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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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辽国土资发[2009]195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95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将《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辽宁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质量,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评审组织评审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组织,成立规划大纲评审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

评审组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员组成。

二、评审程序(一)送审县级规划大纲经县级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规划大纲报送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5份);2.规划大纲及说明(各20份);3.规划大纲图册(5份,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分析图等规划附图);4.规划大纲编制工作报告(20份,重点报告规划修编组织机构成立情况、经费落实情况、承担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的资质情况、规划基数采纳情况、二次调查协调情况、新老规划衔接情况、《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等。

特别是要对违法用地、批而未用土地及2006年以来依法批准用地在修编中如何处理要详细说明);5.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及成果认定意见(5份);6.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部门和专家对县级规划大纲的论证意见(5份);7.上述成果的电子文档(文字成果采用word文档,图件采用jpg格式)光盘(2份)。

本溪: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全部获批准

本溪: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全部获批准
将积 极组 织 ,加 强 指 导 ,加 快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成 果 的 编 制及
少 ,较 好地 完成 了工 作 任 务 。 联 合 检 查 组 对 阜 新市 的耕 地 保 护
工 作 给 予 了 充 分 肯定 ,并 且 针 对 今 后 的 工作 提 出 了建 议 。 ( 阜
新 市局 )
报审 工作 ,为全市经 济又好 又快发展 提供 强劲 的资源保障 。
( 琳 ) 杨
抚顺 : 清原县局普治结合
打牢法治根基
彰武县局成功举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
日前 ,彰 武 县 国 土 资 源局 举 办 了2 1 年 首 次 国 有 建设 用地 00
清 原 满 族 自治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的 能 力 , 日前 对 全 系统 人 员 进行 了法 律 知 识 培 训 。 培 训 班 上 ,针 对
两 个 标 准 化 国 土所 ,并 对 个 别 国土 所 重 新 修 缮 ,全部 配备 了巡
日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2 0 0 8—2 0 两年间 ,共投入资金1 余万 09 0 元 印制 《 国土资 源宣传 册 》15 .万册 、宣传 单 1 万份 、宣传 伞
1 O 、设 立 永久 性 宣传 标 语 牌3 。 ( 把 5 个 清原 县局 )
联 合 检 查 组 认 为 :阜 新地 区各 级 政 府 对 这 项 工作 都 给 予 了
小 组 ,并 在 经 费 上 给 予 保证 。历 时一 年 时 间 ,完 成 了规 划 修 编 前 期 工 作 七 个 专题 报告 和 本 轮规 划 实施 评 价 工 作 及 规 划 大 纲 文 本 、 说 明 、 数据 册 、 图集 的编 制 。 各 县 ( ) 划 大 纲 编 制 充 区 规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技术方案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技术方案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控制指标分解技术方案XX大学XXXX研究所二○○八年二月目录前言 (1适用范围 (1分解目的 (2分解指导思想 (2分解原则 (2分解依据 (3定义和术语 (3指标分解步骤 (4建设用地相关指标分解方案 (6(一建设用地新增规模 (6(二挂钩规模 (11耕地相关指标分解方案 (12(一耕地保有量指标分解 (12(二基本农田指标分解 (14(三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 (15附表 (16表A规划主要指标调控表 (16表B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17表C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分解表 (18表D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 (19表E规划期内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0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县级规划必需将规划指标分解到乡级,以便指导乡级规划的编制,真正的将各项用地指标落到实处。

为了规范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指标分解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指标分解方案切实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各地规划编制的实践经验,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解技术规范》,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指标分解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实际需要,对本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本方案由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方案主编单位:本方案参编单位: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XX省县级行政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分解工作。

城乡结合部市辖区控制指标分解可参照本方案进行。

分解目的1、将县级规划的各类用地结构分近期和远期分别平衡,并作出平衡表。

2、将各类用地指标分解到各乡镇级。

分解指导思想按照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实际需求的原则,将各类用地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做到效益现行又兼顾公平,体现新一轮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分解原则1、规划指标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协调。

土地利用规划的根本目的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土地利用的总体安排要与县乡两级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相协调,各项用地指标的具体安排应与各相关部门、行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对土地利用的需求来安排土地利用规划指标。

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计划管理发文

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计划管理发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省厅修订完善了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是指对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及占用耕地等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的改变;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是指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用地布局的变动;第三条规划修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节约集约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规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二调整新占用的耕地不得大于原规划的面积;三调整土地利用布局的方向要有利于城镇建设发展,符合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功能分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修改: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因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军事、矿山建设用地,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调整: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城镇迁址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加以调整的;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城市、集镇、村庄建设布局发展方向发生变化的;三确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的单独选址和独立工矿项目用地,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修编期间,确实存在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批复的市、县级规划大纲框架内,按有关规定对现行规划做局部调整;第七条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下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下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规划修改调整申请报告;二经核查确需修改调整规划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同时提交标明用地范围的修改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修改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修改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的影响等说明材料,作为申报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三符合第六条第四项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同时提交标明用地范围的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作为申报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等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再随建设项目用地报卷上报;第八条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上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上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需要修改调整规划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省国土资源厅对省人民政府转交的申请报告组织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同意进行规划修改调整;三对允许进行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有关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技术单位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形成相关部门一致同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同时提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调整规划听证材料以及修改调整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四省国土资源厅对报送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及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通过专家审查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报有权机关审批;第九条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审批:一报国务院审批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附专家审查意见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随建设用地报卷报送国务院批准;二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中心城区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随建设用地报卷报送国务院批准;三用地批准权限在省人民政府的修改调整,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文批复后,再申请建设用地审批;第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其呈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越权审批的,取消其规划批准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档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乡镇场1:1万比例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收集建档;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掌握辖区内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城市、县城关镇、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的动态管理;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批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机构必须按要求将经批准的修改调整方案等有关资料归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修正或更新规划图件及数据库,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8号同时废止;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等的具体安排;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原则: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各市州可结合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计划建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须于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第七条需省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底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八条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市州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对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开发园区,市州可单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历年实际用地、历年年度计划下达规模、土地资源状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人口现状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进展、违法用地情况等综合测算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只下达城镇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经有权机关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下达到市、州,在国务院、省政府审批时安排使用;全省计划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分解到市本级、县市、区及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开发园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市州分解安排下达计划时,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合理确定中心城区用地在全市用地中所占的比例,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工矿用地及商服用地的比例;普通商品房、经济适应房和廉租房用地占本地区房地产年度总供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第九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分类使用;不符合独立选址条件但确实无法在圈内安排选址的项目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安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违法批地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批地按“批多少、扣多少”的原则,在下一年度的计划下达时予以扣除;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存量土地、闲置土地情况,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拟定供地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占用项目所在地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第十二条各级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落实到项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登记,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计划分解方案的合理性;二计划总量执行控制情况;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的结构节奏及使用安排的合理性;四计划执行台帐管理情况;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以及计划执行管理台帐,对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1至2月对上一年度各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10月份对当年一至三季度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计划分解和调整的依据;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目录第一章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一、土地规划分类二、规划基数转换三、其他规定第二章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第三章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一、基本原则二、调整要求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第四章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一、布局原则二、空间管制要素三、划定要求四、成果检验五、管制规则第一章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

一、土地规划分类(一)定义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指通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获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土地现状分类:包括过渡期分类和二调分类,其中,过渡期分类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采用的全国土地分类,二调分类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实际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4.规划基础数据: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二)分类1.分类体系。

规划基数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11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类33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见附图1(略)。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表1(略)。

2.市县乡级土地规划分类。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二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苏政办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查报批须依据国家、省颁布的有关行业规程和规范进行。

第二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审查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省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市、县、乡三级。

纳入省辖市中心城区的区可不单独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辖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不需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省辖市所辖区范围内,跨中心城区和郊区的乡(镇、街道)以及未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乡(镇、街道),需单独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制 工作 经费 ,保 障规 划编制 【作 的顺 利开展 。
土地 利用 总 体 规 划 编制 审查办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土资 源部令 第 4 3号
《 土地 利 用总体 规 划编 制 审查 办法 》 已经 2 0 0 9年 1月 5 日
国 土资源 部第 1次 部务 会议 审议通 过 , 现予 以发布 , 自发 布 之 日
部 门 依 据 经 审 查 通 过 的 土 地 利 用
总体 规划 大纲 ,编制 土地利 用总
体规 划 。
乡( ) 镇 土地 利用 总体规 划可
定期 公布符 合本 条规 定条件 的单
位 目录 第 三章 规划 内容
( ) 土地 利用分 区及分 区管 制规则 : ( )中心 城 区土地 利 用 控 四 制: ( )对 县 级 土 地 利用 的调 五
境 的基本 国策 ,坚持 最严格 的耕
地 保 护 制 度 和 最 严 格 的 节 约 用 地
制 度 .紧密 结合 国民经济 和社 会 发 展 的要求 ,不 断提 高土地 资 源 对 经 济社会 全 面协调 可持续 发 展 的保 障能力 。
第 五 条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会 同财 政 等部 门落实规 划 编
政 策 ; 夫 S A G A T D ■■l 去 贝 H N H IU I
业发 展 、生态 环境建 设 等专项 规
划 .应 当与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相 衔接 。 第 四 条 编 制 和 审 查 土 地 利
用 总体 规划 ,应 当贯 彻落 实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节 约资 源和保 护环
第一章
总 则
办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管部 门会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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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为规范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规划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

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分别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长沙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

其他市州和县级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二、评审原则
规划大纲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

三、评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四)国家、省和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省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
(七)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大纲;
(八)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意见。

四、评审条件
送审规划大纲,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正确
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切实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导向;正确处理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在土地利用上的需求与可能,正确处理土地利用中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二)基础工作扎实
对上轮规划实施的成效与问题评价客观、准确,“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到位;基础调查比较深入全面,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按有关要求严格确认;专题研究选题准确,结合本地区土地利用重大问题针对性强,研究论证充分,有关结论已在规划大纲中体现;前期工作成果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评审验收。

(三)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
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符合上级规划要求,充分反映上级与本地区“十一五”规划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目标要求,与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对下级规划提出初步指导意见。

进行了必要的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且县级市的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同意)。

五、评审重点
(一)大纲文本结构
规划大纲文本在结构上包括:在综合重大问题研究结论基础上形成的规划形势与背景;土地利用的指导思想;土地利用战略定位;规划调控目标;用地结构调整;土地空间布局与管制;规划实施措施对策。

(二)战略定位
是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要求,立足解决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土地利用问题,提出指导本地区土地利用战略。

确立的土地利用战略定位,是否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自然环境禀赋条件,是否准确把握未来面临的主要机遇和挑战,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是否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要求,是否反映土地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和要求。

(三)调控目标
是否提出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农用地转用控制规模、建设占用耕地控制规模、城镇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建设区规划用地总规模、城镇建设区生态保护用地等控制性指标和各地类指标;是否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省厅下发的《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规划调控要求,是否充分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需求,是否符合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是否客观反映本地区资源与环境条件约束。

(四)结构调整
是否围绕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的落实,按照统筹安排的要求,提出各类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向和幅度。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方向和幅度,尤其是建设用地中城、镇、村用地(含产业用地)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与结构的调整,是否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否体现节约与集约用地和转变土地利用模式的目标要求,是否符合区域和城乡统筹协调的原则。

(五)空间布局与管制
是否按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与土地利用功能差别化管理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调整的建议,市州级规划是否提出土地利用主体功能分区布局及分区管制政策建议,县市区级规划是否提出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布局与分区管制政策建议,是否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镇建设用地空间扩展的方向和范围。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管制方案是否符合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要求,是否有利于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的落实,是否反映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六)措施对策
各项土地利用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有明确的配套措施建议;是否提出完善土地规划管理的机制和政策建议。

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转变的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规划管理效率的提高。

六、评审程序
(一)申报。

按照评审权限分别申报。

送审材料包括:
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3份);
2.规划大纲及说明(10份);
3.规划大纲图件(小图3份、大图1份);
4.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汇编及评审验收意见(各1份)。

(二)审查。

评审小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评审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

(三)批复。

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审查意见拟定批复意见,分别由省厅或市州局审定批复。

凡属原则通过,但需对规划大纲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申报单位应按批复要求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大纲报批准机关备案。

七、其他要求
规划大纲是规划成果编制的重要依据,规划大纲未经评审通过并批复,不得进行规划成果的编制。

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编制期间,确实存在对本地区经济发
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的规划大纲框架内,按照基本农田不减少、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由省调剂解决的原则,对现行规划做局部调整。

局部调整方案必须报原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备案。

规划大纲没有通过评审或评审之前,不能对现行规划做局部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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