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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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全文内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全文内容(二)第二节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
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耕地义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
对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任务,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
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
大力加强农村土地整理。
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
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63万公顷(945万亩)和182万公顷(2730万亩)。
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加快闭坑矿山、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
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重大工程。
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17万公顷(255万亩)和46万公顷(690万亩)。
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重大工程。
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开发未利用地补充耕地34万公顷(510万亩)和139万公顷(2080万亩)。
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2ebabf65ce05087632135a.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
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国土总体规划纲要的基本内容

作者: 吕克白
作者机构: 国家计委 顾问
出版物刊名: 宏观经济管理
页码: 8-9页
主题词: 总体规划纲要;国土规划;国土开发;行业规划;区域规划;宏观控制;现代化建设;土地问题;生产力布局;土地利用结构
摘要:编制全国国土总体规划纲要总的要求是:要围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勾画出国土开发整治的总体蓝图,使它对行业规划和区域规划起指导作用,以加强经济建设的宏观控制。
根据这个总要求,全国国土总体规划纲要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任务,首先是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
《规划纲要》必须对土、水、矿、森林,海洋等资源提出开发、利用的方向。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目录.、八、-刖言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第二节机遇与挑战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第一节指导原则第二节规划目标第三节主要任务第三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第二节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第四节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第五节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第四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第二节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第四节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第五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第五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第一节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第二节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第三节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牛态环境第7V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第一节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第二节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第三节加强省级土地利用调控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第三节兀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T机制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第五节推进规划民主决策附表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1 :附表建设用地指标2 :附表园地指标3 :附表林地指标4 :附表牧草地指标5 :附表6: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八、-刖百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 997 — 20 10年)》基础上,制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 0 0 6 — 2 0 2 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土规和控规的区别

土规和控规的区别
土规和控规的区别
法律分析:土规全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塔管辖的是,你这块地只能种庄稼还是可以建房子这种宏观上面的东西。
土规是全域性的,小到每一个村社每一块土地,都有自己的分类,可查清是属于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等。
控规全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规基本上只有城市、镇及个别村有,覆盖范围远小于土规。
法律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基础上,制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1。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与规划第二章学习辅导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在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义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规划的目的:“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基础,同时亦为实行用地分区和用地审批相结合的土地管理制度提供依据。
规划的特点:具有战略性、地域性、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也兼有近期实施的可操作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定的最权威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的总纲,对城市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等专业、专项规划的规模和布局起控制和指导作用。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性质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资源配置的战略性规划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社会总体利益的要求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调自上而下,逐级控制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是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不同,地域空间尺度不同,各级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看,国家、省、市、县、乡五级规划体系中,从上至下,规划任务和内容由宏观逐渐向中观,进而向微观转变。
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国家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高层次的政策性规划,主要起宏观调控作用。
2、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省级规划的依据。
3、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地区(市)级规划是由由省级规划向县级规划过渡的中间层次,其中,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属于政策性规划的范畴,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属于管理型规划。
∙根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地区土地资源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和方向;∙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布局进行地域分区,确定各地域土地利用方向和管理措施;∙研究分析土地的供需情况,综合研究进行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确定本地区与周边地区在中心城市职能、产业结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上的分工与协作关系,确定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处理好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关系,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点地区,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及土地开发、整治和保护的重点地区,并将耕地等重要土地资源的控制指标分解到县级政府;∙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是指中国政府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制定的关于国土全面利用、空间布局、土地整治和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制度安排。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国土地空间规划的总纲,对长期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包含四个主要部分:规划背景和基本情况,总体发展思路,空间布局和保障措施。
规划背景和基本情况是关键的部分,因为它向我们介绍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整的背景与基本情况。
该部分包括了国土空间规划基本原则,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优先考虑的发展方向及其实现的基本原则,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及其对国家发展的影响等重要信息。
在该部分中,我们可以看到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它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总体发展思路是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核心部分。
该部分介绍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思路,即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国家安全需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该部分详细阐述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科学布局、可持续利用”原则的基础上,优先发展高效农业、高水平智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业、高新技术等产业,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产城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空间布局是该纲要的另一个重要部分。
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中,空间布局是基于综合评估国土空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一套建设规划系统。
该部分详细阐述了各类空间利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并在跨省份、市镇和区域进行了详尽的解析。
根据此部分的安排,我们可以看到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构建现代化城市体系和促进国土空间集约化等方面有着重要的规划性指导意义。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20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城乡人口统筹制定新时期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正式公布,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即为“纲要”,是指导我国全国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开发利用的重要战略性规划,为打造全国统一、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布局提供了顶层设计。
一、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背景在新时期,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建设日益加快,土地利用问题也变得十分紧迫,土地废弃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
为此,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人口统筹发展制定新时期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制定新时期全国土地规划,明确土地利用的奋斗目标和战略定位,制定严格的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资源保护制度,有效保护农业、环境等公共利益,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生态的协调发展。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1. 总体目标:到2050年,我国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合理、保障农业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
2. 总体原则: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因地制宜,优质高效利用,生态文明优先,可持续发展。
3. 总体框架:明确的发展战略,确定了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思路、空间布局框架和管理制度等。
4. 总体计划:规划中明确了国土空间分类体系、土地集约利用与节约用地的总量关系,以及一系列保障农民、推进特色小镇与城乡一体化、提高农业质量效益的拓展路径等。
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实施的重要意义1. 推动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科学化、可持续化和法治化。
科学化,即统一性、完备性和科学性;可持续化,即符合环境规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利益保护的要求;法治化,即依法管理、规范化行为、增强预期稳定性。
2. 实现城乡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纲要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城乡经济的深度融合和互补,打通城乡发展最大的瓶颈之一,形成高质量均衡发展。
3. 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全面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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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
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
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
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
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调整。
按照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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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
(二)关于基本农田调整。
按照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规划期内,确保全国15.4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关于建设用地调整。
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到2020年,全国建设用地总规模为4071.93万公顷(61079万亩)。
(四)关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
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优化。
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持现有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依据二次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对基本农田布局作适当调整。
将现状基本农田中林地、草地等非耕地调出,原则上25度以上坡耕地不作为基本农田,不得将各类生态用地划入基本农田,同时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和平原坝区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基本稳定、布局更加优化,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
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各地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格局。
一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城镇体系、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协调衔接,认真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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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较高的区域集聚。
二是坚持保护优先,建设用地安排要避让优质耕地、河道滩地、优质林地,严格保护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用地,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
三是严格控制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大中小城市用地,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超大和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增加,以布局优化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逐年减少建设用地增量,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发展,防治“城市病”。
四是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
五是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国防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产业发展用地,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安排用地。
四、保障措施
(一)自上而下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各省(区、市)要按照《纲要》调整方案确定的指标、布局优化原则和有关政策要求,以二次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为基础,编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确保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其他主要指标如需调整,于2016年底前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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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有关指标如需调整,由各省(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由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调整工作完成后,以省(区、市)为单位,将调整结果报国土资源部。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做好协调衔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同步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二)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平台,多措并举,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实施监管,坚决防止补充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
以提高耕地产能为目标,总结地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内在质量建设,实现“藏粮于地”。
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
以二次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为基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推进“多规合一”。
加强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盘活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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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总结完善并推广有关经验模式,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
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规范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严禁随意侵占或破坏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四)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把节约放在优先位置,进一步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控制耕地、林地、草地等转为建设用地,以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统筹协调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继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快实施国土综合整治,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全面做好保护和修复,促进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五)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安排、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图层。
做好质量核查,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
国土资源部将组织技术力量,对各省(区、市)规划数据库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六)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建设。
进一步协调研究相-6-
关标准的衔接统一,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修改制度,完善编制和审批程序,严格实施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统筹管控作用。
附表: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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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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