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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鹏程、周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鹏程、周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鹏程、周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8【案件字号】(2019)闽01民终93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守霖俞贤忠杨淑艳【审理法官】林守霖俞贤忠杨淑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鹏程;周志理;周枝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林鹏程周志理周枝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林鹏程周志理周枝明【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良浩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刘楠楠福建闽冠律师事务所;危虹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良浩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刘楠楠福建闽冠律师事务所危虹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良浩刘楠楠危虹敏【代理律所】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福建闽冠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鹏程【被告】周志理;周枝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当事人上诉提出异议的赔偿项目,经查,1.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林鹏程提出,一审法院表述林鹏程住院时间共计58天有误,林鹏程认为包括头尾两天在内应为59天;周志理、周枝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表示无异议。

经查,住院天数应根据医院出院记录确定,林鹏程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福建注册会计师协会

福建注册会计师协会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工作总结和2006年工作思路第一部分 2005年工作总结2005年,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行业发展的统一部署,在福建省财政厅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以服务会员为宗旨,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动力,以开创工作新局面为目标,全面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一)注重指导提示风险。

一是为了防范执业风险,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针对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时,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外方出资询证情况的函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不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新的询证业务的情况,于2005年5月发布了《关于重申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审验程序有关情况的通知》,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在验证外方以人民币出资时,应取得有关审批机关关于外方以人民币出资的批文,不得以‘政府招商引资需要’为由,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通知发出后,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至今未再发现此类事件。

二是注重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

及时转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的通知》等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聘请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的2名律师作为行业及协会的法律顾问,通过开通咨询专线、接待来访、书信、邮件以及深入事务所等方式,免费为全省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援助和服务,利用法律手段,帮助会员降低执业风险,提高风险意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行业反应良好。

(三)做实后续教育培训。

2005年,共举办6期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培训人员1161人。

600203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2020-11-20

600203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2020-11-20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年11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

2020年11月13日公司董事会刊登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9日14时50分在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53号正祥商务中心2号楼13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卞志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公告时间的间隔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召开地点、时间、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日期:1997-06-1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福州市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君竹路)普通股:80,000,000股主承销商: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上市推荐人: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单位:人民币元) 面值发行价格发行费用募集资金每股 1.00 5.10 0.15 4.95合计 80,000,000 408,000,000 12,000,000 396,000,000发行方式: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发行期:1997年6月18日至1997年6月25日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重要提示本招股说明书概要的目的仅为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招股说明书全文方为本次发售股票的正式法律文件,投资人在做出认购本股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绪言本招股说明书概要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而成,公司董事会成员已批准本招股说明书概要,确信本概要所摘内容与招股说明书正文一致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主导, 并愿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贡个别和连带责任。

投资人应自行负但买卖本发行人股票的税款,发行人、上市推荐人和承销机构对该税款不承担责任。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311号文和 [1997]312号文批准。

二、释义在本招股说明书概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1.发起人:指福建省青州造纸厂、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2.公司、本公司和发行人:均指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3.青州造纸厂:指福建省青州造纸厂4.股票:指公司发行的每股面值1元的记名式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元:指人民币元6.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7.承销机构:指以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为主承销商的承销团8.省国资局:指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9.省体改委:指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0.本次发行:指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三、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1.发行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麟地址:福州市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君竹路联系人:陈炳生陈春华电话:0591-******* 0598-*******传真:0591-******* 0598-*******2、主承销商: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新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69号联系人:林云陈友中电话:0591-******* 0591-*******传真*************3.副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杰地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东四楼联系人:谭晓蓉刘世国电话:0755-******* 0755-*******传真*************4、分销商: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超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广大路141号联系人:邹建亮汪军电话*************传真*************5.分销商:江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志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号联系人:张涛电话:025-*******-5103传真:025-*******6、分销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永华地址:厦门市湖滨路振业大厦联系人:李昕、刘珂滨电话:010-******** 010-********传真*************7、分销商: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昌飞地址:成都市福兴街30号联系人:吕苈袁朝红电话:028-******* 028-*******传真:028-*******8.分销商: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棣华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高梁桥斜18号联系人:杨帆刘天团电话*************传真*************9.上市推荐人:群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庆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5号联系地址:上海市常德路446号联系人;邵永刚电话*************传真*************10.发行人法定顾问: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蒋方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中山大厦25层经办律师:蒋方斌沈毅民电话:0591-******* 0591-*******传真*************11.主承销商法定顾问:福州闽天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陈勇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光禄坊105号经办律师:刘世海唐亚飞电话:0591-******* 0591-*******传真*************12.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刘久芳地址:福州市湖东路中山大厦B座7-9楼经办注册会计师:卢淑燕林文福电话:0591-******* 0591-*******传真*************13.资产评估机构: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法定代表人:何美瑜地址:,福州市湖东路中山大厦B座11层经办评估人员:林是许金炉林雄电话:0591-******* 0591-*******14.资产评估确认机构: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15.资金冻结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16.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福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分行福州城市合作银行17.财务顾问:福建闽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顾问:福建闽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雯丽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28号东辉花园乐居亭7座3D 联系人:陆洁电话:0591-******* 0591-*******18.咨询机构:福建兴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金明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福建日报大厦七楼联系人;杨筱林电话*************-8006传真*************19.股票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四、发行情况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2.发行日期:1997年6月18日至1997年6月25日3.发行地区:福建省福州市4.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5.承销起止目:1997年6月18日至1997年6月20日6.预计上市日期:公司已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承诺,发行完毕后,将尽快在上交所上市。

王立华、胡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立华、胡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立华、胡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1【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58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乐影吕德快刘瑜【审理法官】郑乐影吕德快刘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立华;胡明霞;林学瑞【当事人】王立华胡明霞林学瑞【当事人-个人】王立华胡明霞林学瑞【代理律师/律所】陈忠禹、杨美伦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吴玲玲福建大佳(平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忠禹、杨美伦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吴玲玲福建大佳(平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忠禹、杨美伦吴玲玲【代理律所】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福建大佳(平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立华【被告】胡明霞;林学瑞【本院观点】关于案涉2020年12月6日借条项下的180万元债务是否客观真实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撤销代理违约金基本原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直接证据证明力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2020年12月6日借条项下的180万元债务是否客观真实问题。

胡明霞为主张案涉债权而提交了案涉180万元的借条,王立华对出具案涉借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案涉借条的金额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存在重大误解等。

案涉借条已经明确载明了借款金额及分期还款信息,可见王立华对案涉借条所载金额及还款信息是明知且确认的,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双方之间的录音资料、陈述情况等证据,可印证案涉借条及金额系经双方结算确认而形成。

在本案尚无其他证据证明王立华系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该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债权凭证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形成,故该债权凭证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而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中共福建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

中共福建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

中共福建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闽司委[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福建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闽司委[2012]68号)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戒毒)局、各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党委,厅机关各处室党支部、厅直各单位党组织:2010年4月以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警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八、九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目标和基层党组织“五个好”、共产党员“五带头”的要求,坚持以“法律服务到一线、司法行政促发展”为主题,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五大战役”、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涌现出了一大批业绩优秀、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展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厅党委决定,对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省司法厅政治部党支部等50个基层党组织、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科员阮英清等97名共产党员予以表彰,分别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这次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干警在服务保障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深化为民服务中创先争优的突出代表。

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充分展现了新时期党员干警的高尚品质和良好风貌。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福建精神,积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持续深化“法律服务到一线、司法行政促发展”活动,建立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有效提升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服务保障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附件: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名单2012年7月19日附件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名单一、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司法厅政治部党支部福建省司法厅监察室党支部福建省司法厅计财审计装备处党支部福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党支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党支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处党支部福建省福州监狱六大队党支部福建省榕城监狱三大队党支部福建省榕城监狱五大队党支部福建省仓山监狱三大队党支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大队党支部福建省女子监狱第二党支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五大队党支部福建省闽江监狱医院党支部福建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第二党支部福建省建新医院内科党支部福建省福清监狱二大队党支部福建省福清监狱四大队党支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大队党支部福建省泉州监狱党委福建省泉州监狱二大队党支部福建省厦门监狱二大队党支部福建省漳州监狱三大队党支部福建省漳州监狱五大队党支部福建省闽西监狱机关第一支部福建省闽西监狱五大队党支部福建省龙岩监狱党委福建省建阳监狱三大队党支部福建省建阳监狱五大队党支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三大队党支部福建省永安监狱政工口党支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大队党支部福建省清流监狱直属六中队党支部福建省宁德监狱三中队党支部福建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福建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机关第一党支部(办公室、法制科)福建省福州劳动教养管理所第七党支部(四大队)福建省儒江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九党支部(政治处、监察室)福建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女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强戒二大队党支部福建省泉州劳动教养管理所第二党支部(二大队)福建省漳州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漳州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党支部福建省漳州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漳州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大队党支部福建省南平劳动教养管理所第二党支部(二大队)福建省三明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三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福建省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福建省未成年人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二、优秀共产党员阮英清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科员钟勇迁福建省“148”指挥中心主任科员王佳敏(女)福建省“148”指挥中心科员李锦松福建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处主任科员刘惠兰(女)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副调研员李思泽福建省司法厅法规教育处主任科员吴黎桥(女)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主任柯南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张龙辉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组干科科长何荣通福建省福州监狱六大队大队长薛学新福建省福州监狱生产管理科副科长郑志勇福建省福州监狱二大队二中队指导员柯鲁泰福建省榕城监狱狱政管理科科长付春强福建省榕城监狱一大队大队长陈日铨福建省榕城监狱五大队大队长彭俊图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大队大队长林志浩福建省仓山监狱三大队副教导员赵建萍(女)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大队大队长洪锦秀(女)福建省女子监狱五大队八中队中队长吴绍萍(女)福建省女子监狱一大队四中队分队长欧阳孝恩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生产管理科科长陈凡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政治处副主任科员张寿青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医院科员陈文福建省闽江监狱政治处副主任黄尚琪福建省闽江监狱医院教导员林晖福建省闽江监狱二大队三中队中队长侯建超(女)福建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政治处副主任陈名俊福建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学员管理科科长庄后峰福建省建新医院内科主任叶敏慧(女)福建省建新医院外科护士长陈金进福建省福清监狱纪委书记陈亮福建省福清监狱办公室主任黄移虎福建省福清监狱四大队大队长张森庭福建省莆田监狱政治处副主任滕劲松福建省莆田监狱狱政管理科科长邱宗华福建省莆田监狱狱内110中队中队长陈志强福建省泉州监狱纪委书记王志福建省泉州监狱政治处副主任江建华福建省泉州监狱二大队大队长郑东伟福建省厦门监狱二大队大队长张响根福建省厦门监狱狱政管理科科长张锐斌福建省厦门监狱三大队十一中队中队长王忠郎福建省漳州监狱副监狱长林丰泰福建省漳州监狱三大队大队长黄桂弟福建省漳州监狱五大队教导员阙浙旺福建省闽西监狱狱政管理科科长曾祥耀福建省闽西监狱政治处副主任郑子华福建省闽西监狱五大队大队长郑安龙福建省龙岩监狱副监狱长黄红福建省龙岩监狱七大队大队长陈雄平福建省龙岩监狱生活卫生装备科科长王宗昌福建省建阳监狱政治处副主任衷建文福建省建阳监狱狱政管理科科长李福明福建省建阳监狱四大队大队长游步恩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政治处副主任寇立新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四大队大队长张子华福建省武夷山监狱二大队大队长肖先灌福建省永安监狱狱政管理科科长巫林飞福建省永安监狱六大队大队长涂文清福建省永安监狱政治处副主任张昌坚福建省清流监狱直属六中队中队长叶德江福建省清流监狱六大队大队长吴祖银福建省清流监狱八大队大队长吴关健福建省宁德监狱政工办主任科员蔡睿福建省宁德监狱一大队三中队中队长范忠良福建省宁德监狱一大队三中队科员陈彬福建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福建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所政管理科科长刘新晶福建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福建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政治处副主任(挂职)余伟福建省福州劳动教养管理所政治处副主任科员汪锡文福建省福州劳动教养管理所二大队科员姚建平福建省儒江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大队长陈华强福建省儒江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办公室副主任杨天桂福建省儒江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后勤中队政治指导员魏明情福建省儒江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九中队中队长张巧红(女)福建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女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强戒二大队教导员戴腾跃福建省泉州劳动教养管理所办公室副主任吴金镖福建省泉州劳动教养管理所一大队科员邱胜利福建省漳州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漳州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黄文杰福建省漳州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漳州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副大队长郑传平福建省南平劳动教养管理所二大队副主任科员叶伟福建省南平劳动教养管理所政治处科员余伟贵福建省三明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三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黄进寿福建省三明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建省三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大队科员倪伟峰福建省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福建省未成年人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副教导员徐静(女)福建省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福建省未成年人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林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仲凯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肖彤生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云英(女)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省直分会党总支副书记陈永华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刘向军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尤劲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培国浩(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游良舜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兰凌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陈斌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苏平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聂金榕、德诚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聂金榕、德诚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1【案件字号】(2022)闽01民终4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雁兰符海燕张力群【审理法官】陈雁兰符海燕张力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凯乐福建材有限公司;聂金榕;德诚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亚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福州凯乐福建材有限公司聂金榕德诚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亚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聂金榕【当事人-公司】福州凯乐福建材有限公司德诚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亚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建景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魏子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魏坤贵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建景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魏子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魏坤贵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建景魏子祺魏坤贵【代理律所】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福州凯乐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聂金榕;德诚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亚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审法院对各方责任比例的认定是否恰当。

根据查明的事实,亚茂公司与德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由亚茂公司负责运输安装德诚公司15某楼21层经理办公室的花梨红木色复合实木办公桌,聂金榕作为亚茂公司员工,未能合理说明其到23层的必要性,其在23层走廊持手机拍摄周围环境、还时与相关人员交谈系本案损害事故发生的起因,聂金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栏杆缺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其疏忽大意而致跌落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就案涉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到庭当事人均确认),事故发生时德诚珠宝文化创意产业园15某楼21-23层仍在装修施工,非属于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53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杨某2;杨某1;裘坤祥;李宝英【当事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杨某2杨某1裘坤祥李宝英【当事人-个人】杨某2杨某1裘坤祥李宝英【当事人-公司】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代理律师/律所】郑蓉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李国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胡伦扬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徐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蓉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李国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胡伦扬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徐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蓉李国兴胡伦扬徐强【代理律所】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被告】裘坤祥;李宝英【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对本案病历进行鉴定,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送检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质询,针对协和医院、妇幼保健院提出的各项异议进行了解释说明。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鉴定意见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对本案病历进行鉴定,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送检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质询,针对协和医院、妇幼保健院提出的各项异议进行了解释说明。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闽司许决〔2015〕14号
•【施行日期】2015.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闽司许决〔2015〕14号漳州市司法局:
关于申请设立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FUJIAN MINWEI LAW FIRM。

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陈帅,负责人陈帅。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东港花园6幢B201号。

三、该所隶属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5年4月2日。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陈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陈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33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陈启桂;童大铨;童燕萍;童洋【当事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陈启桂童大铨童燕萍童洋【当事人-个人】陈启桂童大铨童燕萍童洋【当事人-公司】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国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郑蓉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马春财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潘欣瑜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国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郑蓉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马春财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潘欣瑜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国兴郑蓉马春财潘欣瑜【代理律所】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被告】陈启桂;童大铨;童燕萍;童洋【本院观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系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接受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系在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医患双方代表陈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患者陈春花的病历资料等,经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员分析作出,且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质询,就当事人有异议的部分作出了合理说明,一审法院依法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协和医院对陈启桂等四人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陈春花于1965年9月10日出生,其因患直肠癌四次在协和医院住院治疗,最后一次住院期间为2017年9月14日至10月18日,住院34天,其中10月12日至10月18日7天在ICU重症监护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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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07年11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刊登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4日上午9:30在福州市五一北路169号福日大厦
十四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总裁郭建先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公告时间的间隔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召开地点、时间、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至2007年11月27日证券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至2007年12月4日上午9:3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12525.4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逐项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所公告的议案并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对需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凌
20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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