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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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已纳入长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位于长治市区西北三河一湖交汇处,具有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的天然湿地公园.其范围是沿漳泽湖周边903。

5米高程线(漳泽水库库区用地界线)外延100米,特殊地段外延300-500米;湖东马庄沟东至长北干线,湖南浊漳河下游南至上秦段,湖西绛河下游西至太长高速路段,北至漳泽湖大坝,保护管理面积约45。

86平方公里.第三条在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长治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长治市园林局为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务、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科普教育功能和较高管理水平的湿地公园。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具备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所在区域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良好,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向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湿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一年内编制完成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功能分区、建设布局、管理措施等。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自然规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估。

第十二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污染湿地环境、损害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利用与经营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应当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生态旅游发展分析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生态旅游发展分析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生态旅游发展分析鲍梅则【摘要】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是山西省第一个国家级湿地公园,属全国保护最完好的原生态天然沼泽地之一。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丰富、自然景观优美、独特,具有发展生态旅游的优势,在旅游开发中,发展生态旅游,应该坚持保护性开发,重视生态建设,拓展开发空间,加强区域联合,结合自身特点深化旅游产品开发,重视环保教育,搞好旅游促销,以实现区域环境生态与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Changzhi National City Wetland Park is the first National City Wetland Park in Shanxi Province, one of the original natural wetlands which are preserved best. Changzhi National City Wetland Park, which has rich resources, beautiful and unique natural scenery, has the advantages of ecotourism development. The ecological tourism should adhere to the protective development , pay attention to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expand the development space, strengthen regional cooperation, combine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deepe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ourism product, pay more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do well in tourism promotion in order to realiz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ourism economy .【期刊名称】《长治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4页(P30-33)【关键词】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作者】鲍梅则【作者单位】长治学院师范分院,山西长治 04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7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资源丰富,位置优越,生态效益显著,2007年被山西省林业厅批准为山西省第一家省级湿地公园,2010年被国家住建部正式授牌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发展规划;(三)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监测湿地生态环境变化;(四)负责湿地公园内资源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建立资源档案;(五)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六)监督和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七)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周边社区的关系,共同推进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发展。

三、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规划应当明确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包括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缓冲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以生态恢复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区在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建设方式和材料,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保护措施(一)加强对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二)保护湿地的土壤、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开垦、放牧、捕捞、采药、猎捕、砍伐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4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4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长治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能够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27号),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把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作为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作为修复城市水生态和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的重要途径。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改造,创新机制体制,科学规范管理,有效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促进城市科学发展。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规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指“绿色图章”即“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和竣工进行审核的签章。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市政府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城市绿化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

实现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长治湿地公园景点介绍

长治湿地公园景点介绍

长治湿地公园景点介绍长治湿地公园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是一个集湿地保护、生态修复和休闲观光于一体的城市湿地公园。

该公园占地面积广阔,植被茂盛,水域丰富,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长治湿地公园的景点介绍。

首先,长治湿地公园的主要景点之一是湿地生态区。

这里是湿地公园的核心区域,保护了大量的湿地植物和动物。

在这片区域内,可以看到各种水生植物,如芦苇、香蒲、菖蒲等,还有许多稀有鸟类在这里栖息。

游客可以在湿地生态区内漫步,欣赏湿地植物的美丽和感受大自然的宁静。

其次,长治湿地公园还有一个人工湖景区。

这个人工湖是由湿地公园的一部分水域改造而成,水面宽阔,湖水清澈。

在湖边,有宽敞的休闲广场和观景台,游客可以在这里欣赏湖景,感受湖水的清凉。

此外,湖区周围还有一些娱乐设施,如儿童游乐区和草坪,是家庭游玩的好去处。

除此之外,长治湿地公园还有一些特色景点,如湿地花园、湿地栈道和湿地生态科普馆。

湿地花园是由各种湿地植物打造而成,四季有不同的花卉盛开,美不胜收。

湿地栈道则是为游客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游览通道,可以让游客更加近距离地接触湿地的自然景观。

而湿地生态科普馆则是为了让游客更加深入地了解湿地生态,展示了湿地的形成、发展和保护等相关知识。

最后,长治湿地公园还有一些休闲娱乐设施,如健身步道、露天音乐广场和休闲咖啡馆。

健身步道是为了方便市民进行晨练和散步,周围环境优美,空气清新。

露天音乐广场则是为了举办各种文艺演出和活动,吸引更多市民前来休闲娱乐。

而休闲咖啡馆则是为游客提供了一个休息的好去处,可以在这里品尝美味的咖啡,享受悠闲的时光。

总的来说,长治湿地公园是一个集自然景观、湿地生态和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园,是市民放松身心、享受大自然的好去处。

希望更多的人能够来到这里,感受湿地的美丽和宁静。

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已由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11日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21年12月28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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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已纳入长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位于长治市区西北三河一湖交汇处,具有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的天然湿地公园。

其范围是沿漳泽湖周边903.5米高程线(漳泽水库库区用地界线)外延100米,特殊地段外延300-500米;湖东马庄沟东至长北干线,湖南浊漳河下游南至上秦段,湖西绛河下游西至太长高速路段,北至漳泽湖大坝,保护管理面积约45.86平方公里。

第三条在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长治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长治市园林局为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务、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湿地公园的保护第十条湿地公园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长治市相关产业规划应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体现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和利用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应当采取科学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改造。

鼓励和支持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改造的活动。

第十三条禁止捕杀候鸟。

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候鸟主要栖息地和越冬、越夏期的起止日期,由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的主要保护内容:(一)水体保护。

防止水体高度富营养化;防止人为阻断水体间的联系,阻断动物洄游路线;(二)生物多样性保护。

主要指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等;(三)土地资源保护。

湿地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严禁出租、转让及过度开发;(四)湿地地形地貌保护。

严禁任何人随意改变湿地地形地貌,因科研等活动确需改变的,由市政府批准,但事后要及时恢复;(五)文化遗存保护。

主要指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农耕文化、渔业文化等。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规划、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根据湿地管理区的标准和要求,标明界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公园界碑、标牌。

第十六条湿地公园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保护缓冲区。

(一)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性设施;(二)保护缓冲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性设施。

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

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湿地公园保护区内严禁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出让、出租和转让湿地资源;(二)围湖造田、开荒取土、挖塘养鱼、破坏泥炭层等改变地貌景观的活动;(三)猎捕野生动物和任意捕捞鱼类资源;(四)直接或间接破坏湿地植被;(五)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第十八条湿地公园内及周边区域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十九条湿地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条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第三章湿地公园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湿地公园应当履行如下职责:(一)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二)做好湿地公园及周边区域资源现状的普查、评价和科学规划工作;(三)定期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活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国家建设部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四)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

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五)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并为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资源、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登记造册,同时形成图片或影像资料,无条件保护,严禁破坏;(六)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天然湿地,应当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湿地公园重点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公园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湿地公园保护缓冲区开设参观、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由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长治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湿地公园保护缓冲区开设不利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二十四条在湿地公园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损害或者为了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湿地公园可以对园内的部分区域采取封区措施。

对被封锁的区域,除科研人员和必需进入的相关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禁止入内。

第二十五条湿地保护区内禁止人口定居,原有居民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迁出并妥善安置,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湿地排放废水和倾倒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

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禁止在公园内使用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渔网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因科研教学确需使用的,要及时回收。

第二十七条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湿地公园的利用第二十八条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并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第二十九条对涉及湿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严格评审、论证。

第三十条湿地公园内禁止引进外来动物和草本植物。

因湿地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引进外来木本植物的,要严格控制,做好评审,充分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在湿地公园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或已建成项目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二)擅自从事围湖造田、开荒取土、开垦占用、挖沟、筑坝等随意改变湿地用途的;(三)任意排放废弃物或超过排放标准,或机动船舶不符合行驶规定的;(四)任意使用农药,导致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的;(五)猎捕野生动物、任意进行捕捞和在水面设置障碍物,或破坏湿地植被以及在植被恢复区和栽培区擅自种植的;(六)私自挖掘、破坏、盗窃、非法买卖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的;(七)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地区捡拾鸟卵的;(八)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及其他设施的;(九)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的;(十)擅自引入生物新品种的;(十一)未经批准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十二)违反规定在湿地内割芦苇、割草、采药等造成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的损害,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的;(十三)非法排放湿地水资源的;(十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公园重大污染或者发生破坏事件,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园林、规划、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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