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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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与职能划分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与职能划分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与职能划分农业农村部是我国负责农业和农村事务的重要部门,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能划分对于保障农业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业农村部的职能职责出发,对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能划分进行探讨。

一、农业农村部的职能职责农业农村部承担着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国家农业农村工作的职责,其职能包括:1. 组织制定国家农业农村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农业现代化、农村产业振兴和农民增收。

2.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素质。

3. 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 组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5. 负责农业农村对外交流合作,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农村开放发展。

二、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农业农村部的工作人员岗位设置需要根据职能职责的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可以设置如下岗位:1. 领导干部:主要负责农业农村部的全面工作领导和决策,包括部长、副部长等职务。

2. 政策研究与规划岗位:负责研究农业农村发展政策、战略和规划,为部门的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3. 科技创新与推广岗位:负责组织和协调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

4. 生态环境保护岗位:负责监测农村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推行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农业生态建设。

5. 农村土地管理岗位:负责规划和管理农村土地利用,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6. 国际合作与交流岗位:负责组织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吸引外资和技术,促进农村开放发展。

以上只是基于职能职责的一些示例性岗位,实际的岗位设置还需要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和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进一步细化。

三、工作人员的职能划分在农业农村部内,工作人员的职能将进一步细分,以便更好地完成具体任务。

例如,科技创新与推广岗位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农业科研人员、技术推广人员等;生态环境保护岗位可以划分为环境监测人员、环境政策制定人员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2008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农业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交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交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农业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农业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种植部心 专员
种植部 总监
培训主 管
1
2
1 新媒体 主管
2 若干
负责园区采摘游客的接待工作
农业部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2019.3.28
园艺部
物流仓储部
市场营销部
新媒体部
种植部
接待中心
农业培训中 心
安保
所属部门
岗位 总监 种植 主管
直属上 级
岗位 主要职责 人数
1 种植部 总监
种植主 管 2 若干
种植基地总负责,制定基地年度经营计划,完成生产和经 营目标,内部资源调配,日常生产管理,内部管控考核。 分管片区或品类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调度管理,病虫害防 治,采收控制,分管人员考核,基地设施维护,管理监控 执行,操作规程,生产原始记录。
种植劳作,执行规程。 制定农业培训吣年度培训课程培训计划并分解;组织并实 施农业学员集中培训),跟踪并进行效果评估;销售课程 及课程授课。 接待、后勤、学员后期资源对接 负责农业园区新媒体(微博、微信、头条)运营推广,日 常内容编辑、发布、维护、管理、互动,提高影响力和关 注度;负责新媒体活动话题的制定及执行,合理安排调整 运营策略;带动粉丝数量增长,深入了解互联网,掌握新 媒体新功能开发及与研究。 图文编辑、视频拍摄剪辑、粉丝互动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粤府办[2000]55号发布日期:2000-4-27执行日期:2000-4-27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农业厅。

农业厅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农业办公室、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菜篮子”工程和饲料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电子机械工业厅承担的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职能。

4、原由民政厅承担的老区建设管理职能。

5、原由卫生厅承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参与研究制定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财政补贴等有关农村经济政策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和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不再参与农村集镇建设规划。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等法规、规章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

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
10.国际合作司
负责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农业对外合作项目实施等工作。
11.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12.财务司
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审计等工作;承担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农业金融创新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农业农村部机关行政编制为XXX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XX名。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12.财务司
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审计等工作;承担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农业金融创新等工作。
五、人员编制
农业农村部机关行政编制为XXX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XX名。
六、实施与监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农业农村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职责的落实。同时,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
五、实施与监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农业农村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职责的落实。同时,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
农业农村部应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农村农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本方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切实履行职责,为我国农村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负责农村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负责农村农业发展政策研究;承担农村农业项目管理和评估等工作。
4.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
负责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扶贫开发等工作。
5.农业生产指导司
负责农业生产指导、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粤府办〔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2.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3.兽药GMP检验验收初审。

4.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5.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2.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

2.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下放的职责。

1.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2.受理向广东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4.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

5.省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6.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7.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9.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6.28•【文号】国办发[1994]79号•【施行日期】1994.06.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国办发〔1994〕79号)《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农业部。

农业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对农村经济的“引导、支持、保护、调控”上来,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理顺农业系统的内、外部关系,实行政事、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一、职能转变农业部要从4个方面转变职能: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与调控;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调控市场指导农村经济发展;从单一的生产管理,转向对农业进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的一体化管理与服务;从主要指导农牧渔业,转向对整个农村经济的综合管理。

为此,要逐步取消农牧渔业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企业更新改造、留利分配等微观管理职能;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产品评优、成果评奖、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逐步弱化对部属院校和事业费、预算外经费管理等工作;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把不属于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下放到地方,并将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全部下放给企业。

同时,要强化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市场信息、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科教兴农、国际合作以及指导农村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5•【字号】粤府办[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将原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畜牧局合并组建新的农业厅。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

农业厅要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弱化和逐步取消微观管理职能,把产品评优、成果评奖、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加强运用政策法规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指导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生产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有效地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农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制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重大经济、技术、产业政策和农民奔小康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主管行业的结构布局调整。

(三)参与研究制订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与财政补贴等有关农村经济的政策;参与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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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79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4.06.28
【实施日期】1994.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国办发[1994]79号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6月28日发布)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农业部。

农业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对农村经济的“引导、支持、保护、调控”上来,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理顺农业系统的内、外部关系,实行政事、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一、职能转变农业部要从4个方面转变职能: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与调控;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调控市场指导农村经济发展;从单一的生产管理,转向对农业进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
的一体化管理与服务;从主要指导农牧渔业,转向对整个农村经济的综合管理。

为此,要逐步取消农牧渔业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企业更新改造、留利分配等微观管理职能;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产品评优、成果评奖、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逐步弱化对部属院校和事业费、预算外经费管理等工作;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把不属于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下放到地方,并将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全部下放给企业。

同时,要强化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市场信息、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科教兴农、国际合作以及指导农村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农业部是国务院主管农村经济和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及农业机械化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方针,重大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组织有关农村经济及主管产业的法律、法规起草工作;研究制订农民奔小康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制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农村的生产、流通、分配体制以及农业投入与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三)编制主管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主管产业的结构布局调整、资源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根据审批权限,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检查、监督农业区域开发工作;参与主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工作。

(四)参与研究制订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政策,农村信贷政策,农村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参与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

(五)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宏观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负责减轻
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全国农村内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等。

(六)研究制订全国“菜篮子工程”的规划、政策、改革方案和协调“菜篮子工程”的实施工作;研究农村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措施;组织协调农、牧、渔产品加工与流通;研究提出农用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需求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配计划内农用生产资料;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信息统计工作,指导主管产业信息系统建设。

(七)制订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的方针和规划;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重大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指导和协调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归口管理部属农业院校和科研单位;指导中等农业专业教育和农民职业教育等工作;负责农业宣传工作。

(八)组织制订主管产品的技术标准,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其他产品的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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