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
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

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
一、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数据的载体,包含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内存卡、记忆棒等设备。
二、移动存储介质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和配发,并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三、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用于存储工作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严禁将本单位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五、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涉及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对文件实施口令保护设置。
六、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移动存储介质存储信息进行整理。
七、移动存储介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检查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注意远离水源、火源,避免接触强磁物体、避免阳光长时间照射。
八、如移动存储介质不慎遗失,当事人应立即报本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九、凡因丢失移动存储介质造成的数据泄密,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十、工作人员离岗、离职前, 要将所保管的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5篇)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数据的载体,包含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内存卡、记忆棒等设备;第二条移动存储介质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台账,登记配发,在办公室进行登记,并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三条移动存储介质分为保密区、交换区,其中保密区只能本部内网计算机上使用,交换区则可通过____认证后与外部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
第四条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____信息,严禁将本局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凡因丢失本部门移动存储介质造成的数据____,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进行赔偿。
第六条工作人员离职离岗前,要将所保管的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此项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2)是针对企业或组织内部使用的移动存储设备(如USB闪存盘、移动硬盘、光盘等)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个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的示例:1. 购买限制:企业或组织应明确规定购买移动存储介质的权限和审批流程,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购买和使用。
2. 标识与登记:所有企业或组织配发的移动存储介质应进行标识和登记,包括序列号、型号、用途等信息,以便管理和跟踪。
3. 使用限制:明确规定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禁止将其用于非法活动、违规操作和传播机密信息等行为。
4. 保密措施:限制将机密信息存储在移动存储介质中,必要时要加密存储,并明确规定处理遗失或泄露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5. 网络隔离:要求在接入企业或组织内部网络前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病毒扫描和安全检查,以防止恶意软件的传播。
6. 使用监控:健全监控机制,通过日志记录和审计,监控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
7. 设备归还:规定凡是离开企业或组织办公区域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归还并经过检查,防止数据丢失、泄露或非法使用。
公司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

新能源有限公司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场站正确、合理、有效地使用存储介质,保障信息资料的妥善保存、便于系统故障时快速恢复重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主要指硬盘、软盘、光盘、U盘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场站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存储介质由场站统一购置、管理,使用人需经值班负责人同意后填写使用记录簿后使用,使用完成及时归还。
第五条存储介质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未经许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带离办公场所。
第六条存储介质维修应尽量在内部修复。
对确有重要数据,而内部又无法修复者,可交有资质的服务商修复,但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见附件1)。
第七条对已损坏的存储介质,不得随意丢弃,应经场站负责人批准后,统一作物理销毁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八条更换设备时必须有安全员和相应管理人员在场,彻底删除存储介质中的涉密信息。
第九条送修存储介质之前,送修单位或部门应做记录介质的类型、型号、序列号、容量,有条件还应记录送修介质的图档材料(如标签内容)。
第十条返回时必须认真核对介质,确认与送修前一致方可接收,并在保密协议上双方签字。
第十一条随机软件、软件拷贝、系统运行过程中备份的历史数据、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相关技术文档应移交场站资料管理员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存储介质的归档应科学、合理,保证数据完整和有效,便于资料的检索查阅和系统故障时快速恢复。
第十三条存储介质的借阅使用必须办理一定的借阅手续。
对于重要数据的存储介质,不得私自借阅和复制,必须经值班负责人同意。
1第三章检查与考核第十四条因违反本规定而影响电力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对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电力生产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电力生产部负责解释。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防范外带移动存储介质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防止因使用移动存储造成我行内部网络感染病毒、商业机密外泄等意外情况,确保各项业务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U盘、移动硬盘、软盘、各类存储卡、光盘等可以移动携带的电子介质。
第三条根据存储信息涉密与否,移动存储介质可分为非涉密存储介质和涉密存储介质。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行的所有部门、人员。
第二章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第五条各部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管。
管理员应对本部门的U盘、移动硬盘类别、编号进行标识。
第六条严禁在非涉密移动介质上存储涉密信息;不得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已获得许可的计算机上只能使用指定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七条不得将手机或移动通讯卡与接入我行内部网络的计算机进行连接。
第八条外来移动存储介质或与外部计算机发生连接的移动存储介质与行内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时,必须经过专用U盘中转完成。
第九条未经我行保密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使用工具清除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痕迹。
第十条我行信息科技管理部门、保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的移动存储介质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的计算机进行检查。
第三章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为我行统一配置、专门用于临时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移动存储介质主要包括: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
非我行统一配置的移动存储介质,一律不得用于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责任到人,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和加强自律相结合,积极预防和依法查处相结合。
第十三条各部门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运营管理部负责统一配置。
第十四条运营管理部统一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编号、密码设定、初始化处理及领取、退还登记等负责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按照所存储信息最高密级确定密级,并按照同等密级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最新直接使用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最新直接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服务器、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手机等信息处理设备及其相关存储介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外包人员和访问人员等所有使用或接触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责任制度,明确保密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监控和管控,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台帐,记录其购置、维护、更换、报废等情况,并确保台帐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方案,包括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分发、归还、检查、接收、报废等流程,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对于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读写权限进行合理划分和管控。
第九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中的数据进行加密保护,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定期检查制度,对计算机和存储介质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确保使用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和保密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人员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审查使用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转岗、离职处理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丢失和泄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包人员和访问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使用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
第四章外部网络接口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网络接入控制制度,限制外部网络与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连接,减少网络攻击风险。
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

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社区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业务口拟用于处理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建好台帐,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批后,方能投入使用,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做好密级标识。
凡未进行申报、登记、审批的移动存储介质均属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用于存储政府秘密信息。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根据其岗位密级以及办公需求配备相应密级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政府负责保密工作的人员统一购置,做出统一的密级标识,统一编号,登记后配发各科室。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国际互连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接,用于下载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连接。
如需从网上下载资料,应该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上网计算机上下载资料后,通过中间机(中间机指的是既不用于上网又不是涉密的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后,对资料进行存储并导入涉密计算机。
第六条: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
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
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系统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八条: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部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

社区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业务口拟用于处理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建好台帐,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批后,方能投入使用,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做好密级标识.凡未进行申报、登记、审批的移动存储介质均属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用于存储政府秘密信息.第三条:涉密人员应根据其岗位密级以及办公需求配备相应密级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第四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政府负责保密工作的人员统一购置,做出统一的密级标识,统一编号,登记后配发各科室.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国际互连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接,用于下载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连接.如需从网上下载资料,应该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上网计算机上下载资料后,通过中间机中间机指的是既不用于上网又不是涉密的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后,对资料进行存储并导入涉密计算机.第六条: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系统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第八条: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部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第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有关保密要求.禁止将绝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接收外来的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保密员进行登记.按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应进行病毒检查和杀毒后才可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第十三条: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原使用人员应将移动存储介质内所有信息清除干净,所属部门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妥善保管.。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预付费卡系统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目录第一条 (4)第二条 (4)第三条 (4)第四条 (4)第五条 (5)第六条 (5)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保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公司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企业秘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一条本单位移动存储设备要进行编号,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第二条新购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高于其标识密级的涉密设备上使用;禁止在非涉密设备上使用。
第四条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数据备份:每天进行数据备份,刻录到光盘上。
数据恢复:定期(一个月)实施数据恢复测试,检测光盘备份数据是否可用。
第五条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六条单位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处理办法如下:移动储存介质按涉密级别可以份为机密级、秘密级等。
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等密级系统中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相互借用或复制时,秘密级的由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对借用或复制介质的密级、编号和使用的内容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机密级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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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
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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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业务口拟用于处理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建好台帐,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批后,方能投入使用,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做好密级标识。
凡未进行申报、登记、审批的移动存储介质均属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用于存储政府秘密信息。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根据其岗位密级以及办公需求配备相应密级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政府负责保密工作的人员统一购置,做出统一的密级标识,统一编号,登记后配发各科室。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国际互连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接,用于下载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连接。
如需从网上下载资料,应该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上网计算机上下载资料后,通过中间机(中间机指的是既不用于上网又不是涉密的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后,对资料进行存储并导入涉密计算机。
第六条: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
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
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系统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
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八条: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部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信息清除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
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有关保密要求。
禁止将绝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接收外来的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保密员进行登记。
按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应进行病毒检查和杀毒后才可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三条: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原使用人员应将移动存储介质内所有信息清除干净,所属部门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妥善保管。