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沪绿容 (2023) 123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促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建立源头投放便利、收运衔接顺畅、处理能力匹配的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新发展理念,优化装修垃圾、拆房垃圾治理结构,加强作业规范,加快能力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促进本市建筑垃圾的高效能治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
坚持资源化利用。
加快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达产运行,积极推进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坚持全链条打击。
加强管执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对装修垃圾、拆房垃圾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全链条打击和惩戒后整改。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到2024年底,通过持续优化全程治理体系和完成资源化设施建设补缺口任务,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5%。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沪建物业联〔2017〕582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通知沪建物业联〔2017〕582号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环卫作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4号令),做好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居住区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明确责任,现通知如下:一、明确主体责任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涉及居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环卫作业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
(一)居民责任居民作为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定时定点管理制度要求,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中。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共同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应将垃圾分类的工作要求纳入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设置容器。
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沪绿容〔2014〕179号)有关要求,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2、分类驳运。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3、宣传指导。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2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和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按照其性质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
可回收物指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垃圾,有害垃圾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有害物质的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外的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精细化。
第二章建筑垃圾产生与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编制施工垃圾管理方案,并报送所在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垃圾的产生应遵循垃圾分类原则,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容器中。
第七条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公共道路、人行道、绿化带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
第八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并做好垃圾分类和包装,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和卫生。
第九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做好施工垃圾的分类、包装、标识工作,并确保施工垃圾的准确可靠。
第十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建立联络机制,及时将施工垃圾转运至指定处置场所。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散发异味和渗漏液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进行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散落和渗漏。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具备相应的环境评估证明和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建立有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确保建筑垃圾的准确处理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根据垃圾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定期检测和监测环境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理由垃圾处置引起的环境问题。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卫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容环[200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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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容环〔2007〕43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垃圾箱房保洁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箱房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升保洁水平,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垃圾箱房保洁管理,迅速提升市容环境卫生保洁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垃圾在投放、存储、垃圾箱房保洁、管理过程中对市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针对垃圾箱房的管理特点,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包括环卫、企事业单位、居(村)委各种产权的)各种固定(移动)的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以规范指导及各类生活垃圾收集、存储设施设备设置的(垃圾间、拉臂箱、集装箱)。
三、职责1、各区(县)、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管部门,对垃圾箱房的保洁管理有指导、监督的职责。
2、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管理企业是居住区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的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是居住区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的责任人。
3、环卫产权内的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的责任是该管理部门。
4、企事业单位产权的生活垃圾箱房,由企事业单位是保洁管理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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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新建住宅区卫生环境,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住宅区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拟建和在建的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居住区。
第四条(管理原则)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分类收集和无害处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新建住宅区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是本市住宅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本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工作;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配建规定)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一)每幢楼设置相应容量的分类收集容器,并没有明显标记;
(二)每一组团设置相应处理能力的生化处理装置;
(三)每一住户在3500户以下的居住小区(2个组团以上)设置一处生活垃圾容器间;
(四)每一住户在3500户以上的居住小区或者居住区设置一处相应规模的小型压缩式收集站。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相对独立,布局合理,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当大于5米,四周设置绿化隔离带。
具体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规划设计)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纳入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中,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时投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和投入使用。
第八条 (竣工验收)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市和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纳入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范围。
末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设施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投资建设)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由新建住宅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
第十条(日常运行和管理)
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好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回收和生化处理工作,并负责做好住宅区内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类投放)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分类收集容器内。
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定时、定点投放,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上门有偿收集。
第十二条(收集)
居民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收。
可资源利用的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回收处理。
对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规定场所。
对不能回收和不能生化处理的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投放至设置在新建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容器间或者小型压缩式收集站,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及时收集、运输至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入收集、搬运生活垃圾,应当保持住宅区内的环境整洁,不得泄漏、散落和飞扬。
第十三条(处理)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处置:
(一)厨余(有机)垃圾直接进入生化处理装置处理;
(二)可回收利用物资进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系统;
(三)其它分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处置。
第十四条(环保要求)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作业场所应当相对封闭,垃圾渗滤液、废气等的排放必须符合有关环保标准,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分别依据。
《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城市化地区以外的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
和处理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住宅发展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