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申报。
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
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
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6.27
•【文号】工商市字〔2016〕118号
•【施行日期】2016.06.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公告
工商市字〔2016〕118号为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1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向社会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共6023家,其中2014-2015年度首次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959家,已在2012-2013年度公示、申请继续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4064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经核实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将撤销其公示资格。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请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实时公示内容为准。
附件: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
工商总局2016年6月27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提高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对我省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因存在《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适用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实行登记管辖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相结合的原则。
存在迁入迁出情形的,由迁入登记机关负责依据本规范办理。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省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管机构作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并根据相关机构职责设定确定本部门的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机构和执法机构,作为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分工,采取电子化方式,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工商局或其依法委托的所辖企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将其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意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根据《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汇集评价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
省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支持,联合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
第二章公示条件第八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2019~2020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名称申报日期年月日承诺书一、本企业自愿申报参加 2019~2020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认定活动。
二、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数据、资料真实有效,网上填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表内容一致,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企业同意将本企业2019年度、2020年度的以下合同履约信息,在省企业信用协会设立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收入性合同实际履约率2.支出性合同实际履约率3.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4.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5.合同撤销率6.协议解除合同率7.其他形式解除合同率8.合同变更率9.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比率其中(1)本方违约合同比率(2)对方违约合同比率(3)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比率10.合同争议率11.合同争议解决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注意事项一、本申报表由企业自行填报,所填报的信息数据为2019~2020两个年度的信息数据。
二、《2019~2020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填写完毕,打印一式二份,按照要求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之后,提交或者邮至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一份企业留存。
三、合同履约数据填报请认真把握好以下逻辑关系:1.书面合同总数=(当年签订的书面合同+以前年度签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2.当年应当履行合同=(当年实际履行合同+到期未履行的合同);3.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本方违约合同+对方违约合同+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因争议、中止等导致的未履行合同)。
填表说明一、请认真阅读《承诺书》中的相关责任及公示的内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基本信息1.企业名称:按《营业执照》上的详细名称填写。
2.企业类型、发照机关、企业住所、注册号、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3.实缴资本:企业实缴资本。
2021年度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指(3篇)

第1篇一、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二、评定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客观、真实、准确原则;3. 分类、分层、分级原则;4. 持续改进、动态管理原则。
三、评定对象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诚信意识;3.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4. 具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诚信管理体系。
四、评定标准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2. 信用记录与信用评价;3. 诚信管理体系建设;4. 社会责任与公益活动。
五、评定程序1. 企业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2. 初审: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评定条件的企业;3. 审核评估:组织专家对符合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企业现场核查、信用记录查询、诚信管理体系审查等;4. 公示:对审核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证书。
六、申报材料1. 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 企业近三年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报告;5. 企业信用记录查询结果;6.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相关文件;7. 企业社会责任与公益活动情况报告;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时间2021年度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八、注意事项1. 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 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审核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3. 申报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4. 申报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于每年2月至4月份向认定机关申请年审,年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报告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省级认定机关可以委托市级认定机关对其辖区内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年审。第十七条 年审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不合格的,公告予以撤销。第十八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可向认定机关申请换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第十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随时撤销其称号:(一)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有合同欺诈行为的;(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四)企业被吊销的;(五)因其他原因,已不再具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的。第二十条 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原认定机关予以公告。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牌匾送交认定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第二十一条 假冒“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者企业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后仍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机关要有计划地进行相关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其合同信用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 认定机关要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宣传,不断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对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予以表彰鼓励。第二十四条 认定机关要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随时记录备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皖市监发〔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市监发〔2023〕91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公示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和信用管理,推进全省企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前两个会计年度内的合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活动。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两年。
第三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诚实守信、正向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分为A、AA、AAA三个层级,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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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鲁工商合规字[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企业自愿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审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示的企业。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
示机关,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协同组织。
第五条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受
理和监督机关。
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和审查、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
示平台。
第七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非终身制原则。
第八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其
他经济组织,凡符合公示条件,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做出成绩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九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两年公示一次。
活动年的3月15日前为申报期,6月30日前公示。
第二章申报企业条件
第十条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立时间应满五年以上,实行
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中等以上资质等级,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管理,信用意识强。
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高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二)企业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两年在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省内行业领先水平。
(四)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有比较
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五)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
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六)合同履约状况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实际履约率高。
自觉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七)社会信誉好。
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八)市(设区的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除外)。
第三章公示活动程序
第十一条公示活动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推荐,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公示,应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也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公示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登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公示,应提交以下书式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公示受理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应采取材料审查和实地审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公示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公示企业提交的《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与网上申报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受理机关应向内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内部征求意见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统一向同级人社、环保、住建、安监、质监、税务、食药、人行、海关、法院、仲裁等相关部门进行函询。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征求意见和函询。
第十八条对经初审和征询意见无异议的申请公示企业,由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示机关推荐。
第十九条公示机关使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系统对申报企
业进行测评。
第二十条公示企业数量由测评分数和公示企业户数增长幅度
两项指标确定。
对符合指标要求的申请公示企业,公示机关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证明》,作为该企业上两个年度合同信用状况的证明。
企业在参与与企业信用有关的社会活动和经营活动时,可以出示该证明。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办法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两年后如
继续申请公示的,只需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方面的公示年度自查报告书和承诺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示机关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监督电话,负责受理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公示企业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社会公众举报或投诉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由公示机关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示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在公示网站撤销其公示信息,收回该企业《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一)公示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故意违约或者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
(五)其他原因已经不具备公示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
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申请公示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网站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
第二十六条被撤销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二十七条假冒公示企业和被撤销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企业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义参加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申请公示受理机关提交公示变更申请报告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变更公示并换发更名后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二十九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遗失公示证明的,应凭遗失公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向申请公示受理机关提交补发申请,经核准后由公示机关补发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2008年8月12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