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取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福利
《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07]3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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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7]3226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基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能力,我们修订了《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1829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1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政发[2005]16号)的要求,我市建立基层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制度。
为了加强对该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公益事业市级补助标准:按照社区居委会规模大小,2000户以下的每年补助8万元,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户增加补助40元。
区(县)应根据财力情况,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本区(县)对社区公益事业的投入。
第三条市财政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上述标准及经市民政局审核确认的社区居委会个数与规模,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各区县。
各区县于每年2月底前将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各街道和乡镇。
第四条社区公益事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服务项目,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以及开展社区文体、社区教育、社区治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公益事业活动所需要的活动场地、活动器械、活动宣传、活动奖品、活动劳务等费用。
不得用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更不得用于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费、招待费、会议费支出。
2第五条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公开公正、勤俭节约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民发[2007]64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05.08
【实施日期】2007.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
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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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6(000)005【摘要】<正>京民福发[2015]268号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5年7月22日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总页数】11页(P6-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69.6【相关文献】1.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 [J], ;;;;;;;;;;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4.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总工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无;;;;;;;;;;;;;;;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本市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本市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京民殡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本市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补贴办法的通知京民殡发〔2017〕103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鼓励倡导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选择骨灰海葬或者骨灰自然葬的本市户籍亡故居民提供免费殡仪服务。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享受免费殡仪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2017年4月1日(含)以后亡故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选择骨灰海葬或者骨灰自然葬作为安葬方式的。
骨灰海葬是指将骨灰撒入大海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骨灰自然葬是指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安葬区域以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自然进行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硬质墓穴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三)由本市殡仪馆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整容、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殡仪服务。
(四)由本市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提供安葬服务的。
二、免费殡仪服务范围殡仪馆所提供的免费殡仪服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整容、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
免费殡仪服务费用的减免以在殡仪馆内开展的相应服务项目为依据,服务标准及减免费用详见《北京市户籍亡故居民接受免费殡仪服务确认单》(附件1),超出部分所需费用由逝者亲属自行承担。
三、实施主体八宝山殡仪馆、东郊殡仪馆、门头沟区殡仪馆、房山区殡仪馆、通州区殡仪馆、顺义区殡仪馆、昌平区殡仪馆、大兴区殡仪馆、平谷区殡仪馆、怀柔区殡仪馆、密云区殡仪馆、延庆区殡仪馆。
四、业务办理业务办理分为两种方式:费用减免和费用报销。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8•【文号】民发[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实行岗位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实行岗位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1997.03.14•【字号】京财预[1997]366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实行岗位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4日京财预〔1997〕366号)区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分局:为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街道居委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街道居委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副主任、委员实行治保岗位补助,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治保岗位补助标准。
无业居民任治保会副主任、委员的按每人每月90元补助,离退休人员任职的按每人每月80元补助。
二、已享受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的治保会成员不再享受治保岗位补助。
三、治保岗位补助经费,市财政按1996年末实有人数测算,负担补贴经费的三分之一,每年将经费下达到区级财政,定额补助。
其余部分由区、街两级财政负担,列入区、街财政预算。
四、根据现行的市与区(县)的财政体制,补助经费按此规定执行。
如财政体制有所变动,将另行通知。
五、区级财政会同街道财政负责具体实施,并保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六、远郊区(县)街道居委会治保会、农村地区村委会治保会、单位内部治保会成员的岗位补贴问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七、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4月15日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本市医养结合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一)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医疗机构结合辖区及自身实际可举办养老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增加的床位日常重点用于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
探索医疗机构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完善居家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二)增加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资源。
通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等方式,鼓励大中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将部分养老床位转化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
水利电力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61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正文:---------------------------------------------------------------------------------------------------------------------------------------------------- 水利电力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1987年6月19日(87)水电劳字第61号)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已于1987年5月1日起执行。
现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与北京市的“通知”(附后)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已退休的职工,可以从1987年5月1日起,按北京市“通知”的规定,发给困难补助。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退休的职工,应于1987年8月底以前,由组织办理退休手续。
个别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到9月底。
这次集中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的确定与在职职工同样对待,不受影响。
三、在本单位编制人数内,个别确实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征得本人同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时间可长可短,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两年。
聘用人员的待遇,可按退休前的工资发给差额,并享受在职职工的奖金和福利。
四、高级专家和科研、教学、医疗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142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的规定执行。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7〕2号文的规定办理。
五、1986年10月1日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符合解决1986年工资问题规定的,与在职职工同样对待。
六、本通知实施以后,各单位将有一批职工退休,人数之多,涉及面之广,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把工作做好。
七、要加强退休职工的管理。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4.28•【文号】民优发[1991]12号•【施行日期】199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1991年4月28日民优发(199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调整的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构成有了变化,现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的项目通知如下:一、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死亡后,按以下项目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军队离休干部包括:(一)离休时的工资;(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三)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23元生活补贴费(即将原来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的30元生活补贴费减发7元);(四)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规定,随在职干部工资结构调整而增加的工资待遇即团职以下(含团职)30元,师职35元,军职以上(含军职)40元;(五)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和军龄薪金。
军队退休干部包括:(一)退休时全额工资;(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三)按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四)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和军龄薪金。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一)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二)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三)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四)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六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劳社医发[2006]7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5.22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
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6]7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残疾军人
医疗补助,对残疾军人实行补充医疗保障。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列支,单独记帐。
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和在乡残疾军人外,其他残疾军人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
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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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取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
人员福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行[1991]3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1.02.02
【实施日期】199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取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福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行(1991)320号1991年2月2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提取额的通知》精神,现将提取,使用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福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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