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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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2019年上半年经济法1-3阶段作业

江南大学2019年上半年经济法1-3阶段作业

一、是非题(1×10=10)1、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不受司法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不属于破产债权。

(√ )2、公司发行债券的,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3、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 )5、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 )6、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 )7、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效力约束,仍可提起对特定财产即担保物的执行程序。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9、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10、设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不得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对)3、持票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对)4、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对)5、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适用的是早期公开、迟延审查的实质审查制度。

(错)6、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对)7、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名词解释存款保险制度

名词解释存款保险制度

名词解释: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中央银行设立的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免受损失。

该制度通过提供存款的保险保障,帮助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并增加公众对金融系统的信心。

在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立有助于防止金融危机对经济产生过大的冲击,同时也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规定了以下方面内容:1. 覆盖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通常设定了最大的保险金额和保险对象。

保险金额通常对每个存款人或每个账户设置了上限,超出该限额的存款将不受保险保障。

保险对象通常包括个人储蓄账户、支票账户、定期存款和其他常见的存款类型。

2. 保险费用:为了覆盖保险赔付和管理成本,存款保险制度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

这些费用可能是根据存款额度或银行的风险等级来计算的。

3. 赔付程序:当金融机构无法履行其对存款人的还款义务时,存款保险制度将介入并赔付存款人的损失。

通常,赔付程序会要求存款人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并对赔付金额进行审核和确认。

赔付金额通常是根据存款余额来确定的,但也可能受到保险限额的约束。

4. 监管和合规:存款保险制度通常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

监管机构会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和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能够履行对存款人的保险责任。

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公众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信心。

它为存款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他们更容易放心地将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这种信心有助于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促进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限制和局限性。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通常只保障特定的存款类型和特定金额范围内的存款,超出这个范围的存款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完全防止金融机构破产或经济危机的发生,因此仍然需要其他监管措施和风险管理手段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是指一种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的制度。

它提供了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或资金损失时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和赔偿。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信心。

这种制度对于银行业来说也很重要,因为它能够减少存款人的恐慌和大规模的资金流失,从而维护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管理和运作。

这个机构通常会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承担监管和赔付的职责。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会设定一定的保险限额,即每个存款人在一家银行的存款只会享受到一定金额的保障。

超过这个限额的部分,如果银行倒闭或出现资金损失,存款人则无法获得全额赔付。

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存款保险基金:该基金由存款保险机构管理,会从各家银行收取一定的保险费,用于支付赔偿金。

2. 赔偿限额:存款保险机构会设定一定的赔偿限额,超过这个限额的存款将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3. 赔偿程序: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或出现资金损失时,可以向存款保险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机构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赔偿。

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保护存款人权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对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存款人信心至关重要。

2019-日本存款保险制度-word范文 (3页)

2019-日本存款保险制度-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日本存款保险制度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于1971年。

根据《存款保险法》,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简称DICJ)紧接着于1971年7月1日正式成立。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初始资本金为4.5亿日元,其中,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私人金融机构各出资1/3。

此后,日本政府又于1996年7月出资50亿日元从房屋贷款管理公司(Housing Loan Administration Corporation,简称HLAC)购买了其转出的不良房屋抵押贷款。

现在,日本政府的资本金占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全部资本金的95%。

自1977年以来,日本金融机构破产事件层出不穷,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运用两种方法来处理银行倒闭问题。

第一种是偿付法,DICJ在最高限额内赔付存款金给存款人;第二种称为购买和接管法,DICJ找到一家愿意兼并倒闭银行的合作者来对银行进行重组,并由它接管倒闭银行的良性存款,DICJ通过对合作者提供资金援助来帮助倒闭银行顺利破产或者被兼并。

当一家银行破产时,金融服务厅厅长将指派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银行的事务,在其管理期间要从普通资产中剥离出不良资产,然后将不良资产卖给DICJ下属的处置回收机构(Resolutions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简称RCC),而且破产管理人要找到愿意兼并倒闭银行的合作者来并购破产银行的良性资产。

当找到一家这样的银行时,这个处置过程即告结束,破产管理人也因完成使命而告解职。

如果长时间找不到这样的银行,破产银行的事务将暂时移交给DICJ在今年三月成立的一个下属机构——日本桥银行(the Bridge Bank of Japan)做短期管理,直到确定一家愿意并购破产银行的金融机构为止。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问题解答11月30日,央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在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后,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时,一旦开始实施,银行则需要为客户存款缴纳一笔保费,短期相当于回收部分流动性,长期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方式。

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有银行出现倒闭、破产情况,存款保险拟最高偿付50万元。

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这一项经历21年才破茧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能否真正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银行、储户、中国金融市场有怎样的影响?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如何安排?种种问题,新京报为你解读。

Q1 存款超50万要“搬家”吗?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银行出现经营风险破产倒闭,储户在银行存款赔偿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从央行调查的结果看,50万的保障,已经覆盖了99.6%的银行储户。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显性化为对储户仅仅在单个机构单账户本息50万以内的有限担保。

储户存款最多只能赔50万,那是不是意味着存款要搬家?鲁政委表示,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一般来说,即便在一家金融机构存款超过50万的保险额度,这家机构出问题后也不意味着储户超过50万的部分都没了。

首先,如果该机构被兼并收购,客户的所有存款仍是全部安全的;其次,若破产,则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残值还可以部分补偿客户损失;第三,该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等高管的钱,存在自己管理的银行是不受存款保险保障的,要想享受存款保险则需要存在其他银行。

在美国市场上,银行牌照的价值要远远低于中国市场,但美国那么多银行破产,基本都能有稳健的银行接手。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周悦;郑雅馨【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防线之一.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也显示出一些不足之处.2015年3月,我国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最终确立.本文简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概括了国际上几种典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体制,并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探讨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关的应对策略.【期刊名称】《时代金融(上旬)》【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2页(P67-68)【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国际经验;金融稳定;缺陷;应对策略【作者】周悦;郑雅馨【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经济财政【文献来源】https:///academic-journal-cn_times-finance_thesis/0201269609869.html时代金融67时代金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防线之一。

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也显示出一些不足之处。

2015 年 3 月,我国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最终确立。

本文简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概括了国际上几种典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体制,并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探讨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关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国际经验金融稳定缺陷应对策略● 周悦郑雅馨1933 年美国政府通过了《格拉斯 - 斯蒂格尔法案》,决议在美国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2015 年 3 月,我国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最终确立。

这一制度在保护我国银行储户的利益、维护我国金融经济的安全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也有需要健全完善之处。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二、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三、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结构性存款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将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四、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五、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规定:(一)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二)纳入全行衍生产品管理框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三)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四)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应当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存款保险法律案例(3篇)

存款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XX银行因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纠纷。

2019年,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在XX银行开设了一笔定期存款,存款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当时的存款保险制度,XX银行的存款保险限额为50万元。

不幸的是,2020年,XX银行因经营不善被依法接管。

张先生在得知此消息后,对存款的安全性产生了担忧。

2020年12月,张先生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存款保险机构”)提出了存款保险赔偿申请。

存款保险机构经调查核实,确认张先生的存款金额超过存款保险限额,因此只对张先生超出限额的部分进行赔偿。

张先生对这一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违反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存款保险机构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存款保险制度是否合法?2. 存款保险机构对超出限额部分的存款是否应当赔偿?3.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法院判决1. 存款保险制度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符合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2. 存款保险机构对超出限额部分的存款是否应当赔偿法院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明确规定了存款保险限额,即存款保险机构只对存款人存款账户内本金余额在存款保险限额内的存款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存款保险限额的部分,存款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对张先生超出限额部分的存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法院认为,张先生的存款确实因XX银行被接管而无法取出,但根据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只对存款保险限额内的存款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1.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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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中,不光是银行,全部存款类机构都需要强制投保,以防发生恐慌性挤兑。

不过并非所有存款都能享受“保险待遇”,储户在单个账户存款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不在“保险”之列。

当然,超过50万元额度的储户可以将自己的存款分成若干份,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或账户。

存款放在银行里“安枕无忧”的好时光即将一去不复返,一直以来由国家“默默”为银行风险买单的时代或终结。

早报记者从三名知情人士处获悉,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方案“终于在央行、银监会等主要监管部门之间达成一致”,“年内肯定出台”。

简单地说,所谓存款保险,就是指储户存在银行里的钱,由银行出钱缴纳保险费。

各家银行缴纳的保险费统一交给存款保险机构打理,一旦某家银行发
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储户可以向存款保险机构要回存在这家银行的部分或全部存款。

在谈妥了的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中,不光是银行,全部存款类机构都需要强制投保,以防发生恐慌性挤兑。

也就是说,不仅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行将纳入存款保险制度,所有农商行、农信社乃至村镇银行都将被涵盖其中。

这里提醒一点,按上述方案,并非所有存款都能享受“保险待遇”,储户在单个账户存款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不在“保险”之列。

当然,超过50万元额度的储户可以将自己的存款分成若干份,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或账户。

“(50万元)这一数值基本上可以涵盖98%甚至99%的储户,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自然人,法人(企业)的小额存款也涵盖其中。

”一名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称。

话虽如此,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方
案仍存变数。

比如说,需要建立一个存款保险机构是共识,不过,究竟是一步到位还是分两步走,则有争议。

从目前“谈妥”的方案看,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会先从存款保险基金起步,等到条件成熟时再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其中,存款保险基金将设在央行的金融稳定局。

XX年,存款保险制度一度进入加速跑,金融稳定局当时就专门设立了存款保险处。

“分步走方式,是和今年3月央行拿出来供各部委讨论的方案一致的。

”另一知情人士说,“这么做,其实也是考虑到,先把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搭起来,等过渡到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再解决(存款保险公司的)最终归属问题。


事实上,监管权力如何划分,一直是央行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讨论的焦点。

这也是存款保险制度迟迟未能问世的症结之一。

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早前对早报记者表示,由于央行被赋予维护金融稳定
的职责,所以,由央行来牵头设计存款保险制度,以及负责初期运作的问题基本没有什么争议。

不过,对后期成立的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权、定位和具体运营问题,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是有不同声音的。

眼下,相关部委准备搁置争议。

一名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年中召开了内部通气会,着重讨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推进情况,“包括央行、银监会等主要监管部门之间终于达成一致,年内肯定推出”。

“在现在谈妥的方案中,央行并没有处罚权。

”上述消息人士称,“对各投保行的监管和检查权,仍归属于银监会。


“重组权归属央行。

”上述人士同时称,也就是说,一旦银行打破“大而不能倒”的神话,将由央行负责其破产重组。

所谓处罚权,简单地说,就是对违规银行进行一定惩戒,方式是提高投保费率或公开通报等。

据了解,各投保行的投保费率,不
是简单地一刀切,而是会参考诸多指标,综合确定。

这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以及机构的经营能力。

当然,实施初期,政策会向中小机构适当倾斜。

关于这点,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早前在某论坛上已表过态:“为降低道德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对风险较高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适用较高的费率,反之适用较低的费率。

中国在原则上也将采用差别费率。

为了支持农村信用社等中小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在统一使用存款保险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可考虑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至于尚未开门营业的民营银行,其能否享受特别优待,一名接近央行的相关人士对早报记者说,原则上“已经明确是自担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前,在发生危机,也即银行净资产不足赔偿存款人存款的情况下,由(民营银行)发起人承担全部责任,自掏腰包补上;等到制度建立后,
则有一部分会由存款保险基金给予补偿。

”上述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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