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征兵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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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征体格检查标准

公民应征体格检查标准

公民应征体格检查标准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是中国对预备役军人和新兵入伍前进行身体条件考核的一套详细规定,确保入选人员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军事训练和履行国防义务。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摘要:
1. 身高要求:
男性身高通常要求在160cm以上(根据部分信息提到的162cm也可能是更新后的标准)。

女性身高一般要求在158cm以上(也有信息提及女性身高要求提高到160cm以上)。

条件兵种如坦克兵、潜艇兵等可能有更具体的高度限制。

2. 体重标准:
男性体重需符合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体重则不能低于标准体重的15%,也不能超过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通常按照公式计算得出:标准体重(kg)≈身
高(cm)- 105。

3. 视力要求:
视力标准因应征兵种不同而变化,一般包括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要求。

部分兵种可能允许激光手术矫正后的视力达标。

4. 其他体检项目:
心电图、胸片检查以评估心血管及呼吸系统状况。

肝胆胰脾肾彩超检查以及血液化验,筛查传染病和其他疾病。

外科检查包括瘢痕、纹身、鸡眼、皲裂症、神经性皮炎、腋臭等情况的评估。

还包括内科、神经精神科等方面的综合检查。

请注意,由于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调整,具体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需要参考国防部或当地征兵办公室发布的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征兵体检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征兵体检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征兵体检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第三条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

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

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第四条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征兵体检标准

征兵体检标准

征兵体检标准征兵体检是军队招募新兵的重要环节,体检标准的制定对于选拔合格的新兵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征兵体检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评估新兵的身体健康状况,以确保他们能够适应军队生活并履行军人的职责。

以下是征兵体检的相关标准内容。

一、身体指标。

1. 身高体重比,身高与体重的比值是评估身体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般来说,身高与体重的比值应该在正常范围内,超出正常范围的新兵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体检。

2. 体脂率,体脂率是评估身体肥胖程度的重要指标。

军队要求新兵体脂率不能超过一定标准,以确保其身体素质符合军队要求。

二、视力指标。

1. 远视力与近视力,军队要求新兵在没有任何辅助设备的情况下,能够达到一定的远视力和近视力标准,以确保其在军事训练和作战中具备良好的视力。

2. 色觉,对于某些特殊岗位,如飞行员、炮兵等,对色觉要求较高。

因此,新兵的色觉也是征兵体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心理健康指标。

1. 心理测试,新兵需要接受心理测试,以评估其心理健康状况。

军队对新兵的心理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心理测试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2. 抗压能力,军队生活充满各种压力,新兵需要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

征兵体检中也会对新兵的抗压能力进行评估。

四、疾病筛查指标。

1. 传染病筛查,军队要求新兵没有传染病的潜在风险,因此在征兵体检中会进行传染病筛查,以确保军队内部的健康环境。

2. 慢性病筛查,对于一些慢性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军队也会进行筛查,以确保新兵的身体健康状况。

五、其他指标。

1. 身体畸形,对于一些明显的身体畸形,如驼背、短腿等,军队也会进行评估,以确保新兵在军事训练和作战中不会受到身体上的限制。

2. 运动能力,新兵需要具备一定的运动能力,因此在征兵体检中也会对新兵的运动能力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征兵体检标准涉及到身体指标、视力指标、心理健康指标、疾病筛查指标以及其他指标。

通过严格的体检标准,军队能够选拔出身体健康、心理健康、适应军队生活的新兵,为军队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当兵体检标准-征兵入伍体检标准及注意事项

当兵体检标准-征兵入伍体检标准及注意事项

当兵体检标准-征兵入伍体检标准及注意事项一、征兵入伍体检标准1、体格:应当满足军事体质免疫要求,正常发育,身高和体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募编录》规定要求,按分型表标准划定。

2、心血管系统疾病:体检结果应满足入伍心血管系统疾病诊断标准,无心脏、大血管畸形或病变,无脑血管病变。

3、内科:心、肝、肾、脾不能有明显异常,外科:无明显残疾,不可先天性畸形等。

4、感染病:有无放射性病史、艾滋病抗体试验,无呼吸道感染残留症状,抗肝炎丙A 抗体及抗肝炎表面抗体阴性,无其他由于受到病原体侵袭引起的机体免疫反应的证据及症状,对药物没有明显超敏反应。

5、代谢性心理疾病:无需治疗的抑郁症、焦虑症等神经症状,无精神障碍及精神性疾病。

6、情绪状态:正常行为及情绪状态呈正常范围,正常认知及特征状态无明显异常,注意力集中良好,情绪平静。

7、骨骼及关节:完整而灵活,无关节异常,无畸形、脱位、损伤等症状。

8、眼科:各视野良好,无近视戴眼镜,色觉良好,有效望远距离无屈光不正。

9、耳鼻喉:双耳有肯定反应,鼻腔无炎症性改变,无异常或流脓性分泌物,口腔及咽喉健康状态良好,无听力障碍。

10、口腔疾病:无口腔表面溃疡,口腔无炎症性及其他性质改变,牙齿无炎症及营养不良变色,正常脱牙,残留牙健康状态良好,口腔内正常。

11、肠胃系统:双侧腹壁未见压痛或压痛点,无食欲减退等,胃肠炎抗黄葡萄球菌抗体阴性,血常规和尿常规正常。

12、皮肤病:无遗传性皮肤病、急性明显的感染性皮肤病及其他皮肤病变,性病检查报告正常,检查者无发热、皮疹等症状。

二、征兵入伍体检注意事项1、由于招募编录规定的体检标准较高,所以为招募人员进行体检前,应劝导他们注意注意调节,避免精神压力对体检带来影响。

2、为保证精神状态畅通,招募人员可在体检前几天适当休息,避免过度劳累,保证体质和心理健康。

3、要提醒招募人员保持良好的生活饮食作息习惯,减少过量的早晨的饮酒,避免高脂肪和高糖含量的过量摄入,不要熬夜,注意文明寝室行为等,以保证体检合格。

征兵体检的标准

征兵体检的标准

征兵体检的标准征兵体检的标准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和内脏等方面的要求。

身高标准: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体重标准: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L的,合格。

男性:≤BMI<30,其中:≤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合格。

视力标准: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内脏器官要求: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轻、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胆囊壁微小息肉和胆固醇结晶;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厘米;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肾盂宽不超过1厘米,输尿管不增宽;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厘米,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厘米。

体检要求,有4至7条的应征者,对于潜水、空降兵来说,意味着不合格。

此外,有恶性征象、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等情况的应征者不合格。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征兵体检标准相关文件或咨询专业医生。

全国征兵网体检标准

全国征兵网体检标准

全国征兵网体检标准军队征兵前必须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以确定入伍者的体质情况,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军队的安全和质量。

下面就全国征兵体检的标准做一简单的介绍,以供大家参考。

一、身高标准男性入伍最低身高标准为155厘米以上,女性最低身高标准为150厘米以上,年龄介于16-24之间,每项体检中最高成绩只能占总体检成绩的90%,该标准仅能满足一般招士录取要求,不能满足特种兵录取要求。

二、体重指标入伍的男性总体检最低体重指标为48公斤,最高指标为90公斤,女性最低指标为41公斤,最高指标为75公斤;若超出最低标准10%,也不得入伍。

三、体脂含量体脂含量测量是衡量军队新兵可以承受不同环境、个人体力考验和伤病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

男性腹部肌肉测量含水量低于16%,男性脂肪质测量低于24%,女性腹部肌肉测量低于25%,女性脂肪质测量低于35%。

四、视力标准视力低于0.8的招募者,左眼单独考核,如果低于1分钟视力,要重新检查三次,仍然低于1.0标准则不能入伍,高于1.0则入伍。

眼底病变死视,弱视双散光,眼的残疾,瞳孔扩大或收缩异常,眼睛出血,眼色斑,青光眼及立体视能力。

五、耳鼻咽喉嗓音哽咽、副窦及口腔神经病变,耳内异物、耳瘘、耳聋、鼻息肉、鼻窦及副鼻窦感染、鼻扁桃体炎及甲状腺肿、嗓子炎、声带息肉及裂孔等。

六、心脏血管系统心脏病,有房颤、室颤情况,高血压,血管畸形及异位血管,心外膜原性病变,心肌病变等疾病不能入伍;心电图改变的程度若尚能接受,可以入伍;但血脂异常的严重患者,要仔细检查,若不能接受也不得入伍。

七、肝脏血液系统炎性肝病,乙型血史、肝炎血清学定义,血清学检查证据证实,全身性对肝脏有明显损伤,肝外膜病变等,不能入伍;肝功能未见异常的,可以通过检查入伍。

八、肺部呼吸系统肺部感染病:肺结核及肺门结核病;慢性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其他:肺动脉高压、肺气肿、肺栓塞等,不能录取。

总之,军队征兵前必须进行以上全面的体格检查,以确保军队的安全和质量。

河南征兵体检标准

河南征兵体检标准

河南征兵体检标准
河南省是我国人口大省之一,每年都有大量的年轻人参加征兵
体检。

为了保障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军队的健康发展,河南省征兵办
公室制定了严格的征兵体检标准,以确保选拔出身体健康、能够胜
任军队工作的优秀青年。

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南征兵体检标准的相关
内容。

一、体格检查。

1.身高,男性不低于160厘米,女性不低于155厘米。

2.体重,男性、女性应符合《中国居民体重指数分类》的标准。

3.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5.0,不带矫正视力不低于
4.5,色觉
正常。

4.听力,双耳听力正常,无明显畸形。

二、生理检查。

1.心电图,心电图正常,无心脏病等疾病。

2.肺功能,肺活量、呼吸功能正常。

3.血压,血压正常,无高血压等疾病。

4.血常规,血红蛋白正常,无贫血等疾病。

三、精神检查。

1.心理测试,经心理测试,无明显的心理障碍。

2.精神状态,精神状态良好,无抑郁症等精神疾病。

四、传染病检查。

1.乙肝、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检测,阴性。

2.结核病检测,阴性。

五、其他项目。

1.骨龄检查,男性不超过18岁,女性不超过16岁。

2.皮肤病、传染病、手术痕迹等,无明显异常。

以上就是河南征兵体检的相关标准,希望广大青年能够认真对待征兵体检,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为国家的国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也希望征兵机关能够严格按照标准选拔合格的青年,为军队的建设提供健康、优秀的新鲜血液。

让我们共同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征兵体格检查标准》

《征兵体格检查标准》

《征兵体格检查标准》
征兵体格检查标准。

征兵体格检查是选拔合格的新兵,确保部队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体格检查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国防力量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征兵体格检查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身高体重标准。

1. 男性应征者身高标准为160cm以上,女性应征者身高标准为155cm以上。

2. 男性应征者体重标准应根据身高进行相应调整,一般应保持
在标准身高的正负10%范围内,女性应征者体重标准同样应根据身
高进行相应调整。

二、视力标准。

1. 近视不超过600度,散光不超过200度,色盲、色弱不合格。

2. 远视不超过200度,其他眼部疾病不合格。

三、听力标准。

1. 双耳听力正常,不得有耳聋、耳鸣等症状。

2. 不得有耳廓畸形、耳道畸形等影响听力的情况。

四、四肢功能标准。

1. 双下肢无畸形,无截肢、残疾等情况。

2. 双上肢功能正常,无严重畸形、残疾等情况。

五、心理健康标准。

1. 无严重的心理疾病史,无自杀、自残等行为史。

2. 无严重的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六、其他相关标准。

1. 无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结核病等。

2. 无重大手术史,无严重的慢性疾病。

以上是征兵体格检查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应征者能够认真对待体格检查,确保自己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各级征兵机关也应加强对体格检查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规定,做好充分的准备。

希望每一位合格的新兵都能够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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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2018年最新《征兵体检标准》第一章外科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八条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内科第十八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耳鼻咽喉科第二十八条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眼科第三十五条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口腔科第四十一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妇科第四十四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辅助检查第四十九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二)血清肌酐: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三)血清尿素:2.9~8.2 mm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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