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引言非煤矿山是指开采非煤矿石和其他矿产资源的采矿场所。
为了保障非煤矿山的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本文将介绍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的规则和要求,以确保非煤矿山的安全可靠运行。
设计审查要求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准备在进行设计审查前,矿山企业需要准备完整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非煤矿山规划图纸、工程方案和技术说明书;2.主要生产设施(如采矿区、筛选区等)的布置图纸;3.矿山排水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等的设计方案;4.地质勘探和安全评价报告;5.高、中、低级别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文件。
设计审查流程设计审查流程主要包括文件审查和实地审查两个环节。
文件审查文件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评估和检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设备和设施的布局合理性;2.排水、通风和供电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定;3.安全逃生通道和应急撤离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4.防爆、防尘、防火等安全措施的设计是否到位;5.原料料场、产品料场等区域的划分和标识是否合理。
实地审查实地审查是对非煤矿山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和验证。
审查人员将根据设计文件进行实地查看,并与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和讨论,以确认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符合性。
设计审查结果处理设计审查结论形式根据设计审查结果,审查机构将出具相应的审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向矿山企业提供。
审查结论将根据审查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合格:设计方案符合规范要求,可以继续推进施工;2.有条件通过:设计方案需要改进或完善某些方面,但不影响施工进行;3.不合格:设计方案存在重大缺陷,需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设计。
设计审查意见处理矿山企业需要根据审查机构提供的审查意见进行相应的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合格意见:将审查结论纳入设计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后续工作;2.有条件通过意见:按照审查意见要求进行改进或完善,并将改进或完善的内容纳入设计文件;3.不合格意见:重新修改或重新设计相关内容,并重新提交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模版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模版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确保非煤矿山的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包括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流程、职责和要求。
二、审查流程1. 提交申请:矿山企业将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递交给审查机构,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准备:审查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审查计划和时间表。
3. 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机构对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平面布置、结构设计、消防设施等。
4. 审查报告编制:审查机构将审查结果整理成审查报告,明确审查意见和要求。
5. 审查结果反馈:审查机构将审查报告反馈给矿山企业,要求其针对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改进。
6. 再次提交:矿山企业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再次提交给审查机构。
7. 审查确认:审查机构对矿山企业再次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确认,确保审查意见得到有效处理。
8. 发布审查结果:审查机构将最终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矿山企业。
三、职责与要求1. 矿山企业职责:(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2)提供真实和完整的相关材料,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准确性;(3)积极配合审查机构的审查工作,认真处理审查意见。
2. 审查机构职责:(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查,确保审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2)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和要求,指导矿山企业进行修改和调整;(3)对矿山企业再次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确认,确保审查意见得到有效处理。
3.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求:(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法规、标准规范等;(2)符合矿山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保设计可行性和有效性;(3)各类安全设施按照功能、技术标准和数量要求进行设计,确保安全设施能够有效保护矿山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 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要求:(1)确保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符合工程质量要求;(2)对已完成的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其功能和性能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3)对隐蔽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4)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矿山企业,并提出改进建议。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审查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主要包括设备选择、结构设计、布局合理性、材料选用等方面。
2. 设计审查程序:确定设计审查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提交设计文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等环节。
3. 设计审查要求:明确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良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等。
4. 设计审查内容:包括设施的布局方案、设备选型、结构设计、自动化系统设计、电气系统设计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设计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整改要求。
6. 设计审查报告:根据设计审查意见,编写设计审查报告,包括审查的结论和建议等,并提交给申请单位。
7. 设计验收流程:根据设计审查要求,对已完成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主要包括申请验收、组织评审、现场检查、验收报告编制等。
8. 设计验收标准: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制定设计验收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9. 设计验收文件:根据设计验收结果,编制设计验收报告,并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证书。
10. 设计变更审查与验收: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发生变更时,对变更后的设计进行审查和验收,确保变更后的设计符合安全规定。
以上是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则可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是指针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和验收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则:
1. 审查要求: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
2. 设计要求: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性、可靠性和适用性等。
3. 审查内容: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基本构造、材料选用、结构强度、消防安全等方面。
4. 验收要求: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验收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前需要提供相关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记录等资料。
5. 验收内容: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基本安装情况、设备使用情况、操作程序等方面。
6. 审查和验收机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
7. 监督和管理: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应当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则的执行和质量的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可能会因国家、地区以及特定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则概述。
实际操作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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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非煤矿山的安全设施符合要求、合理可行,能够有效保障矿山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具体的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如下:1. 设计审查程序(1)提出审查申请:非煤矿山申请设计审查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工程设计文件、水文地质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2)前期审查: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前期审查,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专家评审: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对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
2. 设计审查内容(1)安全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布置是否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矿山的实际情况,是否充分考虑了矿山的地质、水文地质、施工条件等特点;(3)安全设施的主要结构、材料、设备等是否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4)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能够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5)安全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等方面是否有明确的规划和措施。
3. 设计审查后的程序(1)设计审查合格:有关部门出具设计审查合格证明,允许申请单位进行安全设施的施工。
(2)设计审查不合格:有关部门向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直至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提交申请。
4. 设计审查的监管有关部门对设计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对有关技术人员的设计审查工作进行抽查,确保审查的公正、客观性。
5. 设计审查的验收在施工完成后,由非煤矿山的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查和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矿山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就是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的规则,通过该规则的执行,可以有效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4篇)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4篇)1000字篇一: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一、前言为了保障非煤矿山生产的安全和环保,减少事故的发生,应该在建设之前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工作。
而为了确保规划和设计的合理性,需要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本文就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则1. 技术标准要求:对于非煤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需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如《非煤矿山安全规程》、《非煤矿山安全规范》和《矿山排水设计规范》等。
2. 设计初稿审查:在设计初稿阶段,应对设计进行审查,督促设计单位对设计纲要和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审查包括基本数据的确认、安全设施的选定和布置、重点部位的防护设计。
3. 设计定稿审查:设计定稿审查应当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的审查,确认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审查包括选用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质量,排水系统的选型、布局和设计。
4. 审查报告:审查结束后,应该出具审查报告,包括对设计的合理性、优缺点的评价和修改建议等内容。
同时也需要向相关单位反馈审查结果,以便进行后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三、安全设施验收规则1. 材料验收:对于使用的材料,应该对其进行材料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安全隐患。
同时还应注意材料的储存和保管,避免受潮、震动和磨损等情况。
2. 现场施工验收:现场施工验收要求建造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纸,严格按照规范建设,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同时也要进行实测值的检查和验收。
3. 设施性能验收:经过施工完成后,还要对设施进行性能验收,确保其满足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4. 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应该出具验收报告,包括对设施的合理性、性能和质量等的评价和建议等内容。
同时也需要向相关单位反馈验收结果,以便进行后续的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四、总结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是非煤矿山建设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
只有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才能保证矿山安全和生产效益。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模版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非煤矿山实际,制定而成。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1. 非煤矿山:指除煤矿以外的矿种,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等。
2. 安全设施:指非煤矿山中用于保障生产过程中人员、设备和环境安全的各种设施。
3. 设计审查:指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过程。
4. 验收:指按照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检查、检测非煤矿山安全设施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质量、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过程。
第二章设计审查第四条设计审查的程序1. 审查申请:设计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 申请受理: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审查申请进行受理,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向设计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 专家评审:相关部门依据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专家对审查申请进行评审。
4. 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向设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明确审查结果和需要改进的内容。
5. 修改完善: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6. 再次审查:相关部门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再次审查,并出具审查结果。
7. 审查结果:相关部门应根据审查结果向设计单位出具书面确认函。
第五条设计审查的内容1. 过程流程: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等内容。
2. 设备安全: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非煤矿山生产设备的安全配置、安全保护装置等内容。
3. 环境保护: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
4. 应急管理: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应急疏散、应急处置等内容。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范本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和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
第三条审查和验收原则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审查和验收程序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程序包括设计文件提交、初审、会审、技术审查、验收等环节。
第二章设计文件的提交第五条设计文件的提交申请人应当将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非煤矿山安全设施审查机构,其中设计文件应该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设备及材料说明等。
第六条设计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设计文件资料应当完整齐全,不得漏交相关内容。
第三章初审第七条初审工作设计文件提交后,非煤矿山安全设施审查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文件齐全、格式正确,并记录初审意见。
第八条不合格处理对于初审中发现的不齐全、不正确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非煤矿山安全设施审查机构应当发出不合格处理通知,并指导申请人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章会审第九条会审组成非煤矿山安全设施审查机构应当组织会审专家,组成会审组,对初审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第十条会审内容会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是否满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等。
第五章技术审查第十一条技术审查组成非煤矿山安全设施审查机构应当组织技术审查专家,组成技术审查组,对会审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原理是否合理,设备和材料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方法是否可行等。
第六章验收第十三条验收程序根据设计文件和技术审查结论,非煤矿山安全设施审查机构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要求验收人员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审查结论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进行全面、准确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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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规则(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40208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规则Rules for design review and acceptance of non-coal mine safetyfaciliti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规范我地区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结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规定的地州、市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原则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地区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1、设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小于30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
2、采用竖井深度在120米以下、平硐长度在300米以下、斜井长度在200米以下的坑探工程项目;3、砖瓦粘土矿(场)和采砂场的建设项目。
三、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地区安监局委托哈密地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设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八)安全现状评价遵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
四、设计审查(一)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3.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7.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4.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6.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地区安监局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会审方式完成审查工作,专家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附专家名单)。
地区安监局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与设计单位共同修改完成安全专篇后,报送地区安监局审核。
(七)地区安监局接到建设单位修改后的安全专篇,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专篇备案稿进行审核,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
(八)安全专篇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编写安全专篇,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九)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参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其计划纳入后期采矿工程设计利用的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施工)。
五、竣工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地区安监局委托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审查安全竣工验收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验收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验收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验收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设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并完成竣工验收评价后,建设单位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申请。
(一)申请材料包括: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和评审申请表;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如,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等。
(二)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地区安监局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1.验收组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情况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介绍。
2.验收组下设的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2)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4)安全标志及设置;(5)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6)企业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7)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8)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9)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10)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验收组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附专家组成员名单〕,经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并将专家验收审查意见复印件交予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审查意见,认真落实整改。
并及时将审改落实情况报送地区安监局(附相关整改情况资料、图片等),如有必要,地区安监局将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现场复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5.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五)对通过验收的,地区安监局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审核结果意见,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
不同意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及竣工验收。
七、专家组、验收组组成原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组,由地区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与该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审查组、验收组一般应由5人以上(含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以地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组长由相关专家担任,地区安监局负责审查的组织。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地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分管领导担任。
任副组长1名,由相关专家担任;下设专业组设组长1人,专家不少于2人。
(三)承担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相关行业设计、生产、建设、科研等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工作;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审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