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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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10/01/14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国土资发[2009]106号

国土资发[2009]10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但各种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且拟调整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允许适当调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5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得到及时充分有效利用,进一步规范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确保急需建设项目落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精神,现就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是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促进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和解决当前年度计划指标不足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范围内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摸底清查工作,掌握辖区范围内批而未供土地的数量和类型,加大统筹力度,加快研究制定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有关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有效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4月底前将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摸底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应包括工作部署、清查的类型和数量、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二、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概念和类型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是指在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不减少,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将某一经合法批准的地块(以下简称甲地块)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整区位到另一地块(以下简称乙地块)使用的行为(其中甲地块属于留用地或涉及土地抵押的,不能进行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国土资电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地资电发[200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以下简称“双保行动”)实施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盘活闲置土地,较好地保障了扩大内需项目用地。

但是,在有关调研和检查工作中也发现,部分地区一方面反映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紧张,另一方面存在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现象十分突出的问题。

为此,部决定将清理批而未用土地等纳入“双保行动”,并作为后续阶段的重点任务之-。

根据“双保行动”工作部署,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批而未用土地本次清理的批而未用土地是指, 2007年和2008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截至2009年5月30日,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但尚未实施征地和已经批准土地征收、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以下简称批而未用土地)。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批次用地批准文件、实施方案的批准文件逐项核查,对2007年和2008年所有批而未用土地进行清理统计,逐项登记,建立宗地数据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清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分类处理批而未用土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对批而未用土地进行处理,优先用于扩大内需急需用地的项目。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 2007年和2008年批准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报批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抓紧办理相关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确保符合区位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申请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地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6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条件(一)拟调出地块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无法实施征地的(如被征地群众不配合等)。

2.城市发展规划重大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近期无法开发利用,且尚未实施征地的。

(二)拟调入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拟调入地块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应为急需建设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或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拟调入的地块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城市规划。

其中,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申报用地国土部门需出具项目用地与下一轮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1)拟调入地块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局部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或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可不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2)拟调入地块占用基本农田,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需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培训10.9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培训10.9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1.系统建设背景200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该系统是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重要技术平台。

但现有的部系统是面向全国运行的系统,无法满足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方面微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全国同时在线用户数量较大,访问速度较慢;二是系统未能动态掌握建设用地批后征地实施等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三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填报,存在填报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四是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监测功能不齐全,缺乏现场巡查表单功能,不便于各市县开展批后监管工作;五是统计报表功能尚不完善,不能统计国土管理工作中需要的一些报表,对分析决策的支持功能亟待加强;六是预警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有助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潜在问题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改进。

2、系统访问方式1、网址::1002、省级监测监管系统定于2011年10月17日开始正式运行,具体要求请看《关于正式运行省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92号)。

3、从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全省用户必须登陆省级监管系统录入数据,禁止直接在原有的部监管系统中录入数据。

3. 系统功能介绍部系统功能全部齐全,根据部系统的改版升级进行相应调整。

新增各类数据导入导出、查询、通知单自动生成、统计报表、预警等功能。

部分业务模块的数据上报需输入验证码。

来源管理:农转征项目管理新增农转征项目的备注功能储备地块管理征地实施管理:具体内容是: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

供应管理:供应计划出让公告其他公告成交公示成交公示和出让公告上报时,增加强制预览功能,提高信息发布的准确性供应结果增加录入出让底价和起始价;所在行政区可选择到乡镇级。

关于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的通知(2020)

关于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的通知(2020)

关于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的通知(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和谐宜居城镇,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等规定,现就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要求,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以下简称“五未土地”)等低效利用土地摸排处置工作作为推动全县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综合管控、精准施策的原则,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发展转型,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实力子洲提供用地保障。

二、摸排范围批而未供土地是指2010年至2019年经批准的农地转用或征收用地中未依法供应的土地。

供而未用土地(含闲置土地)是指2010年以来已供建设用地中未按约定开工、竣工的土地。

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的土地是指开发强度、投资强度、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未按照出让合同和相关产业政策建设、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包括僵尸企业用地、低效利用的公共管理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建设年代早、基础设施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小区和平房居住区等。

三、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30日前)。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国有“僵尸企业”和低效利用的公共管理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进行摸排登记;县住建局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年代早、基础设施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小区和平房居住区进行摸排登记;县工贸局对低效利用工业用地进行摸排登记;双湖峪街道办和苗家坪镇政府负责对大理路沿线的村集体土地进行摸排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批而未供”“供而未建”以及拟储备土地进行摸排登记。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甘国土资利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甘国土资利发[2012]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今年是全省聚焦大开发大开放,着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活力,推进大发展的重要一年。

随着各地建设项目的增多,土地供需矛盾突出。

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问题。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现将各地2007年至2011年已批建设用地供地率情况进行通报,并就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7年至2011年已批用地供应情况(一)供地率情况。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显示,2007年至2011年,全省农转征项目批准用地面积为26553公顷,已供应面积为9269公顷,供地率为35%;城市分批次项目批准面积为11759公顷,已供应面积为5727公顷,供地率为49%(各市州供地率情况附后)。

从上述结果看,我省农转征项目和城市分批次项目的土地供地率均偏低,在全国处于下游水平。

(二)供地率偏低的主要原因。

经调查分析,造成土地批而未用的原因主要为土地征收过程中拆迁安置周期长;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变化;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企业资金不足等。

另外,一些地方对单独选址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未及时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导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不能准确反映供地率信息。

二、积极作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照国土资源部近期要求,从今年开始,将直接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反映的供地率情况作为下达和平衡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各地要积极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全省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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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9]106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8.11
【实施日期】2009.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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