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民法学》复习题(附参考答案)

《民法学》复习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80题,每题1分,共80分)1、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须经债务人同意B、代位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C、代位权是债权人代理债务人行使债权D、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正确答案:B2、下列关于遗赠的表述正确的是()。
A、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B、遗赠须遗赠人与受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C、遗赠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D、遗赠是遗嘱继承的表现形式正确答案:A3、下列行为不属于债的发生根据的是()。
A、财产公证B、合同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正确答案:A4、张某看中了由甲公司负责销售的楼盘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张某交付定金1万元,甲公司为其保留房源10天。
10天后张某决定不再购买此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B、甲公司应返还1万元定金C、因为没有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定金合同无效D、张某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正确答案:D5、在遗产处理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时,最优先适用的是()oA、法定继承B、遗赠C、遗嘱继承D、遗赠扶养协议正确答案:D6、下列权利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姓名权B、健康权C^隐私权D、肖像权正确答案:B7、甲的妻子重病急需抢救费用,邻居乙在知情后,主动提出以10万元购买甲的一辆轿车,双方以10万元的价格订立了买卖合同,该轿车市场价格为30万元。
该买卖行为()。
A、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B、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撤销C、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无效D、是双方当人的真实意思,有效正确答案:B8、下列各项不属于连带责任的是()。
A、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B、个人合伙对债权人的责任C、委托代理授权不明的责任D、共同侵权责任正确答案:A9、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
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B、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C、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正确答案:B10、甲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将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赠与乙,双方办理了公证。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关系,用于规定
人与物之间的权益归属关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指权利人对物体
拥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
的主要特征是绝对性、排他性和继承性。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体享有一定的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
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3.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管道权、采矿权等。
地役权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
是临时性的。
4.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
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来收回债权。
5.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质权的特点是债权人可以占有担保物,但不具有处分权。
6. 共有权,共有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权利,每个共有人都有权使用和收益该物体,但不能单独处分。
共有权可以是共同所有权或者共有共享权。
以上是物权及其种类的简要解释,物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权利内容和法律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2024年下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______。
A.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B.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章某是曙光中学初一学生。
某日,在放学回家路过有才幼儿园时,章某用弹弓射树上小鸟,不料误伤在园内玩耍的幼儿吕某。
吕某的损害应由______。
A.曙光中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育才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章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育才幼儿园和章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______。
A.亲属权B.健康权C.肖像权D.生命权4、下列属于民事责任的是______。
A.交纳罚金B.吊销营业执照C.赔礼道歉D.没收违法所得5、下列关于遗赠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遗赠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B.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C.遗赠是遗嘱继承的表现形式D.遗赠须遗赠人与受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6、下列对支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享有支配权的权利主体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B.享有支配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支配债务人C.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故支配权的权利客体上不能再创设其他权利D.支配权人不负担义务7、下列关于债的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双方都是特定的B.双方都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D.债务人是特定的,债权人是不特定的8、甲饲养的一只狗卧在家门前,乙路过时从路边拾起一石头向狗砸去,狗被激怒后扑向乙,乙躲闪及时,狗咬伤与乙同行的丙。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可以免责B.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C.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D.丙可以选择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9、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交付定金与交付预付款都基于一个合同关系而发生B.定金与预付款均具有担保作用C.定金合同和需要交付预付款的合同,均为实践性合同D.交付的定金可能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的交付则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情形10、甲公司正在研制一种新材料,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如果甲公司研制的材料在2017年内投入生产,即出卖给乙公司500公斤。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是怎样的?我们司法考试解答: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
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物权法教案备课人:朱庆育授课时间:2006年9月-2007年1月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5级本科生课时数:45导言一、物权法的基础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必然是在一个限定了生活财富储量的世界中的人与物之间关系的规则,也就是物在人们之间分配的规则。
由此,我们认识到了一个概念——物权(Sachenrecht),没有任何一个我们所能够想到的法律规则中可以缺少物权。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第137页。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二、讲授体例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2章物权变动物第3章占有权第4章所有权法第二编物权法各论第5章用益物权第6章担保物权三、建议阅读书目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修订3版,“第三编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版,2005第3版;4.梅仲协:《民法要义》,“第三篇民法物权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第四编对权利和利益的一般性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9.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10.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说一、物权法的私法属性(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草案”第2条第1款:“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物权法英文课名:Property Law学分:4学分学期:秋季或春季适用专业:法学课程简介: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
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
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第五讲物权的效力第六讲物权变动第二编所有权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讲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第十三讲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六讲占有教学内容: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三、物权和债权四、物权和知识产权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定什么?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二、物权客体的含义三、物的分类第五讲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概说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追及效力五、物上请求权第六讲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和类型二、物权变动的模式三、物权行为理论解析四、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五、物权变动的条件六、物权的消灭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一、所有权的概念和作用二、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史三、所有权的权能四、所有权的限制五、所有权的分类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取得时效二、善意取得三、遗失物的拾得四、埋藏物的发现五、先占六、添附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持份权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同管理权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之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三、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五、相邻关系的种类第十一讲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1、用益物权一般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理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二、担保物权的作用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十三讲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特性三、抵押权的取得四、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消灭六、特别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质权的分类1、动产质权2、权利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特征三、留置权的特性四、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区别五、留置权的取得六、留置权的效力七、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八、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九、留置权的实行十、留置权的消灭十一、特殊留置权第十六讲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本质三、占有的效力四、占有的物权法上的保护五、占有的取得六、占有的消灭七、准占有。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全攻略-经济法 打好基础-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学习提要物权法是民法中逻辑性最强、理论深度最深的领域,也是在中国民法学界争议最多的领域。
好在CPA经济法对于物权法的考查并不算很深。
大家在学习时千万不要钻牛角尖,不要去想一些奇怪的、极端的例子。
用最简单、最标准、最常见的情况去理解相关规则,你的学习会更有效率。
CPA经济法每年考查物权法的分值约为7分,就客观题而言,一般单独考查;就主观题而言,可以与合同法相关知识结合考查。
在本章的学习中,首先要掌握以下三条大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一些具体的记忆:(1)要理解“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所在。
这一知识点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前承法律行为的理论知识,后启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所以一定要理解。
(2)要掌握物权变动的规则,具体而言,要理解“登记”在不同类物权变动中的效力,要理解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况。
(3)要能综合应用担保物权相关规则,这部分规则极容易和保证合同以及合同法的其他规则联合考查。
此外,本章物权法和后一章合同法中的部分规则在《民法典》生效后已发生变化,相关主要变化均已在章节正文中注明,曾经学过相关规则的考生一定要特别加以注意!考点精讲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财产法的两根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
一、物权法上的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典例研习·3-1】(2019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是( )。
A.太阳 B.月亮 C.星星 D.海域 D “物权法上的物”这部分知识在客观题里经常考,而且考得都特别简单。
建议大家没事儿就翻一翻这一块知识,性价比很高。
(二)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价值的物,为不动产(房屋、土地、海域、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试述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1)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2)法是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试述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2、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4、调整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5、表现内容—权利和义务3、简述法的分类。
1、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4、试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法(1)性质(2)发展变化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反作用不一定是积极的(2)是否积极取决于所维护的生产关系的性质5、试述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1、不同点:(1)存在时间(2)产生方式(3)实施方式(4)体系数量(5)调整范围2、相同点:都是上层建筑,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3、关系:(1)内容上相互渗透(2)作用上相互促进和补充法以其国家强制性维护统治阶级道德的统治地位。
统治阶级的道德则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敦促人们遵守法的规定。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其关系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2)社会主义法是推行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既不能等同起来,也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2、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不足部分起着弥补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首先:通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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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
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由于他物权的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是—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优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有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