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种类
三种基本的金融票据

汇票的使用场景
贸易结算
在国际贸易中,汇票常被用作 贸易结算的工具,特别是在信 用证交易中。
短期融资
汇票可以作为短期融资的工具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质押给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贷款 。
资金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使用汇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资 金管理,例如通过签发汇票来 延迟付款或提前收款。
02
本票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本票是一种由个人或企业签发的书面承诺,承诺在指定日期向特 定对象支付特定金额的金融票据。
支票的使用场景
商业交易
在商业交易中,支票被广泛用于支付货款、服务费 等。
个人用途
个人可以使用支票支付租金、水电费、购物等日常 开销。
投资与理财
投资者可以使用支票购买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 或进行其他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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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支票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因为其需要 持票人和账户所有人的身份验证才能 兑现。此外,支票的流通性强,可以 方便地转让给他人使用。
支票的种类
个人支票
个人签发的支票,通常用于小额支付或个人之间的转 账。
公司支票
由公司签发的支票,主要用于商业交易或支付员工工 资。
旅行支票
专为旅行者设计的支票,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方便 旅行者进行现金兑换或支付。
信用证交易
汇票常用于国际贸易中的信用 证交易。
汇票的种类
80%
记名汇票
在汇票上有明确的收款人名称和 地址,只能由该收款人领取款项 。
100%
不记名汇票
在汇票上没有明确的收款人名称 和地址,任何持有票据的人都可 以领取款项。
80%
指示汇票
在汇票上有明确的收款人名称和 地址,但需要经过背书转让才能 领取款项。
常用银行票据的种类及使用有哪些

常⽤银⾏票据的种类及使⽤有哪些
1、银⾏转账结算:是指单位之间款项收付不动⽤现⾦,⽽是由银⾏从付款单位的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的存款账户的货币结算⾏为。
为了规范银⾏结算⼯作,中国⼈民银⾏规定了统⼀的转账结算⽅式。
这些结算⽅式包括票据结算⽅式、信⽤卡结算⽅式及其他结算⽅式。
票据结算⽅式⼜包括银⾏汇票、银⾏本票、⽀票、商业汇票。
其他结算⽅式包括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2、银⾏汇票:是汇款⼈将款项交存当地银⾏,由银⾏签发给汇款⼈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取现⾦的票据。
银⾏汇票⼀律记名,付款期为⼀个⽉。
3、银⾏本票:申请⼈将款项交存银⾏,由银⾏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取现⾦的票据。
它适⽤于同城的结算。
4、商业汇票:是收款⼈或付款⼈签发,由承兑⼈承兑,并于到期⽇向收款⼈或被背书⼈⽀付款项的票据。
按其承兑⼈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承兑汇票。
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
5、⽀票:银⾏的存款⼈签发给收款⼈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将款项⽀付给收款⼈的票据。
⽀票⼀律记名。
6、背书:票据的收款⼈或持有⼈转让票据时,在票据上进⾏签署的⼿续。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其实票据也有一定的功能与性质。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的票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票据的主要介绍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的特征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票据的种类及行为

票据的种类(一)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我国现有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
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叫做银行汇票。
其中,用于转帐结算的叫“转帐汇票”,用于支取现金的称为“现金汇票”2.商业汇票。
即受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指由受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
指由受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本票本票又叫期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种。
(1)银行本票,即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我国的银行本票有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其中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元;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和一万元。
(2)商业本票。
即商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到期由自己付款的本票。
我国票据法仅指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
(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银行结算办法》把支票分为不定额支票和定额支票两种。
(1)不定额支票。
指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受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
其中,只能办理资金结算转帐而不能支取现金的是“转帐支票”;能够支取现金也能用于转帐的是“现金支票”。
(2)定额支票。
指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的款项的票据。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票据的类型

票据的类型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淀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记账式债券: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登记于证券账户中,投资者仅取得收据或对账单以证实其所有权的一种债券。
我国债券市场的债券以记账式债券为主。
如果投资者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记账式债券的买卖,就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记账式债券的买卖,则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在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柜台买卖债券,则必须在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的柜台系统开立账户。
国债:在我国,国债就是所指由国家财政部发售的,以化解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须要和填补国家财政赤字为主要目的的债券。
截止年2月底,财政部已发售尚未到期的记账式国债余额为2.84万亿元。
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一种债权人认购债券的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
我国近年通过银行系统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券面上不印制票面金额(而是根据认购者的认购额填写实际的缴款金额),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
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
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金的0.2%收取手续费。
央行票据:央行票据即为中央银行票据,就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售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就是中央银行债券。
之所以叫做“中央银行票据”,就是为了注重其短期性特点(从已发售的央行票据来看,期限最短的3个月,最久的也只有3年)。
但央行票据与金融市场各发债主体发售的债券具备显然的区别:各发债主体发售的债券就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即为减少可用资金;而中央银行发售的央行票据就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就是公开市场操作基础货币,增加商业银行返税资金量。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票据法是我国的一项法律法规,它规定了票据的种类、发行、流通、兑付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票据是一种具有特定格式的书面凭证,用于表示债权关系的债权凭证。
票据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票据持有人的权益,规范票据的发行和流通,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我国的票据法,票据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要求在一定时间、地点向特定的收款人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票据。
本票是指出票人向特定的收款人承诺在一定时间、地点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票据。
支票是指出票人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指定收款人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票据。
票据的种类不同,其法律地位和使用方式也有所不同。
根据票据法,票据的发行和流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
首先,票据必须具备特定的格式和文字表述,包括票据的名称、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和收款人等信息。
其次,票据必须经过出票人签名或者盖章,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票据。
最后,票据必须具备流转性,即可以通过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在票据的兑付方面,票据法也制定了相关规定。
根据票据法,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提出兑付要求,付款人必须按照票据的规定进行支付。
如果付款人无法按时支付,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或者保证人追偿。
如果票据被盗或者丢失,持票人必须立即向有关机构报案,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起来,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种类、发行、流通、兑付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持票人的权益,规范票据的使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同时,票据法也对票据的格式、签名、背书、保证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障票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票据法的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票据,维护自身的权益。
票据的种类PPT课件

• 汇票 • 支票 • 本票 • 票据的作用与使用
第一节 汇票
一、定义
• 我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 英国票据法: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 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 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乡来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支票的特点: 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因此,它在许多方面
都同汇票类似。如都是无条件的付款命令,都有三 个基本关系人,主要条款的规定也较类似。但与汇
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2、支票为见票即付。 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 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 4、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 但保付支票除外,它的主债务人为保付银行。
• 商业汇票——由公司、企业或个人签发的 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或 银行。
2、根据承兑人划分——商业汇票 •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 •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付款人均为公司、
企业或个人
3、根据付款期限划分 • 即期汇票——见票或提示汇票时立即付款 • 远期汇票——在一定日期或特定日期付款
4、根据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划分 • 光票 • 跟单汇票 5、根据汇票基本当事人关系划分 • 一般汇票 • 变式汇票
第二节 支票
一、含义 •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
• 《英国票据法》的定义:支票是以银行为 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这个定义简单、明确。
• 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是:支票是出票人 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的种类

票据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如果持票人一旦丧失所持的票据,那么失票人虽说仍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处于既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转让票据。
一、汇票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类: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相关规定: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2)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
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
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
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
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帐结算的方式。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1)适用范围广。
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
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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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种类票据种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
我们就上述结算方式作一简单介绍。
一、支票1、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点:(1)无金额起点的限制;(2)可支取现金或用于转账;(3)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则依次顺延;(4)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5)可以挂失。
3、适用範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準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4、使用方式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取现:收款人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支票转账:委托收款的支票或经背书转让的支票须按规定背书;支票挂失:已签发的支票(必须已填写收款人名称)遗失,可以在付款期内向银行申请挂失,如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的领用与注销:存款人领用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账户结清时,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还回开户行注销。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所需款项,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或支付密码,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煺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二、银行本票1、定义——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的特点:(1)不定额本票无金额起点限制,定额本票金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 000元;(2)结算快捷,见票即付。
3、适用範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準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4、结算注意事项:(1)银行本票的要式必须齐全。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但现金本票只限于个人之间结算。
(3)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煺款。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叁、银行汇票1、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特点:(1)无金额起点限制;(2)无地域的限制;(3)对申请人没有限制,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4)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5)可以背书转让,但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準;(6)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7)现金银行汇票可以挂失。
3、适用範围: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1)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叁联“银行汇票申请书”;(2)签章: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的第二联支付凭证联上盖预留银行印鉴。
5、结算注意事项:(1)银行汇票的要式必须齐全。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3)转帐银行汇票可以转让。
(4)现金银行汇票用于个人之间结算,可以挂失,但不得转让。
四、商业汇票1、定义: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按照不同的承兑人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3、商业承兑汇票特点:(1)无金额起点的限制;(2)付款人为承兑人;(3)出票人可以是收款人,也可以是付款人;(4)付款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5)可以贴现;(6)可以背书转让。
4、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1)无金额起点限制;(2)第一付款人是银行;(3)出票人必须在承兑(付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4)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5)可以贴现;(6)可以背书转让。
5、结算注意事项:(1)必须具有真实必然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的要式必须齐全。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3)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未能足够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5)存款人领取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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