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2.19•【文号】财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金融支农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自2013年起,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10%提高至中西部地区50%、东部地区40%。
其他险种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结合上述政策和当地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研究上报2013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方案、2012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统计表(含地方特色险种)。
二、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对于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做好相关工作,请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认真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同时,于2013年3月10日之前协助提供以下材料:一是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情况,包括主要做法与政策,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资金运用、财会处理等规定,2007-2012年各家保险机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保险的保费、赔付、承保利润、综合成本率及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与余额等数据,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议等。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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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财库[2007]58号)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为了规范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是指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由财政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由市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保费补贴。
二、省(区)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根据中央财政确定的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等,代编保费补贴预算、决算以及资金支付的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三、省(区)本级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省(区)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于每年1月15目前,向财政国库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机构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省(区)本级承担的本年度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四、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财政部对省(区)财政厅拨付省(区)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情况核实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1月底前,财政部按上年预算执行数将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预拨到省级财政国库。
(二)每年4月上旬以前,财政部根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拨足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一一一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
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
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补贴政策一一一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思考

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思考作者:张宝立来源:《中国经贸》2017年第01期【摘要】自2007年中央财政实施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试点以来,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经过十年的发展,对于化解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保险机构骗取保险补贴资金的问题时有发生。
为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
本文根据财政部新出台的补贴管理办法,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分析了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了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的建议,对于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业保险;补贴资金;问题;加强管理一、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也就是说,农业保险的监管部门,除了中国保监会和保监会各省监督管理局外,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也要承担一定的农业保险监管责任。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更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对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行为的监管职责,第三十条规定了“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笔者对H省调研情况,目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保险机构垫付农户自缴保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面对我国分散耕种的小农经济开办农业保险,保监会“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难以落实,保险经办机构为降低经营成本,甚至通过“大规模、有组织”的垫付农户自缴保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

08 2022年第3期·政策窗口·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全面分析判断未来五年发展趋势,对“十四五”时期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作出系统安排。
《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畜牧业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奶牛、生猪、家禽养殖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在产品保障目标上,猪肉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牛羊肉自给率保持在85%左右,奶源自给率达到70%以上,禽肉和禽蛋保持基本自给。
在产业安全目标上,实现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大幅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取得突破,饲料、兽药监管能力持续增强。
在绿色发展目标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形成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循环发展新方式。
在现代化建设目标上,实现畜禽核心种源自给率达到78%,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到78%以上,养殖、屠宰、加工、冷链物流全产业链生产经营集约化、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在重点产业建设方面,《规划》创新提出构建“2+4”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着力打造生猪、家禽2个万亿级产业和奶畜、肉牛肉羊、特色畜禽、饲草4个千亿级产业,并明确了每个产业的发展指标和产业布局。
为确保预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规划》提出畜禽种业、畜禽养殖、疫病防控、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畜产品加工、市场流通、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兽医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管理等九大重点任务,并细化了34项具体工作,还列举了拟开展的10项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工程。
同时《规划》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有关支持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提出进一步巩固拓展的要求。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引导畜牧兽医全行业了解掌握“十四五”期间畜牧兽医行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推动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工作的谋划和开展,强化督促检查,使《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摘编自农业农村部网(2021-12-22)《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2022年1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省级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省级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2.11
•【字号】皖财金〔2020〕105号
•【施行日期】2020.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
第二批省级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广德市财政局,宿松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及我省政策规定,现安排你市(县)第二批省级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项目代码:AHSJXY202034100002,结算012号),统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品种保险保费补贴(附件1)。
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0年政府支出分类科目“213080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请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你市(县)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绩效指标,扎实做好本地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同时,请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预算资金管理和农业保险工作相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资金申请等相关工作,推动农业保险稳健发展。
附件:1.2020年第二批省级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分配表
2.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目标表(2020年度)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1]73号)
![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320f6d011ca300a6c39000.png)
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1]73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切实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引导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就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方案(一)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1、玉米、水稻、小麦、棉花、油料作物保险。
保费补贴地区增加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陕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为40%,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为65%。
2、马铃薯保险。
保费补贴地区增加河北、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40%。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提及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执行,下同。
(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中央财政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至50%,保费补贴地区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其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80%。
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
保费补贴地区增加广东、四川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加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地区在制定森林保险方案时,应选择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县、市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
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12.31
•【文号】财金〔2021〕13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预算、决算,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1〕130号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保险加快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2016年制定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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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金[2016]12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12.19【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2月1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
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
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四条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一)种植业。
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
(二)养殖业。
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三)森林。
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四)其他品种。
青稞、牦牛、藏系羊(以下简称藏区品种)、天然橡胶,以及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确定的其他品种。
第六条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全国各地均可自主自愿开展,经财政部确认符合条件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财政部将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第七条在地方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财政部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险费补贴:(一)种植业。
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65%。
(二)养殖业。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80%。
(三)森林。
公益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90%。
商品林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55%。
(四)藏区品种、天然橡胶。
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65%。
第八条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对省级财政给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央财政承担高出部分的50%。
其中,对农户负担保险费比例低于20%的部分,需先从省级财政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扣除,剩余部分中央财政承担50%。
在此基础上,如省级财政进一步提高保险费补贴比例,并相应降低产粮大县的县级财政保险费负担,中央财政还将承担产粮大县县级补贴降低部分的50%。
当县级财政补贴比例降至0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低于42.5%(含42.5%)的,按42.5%确定;在42.5%-45%(含45%)之间的,按上限45%确定;在45%-47.5%(含47.5%)之间的,按上限47.5%确定。
对中央单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下属单位,中央财政对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由65%提高至72.5%。
本办法所称三大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和玉米。
本办法所称产粮大县是指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的产粮大县。
第九条鼓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贫困地区及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保险方案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
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十一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以价格、产量、气象的变动等作为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保险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第十二条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一)种植业保险。
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二)养殖业保险。
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三)森林保险。
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鼓励各地和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
对于超出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当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连续3年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一)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二)专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财产险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率的;(三)前两款中经办机构财产险业务或财产险行业的平均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按照近3年相关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均值计算。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按照相关规定,以农业保险实际保险费和各方保险费分担比例为准,计算各方应承担的保险费金额。
第十六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农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各地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险费补贴方案,积极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鼓励各地和经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鼓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
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与农业、林业、保险监管、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财政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四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保险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财政结余部分全额返还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编制当年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财政部,抄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