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些简单的分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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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的分类:

(1)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类型

(2)人身权与财产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人身权: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②财产权:指具有财产内容或者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②相对权: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

②请求权:指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③形成权: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④抗辩权: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显失可能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既得权:指已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②期待权:指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

(6)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主权利:指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②从权利:指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

(7)原权利与救济权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原权利:指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又称基础权利②救济权:指因原权利受到

侵害而产生的权利

2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据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的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一般代理: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的代理,其代理权未经特别限制,代理人可以实施交易习惯允许的一切代理行为

②特别代理: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其代理权在授权时被委托人加以特别限制,代理人只能在允许的范围以内实施代理行为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根据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单独代理: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②共同代理: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

(4)本代理与再代理根据代理权是由直接授权产生还是由转托产生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本代理:基于委托人的直接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②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3.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是否因移动改变用途或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②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

(2)种类物与特定物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计算的,具有可替代性的物

②特定物:指具有独特的属性或者被权利人特定,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3)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根据物在流通中是否受到限制的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按照法律规定其流转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的物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物是否能够进行分割而不损害物的效用和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可分物:指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不可分物:指分割后影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5)主物与从无根据物是否依赖于他物而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主物: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②从物:指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

(6)原物与孳息根据物与物之间能否有产出与被产出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②孳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收益,它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a.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 b. 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

(7)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根据物是否经过一次使用就被消灭或者改变原状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可消耗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的物

②不可消耗物: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的物

(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根据物是否是独立个体而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单一物:指能够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②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其构成部分虽然没有丧失自己的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单一物,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等对待

③集合物:指由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4民事侵权归责原则

(1)过程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范围: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堆放物侵权

林木折断侵权

1、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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