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南区撤销龙潭水厂工作方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南府办〔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南府办〔20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月7日南宁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南宁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作战原则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核心,坚持以河长制、湖长制为有力抓手,按照“一河一策”“先上游后下游、先支流后干流、先截污后修复”的工作思路,治差水、保好水,以强力推动入河污染源整治为根本,辅以水生态流量调度和水质提升工程措施,确保流域水环境长制久清,各断面、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二、作战目标到2020年,左江、右江、武鸣河、邕江、郁江、清水河等6条主要河流监测断面以及大王滩水库、西津水库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三(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地表水无劣五(V)类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在90%以上,2020年完成国务院“水十条”治理目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三(III)类的比例100%;地下水2个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09年度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龙潭桥水库水源环境,防治水污染,确保县城供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丽水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潭桥水库坝址以上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及输水管线(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的水源环境保护。
第三条保护区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本辖区内的水源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龙潭桥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县发改、水利、建设、卫生、工商、农业、林业、国土、公安、交通、安监、农办、财政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龙潭桥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输水管线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库区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库区沿岸延伸至第一山脊线的陆地为陆域一级保护区。
(二)二级保护区:从库区正常蓄水位沿王木坑、茗源坑上溯5公里,从引水堰坝沿吴四桥坑、梅岐坑上溯5公里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溪流两岸延伸至第一山脊线的陆地为陆域二级保护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邕江饮用水源保护执法整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邕江饮用水源保
护执法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6]25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03
【实施日期】2006.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邕江饮用水源保护执法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开展邕江饮用水源保护执法整顿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南宁市开展邕江饮用水源保护执法整顿活动方案
为确保邕江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巩固我市连续两年邕江饮用水源执法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有效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达到保护饮用水源、提高水质的目的,经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开展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执法整顿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我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执法整顿工作。
组长:陈瑞贤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
韦藤贤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李忠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俊市环保局副局长
梁文市建委副主任
王力加市水利局副局长
雷波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正华市市政局副局长
唐海波南宁海事局副局长
梁明志西乡塘区副区长
孙志强江南区副区长
卢锐贤市自来水公司副经理
钟起静市排水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我市邕江河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王滩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王滩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南府办[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王滩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187号)良庆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大王滩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13日大王滩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活动的工作部署,加快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告》(南府字〔2011〕3号)、2013年8月7日周红波市长主持召开的全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问题主题会、2013年8月9日肖志钢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南宁市大王滩整治开发建设工作会议、2013年12月4日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全面开展“美丽水库·清洁水源”大王滩水库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大王滩水库综合整治保护利用规划》(南府办〔2013〕98号)确定的水库集水范围,并分别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要求进行整治。
(一)一级保护区(大沙田水厂取水口以及明阳取水口、大王滩取水口、那陈取水口取水范围)1.大沙田水厂取水口水域范围:周围半径500m范围内的水域以及大王滩水库坝首至那花之间预留航道边界以东的水库水域。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
面积约9.54km2。
2.明阳取水口、大王滩取水口、那陈取水口水域范围:取水口周围半径500m范围内的水域。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面积约3.38km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31•【字号】桂政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1]4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方案》已经2001年2月23日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49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方案珠江水系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两广人民的母亲河,其中从桂平溯江而上经贵港至横县称为郁江,南宁经邕宁至横县为邕江,南宁以上往崇左方向为左江,往百色方向为右江。
郁江、邕江、左江、右江(简称四江)是贵港市、钦州市(浦北县)、南宁市、南宁地区、防城港(上思县)百色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是沿江群众赖以生存的主要饮用水源,其水环境质量的好坏对上述地区的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状况至关重要。
多年来,“四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枯水季节污染更为严重。
1998年12 月初至1999年4 月底,“四江”多次发生污染事故,威胁沿江数百万群众,特别是南宁市的饮水安全。
近年来,自治区对“四江”治理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四江”污染治理。
为了更好地保护“四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从根本上解决“四江”流域水质保护问题,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四江”污染现状及原因1998年,据广西各地市环境监测站对全区24条主要河流,61个断面,枯、平、丰三个水期进行监测分析,有75%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水质污染。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王滩水库综合整治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王滩水库综合整治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南府办[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王滩水库综合整治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南府办〔2013〕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王滩水库综合整治保护利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18日大王滩水库综合整治保护利用规划第1章总则1.1 规划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理念为指引,以确保大王滩水库水质稳定达标和城市供水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污染治理、资源保障、生态修复、发展减负、管理创新和技术支撑”的污染防治方针,通过调整产业发展结构、增加区域水资源供给量、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和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等手段,优先保障饮用水安全,改善大王滩水库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社会经济优化发展、水土资源高效利用,为大王滩水库的可持续利用以及流域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支撑。
1.2 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9)《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0)《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1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2)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赣府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抚州市人民政府:你们报送的《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撤销赣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水厂取水口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赣市府文〔2020〕83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奉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0〕55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部分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吉府字〔2020〕155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划定我市中心城区(应急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2020〕9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新划定奉新县(水栏关水库)、永丰县漤江水厂、永丰县麻洲水厂(恩江)、万安县枫树坪水库(备用水源)、抚州市中心城区(应急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撤销赣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水厂和泰和县澄江水厂(赣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三、宜春市、吉安市、抚州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
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2021年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02]5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02]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261f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2e.png)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5月8日南府发[2002]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64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
附: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4]72号)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营业性桌球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84]73号)3、南宁市农业税实行超收分成试行办法(南府发[1985]51号)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名不符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5]61号)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占用耕地建房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86]12号)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6]70号)7、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电信局《关于请求采取措施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6]98号)9、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0号)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87]116号)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7]129号)1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炮竹的通知(南府发[1988]10号)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对过往邕江二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8]86号)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安会、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宁保险分公司联合拟定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122号)1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9]2号)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9]87号)1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9]88号)18、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9]102号)1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0]18号)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1]28号)2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61号)22、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对南宁市高层建筑工程征收消防经费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1]63号)2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113号)2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关于从企事业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南府办[1992]85号)2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的通知(南府办[1992]78号)2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33号)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2]118号)2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占用马路、人行道搭建的周转房的通知(南府办[1992]36号)29、南宁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暂行办法(南府发[1992]67号)30、南宁市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15号)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5号)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7号)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我市燃汽轮机发电综合附加费覆盖面的通知(南府发[1992]117号)3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2]83号)3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发行教育募捐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119号)36、南宁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南府发[1992]80号)3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国营工商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8号)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审计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06号)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企业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7号)4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60号)4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劳动用工权、内部分配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6号)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肉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2]54号)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民用煤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7号)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办案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2]46号)4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09号)4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商业流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四放开”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2]87号)4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金贸办公室关于建立南宁市专业商业街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89号)48、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02号)49、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36号)50、南宁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2]78号)5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122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22号)5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87号)5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83号)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通知(南府发[1993]34号)5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外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区内、外单位、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申办所有权证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64号)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72号)5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3]33号)5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对一些急待解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78号)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通知(南府发[1993]67号)6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办[1993]104号)6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南府发[1993]11号)6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城区公费医疗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35号)6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1993]17号)6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的通知(南府发[1993]38号)6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3号)6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执行垠东综合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5号)6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93]9号)6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南宁市金融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28号)6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建局《关于对上门收运垃圾经营统一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69号)70、南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1号)7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改革企业审计办法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4]49号)72、南宁市进一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2号)73、南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南府发[1994]42号)74、南宁市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和经营管理办法(南府发[1994]140号)75、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106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南府发[1994]113号)77、南宁市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70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办理建设项目收费手续的通知(南府发[1994]1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国有土地临时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府发[1994]129号)80、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南府办[1994]26号)81、南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4号)82、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7号)8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的通知(南府办[1994]57号)8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94]9号)8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南宁住宿的外来人员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4]121号)8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市场建设步伐的决定(南府发[1995]75号)87、南宁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南府发[1995]72号)88、关于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办理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123号)89、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26号)9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占用道路及人行道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通知(南府办[1995]33号)9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50)92、南宁市建设项目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暂行规定(南府发[1995]110号)93、南宁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5]2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用经济手段加强控制首府摩托车入户的通知(南府办[1996]56号)9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8号)97、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批复的通知(南府发[1996]87号)9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6]161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办[1996]158号)100、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乡塘大道加强综合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9号)10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10号)10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1995年度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6号) 10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琅西片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有关问题的决定(南府发[1996]60号) 104、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只能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通知(南府发[1996]91号)10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集体企业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5号)10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56号) 10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66号) 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府发[1996]84号)109、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定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南府发[1996]88号)110、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连锁商业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92号)1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51号)11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和《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技术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80号)113、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管理、做好工商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7号)1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6号)1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牛集中屠宰及肉类经营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8号)11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民用煤市场的通告(南府字[1996]12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原料蔗砍运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59号)11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邕江防洪大堤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南府发[1996]70号)11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3号)120、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4号)12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96号) 12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14号)1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46号)1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82号) 12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3号)12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64号) 1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03号)1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告(南府字[1997]4号)1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南府发[1997]47号)13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商业银行扶贫贷款投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发[1997]148号)1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宁市严禁贩运销售旱濑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7]14号)1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6号)1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兽药、禽苗行业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12号)1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9号) 1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129号)1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50号) 1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对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通告(南府字[1997]9号)13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33号) 1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9号)1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3号)1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南府发[1997]67号)1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21号)1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湖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41号)14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朝阳路、江南路人行道护栏及各式广告灯箱的通告(南府字[1997]8号) 14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贯彻自治区七部门《关于整顿老旧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73号)1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通知(南府发[1997]92号)1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7—2000年南宁市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南府发[1997]31号)1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总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南府发[1997]157号)14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会、体改委关于《南宁市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40号)150、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10号) 15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全市小煤矿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8]89号) 15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17号) 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64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6号)15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南府发[1998]79号)1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我市建设项目优先采用本市工业产品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8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完成或超额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划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5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南府办[2000]24号) 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9]127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29号) 161、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5号)16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流通领域)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0]91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1]157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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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南区撤销龙潭水厂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11〕3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南宁市政府和城区区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龙潭水厂撤销工作,确保撤销工作有序开展;严格规范资产移交和接管,维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妥善安置龙潭水厂干部职工,维护干部职工合法利益和稳定;做好供水业务划转交接工作,保持沙井片区正常供水秩序,保证用户群众思想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龙潭水厂基本情况
江南区龙潭水厂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乐贤村北槐坡,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1名,实有19名,退休人员3名,隶属南宁市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管理。
水厂主要从事自来水生产、销售以及管道安装与维修。
九十年代初,沙井片区还是以农村为主的中郊,规划还不明确,开发尚未启动,人口密度较低,没有自来水供应。
为了解决群众人畜饮用水困难,促进当地二、三产业发展,市政府于1992年1月下文(《关于同意兴建龙潭水库供水工程的批复》南府办复
【1992】1号)批准以龙潭水库为水源兴建龙潭水厂。
由南宁市副市长苏如发任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龙潭水厂以沙井街道办为中心,东至东南村一带;北至富德、南乡村一带;南至杨村一带;西至金鸡、乐贤村一带”,供水面积约为20多平方公里。
龙潭水厂原规划分近、中、远三个阶段建设,各阶段的设计日供水规模分别为2.2、8、30万吨。
一期工程于1993年底动工,1997年7月投产。
一期工程总投资为1409.84万元。
主体工程包括:预沉池、提水泵站、邕江补充水源泵站、反应池、沉淀池、过滤池、加氯间、化验室、清水池、加压泵房各一座;现有DN500主管道约8千米,DN400管道约1.4千米,DN300管道约7千米,DN200管道约3千米,DN150管道约5千米。
龙潭水厂主要由水利部门出资建设,后来由于国家投资政策改革,水利部门后续资金不到位,1995年工程被迫停工。
为使水厂尽快能投入使用,1995年6月原郊区政府组织机关职工集资209.8万元,1997年水厂向郊区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200万元,最终完成了工程后期建设。
龙潭水厂2016年全年供水量约为441.2万立方,2017年水量为410万立方。
近年来,由于龙潭水库水源地受到周边养殖业影响,水质污染严重,龙潭水厂于2014年6月中旬停止生产,2015年5月恢复从邕江临时抽水泵站抽水生产。
龙潭水厂邕江临时抽水泵站设备简陋,装机容量仅为132千瓦,抽水量不足水厂日供水量的三分之二,每年洪水期泵站受到洪水浸泡时甚至不能生产,加上输水管道老化渗漏严重和沙井片区开发建设施工频繁损坏管道,水厂产能不足以供应。
为了保证用
户用水需求和社会稳定,龙潭水厂产能不足部分及停止生产期间只能向绿城水务购买自来水补足,由于存在水费差价及管道损耗原因,造成龙潭水厂亏损而拖欠绿城水务公司巨大债务。
三、开展撤销龙潭水厂主要工作内容
(一)对龙潭水厂人员进行重新安置分流;
(二)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移交;
(三)将龙潭水厂供水片区的供水业务划转移交给广西绿城水务公司。
四、撤销龙潭水厂
成立撤销龙潭水厂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余洪中共江南区委常委、江南区人民政府
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韦新培江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员:杜红林中共江南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江南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罗文斌中共江南区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覃伟宁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陈瑜江南区财政局局长
岑常军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局长
蒋骎江南区法制办主任
梁刚毅江南区江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黎春著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林业水利局副局长陈明海兼任。
办公室人员从农业林业水利局抽调人员组成。
五、各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
(一)江南区编办:负责撤销龙潭水厂事业编制的工作。
(二)江南区人社局:负责制定人员安置方案、指导做好人员安置分流。
(三)江南区财政局:负责龙潭水厂国有资产处置、交接和管理,落实自谋职业职工和编外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后的经济补偿资金。
(四)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负责制定江南区撤销龙潭水厂工作的总体方案,协助做好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工作,指导龙潭水厂做好业务划转和交接工作。
(五)江南区法制办:指导领导小组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六)沙井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用户群众思想稳定工作。
(七)广西绿城水务公司。
六、龙潭水厂人员安置
(一)组织考核转岗。
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且45岁以下的干部职工,符合南宁市组织考核有关规定的,根据城区事业单位(差额)岗位空缺情况进行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编办负责办理用编申请,城区人社局做好人员调入工作。
经南宁市人社局批准后按规定调到差额事业单位。
(符合条件1人)(二)通过双向选择到绿城水务公司工作。
广西绿城水务公司接收安置职工5人,由城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和龙潭水厂对接广西绿城水务公司,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人员,转为绿城水务公司职工,同时解除与龙潭水厂的人事关系。
城区人社局负责广西绿城水务公司接收员工的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三)城区统一安排工作。
对于不符合以上情形的干部职工。
由城区统一安排工作,作为编外聘用人员,按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执行。
工资待遇按差额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重新核定。
退休后与事业单位人员待遇相当。
对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人员,按事业单位有关政策给予解聘。
(四)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
在编干部职工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可以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五)退休人员安置。
退休人员退休金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相关政策核定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由南宁市社保局发放,一部分由城区财政补足差额部分。
退休人员移交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后应该享受的有关待遇。
(六)编外聘用人员。
与龙潭水厂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相关规定的,给予经济补偿。
七、龙潭水厂资产处置
(一)土地。
龙潭水厂地块共有3块,总面积16750.10平方米,评估出让土地总价为5134.85万元万元,评估划拨土地总价为2151.52万元。
交给城区平台公司管理。
(二)房屋建筑物。
主要为宿舍楼房、发电机房、变压器房、送水泵房、加药间、配电房等,总建筑面积1743.82平方米,评估净值115.54万元。
移交城区平台公司管理。
(三)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主要为围墙、反应池、沉淀池、过滤池、清水池等,评估净值179.15万元。
移交城区平
台公司管理。
(四)管道和沟槽设施。
主要为各类管径的供水管道,管道总长为30054米,评估净值为330.40万元。
将管道设施出租给广西绿城水务公司作为过渡时期使用。
(五)机器设备。
主要为变压器、发电机组、电动机、水泵、配电柜、机电设备等,评估净值为60.54万元。
机器设备由城区组织进行公开拍卖。
(六)车辆。
2016年3月评估时共有4辆,评估净值7.47万元。
2017年新增小货车1辆,价值5万元。
车辆收回平台管理。
(七)电子设备。
主要为彩电、电脑、打印机、电视机、冰箱等一批,评估净值为1.399万元。
由城区财政局接收处理。
八、业务划转工作
(一)龙潭水厂沙井片区的供水职能全部划转给广西绿城水务公司,广西绿城事务公司负责对整个沙井片区重新进行规划,并筹集资金建设和完善供水管网设施。
(二)供水管网的出租移交。
作为过渡时期,龙潭水厂供水管网出租给广西绿城水务公司作为过渡时期的使用,领导小组根据管网价值和折旧情况,同绿城水务公司协商确定租金费用;龙潭水厂负责提供移交的管网清单,同广西绿城水务公司做好交接相关手续。
(三)龙潭水厂负责协助广西绿城水务公司做好用户立户建档资料收集、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四)干部职工和用户的稳定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局负责龙潭水厂干部职工政策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局、
龙潭水厂、沙井街道办、江南街道办共同协助广西绿城水务公司,做好收费主体、收费价格调整宣传和维稳工作。
八、时间安排
(一)4月20日前完成撤销总方案、人员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业务划转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上报城区政府;4月30日前通过城区常务会和常委会讨论。
(二)4月30日前完成龙潭水厂职工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6月30日前完成龙潭水厂人员安置工作。
(四)7月20日前完成龙潭水厂国有资产清算分配和移交工作。
(五)7月30日前完成与绿城水务公司人员和业务交接划转工作。
(六)12月30日前完成撤销龙潭水厂全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