作用,提升西安的战略地位等问题后进行了修编。

在修编过程中,陕西省委、省政府,西安市委、市政府及各界专家和市民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西安市委书记袁纯清和市长孙清云多次亲临市规划局进行指导,规划局也多次组织各方面专家对规划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

根据总体规划,在未来16年内,西安的城市规模、城市形态、交通基础设施、生态人居环境等将会有较大的改变。

一、城市性质和城市特色本次规划分为近期(2004-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

规划在充分研究西安的城市特色后对城市性质做了重新定位,即:西安是世界闻名的历史文化古都、旅游名城;中国重要的教育、科研、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交通枢纽城市;新欧亚大陆桥中国段和中西部的主城区;陕西省省会。

今后,西安将建设成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老城区与新城区各展风采,人文资源与生态资源相互依托的国际性现代化大城市。

二、城市规模人口规模:2010年市域总人口规模为955万人;市区(碑林区、莲湖区、新城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以及户县),人口规模为695万人;主城区人口规模为525万人。

2020年市域总人口规模为1030万人;市区人口规模为765万人;主城区人口规模为600万人。

用地规模:2010年市区用地规模为695平方公里;主城区用地规模为525平方公里;2020年市区用地规模为788平方公里,主城区用地规模60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三、城市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670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590美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0000元,基本社会保障率达到85%,城市化水平达到80%,城市经济规模基本达到我国中等发达城市水平。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乡村规划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土地利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并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同期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各地区、部门、行业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类专项规划安排的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相一致。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修改规划。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的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006-2020年)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006-2020年)
(四)文物遗址保护面积大
全市登记在册文物点2944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82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2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76处,总占地面积187.47平方公里,其中位于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的文物保护面积近53.74平方公里,其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在国内堪称之最。
四、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5、西安市土地整治规划图
6、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
7、西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8、西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第一章
一、规划目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继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向纵深发展战略决策,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建设大西安、带动大关中、引领大西北的发展方略,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结合西安市土地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任务,编制《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4安市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4西安市各县区建设用地指标表5西安市各县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6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表7西安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8西安市各县区基本农田调整表9西安市各县区规划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分解表10西安市各县区园地林地牧草地指标表附图1西安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3西安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4西安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5西安市土地整治规划图6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7西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8西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第一章总则一规划目的为全面落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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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一2010年)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最重要的资源和资产。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西安市是陕西省省会城市,是我国中西部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科研及教育基地、旅游胜地。

随着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对土地需求日益增加。

土地破坏与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供需矛盾愈加尖锐。

因此,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资源实行严格用途管制,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耕地控制指标的落实,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迫切和非常必要的。

第三条我市曾于1996年完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详尽研究和预测了我市土地利用问题,为本次规划修订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当时编制规划对切实保护耕地的措施和力度不够,在贯彻以供给引导、制约需求的土地利用方针上尚有差距,故对原经批准实施的规划进行修订。

第四条规划期限。

基期年为1996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对重要的土地利用指标展望到2030年。

第二章基本情况第五条西安市位于渭河平原中部,现辖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阎良、临潼和蓝田、长安、户县、周至、高陵8区5县,全市有48个街道办事处,l83个乡镇。

土地总面积10108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

总人口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其中非农业人口万人,农业人口万人,分别占全市总人口的%和%。

人口密度为648人/平方公里。

第六条主要河流有54条,除渭、径、石川河为过境河外,余皆属源于秦岭、北流入渭的境内河。

基本属黄河流域渭河水系,流域面积占全市流域面积的%,长江流域仅占%。

水资源总量为亿立方米.其中天然地表水资源总量亿立方米。

地下水资源总量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量亿立方米。

第七条植被类型主要分为平原人工栽培植被和山区森林草甸植被两人类。

前者有种子植物121科,628属,1550种。

后者有野生植物132科,681属,2246种。

其中药用植物1000余种,素有“秦地无闲草”之誉。

第八条在各种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活动的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12个土类,24个亚类,50个土属,181个土种。

自然土壤为棕壤、褐土及在褐土上耕作熟化的楼土。

面积分别占土壤总面积的%,%和%。

其次有黄绵土、新积土和潮土等。

土壤分布规律明显,秦岭山区垂直分布,平原地区水平分布。

第九条市域已发现矿种47种,其中探明储量的有27种,大中型矿床及水源地26处,小型24处,可供分散开采的矿点77处,找矿线索58处。

金属矿主要有铁、锰、铬、金、铝、铀、铜、钨、铅、锌等。

非金属矿主要有石墨、大理石、蛇纹石化大理石(蓝田玉)、白云石、白垩土、钾长石、硫矿、石英石和水泥灰岩等。

金矿、建材和地热等具有较大的开发前景。

第十条自改革开放以来,西安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较快;1996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达亿元(当年价,下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6294 元。

工农业总产值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亿元。

居民消费水平3373元,其中非农业居民5930元。

农业居民1628。

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收人4712元,农民纯收人1586元。

第十一条西安是我国西部交通枢细,交通运输四通八达,通过西安的公路干支线265条,其中国道有5条,省道9条。

1996年,全市公路总里程2877公里,密度为公里/平方公里。

西安是西北地区客、货运吞吐量最大的车站,陇海铁路横贯市域。

新建的西安咸阳机场,是西北地区最大的空港,规模仅次于京、沪、穗,居全国第四位。

第十二条西安是我国中西部重要的商贸中心之一。

1996年,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亿元,其中市区达亿元。

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初步形成一批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商品300多种,市营进出口总额亿美元。

第十三条西安是举世闻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迹荟萃,是当今世界上少有的“大然历史博物馆”。

秦岭山区的太白山、终南山、翠华山、楼观台以及骊山等自然风光奇异多彩。

地面可见文物点2944处,其中被公布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16处,省级88处,市县级228处,秦陵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1996年,接待境外游客万人次,旅游外汇人民币收人亿元。

第三章土地资源利用现状第十四条根据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资料,全市土地总面积10108平方公里。

按地貌类型分,山地占土地总面积%,平原占%,丘凌占% ,黄土台塬占%。

按土地适宜性分,宜农地占土地总面积%,宜林地占%,宜牧地占%,不宜农用地占%。

第十五条全市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为:1.农用地。

全市农用地面积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耕地:面积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主要分布在北半部的渭河平原地区。

其中灌溉水田公顷,占耕地面积的%;水浇地公顷,占%;旱地及望天田公顷,占%;菜田公顷,占%。

园地:面积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其中以称猴桃、酥梨、石榴为主的果园面积为公顷,占园地的% ;桑园公顷,占%;其他公顷,占%。

林地:面积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其中有林地公顷,占林地面积的% ;灌木林地公顷,占%;疏林地公顷,占%;其他公顷,占%。

全市森林覆盖率为%。

牧草地:面积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其中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分别占草地面积的%、%和%。

水面:面积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其中河流、水库、坑塘分别为公顷、公顷,公顷,占水面面积的%、%、%。

2.建设用地。

全市建设用地共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其中城市公顷,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建制镇公顷,占%;农村居民点公顷,占%;独立工矿公顷,占%;特殊用地公顷(含公顷的坟墓占地),占%。

交通用地:面积为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其中铁路、公路和农村道路分别为公顷,公顷和公顷,分别占交通用地的% 、%和%。

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其中沟渠、水工建筑面积分别为公顷和公顷,占水利设施用地的%和%。

3.未利用地。

全市未利用地面积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滩地、苇地:面积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其中滩地公顷,苇地公顷。

其他未利用地:面积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其中荒草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坎和其余地面积分别为公顷、公顷、公顷、公顷,公顷,占其他未利用地的%、%、%、%、%。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特点:1,土地资源类型多样,开发利用前景广阔。

山地、丘陵、平原、台源、河谷等类型皆备,为农林牧渔各业综合发展及各类非农生产建设用地提供了广泛的选择余地。

南部秦岭山地,以林为主,可发展采矿、旅游业。

低山区可发展种植业。

北部渭河冲积平原,以农为主,城镇密集,交通方便,工业发达,旅游兴旺,土地利用效益较高。

骊山丘陵,以旱作、林、果、牧为主,旅游业为主导,第三产业发展条件优越。

黄土台源地区,以粮、果生产为主。

为土地深度开发与高效利用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2.用地地域分异显著,用地结构各具特色:在自然、经济和社会等综合因素的长期影响下,形成地域上的显著差异。

城三区以城镇用地为主,工业、商贸、旅游、科教、交通十分发达。

郊区形成以菜田为主的城郊型农业格局。

郊县平原形成以农用地为主的粮、棉、油基地。

台源、丘陵,粮果间作。

山区以林为主。

在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上,林地、耕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构成主体,交通用地为脉络,形成多种功能的用地结构。

3.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具有明显城市特征。

西安是特大城市,历史文化名城,非农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高达%,是全省平均水平的倍,耕地中菜田占%,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面积达9700公顷,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达887公顷。

受市场机制的影响,土地资源配置不仅向非农生产建设用地方面转移,而且农用地的内部结构,也在市场导向下进行着不断调整,土地利用从传统型向城市型农业发展。

4,土地开发利用率较高。

全市已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而未利用地仅为%。

耕地复种指数为%,其中水田%,水浇地%,旱地110 .00%,菜田%。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供需矛盾口趋突出。

首先,人均耕地占有量下降,据统计资料,1949年,全市人口万人,人均土地面积公顷,人均耕地面积公顷。

1996年,全市人口发展到万人,人均土地面积公顷,人均耕地面积公顷亩),比1949年下降厂%和%,其次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量大,1949一1996年的47年中,全市建设占用耕地面积96920公顷万亩),相当于户县和蓝田两县现有耕地面积之和。

再次,农业内部用地矛盾突出。

主要是经济作物,特别是林果与粮食争地现象日益严重。

1949一1996年,全市果园由427公顷万亩)发展到公顷(万亩),且大部分向平原、川道优质耕地发展,势头不减。

2,土地利用生产效率低。

中低产田比例大,占全市耕地面积的%,农业、林业用地生产率低。

1996年,全市平均每公顷农业产值11520元,林产值元,特别是东南部黄土台塬和骊山丘陵区,耕作粗放,荒山秃岭,成为全市贫困地区。

由于城市产业结构不够合理,工业亏损面大,城市建设资金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土地产出率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相对较低,全市每平方公里国民生产总值为407 . 77万元。

3,土地退化、浪费、污染严重。

由于部分地区乱砍滥伐,过度垦殖,掠夺式经营,造成生物资源毁坏和生态环境失调,水土流失比较严重。

全市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38%以上,森林植被破坏,林线上升,裸岩、荒山扩大。

农村建房乱占耕地。

乡镇企业用地,过于分散。

部分农村任意毁田卖沙卖土,填放垃圾,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由于西安工业集中,排放大量有害“三废”,污水灌溉,生活垃圾自然堆放,化肥、农药使用不当,使部分土地、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4.土地利用结构不尽合理。

全市大于25度的坡耕地共有12601..56公顷。

这些坡耕地不仅产量低下,而且破坏了水源涵养,并加剧了水土流失。

近年来,全市果园面积迅速增加。

大量地占用了优质耕地。

第四章土地利用的方针和目标第十八条全市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是: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观念,坚持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的原则,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和城市规模,围绕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和适度开发宜农土地,合理布局和统筹安排各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防止水士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为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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