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复习重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中国法制(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多以习惯法为主。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出现了“汤刑”。
周朝则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如“九刑”,并且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德慎罚”。
(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法律严苛,推行“以法治国”。
其代表性的法律有《秦律》,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形式。
汉朝初期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出现了“春秋决狱”等司法制度。
(四)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对后世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具有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刑罚适中的特点,其影响波及周边国家。
(五)宋元明清时期宋朝重视编敕,法律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保留了蒙古习惯法的部分内容。
明朝的《大明律》以及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
二、古代西方法制(一)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民主色彩。
雅典的法律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权利保障,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二)古罗马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经历了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其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后世大陆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制(一)欧洲中世纪这一时期教会法占据重要地位,与世俗法相互影响。
法制史复习重点

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律制度1、指导思想:行天之罚2、主要法律形式:①以礼与刑为基本内容的习惯法;②君王命令:誓、诰、训;③习惯规则或法律规范。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刑事法律内容:(1)刑罚制度:①夏:五刑三千条②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刑名从商(2)罪名:夏: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
(3)刑法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宁可漏杀有罪,也不错杀无辜。
4、监狱最早产生于夏二、西周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2、吕侯作刑:西周中叶、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周王室的统治、时任司寇的吕侯。
3、主要法律形式:①仍以习惯法为主(包括礼与刑,周礼、“九刑”、《吕刑》)②王命:诰、誓、训、命。
4、礼与刑的关系:“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5、刑罚体系:①死刑和肉刑:五刑(墨、劓、宫、刖、杀)②圜土之制③嘉石之制6、刑罚适用制度:①三赦之制: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有精神智障的痴呆者。
②三宥之制7、民事法律内容:①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②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③嫡长子继承制8、司法机关:周王是全国最高司马官;大司寇属于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在周王领导下掌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
9、狱讼形式:“以两剂禁民狱”(双方当事人的诉状)“以两造禁民讼”(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10、11、。
司法审判的原则:五听12、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13、李悝《法经》①《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②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三、秦朝法律制度1、法律形式:律;令、制、诏;式;廷行事;课、程;法律解释。
2、刑法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故意与过失;加重原则;减轻原则;连坐原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 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 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 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 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 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 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 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 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 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 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 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 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 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 (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3.刺配刑的沿革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 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 明清沿用刺配刑;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 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 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 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 5.大理寺及其沿革 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隋朝设三复奏;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二)各朝法律形式(三)各朝法典法律汇编(四)重要法典篇目及内容(1)主要刑律篇目(2)唐律疏议(12篇502条)内容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疆等方面;职制律: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夫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户婚律: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厮库律:有关畜牧与仓库管理;擅兴律:有关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贼盗律:惩治贼盗犯罪;斗讼律:因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杂律:弥补其他法律不足的关于市场管理和奸非等方面;(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12)断狱律: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3)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6篇外加户、兴、厮;(9篇)傍章律:礼仪制度方面(18篇)越宫律: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27篇)朝律:关于朝贺方面;(6篇)⑤盗贼: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杂: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规定;网(囚):囚禁、审判犯罪;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具:定罪量刑的从轻从重,即“具其加减”;三.刑法体系(一)各朝刑罚原则1.西周:①老幼减免原则(“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a. 其中故意为“非眚”,过失为“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b.“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④宽严适中原则;2.秦:①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不端”,故意为“端为”;③盗窃按赃值定罪;④共犯及集团犯、教唆犯、累犯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原则;⑤诬告反坐原则(特指有期徒刑)3.汉;①上请原则——官吏犯罪需请示皇帝,予以优待;②恤刑原则——矜老恤幼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国两晋南北朝:①八议制度②官当制度③准五服以治罪5.唐朝:①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该原则最早规定于《开皇律》;②共犯与合并论罪——首犯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③自首与类推原则——轻重相举,举重以明轻;④老幼废疾者减免原则;⑤累犯加重与更犯加重原则:累犯特指盗犯,且三犯流者绞,三犯徒者流;更犯,系惯犯;⑥数罪并罚原则;⑦特权原则⑧化外人处罚原则:a.同国人,属人原则;异国人,属地原则,即以唐律论处;⑨同居相为隐原则;6.元朝:蒙汉异法7.明朝:①轻其所轻、重其所重;②从新从重原则;8.清:维护满族特权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罪行法定、删除比附、刑罚人人平等、幼犯感化教育;9.南京国民政府:①从轻从新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原则;②罪行法定原则;10.工农民主政权:①分清首要、附和而区别对待;②自首、自新减免;③罪行法定与类推结合;④人道主义废止肉刑⑤按阶级成分、功绩定罪;抗日民主政权:①镇压与宽大原则②区分首要与胁从③贯彻保障人权,不纵奸、不冤良;④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解放区政权:明确规定:首恶者不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二)各朝刑罚制度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①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三国两晋南北朝②砍手为刖,砍足为---,去膝盖为膑③拒《吕刑》记载,赎刑起源与夏朝;战国:商鞅变法之“连坐法”、“分户令”秦国:①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墨、劓、--、宫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鬏、隶臣妾、司寇④笞刑:属轻微犯,适用于上级官吏对下级属臣,有别与五刑之“笞”⑤赀刑:既罚金;⑥耻辱刑:髡刑、耐刑、完刑4.汉朝:由肉刑向劳役刑的过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汉文帝时:改墨刑为髡钳城旦舂。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法制史的归纳总结法制史是研究人类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历程的一门学科。
它以时间顺序为主线,对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发展进行研究。
在法制史的研究中,有13个重点可以归纳总结,它们分别是:母权制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民法制社会、刑法制社会、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行政法制的发展、商法制度的形成、劳动法制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措施、现代法制的建立、国际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法制的转型与创新。
首先,母权制社会是人类最初的法律制度形态。
在母权制社会,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以血缘关系为主要依据,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拥有重要地位,社会秩序以宗法制为核心。
接下来是奴隶制社会。
在这个社会制度下,奴隶是一种重要的生产关系。
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以主奴关系为基础,奴隶缺乏法律地位和权利。
封建制社会是中世纪欧洲的主要社会制度,它的法律制度以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封建等级关系为核心。
宗法法律制度逐渐被土地法和封建私法所取代。
随着城市的兴起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制社会逐渐形成。
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平等和自由为原则,契约关系逐渐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式。
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法、家庭法和合同法。
刑法制社会是在民法制社会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这个时期,刑法出现了司法的特点,法律关系以追究犯罪责任为主要内容。
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阶段,国家逐渐成为法律制定的主体和执行者,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由国家来负责。
行政法制的发展是现代法制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和行政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发展与国家机关的出现和发展紧密相关。
商法制度的形成是现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
劳动法制的发展是工人阶级权益保护的结果。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时和工资等劳动条件,它的出现与工业化和雇佣劳动的普遍应用有关。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各个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学好法制史的3绝招:民法刑法的基础知识维前提;自己整理强化记忆;对比学习法!!1.春秋决狱(汉)“微言大义”“春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司法官应根据犯罪者的心理状态或主观动机去定罪。
只要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善良”的符合儒家的“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违法且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相反,如果主观动机是“邪恶”的严重违反“忠”、“孝”,即使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是犯罪,并应予严惩。
(2)本文体现了“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即论心定罪,而不只是根据犯人的犯罪行为来定罪量刑。
“春秋决狱”的审判制度在汉武帝时正式创立,即审判时不应仅仅拘泥于法条,而要根据儒家经典《春秋》提出的封建伦理纲常去判断犯罪者“志善”、“志恶”,由此进行断案。
(3)“春秋决狱”源于儒家思想,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旨在通过维护封建道德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它的提出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也是中国封建司法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2.恤刑原则(汉)A.“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颂系之。
”西汉景帝B.“诸年八十以上皆勿坐。
”西汉宣帝“男子八十以上皆不得系。
”东汉(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A.在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等给予免带刑具的优待。
B.对老幼、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及诏书指名要追捕的犯罪外,不得拘禁关押。
(2)本文体现了汉朝在刑罚适用方面的恤刑原则。
即通过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某些限制和对妇女的优待,强调对他们施刑应慎重、宽缓,从而在刑罚适用上体现儒家的矜老恤幼思想,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
(3)汉朝的恤刑原则源于儒家思想,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一脉相承,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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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复习重点一、选择题1.夏商时期的监狱称为:(C)A .“囹圄” B. “犴狱”, C.“圜土” D.“司寇”2.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重修刑书,史称(A)A.《吕刑》B.《九刑》C.《汤刑》D.《禹刑》3.西周时期规定,刑事诉讼必交诉讼费:(C)A. 路鼓B.肺石C..钧金D.束矢4.春秋末期,撰写“竹刑”的是:(A)A.邓析.B.赵鞅C.子产D.范武子5.在《法经》中,类似于今天刑法典总则的篇目是:(B )A.杂法B.具法C.盗法D.捕法6.秦时,乡间负责调处民间纠纷的是:(B)A.三老B.有秩C.啬夫D.游徼7.作为一项立法原则,“法令由一统”确立于:(D)A.夏朝B.商朝C.西周D.秦朝8.汉朝关于朝觐等礼仪方面的法律规定见于:(D)A.《九章律》B.《朝律》C.“约法三章”D.《傍章》9.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建于:(A )A.汉朝B.魏晋时期C.北魏D.北齐10.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C)A.《法经》B.《九章律》C.《新律》D.《晋律》11.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是:(B)A.《周礼》B.《唐六典》C.《大明会典》D.《大清会典》12.对唐律律条进行解释和补充的是:(B)A.法律答问B.律疏C.律注D.集解13.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对化外人相犯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是:(C)A.秦律B.汉律C.唐律D.宋律14.北宋前期设立于禁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D)A.大宗正府B.大理寺C.廷尉D.审刑院15.“殊死”这一刑名最早出现在:(B)A.秦朝B.汉朝C.南北朝D.唐朝16.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著作,是南宋时期宋慈撰写的:(B)A.《元典章》B.《洗冤集录》C.《封诊式》D.《法律答问》17.廷杖制度盛行于:(D)A. 汉朝B.宋朝C. 元朝D.明朝18.由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刑事单行法规、判例、峻令和训诫的汇编是:(A)A. 《大诰》B.《大明律》C.《大明会典》D.《元典章》19.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C)A.《大明律》B.《大诰》C.《大清律例》D.《大清刑律》20.《唐律》在立法过程中增加“疏议”部分是始自:(C)A《武德律》B《贞观律》C《永徽律》D《开元律》21.我国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制度的确立是在:(C)A.西晋B.南北朝C.隋朝D.唐朝22.清末改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A)A.大理院B.廷尉C.法部D.审刑院23.清末所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其渊源是:(A)A.日本帝国宪法B.德国宪法C.美国宪法D.法国宪法24.中国历史上首次制定商法典是在(A )A.清朝末期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25.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适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是(C)A.《中华民国宪法》B.《中华民国宪法草案》C.《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约法》26.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A)A.夏B.商C.周D.秦27.商朝设在中央司法的官员是:(B)A.大理寺卿B.司寇C.正. D.司败28.周朝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B)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B.墨、劓、刖、宫、大辟C.墨、劓、膑、宫、大辟D.醢、脯、劓、墨、大辟29.西周时期的政治法律指导思想是:(C)A.“天罚神判”.B.“天命”、“鬼神”与王权相结合C.“天讨”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相结合D“以德配天”、“明德慎罚”30.作为政治或身份制度,嫡长子继承确定于:(C.)A.夏朝末期B.商朝末期. C.西周时期D.春秋末期31.西周时期,对于刑诉和民诉已有一定的区别。
“争罪曰狱”,而“争财”称为:(C)A.狱B.刑C.讼D.辞32.西周婚姻六礼程序的正确顺序是:①问名②请期③纳吉④纳征⑤亲迎⑥纳彩(B)A.①②③④⑤⑥B.⑥①③④②⑤C.⑥①④③②⑤D.①⑥③④②⑤33.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各诸侯国公布了成文法,这些成文法的中心内容是( A )A.保护私有财产B.保护公有财产C.保护工商业D.保护周王的土地所有权34.《法经》六篇列为篇首的是:( B )A.杂篇B.盗篇C.贼篇D.具篇35.中国历史上首次改法为律的人是:(C)A .子产 B.邓析 C.商鞅 D.李悝36.秦朝对于轻微犯罪采用训诫刑罚是以下的:(D)A.完B.迁C.赀D.谇37.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D)A.黥刑B.劓刑C.宫刑D.斩右趾38.“八议”制度正式被列入的法典是:(B)A.《汉律》B.《魏律》C.《晋律》D.《北魏律》39.登闻鼓制度作为一种直诉制度首创于(A)A.西晋晋武帝 B .北魏太武帝 C.北齐武成帝D.南朝梁武帝40.改廷尉为大理寺,负责中央审判权是在:(C)A.东汉B曹魏 C.北齐 D.隋朝二、名词解释1.周礼周礼是西周一代典章制度与社会礼仪规范的总和。
内容广泛,包括政治、军事、司法、行政、道德教化、宗教祭祀、丧葬嫁娶、甚至言谈举止等各个方面。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以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能得到减免刑罚的待遇。
其中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曾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该原则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表现之一。
3.录囚: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
西汉时在西周时司法官吏每年三月省视监狱的制度基础上建立录囚制度。
4.登闻鼓制度:西晋一种冤狱直诉制度,其办法是: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
体现了这一时期建立冤狱可向皇帝直诉的制度。
5.“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
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6.“换推”:唐代回避制度称作“换推”,指在审讯过程中,凡审判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师生或仇嫌关系,均须调换回避。
司法机关在接受诉状后,就开始进入审讯程序。
为防止司法官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妨碍公正审判,唐朝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规定了回避制度,即“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7.唐代流刑:流刑是将犯人押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或荒芜地区安家落户并强制其从事一定劳役,不经赦免或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流放地返回原籍的一种刑罚。
根据流放地区的远近,唐朝流刑共分三等,由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等相差五百里,但三等流刑均居作一年。
唐高祖武德年间,增设断趾刑作为死刑减等之刑。
唐太宗贞观六年,又改断趾刑为加役流,即在流三千里的基础上,增加居役为三年。
8.《明大诰》:明太祖于洪武年间陆续颁布的特别刑事法规,有初编、续编、三编和《大诰武臣》四编。
包括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大明律》之外的峻令、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
其特点:一是用刑严酷和随意,很多地方超出了《大明律》的规定。
二是偏重打击官吏贪污和豪强作恶。
9.《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因该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称“天坛宪草”。
内容包括:继续肯定三权分立的国家形式,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做了较多限制,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袁的要求(。
10.《六法全书》: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主要法规汇编。
国民政府辑的《六法全书》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项法律。
除上述六项法律外,还包括与之有关的各种单行条例、大量判例和解释例。
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的编定,标三、简答题1.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第一,中国法律的起源,走了一条兵刑合一、刑法受到特别重视的道路。
第二,中国法律的起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血缘、婚姻的影响,带有宗法伦理的特征。
第三,华夏先民在祭祀活动中发展起来的“礼”,从确定祭祀的程序、仪式等扩散,逐渐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日常行为规范,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第四,中国法律的起源还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第五,中国法律的产生,与其他文明中的法律的起源一样,也体现了“由判例到立法”的特点。
2.简述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于法律功能的主要观点:(1)强制行为规范;(2)实现社会公正的准绳;(3)兴功惧暴,扬善抑恶;(4)定分止争、确定权利归属;(5)实现政治统治的工具。
3.简述《法经》的地位(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
它以先秦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思想为指导,总结和汲取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成就。
(2)《法经》以严惩盗贼罪的立法宗旨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结构,其体例和结构为秦汉以后的历代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3)《法经》的颁布,具有划时代意义,表明了中华法系的肇事,后来的封建法典皆以《法经》为基础。
因此,《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4.试述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责。
(1)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地区的徒刑以上案件。
对于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或疑难案件,大理寺也有重审权。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地方各州县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兼管全国的狱政等司法行政事务。
死刑案件须移交大理寺重审。
(3)御史台是中央行政监察和司法监督机关,除监察百官外,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监督职责,主要是监督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刑部的复核活动。
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也直接参与审理审判活动。
5.清末法律改革确立的新法律原则与新的立法精神有哪些?(1)确立罪刑法定的原则,突破法即刑的传统。
(2)确立人道主义的原则,重视人权。
(3)体现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观念。
(4)实行礼法分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实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法治的原则。
6.北洋政府时期司法机构所适用的法律渊源多元化的表现有哪些?(1)经国民政府确认有效的部分清末法律以及新制定的单行法规是民国前期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
(2)习惯法在民国前期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作用。
(3)清末法制改革时曾制定诸多法律草案,其中多数因未经民国政府确认,因而尚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北京政府依然制定了一些法律草案,也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但流传到社会,被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所援引。
(4)一些省议会与省政府发布地方法规,而在内容上该地方法规也可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