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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这种机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的基本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二)本通知所称案件责任,是指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在所发生案件中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明确监管信息要求,保证监管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并规范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股份制商业银行须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二部报送的数据、管理报告和其他资料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机构人员信息(一)具体要求:按照附件一(银监统B017)所列表式报告信息。

(二)报告频率和时限要求:各行应按半年报送机构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于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出。

二、资本金管理信息(一)主要内容:报告期内资本金和资产规模的变化情况;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对资本的影响;资本金的管理情况,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资本的管理、资本补充计划及资本补充能力。

(二)具体要求:1.从资本金余额、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构成等方面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和具体原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2.深入分析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对资本的影响,包括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情况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等,并对未来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和预测。

3.说明银行资本管理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4.说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具体情况。

5.详细说明资本补充规划,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金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4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9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08•【文号】国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灾减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牢固树立服务优先理念,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

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确保保险业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注主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必须坚持从严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好开放和安全,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

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

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银监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银监发[2015]53号(201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报告路径和方法,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整体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及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进行分析,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非现场监管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手段,在监管流程、风险识别判断、监管行动制定和实施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条非现场监管应当贯彻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切实承担风险管理主体责任,持续提高风险管控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第五条非现场监管应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六条非现场监管应当加强联动,形成系统内以及跨部门的监管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监管协作水平和监管效率。

第七条非现场监管应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基础信息收集,提升信息审核和分析技术水平,捕捉苗头性、趋势性风险信号,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和监管有效性。

第二章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第一节职责分工第八条银监会负责制定非现场监管规则,实施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对全国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负责银行业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防范控制,指导协调银监会派出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承担与国家有关部门、境外监管当局的监管协调职责。

银行业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

银行业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

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一览表《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1)《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7)《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12)《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1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28)《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31)《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36)《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52)《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 (55)《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60)《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 (64)《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 (68)《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70)《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 (72)银监会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2005]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银行监管政策解读

银行监管政策解读

银行监管政策解读一、本月出台的监管政策分析图表 1:本月出台的监管政策一览(一)《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分析7月28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加大对农业农村的信贷支持,支持涉农企业在资本市场进一步壮大。

1.涉农信贷投放同比增24.2%《指导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涉农中长期信贷投放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针对各类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涉农信贷管理模式,完善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切实加大信贷投放,积极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

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试点九省涉农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增速比去年同期高13.6个百分点。

其中农村贷款和农户贷款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高19.4个和7.4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全国各项贷款增速7.9个和7.7个百分点。

据了解,涉农信贷投放明显增加,这是试点最突出的成效。

在配套政策支持方面,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再贷款、差别准备金率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正向激励,并大力推进农村支付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中央财政和试点省的地方财政对扩大涉农信贷投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补贴,有些试点县市还通过地方财政出资建立了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奖励基金或专项财政贴补资金。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网点布局调整上给予积极支持;保监部门拓宽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积极增加涉农保险品种,改进保险配套服务。

据悉,为加快探索和构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长效机制,发展富有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

鼓励国家控股的大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开办农村金融业务,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通过、施行时间2.监管对象范围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5.审慎性监管谈话6.强制风险披露7.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

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1.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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