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示范文本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规范我地区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结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规定的地州、市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原则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地区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1、设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小于30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
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来源:县安监局 | 作者:不详 | 日期: 2012—05—08 ] 【大中小】湘安监管一〔200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局令第1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国家局令第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局令第18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外,本省境内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闭库及闭库后尾矿的回收利用,不包括生产矿井按批准设计进行的开拓延深或采区(区段、中段)的正常接替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审查、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及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一)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二)由省及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设计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单一尾矿库项目或含有四级及以上尾矿库的矿山建设项目.各市州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及《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权限,分级负责辖区内中央和省管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含有四级以下(不包括四级)尾矿库的项目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非煤矿山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验收程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工程的验收管理,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管理、验收验收程序等。
第三条非煤矿山工程的验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工程业主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非煤矿山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非煤矿山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单位进行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
第七条非煤矿山工程的验收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保存验收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非煤矿山工程验收应当按照“谁设计、谁施工、谁验收”的原则,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验收单位共同参与。
第二章非煤矿山工程验收准备第九条工程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验收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业主应当及时邀请验收单位参与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过程,提供必要资料。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工程计划、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编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非煤矿山工程验收程序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工程验收程序包括初验、复验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初验阶段包括验收申请、准备工作、实地验收等步骤。
1. 验收申请:工程业主应当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准备工作:验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准备工作,包括查看施工资料、检查施工质量等。
3. 实地验收:验收单位应当实地查看工程现场,检测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复验阶段包括验收审核、验收结论等步骤。
1. 验收审核:验收单位应当对实地验收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2. 验收结论:验收单位应当出具验收结论,对工程是否合格做出判断。
地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复工验收细则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
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查阅劳保合同,社保单据,询问从业人员
《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X应急函(2021)33号)
18
发包单位
发包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查文件材料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总局62号令)第六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查阅文件资料、台账记录、会议纪要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22
发包单位应足额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额度或者单价比例
查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清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查看承包单位证照、资质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总局62号令)第十九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8
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查相关证照
《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X应急函(2021)33号)
查阅资格证书、培训计划、台账和记录
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为规范我地区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__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___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___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结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__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___1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___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___》(新安监非煤字〔___〕242号),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___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___》(新安监非煤字〔___〕242号)规定的地州、市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__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原则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地区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1、设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小于30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
2、采用竖井深度在120米以下、平硐长度在300米以下、斜井长度在200米以下的坑探工程项目;3、砖瓦粘土矿(场)和采砂场的建设项目。
三、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地区安监局委托___地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___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___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492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编辑: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通用范本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通用范本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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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地区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结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规定的地州、市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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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11 页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为规范我地区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结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规定的地州、市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原则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地区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1、设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小于30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
2、采用竖井深度在120米以下、平硐长度在300米以下、斜井长度在200米以下的坑探工程项目;3、砖瓦粘土矿(场)和采砂场的建设项目。
三、安全预评价第 2 页共 11 页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地区安监局委托哈密地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设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八)安全现状评价遵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
第 3 页共 11 页四、设计审查(一)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3.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7.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4.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第 4 页共 11 页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6.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地区安监局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会审方式完成审查工作,专家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附专家名单)。
地区安监局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与设计单位共同修改完成安全专篇后,报送地区安监局审核。
(七)地区安监局接到建设单位修改后的安全专篇,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专篇备案稿进行审核,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
(八)安全专篇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编写安全专篇,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九)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参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其计划纳入后期采矿工程设计利用的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施工)。
五、竣工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地区安监局委托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审查安全竣工验收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验第 5 页共 11 页收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验收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验收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设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并完成竣工验收评价后,建设单位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申请。
(一)申请材料包括: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第 6 页共 11 页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和评审申请表;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如,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等。
(二)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地区安监局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1.验收组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情况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介绍。
2.验收组下设的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2)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4)安全标志及设置;(5)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6)企业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第 7 页共 11 页(7)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8)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9)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10)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验收组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附专家组成员名单〕,经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并将专家验收审查意见复印件交予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审查意见,认真落实整改。
并及时将审改落实情况报送地区安监局(附相关整改情况资料、图片等),如有必要,地区安监局将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现场复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5.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五)对通过验收的,地区安监局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审核结果意见,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
不同意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及竣工验收。
七、专家组、验收组组成原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组,由地区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与该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审查第 8 页共 11 页组、验收组一般应由5人以上(含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以地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组长由相关专家担任,地区安监局负责审查的组织。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地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分管领导担任。
任副组长1名,由相关专家担任;下设专业组设组长1人,专家不少于2人。
(三)承担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相关行业设计、生产、建设、科研等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工作;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审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